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罪在逃跑过程被打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

关于“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的疑问假如乙正在遭到甲的追杀,这时为了紧急避险,乙打算跑进丙经营的小超市并且拉上卷闸门以躲避侵害。但是丙认为乙侵犯了自己合法经_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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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的疑问假如乙正在遭到甲的追杀,这时为了紧急避险,乙打算跑进丙经营的小超市并且拉上卷闸门以躲避侵害。但是丙认为乙侵犯了自己合法经
关于“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的疑问假如乙正在遭到甲的追杀,这时为了紧急避险,乙打算跑进丙经营的小超市并且拉上卷闸门以躲避侵害。但是丙认为乙侵犯了自己合法经营小超市的权利,遂实行自己正当防卫的权利,将乙赶出超市,致使乙被甲砍死了。请问这个时候丙的行为就是不对的吗?因为乙是在实行紧急避险,所以丙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了吗?丙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吗?或者我的举例有问题,那“对于紧急避险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呢?
“对于紧急避险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有个条件就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人不为善意。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实施人要知道别人是在紧急避险。
比如上述情况,如果乙没有表明紧急避险的意图,丙又没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在实行紧急避险的理由,丙就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此时乙的突然闯入行为对丙的权利有侵害,既然毫无理由,丙就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丙明知乙是在紧急避险而故意将乙赶出,那么丙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原因很简单,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紧急避险完全合法。
上面的回答非常好,自己也受益良多。遭遇抢劫,如果在抢匪没抢到手之前我方反击至劫匪死伤,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劫匪抢到财物后,我方武力夺回_百度知道
遭遇抢劫,如果在抢匪没抢到手之前我方反击至劫匪死伤,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劫匪抢到财物后,我方武力夺回
我方武力夺回致劫匪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遭遇抢劫,如果在抢匪没抢到手之前我方反击至劫匪死伤。
想问下律师是不是这样;如果劫匪抢到财物后,属于防卫过当?如果不是那怎么区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呢
提问者采纳
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抢完后防卫致死属于事后防卫。”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杀人:“对正在进行行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抢劫,对于基于认识上错误,采取防卫行为、强奸。如果正在抢劫时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对于报复性的属于故意犯罪,根据主管观原因就你描述的情况看问题的核心是必须确认是否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依据什么判定犯罪正在进行中?是不是对受害人已经实施侵害?
是的,即已经亮出凶器或使用了暴力手段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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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正在犯罪过程中是正当防卫,犯罪过后犯罪分子逃跑过程叫防卫过当。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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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被追打中还击致人伤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李建生
刘宇恒&& 发布时间: 09:30:58
&&&&【案情】
&&&&日,谢某与甘某因楼梯过道发生争端,后发展为相互殴打。甘某因体质单薄,打不过对方,于是趁谢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谢某,谢某顿时头破血流。甘某乘机逃跑,谢某的哥哥见弟弟吃亏,便带领朋友王某等人手持棍棒四下寻找甘某。找到甘某后,他们二话没说便用木棍朝甘某身上乱打,甘某寡不敌众便逃走,王某等人继续追赶,途中甘某顺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向王某砸去,王某头部重创,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重伤乙级。
&&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已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甘某打伤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甘某与谢某一伙发生纠纷,发展成打架,最后造成王某当场被打伤,表明双方都存在互为不法侵害之故意和行为,因此,甘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只要条件符合,并没有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甘某砸伤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理由是:甘某在与谢某相互斗殴中,用砖头砸破谢某的头,造成谢某轻微伤后,马上逃跑,在客观上停止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谢某的哥哥带一伙人手持凶器去追打甘某,是一种正在发生的对甘某的不法侵害,甘某有权利自卫,可以使用暴力制止正在对其行凶的行为人,其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只在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3、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除了对防卫的限度没有限制外,其他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人身,在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时实施的一种防卫。本案中,甘某的行为具备防卫时机的正当性。甘某在多人围攻的前提下,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捡起石头砸向王某,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仍应要求行为具备防卫意图,甘某的行为足以显示其伤害他人的原因是出于王某等人对其殴打而为之的反击行为,具备相应的防卫意图。