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俊案子黄金怎么判断涨跌的

沈阳国资委
【 指导思想 】
主要内容:
为民务实清廉。
县处级以上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作风建设。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 入 点: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总 要 求: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 目标要求 】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把作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凝聚起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要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牢牢把握基本原则。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使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
要牢牢把握基本原则
正面教育为主、批评和自我批评、讲求实效、分类指导和领导带头。
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坚决反对奢靡之风。
要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为民,就是要坚持人民创造历史、人民是真正英雄、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
务实,就是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之风。
清廉,就是要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监督。
为党分忧 为民解难―记原辽中县信访局局长潘作良
  他是一个忘我工作的人,每天工作到深夜是常事,最终倒在了他挚爱的信访工作岗位上,年仅43岁;  他是一个生活俭朴的人,70平米的住房已经住了20年,厕所还是老式的蹲便,客厅地砖已经破碎不堪;  他是一个亲民爱民的人,把上访户视为自己的朋友,经常给他们拿钱买吃的,买车票,买生活日用品;  他是一个两袖清风的人,有技术职称的妻子竟然在燃气公司当收费员,三个哥哥三个姐姐仍然在乡下种地;  他就是辽中人民的好儿子,基层党员干部的楷模,全省信访战线的杰出代表,原辽中县信访局局长潘作良。  潘作良同志生前任辽中县信访局局长,先后担任过辽中县老观坨乡司法助理、乡党委副书记,养士堡乡乡长,四方台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县人大专职常委。日18时,潘作良同志因带病连续工作,突发大面积脑出血昏迷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于5月10日10时30分病逝,年仅43岁。  近日,记者赶赴沈阳市辽中县,通过走访他的同事、亲属以及部分上访户,了解了这位党的基层信访干部凭着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对工作的无比热爱,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党分忧、为民解难,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直至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的感人事迹。  四十三年尘与土 一心为民永造福  潘作良在辽中县土生土长,有着22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做过乡镇干部,工作也成绩突出。按说,这样既有资历又有能力的年轻干部,在仕途上的选择是多项的。可是面对组织的需要,他不为名、不图利、不贪权,耐心说服了亲友,毅然走上了号称“机关第一难”的基层信访局局长的岗位。他任劳任怨,恪于职守,出色地完成了党交给他的各项任务。  刘玉兰是68年的老知青,说起为潘局长送行的情景,她说:“我一辈子也不会忘”。刘玉兰说:“潘局长的遗体,在殡仪馆放了三天,我们48名老知青守了他三天!在告别仪式上,我们绕着他的遗体,一圈又一圈地看着他,久久不愿离去,最后,我们跪下为他送行!当他的遗体被抬上灵车的时候,我们这些老知青又自发地围起来,筑了一道‘遮光墙’,要让他一路走好!”  大家也许奇怪,潘局长是县信访局长,刘玉兰她们是上访的,为什么我们会有如此深厚的感情呢?这要从潘局长为老知青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说起。  这些老知青,至今仍然住在农村,没有土地,由于老保待遇迟迟得不到落实,生活十分困难,多年来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上访。六年来,先后多次到县、市、省里上访,光北京就去了13次。  后来,刘玉兰来到县信访局,想通过上访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从此,结识了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潘局长。  在近两年时间同潘局长一次次接触中,让刘玉兰等上访户深深地感到,潘局长从没有官架子,他是一个热心肠的人!是一个办事公道的人!是一个和蔼可亲的人!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  刘玉兰说,潘局长所说的话总是那么有人情味。他说:“你们这些老知青来农村时花枝招展,现在已是白发苍苍了。老大姐们放心,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我会尽我所能,尽快向省、市、县领导反映情况,争取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让你们在有生之年,尽快办完老保,好好安度晚年”。他还说“我从没把你们当成上访人,你们就像是我的亲姐姐一样”。这一句句暖心窝的话,让我们永远难以忘怀!  有一次,刘玉兰她们30多人到县政府上访,要求见领导。当时县领导正在南方招商,得两天后才能回来。为了当面听到有关老保问题的进展情况,大家坚持不走!天渐渐黑了,他们还是没离去。潘局长看在眼里,疼在心上。他说“我的好姐姐们,县领导真得两天后才能回来,你们从早上到现在滴水未进,年纪这么大了,身体又不好,你们回家吧!两天后再来。”可大家还是不走。潘局长见此情景,转身离开了。过一会儿,他又回来了,手里拎着满满四袋面包和矿泉水,送到大家的手中。刘玉兰说:“后来才知道,这些食品全都是他自己拿钱买的。隔着马路,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他办公室的灯光一直亮着,过一会儿他又来看看我们,生怕我们出了什么事,弄得他一宿也没睡!现在回想起来,实在是对不起他啊!”  今年1月13号,对于辽中县316名老知青来说,是一个永远难忘的日子!他们的问题终于得到初步解决!大家心里明白,这多亏了潘局长!从2004年初得到低保费的179元的基础上,到去年的9月份,低保费又涨到420元,今年每人每月的生活费又提高到650元,大家很清楚,这里面,凝聚着潘局长的辛苦和汗水!如果没有他的奔走和协调!没有他的执着与付出!老知青问题不会解决得这么顺利!也不会解决地这么好!  潘局长的手机号码是公开的,每位老知青都知道,潘作良的手机无论白天黑天是从不关机。有时,因为上访的事,晚上睡不着觉,知青们就给潘局长打手机,一打就是个把小时。他总是认真地倾听,真心实意的开导,从来没有一点厌烦。潘局长去世后,老知青王秀俊十分后悔地说,“如果时光能倒流,我再也不会半夜打电话,影响潘局长休息,他是为老百姓而累死的啊!”  家住四方台镇太平庄村、62岁的白桂荣命很苦,先是丈夫被人打后致残,没多久去世了;后是唯一的儿子也在几年前因意外事故摘去了脾,家庭一贫如洗,住着随时可能倒塌的土房。几年前,她成了上访户,坐不起车就用自己脚走,把鞋子都走破了无数双。2002年初,潘作良出任四方台镇镇长,看到白老太太的困境,潘作良眼圈红了,当即从自己腰包掏出200元钱让大娘种上地。随后,潘作良主动到县、市两级民政部门为她争取救济款,还很快帮助她建三间瓦房,又根据实际情况给她办了低保。从此,白桂荣家有了一个当官的“亲戚”,逢年过节多了一份亲人的问候,这种亲情就是潘作良离开四方台镇的三年,仍然不断。记忆力并不好的白大娘,张口就可说出潘作良的手机。  不光白大娘这样穷“亲戚”有潘作良的手机号,在她所在的太平庄村民,在四方台镇十个村村民中,在辽中县无数上访户手里都有潘作良的手机号。  “一旦心里不顺,我就会给他打电话,他准能接听。因为他一天24小时都开机。”上访户傅玉兰说。她打一个官司10年解决不了,心非常烦,半夜睡不着,就给潘作良打电话,有时能唠一、二个小时,潘作良从来都是好脾气,听诉说、耐心解释、进行安抚,她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  “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但老百姓过得最不容易,没有难事不会求你,我们应把他们事当做天大的事。”潘作良常和自己同事说。从当乡司法助理开始,潘作良就把老百姓当做自家亲人看待,他们的事就是自己家的事。他的办公室永远是一个“小集市”,来这里老百姓,找到他反映不平事,找他唠唠掏心窝子话。  满都户镇东刘家村齐静也是潘作良办公室常客,女儿在县城一家小医院剖腹产时被切除子宫,这场官司让处于弱势的齐静非常难打,经常出现各种扯皮现象。“必须给齐静一个说法!”接手这起信访案后,潘作良震怒了。他亲自抓这个案子,亲手起草案宗,为齐静得到了17万元的赔付款,还为齐静女儿申请了低保。  “潘局长一点没官架子,每次和他见面,他总会问我吃没吃饭,冷不冷,有时还请我上饭店,给我拿路费。我一无权二无势三不能给潘局长好处,潘局长对我这么好,让我看到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多。”齐静无限感恩。  