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疆自治区纪委委有没有叫赵大勇的

  累犯、惯犯法官赵大勇犯罪法院判决罪轻一等?  保定市涞源县、易县人民法院为民储害法理何在?  尊敬的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及各位领导:  您们好!首先说,我给贵部门添麻烦了!我是个老百姓不愿意上访告状,因为那样势必会给政府带来不良影响。但是,在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您反映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长赵大勇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希望贵部门拿起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执法的利剑,铲除政法队伍中的毒瘤,还涞源县老百姓一片蓝天!!  我叫徐卫强,男,37岁,农民,身份证号码为10401X,是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留家庄村人(幼名:马章成,母亲因赵大勇等法官总欺负我而忧虑去逝,生父也因此身患严重的精神病,妻子也因此带2个孩子与我离婚)好端端的一个家因遇到了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长赵大勇这个恶人欺压而家破人亡。  一、下面是赵大勇等恶法官两次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事实:  (第一次)、早在日14时许,赵大勇为首的一伙人满身酒气地开着警车来到我打工的涞源县杨家庄小河村谢家沟铁矿石选厂(是一个外地厂主债务纠纷案件的标的物)。他明知我只是看场工人,既不是被告人,也不是被执行人,他却在未穿着法院制服、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让我说出工厂转让的经过。我说:“我不清楚……”,他把我骗上了警车,一上车他们就把我按倒在车底板上,他们用脚踩着我头和身上,把我的脸捶着地板,从身后面反铐我的双手,四五个人围着我拳打脚踢,一路未停(赵大勇打的我最凶,至今他没有受到法纪惩罚)。后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他们又用法警胶棒毒打我一顿。我要求他们出示相关法律文件,结果又招致一顿毒打。大约五个小时后,赵大勇说我可以走了,并让我在笔录上签字,内容是要我否认曾遭到他们违法拘捕、殴打的事实。我坚决不肯,要求他们对违法拘捕和殴打的事给个说法。赵大勇说:给你脸你不要脸,你再不走我就拘留了你……,我万般无奈只得离开法院。  我被打后一直大小便失禁,双腕伤到完全无法拿重物,随后我到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受案后,委托“涞源县法医鉴定中心”为我鉴定为:“一、依外伤史结合特性分析为钝性伤。二、头、胸等软组织挫伤可以认定。结论:马章成伤情为轻微伤”。附涞司医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11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当年,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了殴打我的其中两个人,近来听说只对一个临时协警追究了法律责任,未对赵大勇等责任人作任何惩处,现在他们还在法院当法官。我被赵大勇等人非法拘禁后,至今我还经常头疼,无法正常睡眠,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涞源县法院只付了我的住院费,我应得的护理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至今没给。  根据《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之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得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此案至今未结案是何原因?  (第二次)、日上午10时许,在涞源县仝川龙达炼铁有限公司,我正在和易县的耿昆仑、徐水县的杨金成、我县的卢东看胶粉。结果上次的事情又再一次重演。赵大勇为了打击报复我,带领多人又一次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强行将我们4人反铐押上警车并进行殴打。后来带到涞源法院后又再一次殴打我们。殴打完后开始做笔录,由于我们没有违法行为,他们也没有得到任何我们违法证明,赵大勇要求我们解下手铐赶紧离开法院。我要求给我一个说法,他恼羞成怒,带着一群人把我按倒殴打我、并强行解开手铐、赶出了涞源县人民法院。赵大勇说:“白道黑道你都怎么不了我……”!?看来还真是这样啊!这个社会还让老百姓活吗?  此案,日,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向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2月,经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日,以(2011)易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赵大勇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累犯、惯犯赵大勇等人犯有如下违法事实行为:  1、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禁耿昆仑、杨金成、卢东、徐卫强等4人),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徐卫强2次累计长达10小时)。  3、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事实如下:  (1)可调取易县人民检察院对杨金成、卢东、徐卫强询问笔录。  (2)在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第9页第15项证人杨金成(受害人)证言中:“法院的人把我叫下车来,叫我拿出身份证,我正在拿时,法院的人突然用脚踹到我腿上,把我打倒在地,给我反戴手铐……..”。  (3)日,赵大勇等人曾经对我非法拘禁5个多小时,打成轻微伤害,在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对他犯非法拘禁罪做出不起诉决定(可调取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档案)。  4、赵大勇带着法警到我到居住处阻碍我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第四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事实如下:  (1)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中体现,赵大勇下令让法警强行对我们合法经营人戴手铐,并进行殴打的事实。  (2)日14时,赵大勇曾经对我非法拘禁5个多小时,日被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因非法拘禁罪做出不起诉决定,他对此怀恨在心,徇私枉法。  (3)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赵大勇、刘彬彬多次开着警车到我到居住处小河村饭店,软硬兼施让我给他出个证明,内容要写涞源县法院的人没有殴打我们,没有给我们手铐,并以后不再上告了,就给我100万元人民币。我不同意写,他们就三天两头来我经营的一个小饭店找茬。我见了他们就躲,搞的饭店也无法正常营业,2012年春节前被迫关门(为什么我没有同意呢?因为如果按他的意愿写了,我就犯了污告罪,更对不住易县、涞源县检察官们的辛苦侦查)。  (4)日14时38分,赵大勇()给我表姐夫杜中河()打电话说:“杜中河的人头在不在你的脖子上,由我赵大勇说了算,马章成告赵大勇是你杜中河操纵的,这个事我就认定了”。并谩骂杜中河已故16年的母亲,其话不勘入耳,并说到杜中河家拼命,并带多人在涞源县法院门口叫骂闹事。杜中河无奈只好绕路躲避他地,电话请示涞源县法院长曲秀杰后,向涞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才得以制止赵大勇再次行凶杀人。公安局有调查材料。  5、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如下:  (1)日,在易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上,赵大勇,提供假证人 ,满城县男人,说马章成知道法院查封拍卖还买龙达钢铁公司的设备。由于满城县男人提供的假名字,与身份不符,被易县法官当庭责令退出法庭。  (2)赵大勇向法庭提供虚假询问笔录,让易县的杨金成说:“卢东知道涞源县法院查封龙达钢铁公司一事”。事后,杨金成给我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明材料 ,关于在法院做笔录一事,说卢东知道查封10万元,还买这个厂子,做笔录时有一个法官让我这么说的,本来没有这么回事”。杨金成,日,身份证号 ,12014,手机号》。  (3)因早在日,赵大勇曾经对我非法拘禁5个多小时,在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对他犯非法拘禁罪做出不起诉决定。他对此怀恨在心,表现在:日16时许,在涞源县法院他让人给我解手铐时说,解开手铐你快走吧,2007年你告我非法拘禁罪的事还没有给你算账呢,否则就拘留你)。  但是,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大勇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易县人民检察院日就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末才出台维持了原判的判决。?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请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大勇等恶法官对我们4人进行非法拘禁,并有殴打、提供假证、阻碍举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具有二次犯非法拘禁罪等情节,怎么会依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呢?什么是犯罪情节轻微??请易县人民法院给予司法解释!  日,我已经向易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赔偿申请书》,该判决书中为什么没有体现??按照该判决书,免于赵大勇刑事处罚,他们就这样草草了事了吗?我们就这样白白被他们非法拘禁了吗?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大勇他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法官、既是累犯、又是惯犯,更应依法从重处罚。  不理解(2011)易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赵大勇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是何道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为什么判决其轻?不正常判决?不从重判处?因为他就是法官吗?法院判法官就应从轻吗?是什么在作怪?是人情、是官官相护吗?还是个别领导从中作梗吗?还是司法腐败?  据易县办案法官讲:“此案办案人员做不了主,合议庭也做不了主,得向上级请示”。为什么这么一个小小的案子,合议庭都做不了主呢?人民的法院在哪里?法院就是给犯罪法官做后盾的吗?法律的威严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在哪里?好老百姓还有好日子过吗?谁给我们遵纪守法的老百姓做主?我誓死捍卫我的合法权益,如不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罪犯,彰显法律尊严,我会逐级向上级有关单位反映和新闻监督,保护我的正当合法权益。  