对于行为人是出于防卫意图还是出于斗殴故意事件的起因与经过、双方的语言、攻击力量对比以及双方平时的表现等进行分析,甘某是在逃跑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进行的反抗行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并非斗殴故意,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本案中,尽管甘某实施的两次伤害行为相隔时间不长,并有因果关系,但是后面的行为不属于连续犯罪,甘某主观上没有再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再实施对他人的不法伤害,虽然有形式上的危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却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王某、沈某手持木棍对甘某围殴,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甘某在此情形下,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保护自我的身体权利。这种自救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不是故意犯罪,属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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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赃物被抢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条规定:抢劫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那么,为阻止赃物被他人抢劫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条规定:抢劫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那么,为阻止赃物被他人抢劫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由此可见,为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即防卫意图要具有正当性。行为人阻止赃物被他人抢劫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保护的对象既包括自己的,又包括非法的赃物。对行为人而言,前者是合法利益,后者是非法利益,此时就出现了防卫目的的混同。但是,这样的混同却不足以改变行为人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首先,行为人的人身权不应受到不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是行为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为人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享有其他权利的一个先决条件。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必须无条件地优先予以保护,不得以其他权利对抗人身权。行为人之前虽然实施了不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所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可以被他人采用法律规定以外的形式剥夺,否则将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以,行为人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其防卫意图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
  其次,行为人占有的赃物不应再受到不法侵害。赃物并不是无主财物,它原本是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所有的财物,或者是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对于赃物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缴后返还原主或者予以没收,不允许其他人再次非法占有。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并占有了赃物,这种占有状态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也不应当再次受到他人非法行为的侵害。因此,《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赃物,他人不得再通过暴力手段从行为人手中非法取得,否则将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考量作出了上述规定,在客观上,不容许他人侵害赃物也是对行为人占有赃物状态提供了暂时性保护。由此可见,将行为人为了阻止他人改变自己对赃物的占有状态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不违背立法意图。
  综上,专家认为,在公力救济力有不逮的情况下,为保护人身权和暂时维持赃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以自己的力量对抗他人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其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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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遇劫撞死抢匪 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提要] 5月16日,广东的老朱在外出取货时,一辆无牌摩托车驶过,坐在上面的男子将老朱身上的挂包抢走,老朱马上驾车追赶,在追赶中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名男子坠车,其中1人死亡。6月22日,东莞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对老朱实施了逮捕。[]
  撞死劫匪 司机被批捕
  检方批捕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机是否正当防卫专家有争论
  本报讯 (记者谢华兴)
遇劫后狂追3公里,老朱驾车撞死一劫匪,这是5月16日发生的事情。昨日,记者从老朱妻子方女士(化名)处获悉,东莞检方已于6月22日批准以“过失致人死亡”对老朱实施逮捕,目前老朱已被警方带走关在东莞第二看守所。
  驾车撞死劫匪
  老朱已被批捕
  5月16日中午2时,老朱开车到东城温塘西路拿货,就在老朱往车上搬货时,一辆无牌摩托车轰鸣而过,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将老朱背在身上的挂包抢走。老朱马上驾车追赶劫匪。
  根据警方当时的通报,被抢者老朱在追赶过程中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失控倒地,两名男子坠车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朱某被抢挂包在事故现场被找回,老朱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方女士告诉记者,出事当天晚上她就和老朱的朋友一起把他保释了出来,“这段时间他一直都在家,直到24日警方通知他过去。”方女士给记者出示了警方给她的一份逮捕通知,通知上写明,东莞市区第一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老朱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执行逮捕,日期为6月22日。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规定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老朱的这个案子应该是属于情节较轻的,如果罪名成立,我估计也就是判3年以下。”
