退回补充侦查查期间可以见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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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要通知当事人或者家属吗_百度知道
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要通知当事人或者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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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是不通知的,需要自行与承办检察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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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469737
家里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通知书了,是不是说明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
家人因涉嫌盗窃,于号被公安机关带走,10.19号我收到逮捕通知书,我想知道现在是属于什么情况,案件是不是移交到检察院了?公安机关是不是还在侦查找证据中?下一步会什么情况?据我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家人的口供已经落实了1万多元的赃款了,一万多元 会判多久?多长时间才会判刑啊?
提问者:江苏-徐州公安国安浏览1404次 13: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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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7078**** (江苏-南京)帮助网友:195称赞:01、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
2、逮捕后,还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般期限2个月;然后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45天;法院审理阶段,一般45天内判决; 当然这不包括申请延长和补充侦查的期限。(期限明年后新的刑诉法有变动)
3、本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处理相关事宜,可以去看守所会见一下,了解相关的案情,并维护其在被关押期间的权益不被侵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然后,根据法律程序来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维护其权益,最终根据侦查机关的案卷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采取无罪辩护还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
( 南京孟凡营律师:)
16:45:5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南京)帮助网友:37696称赞:69一万多元 会判3年$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3:35:16$br$谢谢您
我想知道 公安机关是不是还在找证据啊 ?$/div$$hr$$div$$spanb$贾学德(律师)的回复$/span$: 13:39:12$br$公安机关不是还在找证据。
$/div$ 13:34:1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南京)帮助网友:34803称赞:98一万多元,判决三年到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帮助请联系南京郭律师:.徐州号是:(徐州) 20:12:4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01934****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15795称赞:16下一步为侦查完毕后,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起诉;应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管制,由法院决定。$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3:34:19$br$谢谢您,我想知道 公安机关 是不是还在找证据啊??$/div$$hr$$div$$spanb$赵井燕(律师)的回复$/span$: 13:36:05$br$是的。$/div$ 13:30:3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01692**** (江苏-连云港)帮助网友:4288称赞:2现在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盗窃金额10000元的话,量刑4年左右的。$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3:37:00$br$谢谢你
我想知道公安机关是不是还在找证据 啊?多长时间才会向检察院提起公诉啊?$/div$ 13:33:1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5269**** (江苏-泰州)帮助网友:80称赞:0现在应该在侦查阶段。证据充足时移交检审查起诉。 13:42:3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488**** (江苏-徐州)帮助网友:8149称赞:7案件应该还在公安阶段,大约会判3年半至4年,要3至4个月判。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电话联系或面谈 17:46:2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05208**** (江苏-徐州)帮助网友:4401称赞:1现在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盗窃金额10000元的话,量刑4年左右的。 08: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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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女清洁工“捡”黄金案发回警方补充侦查
日期:[]&&版次:[A22] &&版名:[中国·广东新闻]
  警方认为女工涉嫌盗窃证据确凿
  新快报深圳讯 (记者 黄学民)近日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大厅“捡”走300万黄金首饰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在案件移交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再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昨日下午,警方就此案做了情况通报。
  根据警方的通告,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警方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批准了逮捕。现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尚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警方依照程序正在补充侦查,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正常办案程序。
  据警方透露,民警在案发后来到梁丽家了解情况,梁丽当时只说当天在下班后带回家的物品只有矿泉水瓶,在民警长达20多分钟的耐心说服下,最终承认将“捡”到的部分黄金首饰藏匿处。警方因此认定梁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媒体记者询问,可否公开警方掌握的证据时,相关发言人以目前还在补充侦查阶段,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的规定不宜向媒体透露为由予以拒绝。
  警方表示,目前媒体和网上的部分报道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与不了解案情真相有直接关系。
  据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5月30日,我们将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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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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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补充侦查应属法律授权
&&&&刑事案件因抗诉进入二审后,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补充侦查权以及补查所获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既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任何公权力须来源于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权原理,那么检察机关就不能依据补充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证明一审裁判错误,二审法院亦不能依据抗诉机关补查的新证据直接改判。&&&&&在公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编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一般理解为是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审判编第一审程序一章中,在第一百六十五条(二)项间接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作为一审判决前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二审期间的补充侦查,刑诉法没有直接规定,学界理解,是指公诉机关在原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重新启动侦查程序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一般由公诉机关自行补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对于二审开庭前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所获取的证据可否作为支持抗诉的理由,以及二审庭审过程中抗诉机关能否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刑诉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给上述两个问题留下了探讨研究的空间。&&&&&笔者认为,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依据该规定,参照一审程序,公诉机关在二审抗诉期间应当享有补充侦查权。从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程序设计看,第一审程序是基础,适用最多,对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运作规定得比较详细。立法考虑到第二审程序的特殊性及其与第一审程序的共通性,因而规定不尽详实,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法律条文中的“兜底条款”正是为了填补立法的滞后及粗疏而设计。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就是对第二审程序规定不周延时的一种补充,因而该条款足以作为抗诉机关在二审期间补查权及所获证据效力的法律援引依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第二审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等活动,并未违背立法本意。&&&&&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补查证据的必要性。首先,抗诉是对一审裁判履行监督,是一审公诉职能的继续和延伸。对一审裁判未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一审公诉意见正确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应当对一审公诉意见进行全面、深入地再次阐述和论证,通过复核、补强证据,确保公诉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争取二审裁判的认可和支持,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抗诉也是对一审公诉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只有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和补充完善,才能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及时纠正一审公诉中存在的错误或遗漏,同时支持和维护一审裁判中的正确部分。再次,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检察院唯有通过补充侦查才能获取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新证据,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两高2006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二审上诉、抗诉案件时可以询问证人取得新的询问笔录,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取得的新证据的提交、查阅和质证,第十五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证据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关于抗诉期间所获取的证据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二审期间依法享有补充侦查权,因此,所获取的新证据可以作为支持抗诉的依据。但法院不宜将新证据作为直接改判的依据。原因在于,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一审法院依据公诉方提供证据作出裁判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上诉程序、经过二审法庭质证的方式得到救济。但如果法院依据公诉方二审中获取的新证据直接改判,被告人不服的,则无法再通过其他程序得到救济,与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制度是相悖的。据此,二审法院如采信抗诉机关新证据,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应将案件发回重审。&&&&&(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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