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需要划分个人责任吗

停工留薪期不明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的确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宏
   【要旨】
  伤残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与否,决定工亡职工近亲属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但在停工留薪期不明情况下,如果伤残职工从受伤到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时间没有超过24月,其停工留薪期均应视为12个月。
  【案情】
  原告夏某之夫袁某系湖北省石首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职工,日上午9时40分因公外出履行职务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被认定为工伤。湖北省石首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在袁某接受治疗快满12个月时,征得袁某及家属的同意后向湖北省荆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袁某“伤残程度为一级和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鉴定结论。被告湖北省石首市医疗保险局根据该鉴定结论从2012年4月开始为袁某发放伤残待遇。日袁某病情恶化治疗无效死亡。被告于日给付了袁小甫的近亲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未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日原告夏某作为袁某的近亲属向被告湖北省石首市医疗保险局申请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被告拒付。原告于日向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审理】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拒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原告夏某作为袁某的近亲属是否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本案原告之夫袁某属一级伤残职工,其近亲属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关键看其是否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工伤职工袁某从受伤到评残满12个月,其间用人单位也发放了原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其停工留薪期应视为12个月,已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的上限,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需要延长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人申请。谁是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主体呢?从利益关系来看,停工留薪期长短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系到职工的待遇,根据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申请延长给自己带来不利益的期限,同样根据权利人是自己权利最好保护者的原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主体。本案工伤职工袁小甫及其近亲属均没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因此其停工留薪期只能认定为12个月,即日袁小甫停工留薪期满,袁小甫日死亡,系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职工的死亡使其近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因此其额度较高,牵涉当事人利益较大。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常常使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陷入困境。
  一、问题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较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幅度提升(本案争议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高达491300万元)。但对这一大额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条件却十分抽象,并且跳跃性很大,同样是工伤导致死亡,但可能因为一天时间的差别要么全额享受要么一分钱也没有,这明显有失公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职工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因工死亡;二是伤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第一种情况很明确,只是工亡认定的问题。第二种情况却与一个时间节点有关,那就是伤残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是否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通篇只有第三十三条这样表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显然该条款也没有对停工留薪期下一个定义,12个月内的怎么确定没有规定,超过12个月的由谁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也没有规定,对涉及当事人如此重大利益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比如湖北省出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规定。《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有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提出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确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而《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却规定“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将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说明:因该目录所列停工留薪期最长只有12个月,因此本案在裁判时不需要考虑以上两个规章的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按照前者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确定,工伤职工被动接受;而按照后者的规定由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确定,有异议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见,在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问题上法律规定是盲区,规章规定不统一,一旦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确定停工留薪期而起诉至法院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会给法院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二、对策
  笔者认为,不管法律规定多么不完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充分尊重现行规定,在解释法律时不应超越其应有之义。当停工留薪期不明确时当事人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规定规定来考虑。
  伤残职工如果从受伤到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并且在此期间没有确定停工留薪期,那么不利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停工留薪期本来就是为用人单位设立的义务,从利益关系来看,停工留薪期越长,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越高,所以有用人单位有尽量缩减停工留薪期的冲动,如果用人单位怠于确定停工留薪期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应该承担不利后果,那就应该适用停工留薪期一般期限的上限12个月。再者,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作有利于工伤(亡)职工的解释。
  伤残职工如果从受伤到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但没有超过24月,并且在此期间没有确定停工留薪期,其停工留薪期也只能视为12个月。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该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由谁申请延长,但同样从利益关系出发,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给工伤职工带来利益而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益,根据任何人没有义务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申请延长给自己带来不利益的期限,因此申请主体应为工伤职工。
  综上所述,在停工留薪期不明情况下,如果伤残职工从受伤到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时间没有超过24月,其停工留薪期均应视为12个月。
  (作者单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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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工伤事故赔偿官司的步骤
时间:&&|&&作者:罗桂勇&&|&&浏览:1303
事实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工伤索赔第一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但双方在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能不能确认,决定了您会不会获得赔偿。二、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四、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是申请的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是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等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下来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索赔第二步――工伤认定一、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间限制1.职工发生事故,单位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最迟1年内,必须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不予认定工伤。二、向哪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工伤事故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局提出。通过县区级劳动局提出申请,再由地市级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哪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千万不要拿自己赔偿的大事做试验,搞不定就请专业律师帮助来完成这些事情。绝不能因一时的大意,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四、要多长时间才能作出工伤认定一般来说,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1.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五、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该怎么办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结论。八、哪些情形下职工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下面我们将法律规定构成工伤的具体情形,为您作详细分析。如果您不能自行判断,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在认真了解您的事情后,将免费为您全面分析是否属于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这里的“工作时间”,可以简单理解为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需要的时间。而“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某职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单位的车间。某一天,领导指派其去帮助单位进货人员进货,那么进货工作所在地,就是该职工当日的工作场所。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这里的时间要求是开始工作之前或者是工作结束之后,地点要求是工作场所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必须是与本职工作相关或者是领导指派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预备性工作指在职工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开始之前,需要做的一些前期筹备工作。比如,生产工人领取原材料、检查设备、启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而收尾性工作指在职工所从事的主要工作结束,进行的后续工作。如生产工人将产品送交库房,关闭生产设备,对设备进行保养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事项。