潘作良是全市信访战线有口皆碑的“拼命三郎”,凡有疑难案件他总是亲自接手,对群众托付的事情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在辽中县粮食系统,有36名因公致残的职工,他们因伤残金而上访,多年来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潘作良上任后,逐户了解伤残职工困难情况,了解政策后认定必须给予解决,他从县里协调出资金,依据伤残职工各自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让救助伤残职工十分满意。了解到71岁的马仁权失去了右腿,又没有代步车后,潘作良马上协调县民政局,为其解决了代步车,又与残联联系给马仁权安上了假肢。老人逢人就夸:“潘作良可亲,共产党好!”  民心是杆秤。这句话说的好啊,太在理了!领导干部心里有老百姓的疾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老百姓就会永远记着他!  心系百姓身虽死 万古长青灵长存  于守福是辽中县信访局接访科科长,自日,潘作良局长到县信访局工作以来,就一直在他的身边并肩战斗。他向记者讲述了同潘作良局长一起工作的最后的24小时。市民自发送别好干部潘作良  今年5月8号下午5点半,早已经下班了,但潘局长和往常一样,还在忙着工作。大约在六点半左右,他又召集局有关人员在县委三楼会议室开会研究近期信访案件。就如何做好信访案件讲了近四个小时,对38件没有息访的案件,是什么具体原因造成的?责任单位上报案还有那些问题?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新的信访大厅建设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他一一提出了明确意见。  晚上11点半,会散了,大家都回家睡觉去了。惟独他又回到了信访局办公室,看着他办公室的灯光,我心里明白,他肯定又要熬夜了,这一熬,就不知道该几点回家了?后来,听他爱人讲,到家已经是下半夜两点了!  5月9号,就是第二天早5点半,当我匆匆赶到正在建设中的新信访大厅的时候,潘局长早就在那了,他两眼红红的,头发也有点乱。我陪潘局长先到一楼看了一下工程进展的情况。他从给水排水改造到内部结构设置询问了一遍,还时不时拿出小本作着纪录……  早上7点15分,我在县政府食堂看到了他,只见他吃饭速度特别快,扒拉了几下,就离开了。我说,等我一会儿,他连话都没说,就回到了办公室,去准备当天上午县里信访工作调度会上的汇报去了。  上午9点,在县政府301会议室召开的县长办公会上,他第一个发的言,时间长达100分钟,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当前全县信访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12点40分散会后,他匆匆赶到政府食堂吃点饭。  下午1点,潘局长和县法院副院长黄有卓在他自己的办公室里接待付玉兰等2名上访人员。大约下午4点左右,俩位上访人带着满意的笑脸从二楼下来,走出了信访局。  下午4点15分,潘局长来到我们接访科,和科里同志继续研究信访案件。刚开始,潘局长坐在靠窗户的一把椅子上,和孙大航副局长研究满都户镇杨广天的案情,他右手端着案卷,左手直摸头部。一会儿,他又坐到了我们登记人员的椅子上。当时,我们发现他表情十分痛苦,手啪啪地直拍头部,脸色也灰突突的,很难看。我劝他说:“潘局长,看你脸色咋不对头呢?回家休息一会吧!”他说:“没事,我这是常事,挺一会儿就过去了。”接着,我们又继续研究案子。大约5点半,潘局长突然说,我的头怎么这么疼呢?像是要炸开了一样!。我们大家觉得不对劲!立即把他送到了县中医院,到了医院,潘局长开始出现昏迷的症状,血压升到了260!当时我们大家都蒙了!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随即送往沈阳医大进行抢救。  最终,还是因为大面积脑出血,抢救无效,于5月10号上午10点半,潘局长带着对家人的眷恋,对未竟事业的遗憾,永远离开了我们!永远地离开了他挚爱的信访事业!永远地离开了辽中这块土地!他,才刚刚43岁啊!  这最后的24小时,就是他平时工作的真实写照!  这最后的24小时,就是他呕心沥血的真实缩影!  这最后的24小时,就是他鞠躬尽瘁的真实记录!  两年来,潘局长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848人次,其中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107件,息访104件!平均每天就要接待6-7人次,每周就要解决一个疑难案件啊!潘作良4月份的手机通话竟然有1444条,平均每天要接打近50个电话  潘局长,对待群众是“尽心竭力”!对待工作是“拼命三郎”,就是惟独没有把自己搁在心上……  今年年初,县纪委根据潘局长廉洁自律备案记录连续8年为零的实事,准备授予他“廉政干部”的荣誉,他谢绝了……  今年3月,县人事局准备给他记二等功,又被他谢绝了……  今年5月初,为期一周的全国信访局长学习班在井冈山开班,全市郊县区惟一一个名额给潘局长。但是他考虑到近期信访工作比较忙,他还是选择了放弃!向上级部门撒了一个善意的谎言,说自己脚崴了!至今我们大家还很后悔,如果劝他去了,也许能躲过这一劫……  就在他去逝的前不久,县委、县政府决定推荐潘局长为沈阳市劳动模范。但是,潘局长坚持跟县领导说,如果县里对我们信访局的工作肯定的话,就应该把“劳模”称号给一线工作的同志。接访一线的同志受的苦、挨的累最多!在他的再三坚持下,这个荣誉给了于守福!  于守福说:我心里最清楚,“劳模”这个称号对潘局长来讲是当之无愧!名符其实!他吃的苦、比我们多!他受的累,比我们多!他奉献的,比我们多!这个“劳模”的称号,是他的嘱托!是他的希望!是他的鼓励!  潘作良同志对老百姓怀有无比深厚的感情,他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常说:“老百姓在困难的时候帮他们一把,他们就会永远记住我们这个党好!记住我们这个社会好!”  有一位老上访户张某,他的经济纠纷,经过县、市和省三级法院审理,都因为证据不充分被驳回。在走完所有法律程序后,张某开始了上访告状,一告就是五年。他先后数十次到市、到省、到北京上访。2006 年9月,作良同志刚刚接任县信访局局长,就听说了这件事。有一天,作良来到张某家进行调查。他看见张某孤身一人,住在一个东倒西歪的房子里面,而且,还身患重病,随时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作良内心十分着急,当即联系所在地的镇政府,迅速把他送进了敬老院,并特别安排专人照顾。从敬老院里出来,潘作良又为张某办理了农村低保。一个月后,张某垦求敬老院的领导陪他去一趟县信访局。刚一进门,他就扑通一声跪倒在地,用颤抖的声音说:“潘局长,你真是我人的大恩人啊!我是因为家里穷无法生活才上访的,您帮我解决了生活问题,从今以后我再也不上访了!我家穷,没有什么送给你,就给你瞌个头吧!”  在潘作良同志的带领下,经过各级领导、各部门的不懈努力,辽中县的信访形势明显好转,大量信访问题得到解决,潘作良深受广大信访群众的信任,他们不再到市、省、国家上访。潘局长成了农民的朋友,他的电话也成了农民的热线电话。县委县政府为了表彰潘作良同志,决定推荐潘作良为今年的沈阳市劳动模范时,他说:县里如果肯定我们的信访工作,就把劳模给我们局在一线工作的年轻同志。在他的一再坚持下,县信访局接访科长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  两年来的不分昼夜的工作,潘作良同志时常感到身体不适,血压升高、头晕、头痛。但为了工作,他舍不得时间到医院就医,只是吃点药或在单位打点滴。  4月19日,沈阳市开展信访稳定工作“百日会战”以来,按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积极建立新体制、新机制、新制度。除了研究案件,他还亲自主抓信访大厅的建设,研究大厅的内设机构、县级单位进厅人员配备。近半个月来,他每天只睡3、4个小时,早晨5点到大厅建设现场查看进展情况,从给排水的改造到内部结构设置,亲自过问,亲历亲为。同时,大力推进信访案件办理,到目前市里交办辽中县的51件案件,已息访23件,息访率45%,名列全市第一。  信访工作是一个“闹心”工作,所见到的都是不顺心事。信访人自我戏言:做一段信访工作等于判了“有期徒刑”,长期在这工作等于判了“无期徒刑”。但潘作良不把信访工作当做麻烦事,他认为这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阵地,更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服务的舞台。每天都能老百姓工作,是一种神圣的职业,是人生价值最好的体现。  粗茶淡饭饱即休 补破遮寒暖即休  虽然潘作良履历表上没有多少荣誉,但在同事和百姓心中,他却有不少荣誉称号:  “方便面局长”:在他办公室里,最常见的是方便面。原信访局副局长安宝连记得,潘作良平均一个月要消灭两箱方便面。接待上访群众和在单位加班,潘作良经常错过饭时,泡一碗方便面是他常规动作。县法院副院长黄有卓记得,和潘作良共过事的许多人,都品偿过潘作良泡的方便面。  “澡堂局长”:辽中县经济困难,信访局是清水衙门,所以能省就省,到北京出差,潘作良经常住48元一晚的澡堂子,这里不仅能洗澡,还能管饭。  “小笼包局长”:出差在外,潘作良吃饭的原则是:“什么饭都能吃饱”。选择吃饭时,经过一番侦察,发现小笼包既省钱又耐饿,一顿饭只需五六元钱,所以小笼包成了他的“最爱”。  去年,上级拨给辽中县信访局某专项经费十万元,结果潘作良省了四万元。  吃住如此,穿着也这样。一表人才的潘作良,个头近1.8米。人们看到他经常穿着一件褐色西服上衣,这是一件最贵的衣服,不超过500元。在整理潘作良遗物时,亲友们伤心地发现,他竟然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  “潘作良从上班开始,就对荣誉和权利非常淡薄。”在工作中与潘作良建立深厚感情的原养士堡乡副乡长王文忠如此评价。  6月18日,记者来到潘作良家,立刻惊呆了:这套不足70平方米、20年房龄的老房子,就是潘局长的家!  三室的房子里,门厅地板是由已经破碎一踩就发出吱吱响声的瓷砖铺成,厕所还是老式蹲便,洗衣机是老款双缸的。一旁放着的是目前市场上已难以看到的万宝牌冰箱,而且容量只有150升;会客厅沙发是木扶手加皮革垫构成的,旁立着一台风扇,客厅木制的地板已掉漆。所有房间的灯均是管式日光灯。所有门框都掉漆斑痕点点。唯一“奢华”的是阳台上的钢塑窗户,还是去年7月把原来已坏了的铁制窗户换上的。夫妇卧式和女儿房间床均是老式木式床,女儿房间还有一台两头沉的办公桌,把房间堵得满满的。唯一时尚的摆件是女儿房间的几个水晶框上的照片,这是女儿同学开照像馆黄了之后送给的。潘局长的妻子贾丽娟说:“家里连台热水器都没有,洗澡要到外面的大众浴池。”  这是堂堂县里局级干部的家吗?