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为什么不能封斋经济法所有权是谁的,为什么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纲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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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纲要45
经济法复习纲要;1.经济法导论;1.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应该是实行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的内;市场经济的自由性,要求以法治为保障――(权利);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以法治为前提――(有效);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以法治为条件――(机会);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以法治为基础――(规则);市场经济的可控性,要求以法治来制约――
经济法复习纲要1. 经济法导论1.1.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应该是实行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自由性,要求以法治为保障――(权利)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以法治为前提――(有效)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以法治为条件――(机会)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以法治为基础――(规则)市场经济的可控性,要求以法治来制约――(调控)1.2.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是什么?1. 法律体系的结构主要由:宏观――公法与私法、社会法;中观――法律部门;微观――法律规范构成。2.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是建立和维护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是自由公正的竞争及其内在的和谐统一。1.3. 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1. 经济法是两手,既包含国家之手也包含市场之手。2.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3.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它既不是纯公法也不是纯私法,它主要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协调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利益来达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1.4.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原则?经济法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有哪些?1. 原则:财产所有权同等保护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 2. 重要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保护社会公平原则1.5. 管理专业的学生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律?管理类学生未来的职业取向绝大多数是成为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如何适应并胜任未来的职业角色是关键。通过学习经法律,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商业社会。2. 公司法2.1. 企业法律形态1. 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2. 公司企业: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3.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2.2. 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1.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2.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3. 基本制度1.2.3.4.5.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法人制度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解散清算2.4. 《公司法》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财富,但可以间接帮助人们创造财富,并可以保护财富。2.5. 新《公司法》给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与风险? 3. 破产法3.1. 重点掌握破产能力、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诉讼程序、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顺位、破产重整等内容。1. 破产能力(破产主体)是指债务人所具有的、能够被宣告破产的法律资格。破产能力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合伙、法人)2.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同时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的两个价值取向;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顾及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3.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4. 破产申请的受理(7――15、特殊情况可延15日)――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5. 破产案件的管辖:专属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6. 组成: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④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②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7.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也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8. 破产财产是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范围: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A.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鼓励职工向其投入的作为资本投资的款项;B.破产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9.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10. 分配顺位: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2、国家税收;3、普通债权11.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债务调整使债务人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拯救措施,始于美国20世纪中,现已全球风靡)3.2. 了解新旧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2.3.4. 