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例如,某大型商场内,有个小偷正在偷窃一顾客的钱包,保安看到后立即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拔出刀子猛剌保安,保安因此受到伤害。该保安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就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例如,按规定职工上午8点上班,职工在8点前来到单位的途中应属上班途中。如果职工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是由于单位安排加班,职工晚8点才从单位走,那么职工在8点后从单位回到家的途中,也应属于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但发生事故后,需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并且需要伤亡职工不是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例如,某单位职工在过铁路道口时,看到铁路道口附近有个小孩正牵着一头牛正在过铁路,这时,前方恰好有一辆满载旅客的列车驶来,该职工赶紧过去将牛牵走并将小孩推出铁道。列车安全地通过了,可该职工却因来不及跑开,被列车撞成重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应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8.患职业病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入《职业病目录》中,与职业有明确的相关关系,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明确诊断而得出的。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而“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10.因见义勇为伤亡可认定为工伤见义勇为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①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能够扩大工伤认定情形的规范性文件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比如《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导致伤亡,可按工伤处理。九、哪些情形下职工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因工伤亡,但同时伤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只将因故意犯罪导致事故伤害的规定为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事故伤害的仍可认定为工伤。2.醉酒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3.吸毒因吸毒导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不能被认定工伤。4.自残自残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5.自杀自杀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例如,某职工与女朋友在头一天闹别扭,第二天,他坚持到单位去工作,工作时,他一想起女朋友将离他而去,觉得自己活着也没什么意思,于是,从20多米高的作业台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杀,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十、陪客户吃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陪客户用餐,明显属于延伸性的工作时间,是出于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地点即餐馆,从事与单位利益有关的工作。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8小时的认定应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之时起算。十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在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就是不合法。同样是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相等。如果认为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了,工伤保险待遇就可以抵销,无形中权利义务就不相等。何况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也截然不同。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十二、签订“工伤概不负责”协议后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作为单位对职工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却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内容是无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十三、职工出差途中被抢劫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对外出工作的职工受伤,因其工作区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在正常上下班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正在进行工作来判定其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否则,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职工出差途中被抢劫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十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职工发生工伤如何赔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索赔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判定结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什么时候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谁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鉴定。四、哪个部门负责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区县级劳动局提出申请,具体由设县区的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五、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六、不服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1.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申请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指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重新检查后所做的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七、伤残等级的划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共分10级,1级最高、10级最低。八、伤残等级晋级原则在劳动能力鉴定时,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可以提高一个伤残等级。工伤索赔第四步――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一、工伤事故伤亡人员参考赔偿金额工伤事故受伤人员参考赔偿金额伤残级别赔偿金额1级伤残48―63万元2级伤残40―57万元3级伤残40―47万元4级伤残30―40万元5级伤残21―27万元6级伤残17―21万元7级伤残12―16万元8级伤残10―11万元9级伤残7―9万元10级伤残4―6万元备注说明以上赔偿参考金额都不包括前期医疗费用。工伤事故死亡人员参考赔偿金额的计算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金额为60―80万元。二、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的赔偿项目及计算1.医疗费2.交通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停工留薪期待遇6.残疾辅助器具费7.伤残津贴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级别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三、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项目及计算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四、关于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的特殊规定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按照《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要求煤矿企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煤矿企业对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分为伤残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1.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工亡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受害职工家属。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标准为: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倍。2.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煤矿工伤致残情况下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一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0倍二级伤残赔偿基数的9倍三级伤残赔偿基数的8倍四级伤残赔偿基数的7倍五级伤残赔偿基数的6倍六级伤残赔偿基数的5倍七级伤残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倍注意: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五、非法用工单位对伤亡人员应当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1.非法用工伤残情况的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非法用工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一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倍注意:这里所称赔偿基数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非法用工死亡情况下的一次性赔偿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六、职工投了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还可以得到工伤赔偿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所以,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二者的性质不同,其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等都不相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七、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如何赔偿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八、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服该怎么办投保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索赔第五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劳动争议仲裁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申请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申请仲裁的方式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3.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被申请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5.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6.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7.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9.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都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工伤职工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民事诉讼1.确定原被告2.确定诉讼请求3.确定管辖的法院4.向法院提交资料5.民事诉讼案件流程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前准备③开庭审理④裁判⑤上诉⑥二审⑦执行
作者: [云南-玉溪]专长: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法律顾问 公司犯罪 律所: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3269积分 | 帮助565人 | 1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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