局长在县里大小也是一个人物,但潘作良家简直就是一个困难职工家庭的写照。  女儿潘鹤说:“我从来不愿领同学到自己家来,太寒酸了。本来打算利用‘五一’假日把地面修整一下,可爸爸说现在太忙了,即便是修整也得等奥运会以后再说吧!为这个事,妈妈常向爸爸抱怨说:‘家’就像是你的旅馆,你什么也不管,回家就是睡觉,每天就知道忙着工作。这上有老、下有小的,全让我一个人照顾!和你结婚二十多年,还住这个旧楼。”每当这时,爸爸就歉疚的对妈妈说:‘你跟我受苦了,我实在是太忙了,你是我的好妻子,孩子的好妈妈,咱家全靠你了,你多担待我,以后有时间我一定把房子好好修修,一定多陪陪你们娘俩儿’。可是爸爸却没有来得及做就走了!以前我也不止一次地抱怨:‘别人家都已经换了好几次楼了,我们家就不能换一回吗?!我们家的一切用品都是爸爸、妈妈结婚的时候买的,这么多年都没换过’,每当这时候,爸爸就对我说:‘不要和别人攀比,只要我们三口人过得开心就行了。’可是,爸爸,现在离开了我和妈,我们还怎么开心呢?没有家长的家,没有爸爸的孩子,还能开心吗?”  43岁潘作良走了,他没有家人留下任何值钱的东西,但却为我们和谐社会建设留下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一份历史长存的丰碑,指引着我们不断前行。  父亲零落鬓如丝 两袖清风一束诗  潘作良当了十几年主要领导,给亲友安排一个工作是极为简单的。亲戚们都以为有了局长这个亲戚,一定会沾很多光。但从后来的交往中,大家明白了,求潘作良帮忙,给家里人安排工作那是不可能的事。  潘作良家共7个孩子,他是老小。三个哥哥三个姐姐均是农民,没有正当职业,大哥两个孩子,一个给人送氧气瓶,一个在商场当售货员;二哥一个孩子已大学毕业还没有工作。爱人家,五个子女,两对夫妻双双下岗。大姐经常让他帮助大家一下,他说:“我没有这个能力。”直到追悼会上,来了各方面领导几百人,大姐才发现自己这个弟弟特别有人缘,是有能力安排家里人的工作的。  今年年初,潘作良答应老父亲,说等奥运会结束带他老人家去北京看看,尽尽做儿子的孝心。然而,他却永远也不能做到了。潘作良去世的消息,起初一直瞒着老人,后来,老人看电视知道了噩耗,老人家悲痛欲绝,他拄着拐杖走进追悼会的会场。哭着说:“作良呀,你还没带爸去北京,你怎么就走了!爸有好多心里话还没跟你唠呢!”  潘作良的爱人贾丽娟在县燃气公司当收费员,挨家挨户查表收燃气费。辽中县城不大,贾丽娟收费时经常遇到熟人,一句“局长夫人来收费来了”常让贾丽娟挂不住脸。妻子求丈夫跟人说一下,不用楼上楼下到处跑收费,哪怕在办公室当一般职员也行啊。但潘作良却说:“局长夫人收费这有什么不正常的?”。  贾丽娟说,丈夫每天很晚才回家,有时候刚到家,接到电话又出门了。家里的电话成了办公电话,经常半夜就响起,面对上访户,他总是耐心接待,为老百姓解决一个问题,是他最大的欣慰。工作就是他的全部,有时候两三天都见不到他的面,在他眼里,根本就没有节假日,陪家人逛逛街的时间都没有。  贾丽娟告诉记者,她每天都要擦拭一次丈夫的遗像,看到遗像,仿佛丈夫还在自己的身边。她说:“嫁给老潘,我不后悔,如果有来世,我还要做他的妻子。”  潘作良的女儿说:“父亲从小给我的印象就是对我要求特别严。我上小学的时候,爸爸就让我自己上下学。有一次,过十字路口,为了躲一辆车,我被摔倒了,站起来一看,膝盖都已经流血了。当时我腿疼,心更酸,心想如果爸爸送我,就不能摔倒了!第二天早上,我让爸爸送我,没想到他却对我说,不能摔个跟头就退缩,一定要学会自立。去大连上学那年我才16岁,我根本没有自己单独出过远门,更何况是到那么远的地方去读书。可爸爸还是不主张送我,最后是妈妈带我上了火车。我在大连上学5年,爸爸从来没有特意去看过我。只有一次到大连出差,顺便来到学校,那天,突然在校园看到了爸爸,我愣了,我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可是,爸爸一点也不能让我高兴起来,他什么好吃的也没给我带,只叮嘱我几句要注意身体,要做好功课,就匆匆忙忙地走了!大连是一个高消费的城市,爸爸每个月只给我500元生活费。有一次,同学过生日,我买礼物,价钱有点超标,就想让爸爸再给我点儿生活费。可爸爸说:‘你超标是你的事,是当初没有计划好,我不能再给你钱了!对同学,对朋友,不能只注重形式,要真心地去相处!’我上大学不久,班级里的同学都拿手机了,我怀着忐忑的心情对爸爸说,我也想要部手机,和家里联系起来也方便啊!可爸爸就是不给我买。他说,女儿呀,你一定要以学业为重,不能分心。当时,我生爸爸的气,不理解他。爸爸见一时说服不了我,也很不高兴。”  “爸爸去世后,听妈妈说:‘爸爸当面批评你,背后却总是当我面夸你,说女儿长大了,女儿懂事了。还说,女儿从大连回来,我没时间,你要多和她谈心,她的思想正在成长当中。要尽可能多给她做点好吃的,她的身体正在发育阶段……。’到这个时候,我才知道,我那严厉的爸爸,是一个深深爱我的爸爸啊!我那严厉的爸爸,是一个非常慈祥的爸爸啊!爸爸,您原谅我吧!女儿那时还小,还不懂事!可是,女儿现在长大了,懂事了,您却走了!”想起爸爸对自己的关爱和教育,潘鹤再也控制不住自己,泣不成声。  潘局长,拖着极度疲惫的身体走了!他甚至没来得及再看一眼他衷情的这片土地!还没来得及再看一眼他年迈的父亲!!更没来得及看一眼他年少的女儿和深爱的妻子!  从1984年工作任老观坨乡司法助理、副书记,到养士堡乡乡长,四方台镇镇长、书记,县人大专职常委,再到县信访局局长,24个春秋,43岁的潘作良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一个兢兢业业为党工作的新时期优秀基层信访干部的形象,一个感动了辽沈大地千千万万老百姓的楷模。  潘作良同志走了!真的走了!然而,潘作良同志精神幻化成的那面鲜红的、刻有”为党尽忠、为民造福“旗帜将永远在我的心头、在我们大家心中高高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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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活力新兵
冤情何时了?把酒问青天……
【主要内容:在没有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情况下(即不存在聘用关系的情况下),辽宁省沈阳·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领导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迫使80%以上的职工与单位签订《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正文内容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买断工龄”),把职工们推向了社会。】
  2003年5月31日,辽宁省新民市发生了一件在新民市以及沈阳地区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的事件: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即现在的新民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80%以上的正式职工,被单位无理解除了“劳动关系”,推向了社会。从那一天起,集贸队了断了和职工们的一切关系。在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职工们想尽各种办法,在维持着交养老保险,而且有的职工因病等原因,到现在还没交养老保险。
  现在是2010年岁尾。已经七年多了,被推向社会的289名职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在据理抗争、在上访,但时至今日,也没有得到合理的答复【2007年4月5日,沈阳市信访局曾作出过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该三级终结是沈阳市信访局严重的失职渎职、不作为的产物】。事隔多年,每天还是有人问这些职工:你们的问题解决了吗?问题解决得怎么样了?……多年来,这件事不但影响到许多家庭、牵动了许多城乡群众的心,也惊动了新民市政府、沈阳市政府等政府部门。群众的关心,领导的关怀,深深地抚慰着原集贸队职工伤痛的心。
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原隶属新民市工商局领导。和全国其他工商局的做法一样,按照国家政策,职工们和新民市工商局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履行着对新民城乡经济秩序的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精神, 2001年底,新民集贸队与新民市工商局管办脱钩,新民集贸队从新民市工商局分离出来,之后,隶属沈阳市商业局领导。后于2003年9月移交新民市人民政府管理,更名为新民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为全民所有制正局级事业单位(依然自收自支)。这一冤情事件,发生在集贸队与新民市工商局刚刚完成管办脱钩、集贸队隶属沈阳市商业局领导的时候。
当时,新民集贸队有两件决定职工命运的重要事情。
一件是管办脱钩。管办脱钩是国家的重大决策,职工们能够理解和赞同。
问题出在接下来的另一件事上:管办脱钩后,集贸队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把占职工总数80%以上的职工赶回了家,使这些职工成了社会闲散人员。可以这样说,在全国同一类型单位中,管办脱钩后,没有第二家象新民集贸队这样干的。
当年原单位本意是要解除职工们的劳动关系,但单位出于“慎重”考虑,与职工签的却是《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然而事实上,单位并未实行聘用合同制,即单位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是聘用关系,所以就出现了没有聘用关系却要解除聘用关系的协议书。那么直到今天,职工与单位间原有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依然存在!但职工们早已被单位推向了社会。这份本不该生效的、在集贸队欺诈、威胁下签就的协议书满含着职工们的冤情……
  略知法律的人都知道,劳动关系(含聘用关系)的解除,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执行中必须十分慎重。但集贸队领导却表面采取职工自愿,实质欺诈、威胁等手段,“草率地”解除了广大职工的“劳动关系”。
