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与债权人达成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议,未能按协议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破产过程中律师能做的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 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 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 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
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 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 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 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企业进 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和解整顿 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 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及 进行企业治理。二、债权人律师能做的第一、代理或协助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宣告破产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 律师在办理此项事务 时应着重注意, 协助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财产担保、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停止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 序,并且债务人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 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和请求; 3.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4.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 5.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协助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要明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 受偿的权利外,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清偿债 务后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而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 会议, 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 由法院召集。 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律师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 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在债权 人会议上行使下列职权: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标准;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2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三、 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企 业破产法所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无效行为的, 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 务人的行为无效。 第四、发现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扣划债务人款项还贷 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回。 第五、 向债务人进行询问,审核债务提起的和解整顿方案,帮助债权人会 议审议表决和解整顿协议。 第六、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帮助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之后的 7 天之内提出。 第七、 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取回权。代理行使取回权 的律师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 第八,参加和解与整顿。 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可后,由法 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在此条件下,企业就可以进行整顿并且应当定期将整 顿的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如果是代理或协助企业一方的律师,要注意企业在 整顿期间如有(一)不执行和解协议;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 请终结整顿; (三)或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严 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经法院裁定,就要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第九,参加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明确什么是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 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 律师可以受聘参加清算组 从事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 理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由(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 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 的财产等财产及其财产权利构成。 而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在优先 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 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进行,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时按比例分配。 第十、审核申报登记的破产债权 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 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的破产债权资料是否齐 全、 完备的审核。 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 合法性的审核, 主要包括: 1、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合法性审核 2、对破产债权是诉讼时效审核 3、对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的审核 4、对债权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的审核 5、对债权数额的审核 6、律师审核后应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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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xx市供销社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副食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丹徒县京江分理处1700万元。借款到期后,副食品公司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副食品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2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归还。上述借款由丹徒县物资配套供应公司提供,该公司于日被江苏省丹徒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日,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xx市京江支行与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共同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转移确认通知书,副食品公司在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2004年,因四川省烟草公司射x县公司(以下简称射x烟草公司)和副食品公司之间有,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镇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令射x烟草公司归还副食品公司借款本金930万元。日,副食品公司与射x烟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照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乙方(射x烟草公司)应给付甲方(副食品公司)人民币930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在原已被法院划拨的款项149951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付甲方人民币545万元,该乙方义务终止。该协议同时约定乙方付清545万元款项的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双方互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从该和解协议的内容看,副食品公司执行到的款项与(2004)镇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款项相差3700049元。日,江苏省xx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京口区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行履行完毕。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得知上述情况后,于日向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称,副食品公司现无任何资产可供偿债,其与射x烟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放弃380.6万元债权已对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造成了实际损害,使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请求法院:一、判令副食品公司给付借款380.6万元;二、撤销副食品公司与射x烟草公司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判令射x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诉讼中,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又撤回了要求副食品公司给付借款380.6万元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副食品公司、射x烟草公司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司法程序下的自行和解。虽然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从表面上看使得副食品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应得款项中少得370余万元,但副食品公司放弃该370余万元是为了其余的545万元债权尽快得以实现,是有代价的放弃,并非为损害的债权而有意放弃,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未能举证证明副食品公司有代价地放弃该370余万元对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债权造成了实际损害。本案所涉执行和解协议不可以撤销,故判决:驳回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副食品公司对射x烟草公司的债权属于到期债权,该案执行过程中,副食品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寻找执行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射x烟草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副食品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在积极努力以保护并实现自己的该到期债权。