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外地撤诉申请需要回去吗

第一次诉讼离婚,被告在外地回不去但回了不同意离婚的答辨状,法院收到后会不会叫原告撤诉_百度知道
第一次诉讼离婚,被告在外地回不去但回了不同意离婚的答辨状,法院收到后会不会叫原告撤诉
法院无权要求原告撤诉,要撤诉也是原告撤诉,诉讼是原告提起的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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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如果不愿撤诉可等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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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在外地被起诉离婚是否要回去应诉?不想回去可以吗?刚出来外地工作想等工作稳定在打官司_百度知道
人在外地被起诉离婚是否要回去应诉?不想回去可以吗?刚出来外地工作想等工作稳定在打官司
不用回去的,你可以全权委托你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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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不到庭,作撤诉处理,如果被告不到庭,法院在一定条件会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是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审理,它是不会等你的。
应诉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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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案件中双方同意调解的话是不是就表示原告必须撤诉_百度知道
案件中双方同意调解的话是不是就表示原告必须撤诉
我想咨询一下,;&gt?,我弟弟一气之下用奶奶的拐杖打了她?,还会不会判刑呢.急急急 因为我弟弟有正式的工作!现在开庭已经两个多月了!.我们还能办理取保候审吗!.?麻烦说具体一点.她在外地做的鉴定是重伤.!,会被单位开除吗.还上诉是不是我弟弟也要等她不上诉了才能出来.可是到上海做时间太长,?.她一直想和解,我们没答应;,由于2005年原告争夺我家地皮当街辱骂我九十多岁的奶奶.现在要39万?,所以现在家里又想和解,可是很多疑点不够重伤??,当时她要一百万?案件是这样的?&gt.4月份开庭时我们是申请重新鉴定,他们不服,如果现在和解的话,.与2009年3月把我弟弟逮捕!,不会再有牵连了.,对他工作有多大的影响,我现在是想知道?!如果不和解等鉴定结果出来;&lt!!谢谢!!谢谢.我弟弟通过熟人告诉家里不想在等了!谢谢.!;&gt,,花钱和解后是不是就代表以后这件事情就了解了.2007年12月逮捕后因证据不足办理取保候审!!
提问者采纳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不是调解,由法院再进行审理判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补充回答,和解无任何效力,以后的结果如何不能确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诉讼程序终结。所以不能说什么对方不上诉你弟弟就出不来了,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一。希望可以帮到你。所以:诉讼中和解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调解。况且对方作为被害人无权在刑事诉讼中上诉。对于可以当庭执行的,可能出现两种结果,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裁定延期审理后。另外,你们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书记员在调解协议后生效、申请撤诉,经法院确认而积极履行,可终结执行程序、审判人员;但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你所说的申请撤诉,双方不得反悔你好。即在诉讼过程中;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后,因为鉴定结果未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而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如果和解内容没有实际得到履行。在调节过程中,是诉讼和解,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延期审理法定情形。和解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诉讼程序终结,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中和解成功。对于重新鉴定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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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司法调解也是诉讼的一次方式
冲动是魔鬼 够成重伤害罪 法律角度不可以私了 但也得看钱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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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位置: >
二审法院可否准予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时间:日&&|&&作者: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关键词:合同纠纷,经营权转让&&|&&浏览:1256
刘某某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1年向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文章中就二审法院可否准予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一、案情介绍刘某某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1年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判决确认双方于日签订的《甲鱼场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日,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石法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12月,刘某某因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因刘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2年作出(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石柱县人民法院(2011)石法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某某撤回其一审起诉。王某某认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属于我国《》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于是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予以提审或者指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律师意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属于&“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1、作为本案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准许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一审起诉。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虽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该款规定中的“宣判前”既包括“一审宣判前”,也包括“二审宣判前”;但是,从逻辑解释的角度,既然该款规定被置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之中,该款规定中的“宣判前”就应仅包括“一审宣判前”。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虽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二审法院可以依照该条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是否准许原告在宣判前撤诉的规定;但是,从逻辑解释的角度,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二审法院无权依照该条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是否准许原告在宣判前撤诉的规定,理由如下:(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关于是否准许当事人在二审宣判前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二审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前提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没有明确规定。(2)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二审法院以“准予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一审起诉”为由撤销原判决的权力。由此可以推知,二审法院“准予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一审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2、作为本案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无权以“准予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一审起诉”为由撤销原判决。关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该《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二审法院以“准予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一审起诉”为由撤销原判决的权力。三、裁判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再审请求,并指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675108积分 | 帮助269487人 | 255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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