、采取诱惑、欺诈和威胁的手段
  2002年10月初,集贸队印发了《新民集市贸易服务队有偿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意见》(具体日期不详,未署日期)。其中写道:
“本次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则是自愿。”
“集市贸易服务队所欠职工集资款和所欠工资的处理原则是优先考虑此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对不参加此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的集资款和所欠工资暂不予支付。”【笔者:集资款每人5000元,用于迁移、扩建新民最大的农贸商场——新民农贸大厅。所欠工资为上调工资后应发给职工的补工资款,每名职工平均约1500元(11个月的)】
2002年12月22日上午,新民市集贸队在市工人文化宫召开了集贸队关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大会。参加会议职工共219人。大会内容之一是宣读了当年10月5日制定的《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减员分流实施方案》。据新民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集贸队)的正式材料讲,该方案是在参加本次会议74%职工投了赞成票后而实施的。但实际情况是,本次会议半途而散。请看该《方案》部分内容:
“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一律参加本次分流”。
“符合条件,本人拒绝参加分流的(笔者注:集贸队职工的分流去向就是‘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只负担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金并发给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险费,从第二年起自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再付给经济补偿金。”
【笔者:上述内容都符合国家政策吗?如,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如果不触犯刑律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那么如果不符合国家政策,为什么要这样写?】
  当时的会场真有一种“黑云压城城欲摧”的气氛。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就是狂轰滥炸式的思想工作,“取得职工理解和认可”(见《实施方案》)。思想工作真正做到了家——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对于集贸队领导散布的谣言和恶狠狠的威胁,同志们至今记忆犹新:“单位不行了,改为企业了,都得买断,不买断不行啊!”“走着瞧!不买断有你们的好果子吃!”……【笔者:事实上,单位至今仍然是事业单位。换个角度想,假定现在单位改为企业了,就可以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把我们赶回家吗?】
职工们就这样在痛苦中煎熬,阴云始终笼罩在职工们的心头……。到2003年5月31日在《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时,职工们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有的职工签完字出了单位大门后失声痛哭。有的职工回忆说,签字后,就像家没有了似的;签字时,好像有人硬拽着自己的手往《协议书》上按手印一样……
但事后同志们才明白,原来那些《意见》、《方案》等等都是用来骗人的,是领导利用这些在对职工们进行诱惑、欺诈和威胁。因为后来的情况尽人皆知,等把绝大多数职工骗回家后,所剩少数职工并没有一年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一年后工资、待遇都相当优厚。
& && & 请再看一看下述内容。《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中写到:
“甲方: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
乙方(职工个人):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和沈人发[2002]38号文件精神,按照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分流安置办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一)乙方于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自愿与甲方解除聘用关系。
& &&&(二)在解除聘用关系同时,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经济补偿金(工龄----年×----元/年)----元……。”
协议书的标题有意回避了“买断工龄”的说法,但协议书上述内容的实质还是买断工龄。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即《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 &&&下面再看一看国家人事部人发[1998]53号文件《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的部分内容:“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办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请再看一看沈阳市人事局沈人发[1999]32号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部分内容:“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国人发[1998]53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不准买断工龄。”【笔者注:对于企业的买断工龄,国家也是明令禁止的】
& && &&&当时,集贸队是按职工们的实际工龄长短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实质正是国家所禁止的“买断工龄”。例如,笔者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工龄16年×1133.10元/年=18,129.60元。按照55号令的相应条款,笔者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按12年计算。多数职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都在2万元左右。另外,有些职工是后从其它单位调入集贸队的。在确定这些职工的工龄时,集贸队把这些职工调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也包括在内了(注意:55号令指的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 &&&双方签字“生效”的解聘协议书的字里行间,都渗透着集贸队领导所需要的双方协商、职工自愿解聘的意思。那么,如果集贸队领导为自己在55号令中寻找政策依据,就只能是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而不可能是其它条款。但集贸队却违背了这一条款,而集贸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质正是买断工龄。而且,我“替”集贸队领导查遍55号令全文,也没有找到一条一款适合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在沈阳市人民政府55号令中,找不到集贸队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但在2002年10月5日的《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减员分流实施方案》中却有集贸队制定的买断工龄政策。把解聘协议书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方法和《减员分流实施方案》中“买断”政策下支付补偿金的方法相对照,发现两者一样。再请看一看《减员分流实施方案》中关于“买断工龄”的原话之一:“确定留用人员和买断工龄人员,要落实到个人。”买断工龄“协议书”被集贸队领导包装成了《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而实际上,双方并不存在聘用关系。
& && &&&看到这里,是否有的网友会指责笔者:无情无义,集贸队多给了你经济补偿金,你不领情不道谢,反而还这样胡说八道、蛮不讲理!试问,集贸队真的是大慈大悲吗?不是!实际上,集贸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法,是对职工们的诱惑、欺诈和威胁。同时,集贸队买断工龄的做法也是非法的。
解聘协议书中的下述内容也是非法的:“按照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该《安置办法》上署的日期为2003年5月6日。集贸队根本就没开过所谓的职代会。开职代会是集贸队伪造出来的。在集贸队历史上,从来就没实行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哪来的职工代表?谈何职代会?该《安置办法》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非法的。不仅如此,该《安置办法》中有的内容也是非法的,有的内容还是自相矛盾的。在2003年5月31日让职工们在解聘协议书上签字时以及签字前,该《安置办法》内容从来就没公开过。集贸队只在解聘协议书中提了一句该《安置办法》。说穿了,《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是集贸队领导精心制做的一块挡箭牌。但由于把职工们赶回家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集贸队领导无论怎样煞费苦心,也制做不出一块象样的挡箭牌。所谓的职代会讨论通过《安置办法》不但是非法的,而且这种行为本身也是集贸队领导的欺诈行为。