框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框架之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特地加的一章,共七条。 框架之三: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02年最高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5. 实际上破产程序当中的很多具体问题、操作程序都是靠91年和2002年的司法解释进行的。6. 框架之四: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破产文件、政策。7. 框架之五:除立法、司法解释、中央政策外,各个地方颁布的大量的地方法规及破产实施办法。3.3. 新破产法的意义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启示?新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4. 合同法4.1. 什么是合同?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是合同。(合约、契约)4.2.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4.3.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1.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盘、发价、出盘、出价)2. 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3. 承诺――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4.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4.5. 什么是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无特别约定)4.6. 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纲要4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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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收获有哪些?
09-12-23 & 发布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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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美学,就是生态学和美学相应而形成的一门新型学科。生态学是研究生物(包括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相互关系的一门自然科学学科,美学是研究人与现实审美关系的一门哲学学科,然而这两门学科在研究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问题上却找到了特殊的结合点。生态美学就生长在这个结合点上。目录 [隐藏] 1 概念说明 2 产生背景 3 理论基础 4 影响意义 5 相关词条 6 相关链接 生态美学-概念说明    生态审美 当代科学的生态化趋势,促使生态学与美学结合,催生了生态美学。所谓生态美学就是生态学与美学的一种有机结合,是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美学,将生态学的重要观点吸收到美学之中,从而形成一种崭新的美学理论形态。对于生态美学,目前有狭义与广义两种认识。狭义的生态美学着眼于人与自然环境的生态审美关系,提出特殊的生态美范畴。而广义的生态美学则包括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的生态审美关系,是一种符合生态规律的美学观。显然,广义的生态美学是在后现代语境下,以生态哲学为指导与观照,从人与自然的审美关系出发,涉及人与社会以及人自身等多重审美关系,试图建立起一种人与自然和社会达到动态平衡、和谐共生的生态美学观。生态美学从广义上来说包括人与自然、社会及人自身的生态审美关系,是一种符合生态规律的当代存在论美学。它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生态学已取得长足发展并渗透到其他学科的情况之下。1994年前后,中国学者提出生态美学论题。2000年底,中国学者出版有关生态美学的专著,标志着生态美学在中国进入更加系统和深入的探讨。生态美学-产生背景    深层生态学 生态美学产生于后现代经济与文化背景之下。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部落时代、早期文明的农耕时代、科技理性主导的现代工业时代,信息产业主导的后现代。所谓后现代在经济上以信息产业、知识集成为标志。在文化上又分解构与建构两种。建构的后现代是一种对现代性反思基础之上的超越和建设。对现代社会的反思是利弊同在。所谓利,是现代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所谓弊,则是现代化的发展出现危及人类生存的严重危机。从工业化初期“异化”现象的出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核威胁,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环境危机,再到当前“9.11”为标志的帝国主义膨胀所造成的经济与文化的剧烈冲突。总之,人类生存状态已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中国在经济上处于现代化的发展时期,但文化上是现代与后现代共存,已出现后现代现象。这不仅由于国际的影响,而且中国自身也有市场拜物、工具理性泛滥、环境严重污染、心理疾患漫延等等问题。这样的现实呼唤关系到人类生存的生态美学诞生。1、生态学的最新发展为生态美学提供了理论营养。后现代语境中产生的当代生态学又被称为“深层生态学”,首先由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在1973年提出。深层生态学旨在批判和反思现代工业社会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出现的失误及其原因,把生态危机归结为现代社会的生存危机和文化危机,主张从社会机制、价值体系上寻找危机的深层根源,以深层思考在生态问题上人类生活的价值和社会结构的合理性问题。自我实现原则是深层生态学追求的至高境界。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概念中的“自我”与形而上学的一个孤立的、与对象分离的自我有根本区别,与社会学所追求的人的权利、尊严、自由平等以及所谓的幸福、快乐等都是以个人为基点的自我也不同。奈斯用“生态自我”来突出强调这种自我只有纳入人类共同体、大地共同体的关系之中才能实现。深层生态学讲的“自我实现”的过程是人不断扩大自我认同对象范围的过程。即在大自然之中,不是与大自然分离的孤立个体;作为人的本性是由与他人,与自然界中其他存在者的关系所决定。当把其他存在者的利益视为自我的利益,方能达到所谓的“生态自我”境界。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危机已经具有全球的性质。第一,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任何局部破坏,都会对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而都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第二,任何个人的生存都必然依赖于“类”的生存,如果失去了人类的生存条件,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生存下去。第三,解决目前困境的出路也只能是全人类的统一存动,任何局部的个人、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单独解决这一全局性的问题。因此,价值观和伦理观需要实现从个人本位向类本位的转变。生态中心平等主义是深层生态学的另一准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指:生物圈中的一切存在者都有生存、繁衍和体现自身、实现自身的权利。在生物圈大家庭中,所有生物和实体作为与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的内在价值是均等的,“生态”与“生命”是等值的、密不可分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力也是相同的。人类作为众多生命形式中的一种,把其放入自然的整个生态系统中加以考察,并不能得出比其他生命形式高贵的结论。