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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安置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泉政【2013】4号
为加快阜阳城市改建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经颍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安置区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太和路以西,后谢营、板桥、李庄居民组以东,柳荫路以北,古泉路以南范围内(详见宗地范围图)。
二、征收部门:颍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委托实施单位:颍泉区和顺房屋征收搬迁协调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日至日。
五、征收补偿办法:详见附件《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安置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安置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颍泉区人民政府
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安置区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阜阳城北片区环境改造步伐,促进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安置区项目。为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1)26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段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太和路以西,古泉路以南,柳荫路以北,后谢营、板桥、李庄居民组以东(详见宗地范围图)。
二、征收主体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为征收补偿工作主体,颍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由区征收办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120天,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日至日;第二阶段从日至日。
(二)搬迁期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约定;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通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确定。
五、房屋的调查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1、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为合法房屋。
2、有合法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批准范围内建造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3、未依法登记,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图有记载的房屋可以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4、1997年航测图无记载,未依法登记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二)房屋用途的认定:
1、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按其房地产权证标注的用途认定,未标注用途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未经依法登记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可按照其批准的用途认定。
3、未依法登记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图有记载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其用途。
(三)房屋面积的认定:
1、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按其房地产权证标注的产权面积予以认定,其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较大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未依法登记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面积予以认定。实际建设面积与批准建设的面积误差较大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图有记载的未经登记也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以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图核对为准。
六、征收评估
征收评估严格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阜房办〔2011〕59号文件印发的《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和办理。
七、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办法
对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和按本方案第五条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按照调查确认的用途和面积分别按住宅或非住宅给予相应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可以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5—8%后再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非住宅房屋根据其具体用途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3—5%后再按照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被征收人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房(非住宅部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进行产权调换或其他补偿方式的按市颍河综合治理指挥部确定的意见办理。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时按规定用途依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等使用的,根据房屋征收前一年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平均使用效益,结合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及停产停业期限等情况合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4个月计算,经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10个月计算。
4、房屋住改非补偿:对依法登记为住宅或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住宅,且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房屋,征收时仍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如该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已满一年以上并正常纳税且征收时仍正在继续正常经营并正常纳税的,可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人均15㎡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上述产权调换标准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产权调换房屋的综合成本价结算。要求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八、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选房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太和路安置区。选房时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钥匙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在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内按户型依次选房。
九、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和回迁补偿: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搬迁和回迁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低于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0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4个月。过渡期限暂定30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30个月仍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月支付,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被征收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过渡安置的由区征收办提供周转房进行临时安置,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奖励和补助性补偿办法及奖励和补助性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能积极响应征收决定,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执行本条规定的奖励和补助性补偿(保障)办法,不再执行第七条规定的补偿(保障)办法。具体如下: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办法: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按照就近新建商品住宅的平均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部分)计算补偿,另在此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金;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则除了按照就近新建商品住宅的平均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外,另在此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10%的奖励金。
2、产权调换的奖励性补偿办法: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部分)1:1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另外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还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综合成本价再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的产权调换房屋,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则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再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27.6㎡的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建筑成本价购买至人均27.6㎡。
(二)非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办法: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在被征收合法房屋(含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部分)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金;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在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15%的奖励金。