  二、《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是一份没有聘用关系、却要解除聘用关系的协议书
  新民集贸队从未实行过聘用合同制,单位与职工之间并不存在聘用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就是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由集贸队领导“培育”出来的。
  下面看看集贸队是怎么说的。2006年6月30日,新民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集贸队)在《关于对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有偿解除聘用关系人员上访问题的答复》一文中,当信访人问道“单位与职工从未签订过聘用合同,为什么要签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时,服务中心(原集贸队)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回答:“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从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处于一种无序化管理状态,上级有关人士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精神贯彻不到我们这个层面,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政策精神,我们更没有领会到,所以和职工没有签过聘用协议书。……”2006年7月25日,市场中心(原集贸队)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到:“实际解除的是聘用关系而不是聘用合同,无论签不签聘用合同,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存在,按照相关规定。”请注意这里的“按照相关规定”。我们不应该责怪当时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不是当年把职工赶回家的政策的制定者,但2006年他们负责信访工作,自然要对信访人的问题作出回答。从上述内容看,他们的答复还是比较客观的。他们较婉转地讲出了当年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实。
  从下述情况也可以明了,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集贸队不只是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而且根本就没实行聘用合同制(下文中有时称“招聘”)。如果集贸队说招聘了,集贸队可以把招聘的事实拿出来。如,招聘谁了,怎样招聘的等等。因为集贸队没实行聘用合同制,所以集贸队拿不出任何事实来。另外,聘用合同制是公开招聘、竞争择优上岗,尤其职工们正处于危难时刻,都担心失去工作,所以如果招聘,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绝对是必不可少的;同时,集贸队始终美其名曰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是按照2000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即沈阳市政府55号令)进行操作的,既然在无序化管理状态下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能开全体职工大会,那么同样在无序化管理状态下,招聘这样重大的事情自然也应该能按照沈阳市政府55号令规定的“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召开职工会议。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集贸队既没和职工签过聘用合同,还没有招聘的事实,也没有召开职工会议这样的聘用程序,集贸队与职工之间哪来的聘用关系呢?
  本着求实的态度,为了进一步弄清2002年以前集贸队是否实行过聘用合同制、是否存在聘用关系的问题,有的职工曾到新民市劳动局查阅过职工本人的个人档案。职工发现,在档案中有过聘用记录。那是一份职工本人与集贸队签订的由沈阳市人事局制的《全民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技术人员合同书》。聘用期限是从1993年8月31日起至1998年8月31日止。以后就再也没有聘用记录了。后来,我在网上查阅到了签订这份合同的政策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5月11日颁布的《沈阳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某些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并规定:“聘约或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又规定:“聘约或聘用合同终止及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受聘人即恢复受聘前的身份。原为全民或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原身份安排工作,原属社会待业人员的,按合同制工人留在企业安排工作。”查阅其他网还可以了解到,该《办法》于2002年4月13日废止。
  按照上述市场中心(原集贸队)对信访问题的答复,似乎有什么政策规定,似乎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过集贸队要实行聘用合同制。但下述内容却表明并非如此。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后,职工们的身份都是受聘人员,就不存在干部、工人之分了。那么请看2003年9月26日沈阳市商业局与新民市人民政府的《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交接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原沈阳市商业局所属的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整建制移交新民市人民政府管理,移交内容如下:一、移交人员101人。其中公务员1人,干部54人(聘任制干部45人,全民干部9人),工人10人,退休36人……”。不难知道,新民集贸队289名职工于2003年5月31日被推向社会后,新民集贸队仍然没有实行聘用合同制,因为到2003年9月26日,干部、工人的身份并没有转换为聘用合同制下的受聘人员。退一步讲,即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过集贸队实行聘用合同制,但集贸队没实行,能说集贸队与职工间有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吗?如果可以颠倒黑白,如果都指鹿为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
  正如集贸队的一名职工所“概括”、对我说的那样:“你就记住一句话:当年集贸队那一套没有真的,全是骗人的!”短短十分钟的电话交谈,对这句话,我的这位同志重复了好多遍。
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不能颠倒黑白;鹿就是鹿,马就是马,不能指鹿为马!
  职工们曾气愤地说,集贸队领导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也得看看火候啊!当时是决定职工命运的关键时刻,集贸队领导怎么能无视不存在聘用关系的事实呢?管办脱钩是国家的重大决策,我们能够理解,完全拥护!当时沈阳市市长办公会议和沈阳市工商局文件【注: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号和2001年12月13日沈工商发[2001]12号文件】都明确规定,从工商局管办脱钩分离出来的单位的建制和人员编制暂定三年不变,这是国家政策人性化的体现,但集贸队领导却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胡作非为,牺牲80%以上职工的利益,把我们无理地推向社会,此事岂能不了了之?全国管办脱钩分离出来的单位没有第二家象新民集贸队这样干的!我们并不是抱着铁饭碗不放之辈,如果我们现在还年轻,也许能干出一番事业来,但现在年龄都已偏大,再就业谈何容易?职工们还气愤地说,什么无序化管理?分明是制造一种假象,使我们对单位失去信心,诱惑我们“自愿”回家。既然是无序化管理,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怎么那么井然有序?把我们的立身之地之一、新民数一数二的大商场——新民轻工大厅想卖就卖了,还说我们职工愿意卖的……。
  职工在劳动局查阅个人档案时看到,《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一式三份的存档原件,依然完好如新地保存在档案中。《协议书》默默无语地注视着职工辛酸而悲愤的据理抗争历程……
是的,如果不满含着冤情,同志们能连年不断地抗争、上访吗?一位网友说得好:我们的“牺牲”,如果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那我们义无反顾!但为单位领导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无谓“牺牲”,就“死”不其所了!