用马斯洛的话就是:“不仅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的一部分,而且人必须至少和自然有最低限度的同型性(和自然相似)才能在自然中生长……在人和超越他的实在之间并没有绝对的裂缝。”总之,当代生态学——深层生态学所提供的的理论资源,为生态美学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营养。生态美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生态学取得长足发展并逐步渗透到其他各有关学科的情况之下逐步形成的。后现代文化 2、后现代文化形态为生态美学的产生奠定了必要的前提。根据托马斯·伯里的观点,后现代文化体现的是一种生态时代的精神。他认为“在具体化的生态精神出现之前,人类已经经历了三个早期的文化一精神发展阶段:首先是具有撒满教(Shamamic)宗教形式的原始部落时代(在这个时代自然界被看作神灵们的王国);其次是产生了伟大的世界宗教的古典时代(这个时代以对自然的超越为基础);再次是科学技术成了理性主义者的大众宗教的现代工业时代(这个时代以对自然界实施外部控制和毁灭性的破坏为基础)。直到现在,在现代的终结点上,我们才找到了一种具体化的生态精神(同自然精神的创造性的沟通融合)”。如果考虑经济因素和其他条件,可以认为,后现代信息经济社会超越了以科技理性为主导的工业时代社会,这是走向生态平衡和协调发展的生态精神时代。生态美学的产生还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欧美美学与文学理论领域所发生的“文化转向”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从20世纪初期形式主义美学的兴起开始,连绵不断地出现了分析美学、实用主义美学、心理学美学等科学主义浪潮,侧重于对文学艺术内在的、形式的与审美特性的探讨;而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再现对当前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制度、性别、种族等人文主义美学的浓厚兴趣。正如美国美学学者加布里尔·施瓦布所说:“美国批评界有一个十分明显的转向,即转向历史的和政治的批评。具体来说,理论家们更多关注的是种族、性别、阶级、身份等等问题,很多批评家的出发点正是从这类历史化和政治化问题着手从而展开他们的论述的,一些传统的文本因这些新的理论视角而得到重新阐发。”美学在新时代的这种“文化转向”恰恰是后现代美学的重要特征,这就使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命运问题的探讨必然进入美学研究领域,成为其重要课题,从而为生态美学产生提供必要条件。生态美学-理论基础    生态哲学 生态美学以当代生态存在论哲学为其理论基础。生态学尽管是1866年由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提出,属自然科学范围。1973年,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提出深层生态学,实现了自然科学实征研究与人文科学世界观的探索的结合,形成生态存在论哲学。这种新哲学理论突破主客二元对立机械论世界观,提出系统整体性世界观;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自然——社会”协调统一;反对自然无价值的理论,提出自然具有独立价值的观点。同时,提出环境权问题和可持续生存道德原则。新的生态哲学观必然引发新的美学观念。当代的生态美学就是基于生态哲学基础上的美学思考。它从自然与人共生共存的关系出发来探究美的本质,从自然生命循环系统和自组织形态着眼来确认美的价值,其宗旨是对生态环境问题予以审美观照,重建人与自然和社会的亲和关系。1、生态哲学主张的自然界的有机性、整体性与综合性反映了生态美学的和谐性与关联性。生态哲学认为,自然界所有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都有着网络式的生存环境。生存环境是由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构成的。有机联系使事物相互依存、相互包含,彼此共生共存。同样人也是有机联系之网中的一个要素,人与其他物种也处于极其复杂、动态的有机联系之中。生态哲学还强调自然界整体上的动态平衡。任何自然界实体都处于动态的进化过程中,每一事物的进化过程或许出现不平衡,但整个系统应该是趋于平衡的。所有的系统都具有自组织进化的功能,自组织进化趋向熵最小的秩序。具体说,相对于整个生命系统而言,“生”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个体生命的保存,在更大意义上在于生命系统的有生有灭与不断更新。生态平衡的动态性正是这样一个通过个体生命的有生有灭而达到生命系统生生不息的上升、发展历程。众所周知,尽管自古以来人们对美与美学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美”所特具的和谐性、亲和性等却是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美”所具有的这些特性恰恰同现代生态学系统整体性的基本观点相吻合。法国社会学家J-M·费里就乐观预言:“未来环境整体化不能靠应用科学或政治知识来实现,能靠用美学知识来实现”,“我们周围的环境可能有一天会由于‘美学革命’而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生态学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预言着一种受美学理论支配的现代化新浪潮的出现”。在这里,费里将环境整体化十分自然地同美学相结合,并对美学在生态学中的作用给予极高评价。生态美学将和谐看作最高的美学形态。这种和谐不只是中国古典美学所说的精神上的和谐,而首先是现实的和谐。这种和谐核心是生命的存在与延续,是生命的网络系统和整体特性所决定的。生态美的另一个突出特性就是强调生命的关联性。生态美学看生命,不是从个体或物种的存在方式来看待生命,而是超越了生命理解的局限与狭隘,将生命视为人与自然万物共有的属性,从生命间的普遍联系来看待生命,重在生命的关联。美无疑是肯定生命的,但是与以往的美学根本不同,生态美学说的生命不只是人的生命,而是包括人的生命在内的这个人所生存的世界的活力,且生态美即在生命自诞生到消亡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得以不断展现。生态哲学还强调自然界的综合性。生态的综合性体现在生态是包括人在内的生命生存的各种条件系统,其中虽主要是自然的,但也包括社会的以及人文的。因此,除了包括自然生态外,还涉及社会生态、文化生态以及人自身的内部生态的内容,但生态美却总是以人和自然的关系为核心的。因为“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这三大文化主线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多地影响和规定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美中有自然美,也有人创造的各种美,如社会美、艺术美、技术美等。却又不能简单的将生态美与其中的任何一种形态的美相等同。2、生态哲学主张的“有限主体”意识和尊重自然界价值与权利反映了生态美学的统一性和亲和性。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在处理人同自然界关系时,成了“无所不能”、“无所不可”、“无所不做”的绝对主体,这是一个“疯狂主体”,它消灭了人的理性、价值追求和实践行为的绝对界限,使人失去了任何限制和约束。从生态哲学的观点看,主体性不过就是事物的主动性、主导性、创造性和能动性,或者说,凡有目的性和能动性的事物都有主体性。这是因为具有目的性和能动性的事物都能在具体环境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创造,从而取得一定水平的适应环境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依据这样观点,不同事物具有不同程度的主体性,在世界万物中,作为“存在之大全”的自然具有绝对的主体性。在人所居住的地球上,人类是最高程度的主体,动物次之,植物又次之……就人而言,无论人的能力怎样发展,人都仍然是自然界整体的一部分。因此,人类永远都不可能超越自然界整体对它的限制,它始终是一个“有限主体”,始终都只有依赖于自然界整体的存在才能生存。一般说来,自然界作为人类生存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来说具有两种价值:第一,作为“人类家园”的环境价值;第二,作为人类的物质生产所必需的原料(资源)的消费价值。这两种价值都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价值。而环境价值则是一种“非消费性价值”,即“存在性价值”,是因为它只在保持其存在时才具有和能够实现其价值。因此,有必要合理地处理环境价值与消费性价值的关系,找到隐藏在消费价值与环境价值背后的更深层的人类的生存价值。只有生存价值才是人类实践活动和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承认非人自然物有其内在价值和权利,但并不认为所有的自然物都具有同等的主体,所以也不认为所有的自然物都有同等的价值和权利。