2、产权调换的奖励性补偿办法: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部分)1:1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提高30%后结清差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照常发放;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值提高15%后结清差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照常发放。被征收人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房(非住宅部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市颍河综合治理指挥部确定的意见办理。
(三)住改非房屋
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除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住宅房屋的奖励性补偿办法执行外,按13个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除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住宅房屋的奖励性补偿办法执行外,按11个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违章建筑房屋
2006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按照700元/㎡发给自拆补助费,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500元/㎡发给自拆补助费。其中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合法建筑房屋面积达不到人均27.6㎡的差额部分可适当增加部分补助费(以房屋建筑成本价为限)。
十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办法
1、家庭人口以户籍登记的有相互抚(赡)养关系的同住直系亲属为准,户籍不在本地的不予计算(因参军、上学等原因临时迁出户口的除外)。非直系亲属的挂户人口不得计算为家庭人口。
2、新生儿未入户的以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手续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为准;计划外生育的应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计入家庭人口。
3、婚入人口未迁户的以结婚证为准,但在市内另有住房的不得计入被征收人家庭人口。
4、离婚分户的以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为准。
5、收养人口以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明为准,无收养证而实际收养已达到一年以上且被收养人符合被收养条件又确系无其他合法抚(赡)养人的凭社区证明到民政部门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认定。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征收
1、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权属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订立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区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1、对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调查认定结果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
2、自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起,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违反规定迁入户口和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3、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6、本方案由颍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索 引 号:
发布机构:原州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对象:
发布日期:
发文字号:原政办发〔2014〕59号
文件类型:通知
归档年限:长期
文件格式:文本文件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胡大堡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
&&& 现将《固原&胡大堡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固原&胡大堡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
为切实做好固胡公路建设项目,促进固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 固胡公路建设项目起点位于原州区头营镇胡大堡村,终点位于北塬办事处什里社区。用地涉及原州区头营镇头营村、马园村,官厅镇乔洼村,北塬街道办事处什里社区。
&&&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方式
&&& (一)土地征收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 (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地换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
&&& 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 (一)土地补偿
&&& 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文件精神,城市规划区(沈家河水库以南)土地按城市规划内的标准进行补偿,耕地按18000元/亩进行补偿,未利用地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沈家河水库以北)土地参照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309线固西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号)文件执行,耕地按8500元/亩进行补偿,未利用地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
对于非法买卖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所在的村集体组织。
&&& (二)房屋征收补偿
&&& 1、规划区内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由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5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执行。
&&&&(1)有关政策界定
&&& 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57号文件)执行:
&&&&日之前分出的户籍,按分户进行安置;
&&&&日之后分出的户籍,符合政策的按分户安置,不符合政策的全部按一户(在户主名下)进行安置。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 临时安置费按户籍人口计算,安置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一般过渡期为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搬迁费按户籍人口计算,搬迁费标准每人80元(对于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对于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3)房屋征收补偿
实行以地换房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选择以地换房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选择以地换房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户籍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院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先按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住宅楼的平均建筑面积,再按照安置住宅楼的楼层位置修正后确定。户籍在本村,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其中一处宅基地按以地换房的原则安置,其余几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成本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宅基地面积以实际丈量的宅基地面积为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6亩,对于大于0.6亩的按0.6亩计算。一处宅基地上分户的,分户以持有的户口本和结婚证为依据。
第一、被征收房屋(院落)具有房产证、集体土地证(宅基地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四联单、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法颁布以前乡(镇)或人民公社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中一项,每征收0.1亩宅基地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平均30㎡建筑面积的住宅楼。
第二、被征收房屋(院落),经乡(镇)政府核准但未经县(区)级政府批准的、继承的或因婚姻(持有户口本和结婚证)分户的院落,由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属实后,每征收0.1亩宅基地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平均26㎡建筑面积的住宅楼。
第三、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院落),经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后,属于本村户口的,每征收0.1亩宅基地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平均15㎡建筑面积的住宅楼。
第四、对于多户一处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宅基地不足0.6亩的,按0.6亩计算。
&&& 第五、对于不属于本村户籍,非法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各类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套取国家补偿费为目的,一律不予安置。
&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户籍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院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照固政发〔2011〕5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再给予安置。户籍在本村,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其中一处宅基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照固政发〔2011〕58号文件的规定评估进行补偿,其余几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按成本价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再给予安置。
第一、被征收房屋(院落)具有房产证、集体土地证(宅基地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四联单、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法颁布以前乡(镇)或人民公社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中一项,给予足额补偿。
第二、被征收房屋(院落),经乡(镇)政府核准但未经县(区)级政府批准的、继承的或因婚姻(持有户口本和结婚证)分户的院落,由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属实后,给予85%补偿。
第三、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院落),经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后,属于本村户籍,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给予50%补偿。
&&& 第四、对于不属于本村户籍,非法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各类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套取国家补偿费为目的,一律不予补偿。
&&& 对于私自串通,非法买卖土地的,一经核实,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规划区外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参照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309线固西公路建设项目(原州区段)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号)执行。