从多个角度看,集贸队解除职工们的“劳动关系”都是非法的。显然,这份协议书的内容是非法的,协议书的标题也是不成立的。我认为,这份协议书的标题应该重新拟定,更名为《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解除与职工之间并不存在的聘用关系协议书》,或更名为《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买断职工工龄证明书》(“买断工龄”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我想这样标题的“协议书”有关部门应该审核通过,然后备案存档(纯属戏言,切莫当真)。
在当时的情况下,职工们看不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大家只能从集贸队文字材料中所引用的内容略知一些。当时,职工们只是从直觉上感到集贸队做得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都是事后大家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当获得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后,同志们就开始了连年不断、此起彼伏的抗争、上访!其场面、其过程是辛酸而悲壮的【现在仍在上访】!每当看到上访时拍下的照片,同志们心中就别有一番滋味……
& && &&&至此,我想到了当时的(也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又想到了《民法》。《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这289名职工中的绝大多数同志都已经为国家做了十几年、几十年的贡献,但却被单位无理地推向了社会。大家失去了掌握一技之长的时机,失去了再就业的机会,现在绝大多数同志生活得都很困难(极少数同志因有一技之长,比在单位上班时收入高得多——这里只就收入而言。当然,一个人如果只为一己收入而工作,是自私的、可怜的)。同志们相聚时失声痛哭的场面何止一次、两次……。每当想到这些,以及自己的切身体验,心中总有一种力量提醒着自己要把事实真相披露出来……
毫无疑问,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且,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这一变革正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着(把289名职工赶回家是新民集贸队领导等精心设计的一场骗局,并不是人事制度改革)。同时,对于这一变革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国家在这一变革上一直十分慎重,这是十分正确的。作为有着坚定的communism信念的共和国公民,我祝愿我们党的事业更加兴旺发达,祝福我们国家的明天更美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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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何氏眼科】让我悔恨一生!
苦难的胖子支持楼主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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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何氏眼科】让我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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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楼主所说是实情,问的有理有据问的好!问出了千千万冤民的心酸,楼主冤屈代表上访喊冤告状的弱势群体,好帖子坚决顶!顶!顶!
金币:69042
何氏眼科院长何伟,你老婆喊你回家改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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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不阿姨奉承吹牛拍马与法院衙门叫板,就下令屏蔽、删除其举报喊冤的帖子,司法腐败之极!如果官员不自上而下的腐败,公检法也不腐败,社会就没有理由腐败!六无刑案的发生不仅是司法腐败,也是司法界的奇耻大辱。如果不严惩涉案官员,必将给中国公检法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支持楼主要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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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准冤民哭诉喊冤申诉告状霸王新规,于情于理于法相勃。六无刑案的发生不仅是司法腐败,也是司法界的奇耻大辱。如果不严惩涉案官员,必将给中国公检法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司法监管包庇纵容助纣为虐,涉法上访喊冤的案件久拖无人管,纯属抹灰上吊厚颜无耻。让天下老百姓怎么相信那些狗戴帽子装人的官员,怎么相信其爹、其爷爷其七姑八姨的司法监管能力?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要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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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支持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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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朋友们的关注和支持!愿我们携起手来,共同铺就一条公平民主之路!
金币:1201
我曾在“百度知道&社会民生&法律”网进行过咨询(咨询时,未提及我们的具体案件),很快得到了三位网友的热心回答。现转载如下:
& & 我问:几年前,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与我们许多职工签订了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我感觉该协议书无效。我的观点对吗?若无效,用什么法律条款来裁定?有当年单位欺诈、威胁的证据。
& & 回答1: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协议内容违法,不管以什么方式签订协议都无效。以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协议书,不论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协议都无效。
& && && && && && && && && && && && && && && && &&&回答者:220.248.5*& &&& 06:46
& && &&&回答2:无效,根据民法规定,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 & 专家提供:中顾律师联盟& && && && && && && && &回答者:(专)张勇 公司法& & 08:53
& && &&&回答3:如果是在被欺诈、威胁的情形下签的,可主张无效。
& & 专家提供:中顾律师联盟& && && && && && && && &回答者:(专)史雪松 经济法&& 08:53
金币:1201
日沈阳新民市集贸队把职工们推向社会的协议书的标题为《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
  日, 沈阳市信访局三级终结的作出是沈阳市信访局严重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行为。多年来,三级终结对职工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与新民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集贸队)的《关于对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有偿解除聘用关系人员上访问题的答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解聘协议书中的说法如出一辙。
  集贸队的《……上访问题的答复》中写道:“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从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处于一种无序化管理状态,上级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精神贯彻不到我们这个层面,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政策精神,我们更没有领会到,所以和职工没有签过聘用协议书。”沈阳市信访局的《复核意见书》中写道:“从2002年1月到2003年5月,该单位处于无序化管理状态,没有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集贸队的《处理意见书》中写道:“实际解除的是聘用关系而不是聘用合同,无论签不签聘用合同,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存在,按照相关规定”。沈阳市信访局的《复核意见书》中写道:“虽然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事实上的聘用关系是存在的”。如果实行了聘用合同制而没签聘用合同,那么应该从实际出发,承认聘用关系的存在。问题是新民集贸队没实行过聘用合同制,哪来的“事实上的聘用关系”?
 & & 集贸队的《处理意见书》中写道:“‘实施方案’是经过74%的赞成票后实施的”。解聘协议书中写道:“按照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沈阳市信访局的《复核意见书》中写道:“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于日制订了《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减员分流实施方案》,在征得74%以上职工同意后,于日经沈阳市商业局批复同意,在此方案基础上,于日制订了《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此安置办法是经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赞成后实施的,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谓通过《实施方案》的全体职工大会半途而散,哪能有什么74%职工同意《实施方案》?参见主贴第一部分的内容,那样的《实施方案》,能得到职工们的赞成吗?职代会投票表决通过《安置办法》是集贸队伪造的。新民集贸队从未实行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哪来的职工代表?谈何职代会投票表决通过《安置办法》?谈何“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 && & 在集贸队的《处理意见书》中,信访人问:“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与国家人事部文件(人发[1998]53号)、沈阳市人事局文件(沈人发[1999]32号)精神相符吗?”(笔者注:这两份文件都是禁止“买断工龄”的文件)集贸队答:“信访人与单位解除的是聘用关系而不是买断,不存在违规问题。”在沈阳市信访局的《复核意见书》中,信访人提出:“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实行‘一次性买断’的决定违背国家政策”。对这一问题,沈阳市信访局避而不谈。多么精湛的工作艺术!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解聘协议书正文内容的实质就是“买断工龄”,集贸队把它包装成了解聘协议书。
& && &&&…………
  为什么沈阳市信访局敢这样不负责任地作出处理结论?有三方面原因。原因之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沈阳市信访局枉法裁判,谁能奈何之?