人除了生命权以外,还享有财产权、名誉权、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在地球上,人类因为具有最高的主体性而创造了文化,从而才享有这么多的权利,但绝不能由此把人与自然关系完全绝对化。生态美学反映了审美主体内在与外在自然的和谐统一性。在这里,审美不是主体情感的外化或投射,而是审美主体的心灵与审美对象生命价值的融合。它超越了审美主体对自身生命的确认与关爱,也超越了役使自然而为我所用的实用价值取向的狭隘,从而使审美主体将自身生命与对象的生命世界和谐交融。生态审美意识不仅是对自身生命价值的体认,也不只是对外在自然审美价值的发现,而且是生命的共感。生命的共感既体现了生命之间的共通性,也反映出生命之间的共命运感,是人与自然的生命和弦,而并非自然的独奏曲。总之,生态美学作为一种崭新的理论型态,其深刻性首先在于它所拥有的价值立场与理论向度。这种价值立场与理论向度突出表现于生态美学是从一种新的审美高度,重新思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文化间的审美关系,有助于纠正主体性神话的偏颇,也体现了对人类整体前途的绿色关怀。生态美学-影响意义    生态文学 生态美学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形成并丰富了当代生态存在论美学观。这种美学观同以萨特为代表的传统存在论美学观相比在“存在”的范围、内部关系、观照“存在”的视角、存在的审美价值内涵等方面均有突破。是一种克服传统存在论美学各种局限和消极方面,并更具整体性和建设性的美学理论。它将各种生态学原则吸收进美学,成为美学理论中著名的“绿色原则”。其次是派生出著名的文学的生态批评方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这种生态批评方法得到长足发展。它倡导系统整体观点,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倡导社会责任,反对环境污染;倡导现实主义,反对对自然的扭曲与施虐。成为文学批评的重要视角。再次,促进了生态文学的发展。所谓生态文学即绿色文学,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题材、歌颂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共生共存。最后是有利于继承发扬中国传统的生态美学智慧,主要是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和易学的“一阴一阳之谓道”的理论。当然,生态美学目前尚在形成过程中,只是一种发展中的美学理论形态,还不具备一个学科的特点。面对西方当代的生态存在论哲学也需进一步清理批判。特别是某些理论家将“存在”引向神秘的“上帝”的倾向,以及“世界的返魅”问题、自然的“内在精神”与独立的审美价值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对待现代化与现代科技问题都需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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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本质要求和主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是一个复杂的创造过程,只有正确把握和处理一些事关全局的辩证关系,才能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必须坚持和遵循坚持和发展的辩证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辩证统一、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辩证统一、国际性和民族性的辩证统一、文本研究与把握精髓的辩证统一、系统性与选择性的辩证统一、求真性与反倾向的辩证统一、总结历史与前瞻未来的辩证统一、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辩证统一等十大辩证要求。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实际上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创新过程,是在坚持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和发展。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理论追求正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精神动力,可以说,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本质要求和主要途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灵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表明,说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理论创新十分容易,但要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却显得特别困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是一个复杂的创造过程,只有正确把握和处理一些事关全局的辩证关系,才能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剖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理论成果,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必须坚持和遵循以下十大辩证要求。 任何理论创新都不可能同原有理论割断联系、无根无源,或对原有理论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而是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或是对原有理论的合乎逻辑的延伸,或是对原有理论的批判性发展。理论创新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对原有理论作出批判性的继承和扬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首先是坚持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坚持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发展是坚持的条件和体现,惟有实践基础之上的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坚持。不讲坚持的发展,不过是凭空杜撰,可能“新异”但属背离。而不讲发展的坚持,不过是刻舟求剑,既摧残了事业的勃勃生机,又扼杀了理论的新鲜活力。   “坚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逻辑前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要义,是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指导行动。如果根本就不相信马克思主义,行动同马克思主义根本不沾边,哪里还有什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呢?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坚持构成这个科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原理,坚持贯穿于这些基本原理之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中,毛泽东在讲“中国化”问题以前,先明确讲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和立场问题,认为经典作家的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并且尖锐地指出了我们党的马列主义修养还不高,这就需要学习,来一个全党的学习竞赛。他还指出:“共产党员是国际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这说明,在毛泽东看来,“中国化”只能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其前提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容的国际性,而不是相反。如果离开了这个基点,所谓的“中国化”,就会走入歧途。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反复强调自己是个马克思主义者,一直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他说,“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老祖宗不能丢啊!” “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形式。