(2)根据我国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可见,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射x烟草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了545万元,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京口区法院亦向副食品公司、射x烟草公司发出结案通知书。(3)执行中,副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得到了切实履行,其主观上无恶意,被执行人射x烟草公司也无过错,该行为对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利益并不构成侵害,该协议不应被撤销。(4)因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在诉讼中已放弃由副食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6万元的诉讼请求,故其作为一般债权人在债权未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射x烟草公司对副食品公司放弃的部分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综上,原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我国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对设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欠债权人大量的,却将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故意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逃避债务的不正当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另案诉讼中以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以对自己的债权造成损害为由行使撤销权,申请撤销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并没有予以规定,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难度大。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把握好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这些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即债务人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会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而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仍然接受该行为的。
  本案中,虽然副食品公司与射x烟草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副食品公司依该协议从射x烟草公司实际执行到的债权数额比(2004)镇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少了370万余元,即放弃了小部分债权,但鉴于所确认的债权数额对当事人而言仅仅具有,其实现与否、实现多少则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及得力的执行措施等因素。本案诉争的和解协议正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从副食品公司起诉主张权利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副食品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证明其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债权的实现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亦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和解协议签订时,副食品公司在主观上并非欲通过签订和解协议,故意放弃对射x烟草公司的部分到期债权,损害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利益,逃避债务。副食品公司放弃小部分债权是为了大部分债权能以最快、最便捷的方式得以实现,其放弃是适当的,也是合理的。且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适当作出让步(放弃部分权利),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大量存在,亦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认为副食品公司放弃部分债权,与射x烟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害,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而且,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时,没有证据能证明射x烟草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副食品公司对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射x烟草公司并无过错。因此,本案并不符合撤销权行使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对另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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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A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案例2]2008年8月,甲、乙、丙三人各投资3;[案例3]2005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1)2005年5月,赵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2)2006年1月,李某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3)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6年4;(4)2007年4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根据以上事
[案例1]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A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B制药厂为A工贸公司提供了保证。2007年2月因工贸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中国银行某省分行即从保证人制药厂账户中扣划了借款本息共计元。日,制药厂与工贸公司就该笔扣款达成了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工贸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仍欠元。日,制药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偿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工贸公司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其公章也在使用。日一审开庭时,工贸公司出庭应诉,举证其于日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表示其不申请复议。此后,制药厂又请求追加工贸公司股东为被告,并请求法院对工贸公司组织清算。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无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制药厂起诉。制药厂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思考问题:(1)什么是商事登记?其效力如何?(2)如何认识企业登记与营业执照之间的关系?(3)请找出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4)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判决本案? [案例2]2008年8月,甲、乙、丙三人各投资3万元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管理企业,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2008年12月,丁某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入伙,其权利义务适用合伙协议上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原有规定,此时,企业已欠李某2万元货款。2009年3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张某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此并不知情。2010年11月,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宣告解散,解散前又欠王某3万元。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下列问题:(1)丁某是否应对合伙企业欠李某的2万元货款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张某到期不能清偿货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某私自提供担保后一致决议将其除名,该决议合法吗?为什么?(5)合伙企业解散后,假如债权人王某于2015年12月向原合伙人主张债权,原合伙人是否应承担偿债责任?为什么? [案例3]2005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确认:(1)赵某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某以实物作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某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李某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1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5年5月,赵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6万元的销售合同,而甲公司并不知晓合伙企业对赵的限制。钱某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孙某、李商议后,即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某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2006年1月,李某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影响。2006年3月,合伙人李某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某新入伙,周某出资4万元,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与原合伙人李某相同。2006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就原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4)2007年4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丁公司于2007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周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李某向乙公司偿还了24万元债务,李能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4)赵某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某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4]马某、李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性质的企业,经营娱乐业,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2006年2月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马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60万元,丁某出资30万,另以劳务形式出资,作价10万元。合伙企业的盈利按照出资比例马某50%,李某30%,孙某20%分配,亏损由马某一人承担。确定马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财务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支出,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2008年2月马某未同李某、孙某商议,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同某装修公司丁某签订装修歌舞厅的协议,费用50万元。后三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孙某于2008年11月宣布退出合伙。此时合伙企业资产仅剩30万元,欠装修公司50万元装修费,欠其他债权人各种债务30万元。马某要求李某、孙某分摊亏损,孙、李二人以协议规定马某承担全部亏损为由拒绝承担。2009年3月,装修公司丁某向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提出债务清偿要求,李某、孙某以马某签订装修合同为越权行为,对合伙企业无约束力,应由马某个人负担为由拒绝清偿。