四、安置办法
(一)为体现便民便利的原则,解决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现有的住宅小区内安置。
1、安置房建设:根据该区域的规划,统一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为70-120㎡,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增减幅度在5㎡以内。
在建设的安置小区内,同时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为60㎡,该区域内的违建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租赁居住。
&&2、安置房管理:安置房建成后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所辖的乡(镇)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
&& &3、安置顺序:房屋征收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按照户型及面积选择安置房,并签定安置房购房合同。安置房原则上以多层为主,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小高层住宅。&&&&&&&&&&&&
&&& 以地换房安置多层住宅不同楼层的建筑面积修正方法,按照本条有关规定,以五楼总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楼加5%、二楼降2%、三楼降6%、四楼降3%、六楼加6%。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以一层为基准,楼层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定。提供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补交差额房款;提供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货币补偿被征收人。
&&& 若被征收人选择毛坯房(不含前款成品房标准内容)的,征收人以实际置换被征收人的住宅楼建筑面积为准,补偿100元/㎡。
采取货币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有一套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政府调整提供一套面积不大于50㎡的廉租住房。
&&& 安置房选择时,有一套安置房的按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购房;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按选一楼带四楼;选二楼带五楼,选三楼带六楼的原则选择购房。
(二)土地征收后,对因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含0.5亩)的农民,按照《固原市市区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固政发〔2008〕68号)执行。
&&& 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
固胡公路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由原州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具体工作由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区监察、财政、审计、国土、交通和乡镇建设等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审批、公示、征收。
(一)房屋征收步骤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成立由政法、监察、司法、综治、信访等部门参与和镇、村干部及涉及征收范围内的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对该区域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宣传动员阶段。制定方案,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和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向被征收户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
&&&&3、调查摸底丈量评估阶段。对于被征收土地,由征收单位对该范围内的耕地、未利用地进行现场丈量,确定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一次性登记、签字后生效。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单位、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现场丈量、评估,确定产权价值。
&&& 4、房屋征收阶段。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实施搬迁,届时被征收人不按协议约定主动搬迁的,征收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搬迁。
&&& 5、付款方式。固胡公路土地及房屋补偿由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多部门参与、跟踪核查、督查,并由区监察、审计、建设及乡镇(街道)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丈量、登记结果。并在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在的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经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负责人审核后,由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与被征地户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并一次性将补偿费打入被征地群众&一卡通&存折,不经其它环节,确保补偿资金到位。
(二)房屋征收方式
1、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后,建筑物及构筑物全部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不实施拆除的,征收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
(三)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先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的60%,搬迁完毕后支付剩余的40%。
六、土地及房屋征收的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5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309线固西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号)。
七、工作职责
(一)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土地报批和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的筹措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根据需要及时拨付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三)区交通和乡镇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固胡公路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四)区政法委、公安分局、信访局:配合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中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及群众解释工作。监察、审计局:负责项目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工作,配合征收办公室做好土地房屋丈量、登记等工作。所属乡镇、街道办:做好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制定措施,控制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和抢建行为;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实上报;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兑付工作。
&&& (七)区法院:依法裁定房屋强制征收申请。
(八)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单位)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固胡公路建设项目是自治区交通厅直接实施的重点项目,这项工作能否按期完成,是关系政府在广大群众心中的形象,关系着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大局。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工作信心。
&&&&(二)加大宣传、广泛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工作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稳定情绪、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固胡公路建设项目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入户宣传中,既要大力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全面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城市建设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乡镇、街道办、部门要建立行政&一把手&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土地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四)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按时到位,按工作分工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统一口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在行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个人不得随意答复。
(五)依法拆迁,阳光操作
&&& 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工作标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丈量和登记,杜绝征人情地、拆人情房。建立完善土地及房屋征收档案资料以备查考。要严格资金管理,及时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发放到被征收户手中,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固胡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安继海&&区政府副区长
&&&&& 成&&员:蔡东学&&区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
&&&&&&&&& 宋&&权&&区信访局局长
&&&&&&&&&&&&& 李&&彪&&区财政局局长
&&&&&&&& &海保虎&&区监察局局长
&&&&&&&&&&&&& 王世杰&&区司法局局长
&&&&&&&&&&&&& 赵向辉&&区审计局局长
&&&&&&&&&&&&& 马&&俊&&区交通和乡镇建设局党委书记
&&&&&&&&&&& &&王小强&&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 &高金昌&&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 &杨春荣&&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 王忠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马彦东&&官厅镇镇长
&&&&&&&&&&&& &李成祺&&头营镇镇长&&&&&&&&&&&&
&&&&&&&&&&&&& 马少龙&&北塬街道办事处主任
&&&&&&&&&&&&& 海连明&&区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马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小强、海连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固胡公路建设项目的协调、征地和拆迁工作。
&&& 十、本方案只适用于固胡公路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原子能机构
中国文明网
国务院三峡办
国务院扶贫办
煤矿安全监察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然科学基金会
社保基金会
发展研究中心
预防腐败局
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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