坚持的同时要发展,没有发展、没有创新就会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僵死的教条,就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毛泽东就曾提倡过,既要学习马克思又要超过马克思。所谓超过马克思,就是既不丢老祖宗,又要说新话,进行理论创新。邓小平强调,“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形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非突破性的发展,另一种是突破性的发展。非突破性的发展,主要是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原质理论,结合实践,实际运用,使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原质理论的内涵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它的外延和适用范围有了扩大的认识,这是马克思主义原质理论的丰富和补充。突破性的发展,主要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指导,分析具体实践,形成解决新实践课题的实践观念,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活动,取得实践经验,并总结这些经验上升为理论。这种新质理论,是对旧质理论的辩证否定,既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的原有理论,同时要保证这种“突破”后形成的理论仍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比如,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两个结晶,就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主义的突破性发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是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辩证统一,二者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理论创新的基础和推动力是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不断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源源不绝的活力和动力。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创新,首先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的创新。“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没有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创新,就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与创新,也就无法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只有坚持实践创新,才能实现理论创新;只有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才能干一番社会主义的新事业。同时,实践创新不是不要理论指导,而是要用经实践检验正确的、发展着的创新理论来指导实践。实践创新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根本目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如果仅仅停留于“批判的武器”,那就失去了创新的根本意义。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要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必须转化为实践创新,只有在指导和推动实践创新的过程中,才能真正转变成为改造世界的强大物质力量,体现出它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 今天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二者的统一,实现二者的结合。具体就是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动实践,发现新问题,研究新问题,解答新问题,“善于把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还要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发现理论创新的生长点,扩充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视野,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生长点,要集中力量,深入挖掘,深入研究,创造新成果,得出新理论;既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对实践创新的引领作用,指导实践创新不断取得新成就,又在指导实践创新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创新的经验教训,探索实践创新的规律和特点,汲取理论营养,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开拓新视野,进入新境界,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两大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实践的存在物,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们有目的的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因此,人的实践,不仅要做到合规律性,而且还要做到合目的性;任何一个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既合规律,又合目的,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也就是真理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真理和价值相统一是唯物史观的根本方法,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实践的探索中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从社会主义实践的角度看,坚持真理与价值相统一,一方面要坚信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坚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推进社会主义的进程;一方面要坚持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群众主体的现实的价值选择,并使二者在实践中实现统一。相应地,真理和价值相统一对于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无疑也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可以说,真理与价值相统一是发展马克思主义、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根本原则。真理与价值相统一不仅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立的方法论原则,而且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邓小平在领导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时时处处坚持用真理和价值相统一的原则指导着实践与理论上的创新。