  我建议:将《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标题更改为《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解除与职工之间并不存在的聘用关系协议书》,或《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买断职工工龄证明书》(买断工龄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对这样标题的协议书,有关部门应该审核通过,然后备案存档(纯属戏言,切莫当真)。
沈阳上访者不服处理结果可在“答辩会”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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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沈阳1月8日消息(记者徐志强) 一些老上访户之所以一再上访,是因为对信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沈阳市信访局在全国率先推出终结信访公开评议办法,就是以“答辩会”的形式,请信访群众与专业人士当面阐述理由,其过程和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
《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由沈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1月7日起实施,昨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市信访大厅副主任、市信访局副局长张雅书就此项工作进行了新闻发布,今后,沈阳市的信访工作将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自2008年以来,全市解决了1.3万起信访积案,但仍然有一些信访事项特别是经过终结案件的信访人没有彻底息访。公开评议终结信访事项,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民主监督作用,检验信访事项责任主体的办案质量,检验信访部门协调工作能力,检验监督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和缺失,以便进行补救或纠正,保护信访人的利益,也可以让一些无理访信访人心服口服地息访。经过梳理,全市现有328件此类案件,而其中仍然继续上访的占到10%左右,这些多数为老访户。在出台该办法前信访部门对一些老上访户征求意见,有的当事人表示:如果在评议会上,方方面面专家都认为我错了,我当场息访。
公开评议除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心理专家、信访人居住地社区负责人等外,还要请市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参加公开评议会,同时,还有新闻媒体等公众舆论监督,过程和结果都在媒体上公布。信访事项如具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公开评议:1.已经走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不同意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继续上访的;2.没有履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以上组织认定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继续上访的;3.信访人已同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作出息访保证承诺,又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上访的。【来源:“中共沈阳市委群众投诉受理和权益保障工作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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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信访局针对老上访人一再上访的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这一新政策已推出一年了【《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到现在并没有施行。
沈阳市信访局的公信力真的可以不要了?就不怕天下人耻笑吗?看来,这又是形式工程、一场骗局了!【背景:2009年岁尾,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在沈阳召开】是不是因为沈阳市信访局枉法裁判而胡乱作出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太多【据悉,需要进行公开评议的多年积案有一百多起。每一起赵作海式的冤假错案,都是老百姓的悲哀、政府的耻辱啊】,所以沈阳市信访局不敢施行终结公开评议这一新政策啊?沈阳市信访局有义务和责任就此向公众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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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沈阳《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日沈阳市信访局的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妆成假象如真象,捏作虚情似实情。
奥运会前的“大接访”——
扎扎实实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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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县信访局原局长潘作良同志生前有一句名言:“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老百姓过得最不容易,没有难事不会求你,我们要把他们的事当作天大的事。有些事,我们……反省一下自己,看我们是不是还欠感情帐,对他们要尽量帮助。”The Party General Secretary Hu Jintao 在他的先进事迹材料上批示:“深切悼念优秀信访干部潘作良同志。我们要学习他‘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精神和‘奋力拼搏、苦干实干’的优良作风,把信访部门建设成工作一流、群众满意的部门”。再看一看家乡人民对潘作良同志的感情,不难知道,潘作良同志的确是信访干部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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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先锋】信访局长潘作良:百姓的事情比天大
&&日 20:34&&进入复兴论坛&&来源:&&
专题:记原辽中县信访局局长潘作良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辽宁省辽中县原信访局局长潘作良带病坚持连续工作,号突发大面积脑出血,抢救无效逝世。潘作良在信访局长的工作岗位上工作607天,在这607天里,他接待了三千多名上访群众,解决了一百多件疑难案件。
  这是5月13日,辽中县2万多百姓自发为潘作良送行时的场景。在送他的人群中,有公务员,有孩子,还有一群哭得泣不成声的老人,这些老人是他上任信访局长后接待的第一批上访群众。
  知青:我们舍不得他走,在他的灵柩前守了三天三夜。……
  这是一群留在了辽中县的下乡知青,随着年龄的增长,300多名老知青希望能享受退休待遇。潘作良接手这个案件后,先后到沈阳市的东陵、于洪等区实地调查,弄清楚办理知青劳保、医保的每一个环节。并请劳动、工商、社保等八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到县信访局开协商会。
  16个月的奔走、协调,换来了辽中县300多名老知青每月的650元生活补贴。这一天,是日,所有的老知青喜笑颜开,邀请潘作良参加他们的联欢会。在联欢会上,潘作良动情地对知青讲了一番话,这也是他生前留下的唯一一段有声画面。
  潘作良:希望咱们这些老知青,在今后的生活当中,愉愉快快、身体健康、家庭和睦、高高兴兴的度过一个晚年!
  时间仅仅过了半年,几位老知青再次回到他的办公室,悲痛欲绝。
  辽中县老知青 王秀俊:也是这个屋,看不着他了。潘局长我通过上访跟他好几年打交道,他特别理解人,办什么事都是按照政策,什么都不带走样的,俺们在他面前什么心里话都能说出来,我真说不下去了,潘局长这样的事太多了,我不说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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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腐败来源司法腐败,缺少司法监管的衙门已成为中国最黑最腐败的地方!搜索不到人民公仆,直见人民老爷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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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院长何伟,你老婆喊你回家改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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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三级法院采信伪证,违法判案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举报河北省法院院长高勇、副院长李少平、樊守禄、民三庭庭长展银戍、审判长陈振杰、审判员冯胜杰、宋菁渎职违法、乱作为的行为:
一、违抗国法,抵制正确法律实施。
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2008)冀民三申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该驳回裁定采信伪证,违法驳回。
案由:2003年4月中旬至5月初,新华服装厂生产防非典口罩,从早7点至深夜12点连续加班,因劳累过度导致我患妇科大出血、心律失常病加重。8月1日在岗工作时,血流不止,危及生命,由服装厂卫生所大夫再次护送到医院抢救、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
日,服装厂因我病情尚未好转,让我与其签了一个休息贰年的《病休协议书》(也称吃劳保)。但事后服装厂单方变更协议,由“贰”年变为“十”个月。《协议书》中“合同期限为‘贰’年”,服装厂把我在年字前大写的“贰”刮掉,原“贰”字处留下了一个“洞”,在后填写了“10”个月,把“04”涂改为“03”,涂改处没有我的画押认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发给我复工通知,为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对我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却以“医疗期满不上班,无故旷工,擅自离职”给予我除名。
我向新华区法院起诉、上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7月)河北省高院驳回再审,(2010)冀民决字第4号给予无理终结。
该协议作为证据,“协议”原件休假时间、日期被刻意刮擦、涂改,应由服装厂说明其涂改原因,如不能说清,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河北省三级法院却认定这份有瑕疵的“证据”合法有效,非但不追究其刮擦、涂改的原因,也不查究其伪造假证的法律责任,更对年字前被刻意刮字留下的“洞”避而不谈。反而一致认定:“1、该《协议》书的签名是刘西所签;2、合同期限10个月没有涂改并相互吻合;3、刘西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应当由刘西承担不利后果”。(2006)新联民初字第130号判决维持除名;(2007)石民一终字第913号判决维持原判;省法院(2008)冀民三审字第207号裁定书以同样理由和“申请再审人并未提交自己所持有的一份”驳回再审。三级法院的认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二、欺骗领导,欺骗组织,编造谎言,恶意歪曲事实。
日,省法院民三庭在写给省作风办的报告(757号)中,把我的依法上诉污蔑为:“刘西的申诉确系无理,虽经办案人员多次耐心做工作,但其不但听不进去,还无理取闹。”2008年12月初我只见过冯胜杰一面,我向她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但被她销毁了。后来找她不让进,不见面怎么就成了“多次耐心做工作”呢?“无理取闹”从何而来?
三、渎职不作为
2008年我申请再审,向法院递交了《笔迹真伪鉴定申请书》但省法院法官冯胜杰无故不作为,并为其无理诡辩:“协议书中“04”年是笔误,修改为“03”年才是正确的,所以无需进行鉴定”。(写给省作风办的报告)但日省法民三庭举行的“听证会”上,服装厂承认了涂改《病休协议书》中的休假时间是其所为。该听证会笔录第6页记载“被:“04年”是她写的,厂里给改成的“03年””事实证明,法官与服装厂合伙造假,不圆其说,互相矛盾。
四、日“听证会”,违反听证会制度,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群众代表参加,违反《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仍由民三庭冯胜杰等原审法官听证。
五、(2010)冀民决字第4号终结决定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违法终结,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证据认定法规。
1、《终结书》仍然采信了服装厂在听证会上已承认了涂改其《病休协议书》中的时间是其所为的伪证;
2、采信了日听证会结束后26日服装厂又向法院重新提交的伪证——“新证据”两份“通知”;日庭审笔录第二页服装厂说“我们在一、二审及劳动仲裁时均提交过”。
3、采信了服装厂用打印的文字伪造的“我”在日写给国资委的材料,没有我的手写签名和画押认可。相反,该材料与劳资处长崔建荣的对话“我要求带病回总机岗位坚持上班”,崔说:“总机有人了”。我说:“你们重新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上车间干其它什么都行”。崔说:“你身体有病什么也干不了,车间也没人要你”。此对话充分证实了(1)我到单位要求工作而没给我分配工作的事实,(2)推翻了(2008)冀民三审字第207号第3页第三段“被诉人辩称……我单位人力资源部打电话催她上班或向单位请假,但申请人就是不到单位”和本院认为第4页第1、2行“申请人医疗期满后并未与单位接洽工作安排及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以及2010冀民决字第4号终结书下数第4行“医疗期满后未能履行请假手续,又未到单位上班”的“定论”,显然服装厂与法官恶意串通,伪造假证,但顾此失彼,漏洞百出。
日,在我日申请仲裁之前,服装厂就写好了上诉状内容。
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我提交的法律文件、医生诊断证明和与服装厂劳资处长崔建荣的《录音》“你今天大出血,明天大出血,上不了班,顶不了岗,没有你合适的工作岗位,只能给你除名”。
由于河北省三级法院判关系案、人情案、权利案,导致我已过了退休年龄还未办理退休手续,没有工资、生活极其艰难,无法生存。
请求中纪委、组织部、督察部审查我与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劳动争议一案,还我一个公平公道,使我老有所养,病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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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奋斗冲破黎明前的黑暗。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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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都知道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国策不变,民主与法制的社会谁不让冤民哭诉喊冤申诉告状,谁就是国家的贪官,人民的狗官。这是不争的事实!好帖子要坚决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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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何氏眼科】让我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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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民生、民权早就变了味,民脂、民膏、民字头上捞钞票。当今社会衙门腐败之极。如果衙门监管没有遗传性脑残,或者他们屁股上没有屎,不应惧怕老百姓网上喊冤。让冤民哭诉喊冤告状不仅天不会塌下来,而且更有力反腐打贪,维稳和谐社会。六无刑案的发生不仅是司法腐败,也是司法界的奇耻大辱。难道闸北法院只知道枉法裁判,连个审判程序都敢不履行,让天下老百姓怎么相信您们监管能力?好帖子要坚决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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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矛盾化解年,一年已过去了,中央有关部门是否统计过,矛盾化解了多少?