亲爱上级领导们: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党中央下大决心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政方针,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工作会议上指出:“反腐败工作要下大决心重拳出击、老虎苍蝇一起打”…….。难道说法官犯了罪,就无法追究了吗?检察院管不了,纪委管不了,我们共产党的政府也无法管吗?涞源县、易县、保定市三家两级法院对法官犯罪,免追刑事责任,草草了事,是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吗?就这么轻吗?这样的判决结果怎么树立公检法司的光辉形象?党中央三令五申清洁法官队伍就这样树立法官光辉形象吗?人民心中的包青天还有吗?法院能没有错案吗?百姓受冤,法官犯罪就没有公正了吗?法律的公正在法官犯罪后就没有公正可言了吗?是罪犯用脏钱把办案人员的手脚捆住了吗?还是法院系统内部人员犯罪就可以轻判吗?哪一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请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解释吧!我想在您们的监督下,此案会有一个公正结果。还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将恶习法官赵大勇清除政法队伍,还百姓一个安定生活环境!还涞源县政法界一片蓝天!  以上所述要求:  一、落实2007年赵大勇非法拘禁我的结案结果。  二、易县法院对判决赵大勇非法拘禁罪,所判其轻的司法解释。  三、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四、将累犯、贯犯赵大勇及其同伙清除中国政法队伍。  此致  敬礼  受害草民: 徐卫强(马章成)  电话: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1、涞司医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11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  2、赵大勇让杨金成写的虚假证明材料。  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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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涞源县类似赵大勇式的法官不守法,还利用人民给的权利欺负人民,与过去的土匪有何区别?真是天理难容!!必须清除暴安良,肃清政法队伍。否则,留用他们就是给共产党执政抹黑!共产党的政府里坚决不容此类败坏党风的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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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旅游局副局长赵大勇一行赴一师阿拉尔市调研
至24日,兵团旅游局副局长赵大勇带领资源规划处副处长陈黎明一行,赴一师阿拉尔市进行为期两天的旅游工作调研。
赵大勇副局长一行先后考察了阿拉尔农场的塔河银湾、十四团的睡胡杨谷、十一团的昆岗古墓遗址和昆岗沙漠园、塔水处的平湖飞雁、十六团的塔河源、塔里木大学的西域文化博览园、十团的西域花开休闲观光园。
调研工作结束后,赵大勇副局长一行参加了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师市旅游工作座谈会。师市机关部分部门和部分基层单位领导参加了座谈会议。
座谈会由副市长廖肇羽主持。十一团、十三团、十六团的主要领导就旅游工作思路和旅游重点工作做了交流发言。兵团旅游局资源规划处副处长陈黎明就A级旅游景区建设、旅游项目申报进行了说明。
赵大勇副局长在座谈会上就旅游产业的发展做了八个方面的重要讲话,并用“三个没想到”对师市的旅游资源和旅游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和肯定。他指出:一是没想到一师阿拉尔市的旅游资源如此丰富、禀赋如此之高,境内不仅有湖泊、沙漠、胡杨、草原、雪山,还有屯垦文化、丝路文化、西域文化,历史人文与自然生态交相辉映,浓缩和集聚了新疆之大美。二是没想到一师阿拉尔市旅游局在成立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不仅理清了思路,明确了目标,还做了这么多的具体工作,尤其是出台的《关于加快师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成功举办的全疆沙漠汽车越野挑战赛,提升了阿拉尔市的知名度,让更多的人看到了阿拉尔市发展旅游的希望。三是没想到师市和团场党委开始对旅游工作如此重视。师市党委主要领导参加,先后召开了旅游工作座谈会和加快文化旅游产业推进会,足见师市党委的高度重视。各团场党委也积极结合自身优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把旅游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职工创业园相结合,与职工多元增收相结合。总体来看,一师阿拉尔市的旅游正迎来了一个大开发、大发展的良好机遇。赵大勇副局长最后表示,作为上级业务领导部门,他将在今后加大对一师阿拉尔市旅游的全面支持力度,切实推动一师阿拉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新春在座谈会结束时做了总结讲话。他要求与会人员要根据赵大勇副局长的讲话精神,结合自身实际,为师市旅游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常委、副师长陆林,副市长廖肇羽,旅游局局长霍玉东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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