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房产弃妻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女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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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查封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作者:王素琴&& 发布时间: 11:16:55
&&&&【案情】
&&&&唐某夫妇在2012年7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向某借款70万,还款期至,唐某夫妻无力偿还,经诉讼,唐某夫妻仍未支付。经查,唐某夫妇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车库,产权登记人为其女儿唐某某,现年19岁,但在房产购买登记时女儿唐某某18岁,现正在上大学,依靠唐某夫妇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分歧】
&&&&对唐某夫妇女儿唐某某的房产法院可以执行作为申请人的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产权应归唐某某所有,故不应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理由在于,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认定以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做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必要要件。本案涉诉的商品房及车库既然显示是登记在唐某某的名下,其理所当然地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本案中诉争的商品房和车库是唐某某的,不是被执行人唐某夫妇的财产,因此不能对此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也不能追加唐某某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唐某夫妇出资购买,且在2011年办理产权登记时唐某只有18岁,但系在校学生,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唐某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唐某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理所当然应由家庭财产偿还,所以可以查封该房产,同时需追加唐某某为被执行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本案中出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可谓甚多,有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意图规避执行,有的是真实赠与,有的是代持有产权等等,这种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出现,给审执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情况,唯有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坚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第二,上述第一种意见明显机械地遵循了房屋的登记人即为产权人的登记公示原则。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可仅拘泥于登记名义,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像夫妻家庭共同财产纠纷时,在家庭内部不能简单地以登记来确定产权人,应结合实际出资情况,共同生活居住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本案所涉案房屋及车库实为唐某夫妇出资购买,其19岁的女儿唐某某系学生,且一直随父母即唐某夫妇一同生活居住。为此。仅据房屋及车库的产权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就认定涉案房屋及车库为其所有,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第三,本案应认真审理确认该房屋及车库的性质是唐某夫妇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质上该涉案房产及车库是按财产混同处理,所谓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该案还应追加唐某某为被执行人更合理,因为其也是成年人,且产权登记为唐某某,这样能够做到很好地依法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本案将该房屋及车库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案外人唐某某为被执行人,正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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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分享数:0父母能否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能否当房主?_百度知道
父母能否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能否当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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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的规定,对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可以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但是,该权利不会因为是未成年人而被剥夺,将夫妻二人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虽然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可以受赠房产,只是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代为办理,未成年人可以接受,未成年人也是可以作为房主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未成年人作为房主的禁止性规定,这个不需要考察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成年人作为房主也是一种权利:一,即未成年人的父母需持监护公证书到房产部门为未成年人代为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未成年人能否当房主? 哈尔滨公证处丁龙公证员解答,从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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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未成年子女买房 房产交易中心会有他父母的信息吗?_百度知道
未成年子女买房 房产交易中心会有他父母的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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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可以作为信息员,是一定可以查询到的,受父母的房产情况影响买房的契税,而不是买方所以正常情况下首先,未成年子女是不能独自买房的,通常由父母操作而父母的信息,未成年子女和父母是属于一个整体的,实际上也就是必须由父母或其他被认可的监护人来代为签订合同和履行手续当然合同签订时、贷款首付等第二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16-18),必须在法定监护人或委托人的帮助下完成交易,或无行为能力人(16以下)这两类是不具备独立签订合同和履行过户手续权利的,监护人是签在委托人一栏,办理法定手续的时候是要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在房产交易的二套认定中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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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为未成年子女落户购置房产 父母有无处分权【】【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7:07:53  法制网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杨长平
  为让子女落户厦门,夫妻二人以儿女名义购买房产,后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抵债。儿子成年后,将房产买受人与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抵债的转让合同无效。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儿子告母亲”的案件。
  黄某与黄某环系夫妻,膝下育有一儿一女。上世纪90年代,为鼓励房地产发展,厦门市出台购房入户的政策,黄某夫妻花费50多万元购买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某处房产,并与1998年7月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登记备案,合同上登记的买房人为黄某环及两名子女。
  1999年,因开办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黄某向银行贷款50万,并以好友陈某所开办的公司提供担保。后黄某无力偿还贷款,便与陈某商定:由陈某代为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黄某将该处房产与一份7万元的债权折抵。同时,两人还约定待黄某两名子女落好户口、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就此事专门签订《协议书》,黄某环与子女均在上面签字确认。
  日前,黄某之子黄某霖将陈某作为被告、母亲黄某环和姐姐黄某慧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自己的财产合法权益。自己作为商品房的准业主之一,应该依法享受对房屋的处分权。由于当时年幼,不明《协议书》的内容及签字的法律后果,只是根据父母要求到场签字,故其要求该《协议书》及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讼争的房产。
  陈某对此作出抗辩,称《协议书》是黄某与自己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经律师见证签订的,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黄某作为年仅9岁的孩童,不具备实际购买能力。虽然房子产权是登记在黄某环和两名子女名下,但是房产系黄某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且《协议书》上也阐明黄某购买该房产是为了将两名子女的户口迁入厦门,其产权实际为黄某夫妇所有,应属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某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书》有效,并履行协议将讼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购买该房屋时,黄某霖为未成年人,姐姐黄某慧也刚刚毕业,姐弟俩除父母之外并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房产完全由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此外,《协议书》中还明确指出房产系黄某与黄某环为子女落户厦门而购置,由此断定其产权实际上属于黄某和黄某环所有。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夫妻处分房产的行为有效。(责任编辑: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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