  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
  类似老朱这样的事情此前已发生过。日,顺德龙女士被3名劫匪砸破车窗抢走装有8万余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随后龙女士开车追赶过程中将劫匪所骑的摩托车撞倒,致劫匪1死两伤。2009年3月,法院认定龙女士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老朱的经历和龙女士有类似的地方,他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记者也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
  劫匪逃跑后,事主追赶中再去撞人不恰当
  “在被抢过程中,公民有一个特殊防卫权,但如果劫匪逃跑,事主还去追给别人带来伤害,这就不恰当了。”杨建广认为,老朱的案子还要考量很多细节,“比如他是否就是要去撞人,还是在追的过程中的意外等,这些细节都很重要。”
  杨建广个人不太支持被劫后开车撞劫匪这种做法,“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对事主不再构成伤害,这时再故意去撞人,就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了。”杨建广认为,公民是应该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但正当防卫有一个“实时性”,逃跑过程中已不具备这个“实时性”。
  对于顺德女司机的案子,杨建广表示,“看上去很相似,但肯定细节上有不同,东莞这单案子关键就在于一些细节,事主本人的口供都很重要。从顺德这单案件的判决来看,东莞这个司机还是‘有希望’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
  抢劫后逃跑依然是抢劫的延伸,事主应当追
  “被抢后公民应该去追回财产。”陈正沓认为,犯罪分子抢劫后的逃跑过程依然是抢劫的一种延伸,公民无法很快寻求到警方帮助,只能自己去追回财物。“但追的过程中要注意‘度’,不可硬套正当防卫。”陈正沓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开车去追,但不要故意去撞,而是用车将劫匪逼停,“如果在逼停过程中劫匪自己翻车,这也属于正当防卫。”
  陈正沓表示,如果在开车追的过程中,劫匪又掏出凶器试图伤害被害人,那么此时被害人开车撞上去也属于正当防卫。具体到老朱的案子,陈正沓认为,东莞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批捕是认为老朱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
  是否属正当防卫有争议
  叶玉斌认为,老朱这件事情要从法律上认定还是有一些法理不太明确的地方。“如果是正在抢劫时司机开车把劫匪拖走致死,毫无疑问是正当防卫。”叶玉斌认为,正当防卫认定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仍在进行当中。
  “有人认为抢劫后开始逃跑时犯罪过程已结束,也有人认为劫匪只要在受害者的视线范围内,这个犯罪的过程仍然在继续。”叶玉斌说。
  大部分网友力挺老朱
  本报此前报道有众多网站转载,仅某网站网友对此事的评论就超过1.8万条。该网专门为此做的一项调查有超过12万名网友参与,95.4%的网友认为老朱是为索回财务才追劫匪,属正当防卫,仅3.4%网友认为老朱做法“有点过”。
  老朱萌生悔意:
  当时让他们抢走好了
  前日晚上,记者见到了老朱妻子方女士。方女士告诉记者,她和老朱来莞十几年,两年前老朱贷款做了点小生意,“如果不是这件事,我们的日子还算不错。”
  “十几年了,我性格很急躁,但他从没对我发过脾气,连孩子都说我是‘红太狼’,爸爸是‘灰太狼’。”方女士说,丈夫从来都是很小心的人,有15年驾龄,从没出过事故,性格很温和。“当时听到这件事,我还不太相信,他不像是这么冲动的人。”
  老朱的这辆车刚买不久,主要是用来进货和送货,他当时被劫走的包中有1万多元现金和10万多元的欠条和票据。方女士告诉记者,老朱被保释出来后天天待在家中,完全变了一个人。在老朱还未被逮捕之前,他曾经和妻子说过,“就算不坐牢也可能要赔一笔钱,抢了包生意没法做,赔了这笔钱生意也无法继续,早知道这样当时就让他们抢走好了。”老朱也萌生了悔意。
  前日下午,方女士前去看守所想见丈夫一面,结果被告知开庭前都不能见,她就给老朱留下了几句话,“老公,你在里面注意身体,我和儿子在家等你平安回来。”
&&& 深度解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之辩
&&& 案例一:
一村妇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强奸村妇,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村妇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村妇示意歹徒脱衣服。歹徒见其非常配合就放松了警惕,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村妇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村妇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就淹死在粪池中。[]
&&& 案例二:
孙某傍晚外出,碰到两个流氓在调戏一个16岁少女,他与这个小女孩不认识,但是为了阻止两个流氓的调戏行为,就谎称自己是小女孩的哥哥,对他们说:“不要欺负我妹妹”,结果两个流氓追打孙某,将他逼到一个山坡上,孙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反抗,将两个流氓一个捅死,一个捅成重伤。[]
法制日报:我国是一个法制尚不完备的国家,公民的法治概念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较为薄弱,法律权威性、司法神圣性都难以得到完全的体现。很多正当防卫案件原本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息事宁人,甚至是为了防止群众产生意见,有些司法机关不得不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也曾经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对于原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因为“从严从快”的批示,导致判成故意伤害。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司法悲剧,也是现代冤狱的代表。[]
&&& 中国青年报:,――激起了舆论对“正当防卫”这个法律名词的热烈讨论。也许因为两个被刺伤的对象都是公众向来深恶痛绝者,一个是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制造过许多血案的暴力拆迁者,一个是权势熏天、身上有许多污点、能激起公众许多恶劣想象的小官僚,加上张剑和邓玉娇符合大多数人对弱者形象的想象,情节也符合公众“强者压迫弱者,弱者愤起反抗”的文学想象。于是,多数人都认为,两者都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坚守法律理性和严格尊重法条,会意识到这两个逻辑的合情理而不合法理,只能在网络跟帖中发泄一下情绪。[]
正当防卫,犯罪分子抢劫后的逃跑过程依然是抢劫的一种延伸,公民无法很快寻求到警方帮助,只能自己去追回财物。
防卫过当,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对事主不再构成伤害,这时再故意去撞人,就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了。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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