一方面,恢复和发展了毛泽东的实事求是思想,他始终把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国情作为思考问题、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努力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合乎实际,合乎规律;同时,他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现代化建设的主体,一切着眼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的实现,不断追问“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确立实践标准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并使这三个标准实现有机的统一,从而使党的思想路线与群众路线、服从客观规律和体现人民意志辩证地统一起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了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新社会主义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次伟大的理论创新。就科学发展观来说,其理论本身就是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内在统一。“以人为本”指出了发展的根本目的,展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价值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是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真理性。我们党理论创新的历程表明,真理与价值辩证统一的理论创新之道必须遵循。 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国际性与民族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曾经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德国的产物”,同时又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并不完全是德国的产物,而同样是国际的产物”。作为国际性与民族性之统一体的马克思主义,在本质上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国际性即指共性,民族性即指个性。作为马克思主义共性的国际性,必然要以作为马克思主义个性的民族性为基础,并以此来表现自己。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普遍真理,就其本性、可能性与总的趋势而言,适用于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斗争和社会主义运动,具有全球普适性。但马克思主义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何时发挥作用及作用的方向和大小,则取决于满足这个国家实践需要的程度,必须和这个国家的实际相结合,体现民族性。马克思主义的共性和中国社会、中国革命与建设的个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必要性。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针对特定时空条件作出的个别观点和个别结论并不具有全球普适性,而是随着时空的变化而不再适用。马克思主义的全球普适性理论显然无法通过它提出的仅具有局部适应性的主张在中国得以实现,而必须通过适应中国国情的主张得以实现。 国际性与民族性的辩证统一表明,中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取得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对中国革命和建设指导功能的发挥则取决于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程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本质的内涵,就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立足于中国实际、体现民族特性、有新的理论创造。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要求必须扎根民族沃土,推动理论创新。同时要通过实践来理清究竟哪些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具有全球普适性的东西,哪些是随着时空的变化而需要改变的东西,然后用符合中国国情特征性的东西来替换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的局部适应性的东西,从而实现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发展。也就是说,通过坚持国际性与民族性相结合,来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此外,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则是进一步深化该认识的有效途径。  (一)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在当时,商人是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拥有普遍人所没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权利。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商事惯例被长期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商法保护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无非是以更复杂、更特殊的规则来实现其保护目的。因此,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认为商法系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均以个人利益为保护重心,在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处。  在民法的编篡体系上,大陆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在主张民商合一论的学者们看来,无论民法大量吸收商法的最新成果,还是商法大量吸收民法已有的原则和制度,都是民商合一的重要表现。前者是“民法商法化”的合一论(德国学者李赛尔是代表人物),后者是“商法民法化”的合一论(我国民国时期林森、胡汉民是代表任务)。①而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和简单商品经济形象的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低级齿轮”,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  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有以下几种论述:  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 反对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但未提出新的见解,希望广大民法学者研究;  三、 “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  现分述之。  第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此观点认为“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在采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普通法。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均属特别法。遇普通法与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优先试用特别法的规定。”④总的说来,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前者以普遍性、稳定性和原则性著称,后者以技术性、普遍性和灵活性而见长。此一观点指出,“现行民法通则为民商合一之立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虽属商事合同法性质,但仍属民法通则之特别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⑤“民商合一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民法的商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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