装饰公司丁某遂向法院起诉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伙企业组建过程中,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协议是否存在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3)马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50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孙某能否宣布退伙?对退伙前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5)如果合伙企业解散,该企业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案例5]ABC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出资额分别是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位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推举B位合伙事务代理人;B对外签定合同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经营1年后,C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D。D入伙后又经营了9个月,合伙企业负债过大,全部债务到期,负债总额达80万元,资产总额50万元。在清偿债务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①A合伙人认为,全部债务中有10万元属于B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私自与甲企业签定总标的70万元的合同造成的,该部分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②B合伙人认为乙欠本企业货款9万元,B欠乙9万元,两者互相抵消。③C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与债务无关。④D认为全部债务中有20万元属于自己入伙前已经形成的,与自己无关,当初自己与C有约定,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结合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⑴A、B、C、D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⑵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部分应怎样办? [案例6]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区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抵消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余的2万元债券由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4500元。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架及其他物品。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请问:本案中有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7]199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4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该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其属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问: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为什么? [案例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乙公司股份从2%迅速增加到11.63%。同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乙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经持有乙公司普通股11.63%的股份。甲公司一边公告,一边继续买进乙公司股份,当天收市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5%。7月1日,甲公司又买入乙公司5.35%的股份,成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问:甲公司存在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说明理由。 [案例9]2002年8月,新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获准发行公司债券。该公司制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称,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10个月;年利率3%,利息支付方式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的用途是进行生物制药项目建设,包括建造新厂房、购买生物制药专利技术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该批公司债券由以雅克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承销,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在承销过程中,雅克证券公司通过新掌握的真实证据材料,发现新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披露的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严重虚假记载,虚构2000年度和2001年度公司税后利润各3500万元人民币。问:(1)本案中的证券承销可否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说明理由。(2)雅克证券公司在发现《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的虚假记载后,应当依法采取什么行动?(3)假如本案中不存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有虚假记载的情况,新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公司债券在日后有无上市交易的可能?说明理由。 [案例10]1998年2月期间,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曾就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一事请求中国证监会豁免,但未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3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下称北大校产办)在北大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日正式举牌持有延中实业股份的5.077%,其中北京北大科技开发公司(下称北大科技)购入3417674股,占3.2964%,北京正中广告公司购入1766327股,占1.7036%。在此期间,王川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川利用北京大学参股延中实业这一消息,于日在南方证券翠微路营业部,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请问:(1)你认为王川的行为对吗?其性质怎样?(2)在证券法上构成该种行为应具备哪几个要件?(3)如何防范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从事该种行为? [案例11]北京市市属化工厂是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国有企业,由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困境。2008年4月,化工厂厂长王某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法院接受债权申报,由化工厂厂长王某召集并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马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化工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5份额的债权人熊某的要求,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应熊某的请求,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达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通过决议,与化工厂正式达成和解协议,并报送法院备案生效。此后因化工厂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化工厂破产,化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遂派员进驻化工厂实施接管并进行清算。请指出在该化工厂破产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案例12]天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现天宝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总负债为3000万元。欠好利来公司的合同货款500万元已经到期,但天宝公司无力清偿。日,好利来公司向法院申请天宝公司破产。天宝公司目前的情况如下:该公司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登记注册地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A市,生产基地则在B市;该公司的债权人省建材公司因经济纠纷于2个月前起诉天宝公司;该公司欠当地建设银行分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贷款是用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该公司曾为欣奇公司向省工商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人,现欣奇公司的借款已经到期,欣奇公司对该笔贷款并未偿还。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于8月17日立案,并指定蓝某独任审理此案。9月29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天宝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月29日,人民法院宣告天宝公司破产,并于2月5日指定了管理人,接替了天宝公司。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决定将天宝公司整体拍卖变价出售,所有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建设银行提出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1)请回答以下问题:①好利来公司申请天宝公司破产的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②法院是否应受理好利来公司的申请?③天宝公司与省建材公司的经济纠纷应如何处理?④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⑤工商银行可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⑥好利来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天宝公司破产时,应提交哪些材料?(2)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案例13]东方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宣告其破产。随后法院组织了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清理,最后形成了清算报告。其要点如下:(1)东方机械厂的资产总值为85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50万元;长期投资100万元;固定资产400万元;其他资产100万元。该厂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为65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及福利费为15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450万元,负债合计为1200万元。(2)东方机械厂的固定资产400万元已全部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抵押资产,该借款作为负债包含于前述负债中。(3)东方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破产费用100万元。(4)前述流动负债中包含应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50万元。请问:(1)东方机械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2)东方机械厂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资产如何计算?具体数额是多少? [案例14]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日成立清算组,对该企业财产清理如下:①总资产6200万元,其中一号房产1000万元,2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②负债9300万元,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1号房产作抵押。欠A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17商法案例习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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