顶!明天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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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网友及家人新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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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冤民哭诉喊冤告状不仅天不会塌下来,而且更有力反腐打贪,维稳和谐社会。这是不争的事实!支持楼主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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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注定草民是贪官任意宰割的羔羊。大尾巴狼统吃小尾羊,真尾大极了!六无刑案的发生不仅是司法腐败,也是司法界的奇耻大辱。如果不严惩涉案官员,必将给中国公检法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让天下老百姓怎么相信那些狗戴帽子装人的官员,怎么相信其爹、其爷爷其七姑八姨的司法监管能力?快拿上银子给官府衙门送去,让官老爷刮目相看多多关照。嗨!谢谢王八犊子太君多多关照,多多关照!好帖子要坚决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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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老百姓不缺冤假错案,缺德的事是没有好的清官。冤有头债有主,多行不义必自毙。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要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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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嘴歪、其貌不扬、心术不正的官员来说,再好的国策、再完美的律条都会被他们念歪了,因此整治衙门官员依法行政的素质是头等大事,否则老百姓讨不回公道,天下也不可能太平!
强烈关注!还我(们)公道!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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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将协议书更名为《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解除与职工之间并不存在的聘用关系协议书》,或《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买断职工工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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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凤凰网,谢谢版主给老百姓一块说话的平台。现实生活中离不开天平, 人人事事都与天平相关,天平就是百姓要討的公道。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坚决顶!顶上去!
沈阳市信访局的“大”人们,你们扪心自问地想一想:你们不欠感情帐吗?如果把你们推向社会,你们有何感想?你们失职渎职不该下课滚蛋了吗?
这个世界怎么了?矿难、火灾等责任官员被免职后可以异地做官,而无错无罪的职工却可以被任意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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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同心协力顶,把正义一直顶到中南海,正义之光最终普照神州大地之时!亮刀平民愤杀贪官!相信冤假错案终就会得以平反昭雪。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要顶上!!!
我多次前去天津一中法院要求阅卷,档案室人员说 找承办法官,我说 案子已结,与承办法官没有关系了,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阅卷,可是 天津一中法院违反档案法的规定,就是不让当事人阅卷,有鬼···
      
       耗到了晚上近7点 档案人员还是把承办人“请来”在他们的“监督”下,勉强印了几张,可是 不给盖法院档案公章···
          
         天津第一中级法院 造假部门·人员···
        人在做 天在看···你们造假会遭报应的···
欺诈收费 经卫生局已查实,武警医院多收费五天事实存在,决定退费四天半,并作出向家属公开赔礼道歉决定。
          
   欺诈收费 经物价局已查实,武警医院多收费五天事实存在,决定退费四天半。
         
   可是 天津武警附属医院至今既不赔礼道歉,也不退还违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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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管老百姓涉法上访,喊冤告状久拖不决无人管,但也确实让社会舆论溅起几滴水花,衙门监管因此而招惹骂名。至少让人民看到官员装了斯文,露了痞性,满嘴司法为民,都是痴人说梦。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要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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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真理!坚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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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尾巴狼统吃小尾羊,真尾大极了! 闸北法院法官幕后交易暗箱操作,几乎没有任何监管监督,否则法官不可能不出具开庭通知书。六无刑案的发生不仅是司法腐败,也是司法界的奇耻大辱。如果不严惩涉案官员,必将给中国公检法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让天下老百姓怎么相信那些狗戴帽子装人的官员,怎么相信其爹、其爷爷其七姑八姨的司法监管能力?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要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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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没人监管,干涉、阻挠、不让冤民哭诉喊冤告状大有人在,甚么世道。支持楼主要顶上去!
依法维权的人民团结起来,向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向冤假错案的制造部门进行坚决的斗争,捕获全胜决不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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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监管为贪官、狗官保驾护航,必須受到问责查处,否則民心、党心难平、国家不可能太平。喊冤告状朝朝有,唯独今朝枉法贪官多如牛毛,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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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医学认为:“肝气虚则恐。”依我看,应该请妙手郎中为沈阳市信访局的“大”
人们把把脉,看他们是不是因为肝气太虚弱了而不敢施行“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这一政策啊?(&&戏言,戏言,切莫当真)
引用:原帖由 酹滔滔 于
10:02 发表
祖国医学认为:“肝气虚则恐。”依我看,应该请妙手郎中为沈阳市信访局的“大”
人们把把脉,看他们是不是因为肝气太虚弱了而不敢施行“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这一政策啊?(&&戏言,戏言,切莫当真) ... 他们什么都怕,就是不怕失去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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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叫、拿棒打,子不教、父之过,对于那些严重失职的司法监管,无疑是其爹、其爷爷其七姑八姨的包庇纵容之过错,这是不争的事实。大家想一想如果当今衙门不腐败,老百姓的冤案就有人管,凶手就会有人捉,就会有人依法审判。真要那样我们大家还要冒着倾家荡产的风险、生命的危险去哭诉喊冤维权吗?谢谢凤凰网,谢谢版主给老百姓一块说话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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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嘴歪、其貌不扬、心术不正的官员来说,再好的国策、再完美的律条都会被他们念歪了,因此整治衙门官员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素质是头等大事,否则老百姓讨不回公道天下不可能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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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仔仔细细看看这些官员的眼睛,你们能从他们的眼神里看到同情、理解和仁爱吗?没有?他们眼睛里只有残忍、暴戾、贪婪、卑鄙和无耻,你们想让他们为你们伸张什么公平正义,简直是与虎谋皮,痴心妄想!
你们都仔仔细细看看这些官员的眼睛,你们能从他们的眼神里看到同情、理解和仁爱吗?没有?他们眼睛里只有残忍、暴戾、贪婪、卑鄙和无耻,你们想让他们为你们伸张什么公平正义,简直是与虎谋皮,痴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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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是新发的帖子?好像以前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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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老百姓不缺冤假错案,缺德的事是没有好的清官。法官违法为何没人管?让天下老百姓怎么相信您们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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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玩弄了法治?谁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做自己定的权杖?谁让冤民们悲伤流泪?谁敢不阿姨奉承吹牛拍马与法院衙门叫板,就下令屏蔽、删除其举报喊冤的帖子,司法腐败之极!大家同心协力顶,把正义一直顶到中南海,正义之光最终普照神州大地之时!亮刀平民愤杀贪官!相信冤假错案终就会得以平反昭雪。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要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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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让法律撑起和谐的天空?!
& & 何时能让百姓活的更有尊严?!
& & 何时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 何时我们的社会才不用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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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官员被关进精神病院14年, 网民策划发帖“女儿卖身救父”才“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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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智商同官员道德水准不断下降(或早已下降)之间的矛盾。”据说这是韩寒的一句谣言(名言),可不要以传播谣言的罪名把我送进精神病院啊!
《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由沈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日起实施——今天是日,沈阳市信访局“酒后”的“胡言论语”已整整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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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帖子写得好!事实、观点、立场、泾渭分明,很能说明腐败问题的严重。我相信如果衙门还有没脑残的监管,就应该尽快依法还涉法上访冤民们一个公道。好帖子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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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人们相信阉人能带来吉祥,重大喜事往往会邀请阉人们表演歌舞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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