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华是判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吗吗

广西女子欠下赌债拐卖其7岁侄子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流5月31日电(黄艳梅 阙海斌)广西北流市警方通报,经过连续一个星期奋战,当地警方31日成功侦破一起拐卖儿童案。警方在广东省化州市成功解救被拐的七岁男童小宝(化名),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据北流市警方介绍,5月24日18时许,北流市公安局平政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北流市平政镇石梯村三组有一名7岁儿童在当天中午11时许失踪。接报后值班民警即出警至石梯村调查。经调查发现,失踪儿童名叫小宝。  北流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曾宏接到案情汇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开展工作,并亲自担任组长。专案组民警在村民协助下展开侦查。  5月27日至29日,专案组对石梯村三组及周边的废弃房屋、水塘、粪池等部位进行排查,对河道进行再次清查,并走访小宝平日常去的地点和常接触的人员。玉林市公安局派出20多名警员及5条警犬在有关领导的带领下也到达案发现场,对案件侦破进行现场指导。  民警经过多次调查走访群众,侦查员获取一条重要线索,小宝的大伯母韦某莲是失踪当日最后接触小宝的人,韦某莲平时爱好赌博,并欠有别人一万多元的债务。民警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韦某莲有重大嫌疑。  5月30日,民警依法传唤韦某莲到北流市公安局进行讯问。韦某莲供述了伙同黄某容拐卖小宝的事实,并交代小宝现在广东省化州市黄某容家中。  5月31日凌晨,北流市公安局副局长黎华带领刑侦大队大队长黄友海、平政派出所所长殷民等专案组民警连夜驱车几百公里赶往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成功将小宝解救出来。警方同时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容抓获。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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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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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拉萨4月24日电(记者秦亚洲黎华玲)在世界高海拔城市西藏拉萨市郊的一处僧舍里,年轻僧人扎西盘腿坐在床边,手中数着佛珠,眼睛看着手机屏幕里播放的电影《猩球崛起》。  每当结束完一天的学经课程,夜晚看一部好电影成了扎西的爱好之一。他被《猩球崛起》展示出来的人与大猩猩的恩怨故事深深吸引。在他的理解中,看电影也是一场学习,影片教导人们要与大自然和谐共处。  “佛法亦是教导人们,万物皆有灵性,劝诫人们尊重自然。”他说。  和扎西一样,“拉萨三大寺”之一的色拉寺僧人也对数字电影充满好奇和喜爱。始建于公元1419年的色拉寺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名寺之一,以其恪守传统、严谨缜密的治学礼佛氛围受到万人敬仰。  2013年以来,3G信号覆盖了整座寺庙,用手机看电影成了僧人们夜晚生活的一部分。当现代化的数字电影悄然进入这座寺院,传统和现代的碰撞更是激发了僧人们佛学生涯的无限想象。  自16岁出家,僧人强巴已在寺里度过30多年的春秋。清晨六点起床,八点半到十一点半上课,下午三点到五点辩经,晚上七点至九点前复习当日所学佛学知识。  在强巴的僧舍内,桌子上整整齐齐地垒着佛教理论、天文历算、藏医药、英语学习等方面的书籍。一本《剑桥国际英语》早已被翻看得皱皱巴巴。“我喜欢看大片,我渴望了解不同地域的文化,因此我在寺院还学习汉语和英语。”他说。  2009年,美国著名导演罗兰?艾默里奇执导的电影《2012》在全球热映。影片结尾一名藏传佛教的僧人面对灭顶之灾坚定地站在喜马拉雅山巅的画面,拉进了强巴和电影的距离。  “白天我们要学经,晚上复习一下当日所学后就没事了,一部好的影片不仅丰富了我们的夜生活,也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强巴说。  对于近年来僧人们对数字电影展现出的极大兴趣,西藏佛学院副院长格桑旺堆表示:“有的人会说僧人看电影不合适,会降低学经质量。而我认为生活和佛学息息相关,电影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僧人可以把影片内容和佛学结合起来学习,用佛学知识去解读影片,这是一种学习、进步。不能要求僧人与社会脱节。”  记者了解到,西藏现有农牧区放映队500余个、放映点近8000个,数字电影放映已覆盖到西藏所有的行政村。早在2011年,农牧区电影放映队的设备就基本实现了数字化。没有高清智能手机的僧俗信众也看上了图像逼真、声音清晰、画面超大的数字电影。  藏传佛教格鲁派祖寺甘丹寺的僧人次仁达娃对此尤其高兴,他是个电影迷。2009年,西藏自治区电影放映公司和拉萨市电影公司向甘丹寺捐献了价格昂贵的放映器材。  “数字电影让僧人的夜晚不再是青灯相伴,僧人不再是单一地通过佛教典籍学习进步,也可以通过电影认知世界。”将《猩球崛起》看了不下三遍的扎西认为,僧人和普通人一样,对新鲜的事物充满了好奇,喜欢接收新知识,“数字电影正逐步点亮着僧人们的夜生活”。  作者:秦亚洲黎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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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国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国,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黎华,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国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公诉机关于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庭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泰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国及其辩护人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国携带铁钩和鸡笼窜到茂南区公馆镇甘底鸡脚塘村盗窃阉鸡时被莫某荣发现,后双方发生厮打,张某国被莫某荣当场制服。经鉴定,莫某荣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国辩称,其只是偷鸡,没有抢劫,其没有反抗过,没有与被害人厮打。其辩护人辩称,对定被告人张某国盗窃无异议,但认定张某国在逃跑中与被害人厮打,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国没有反抗的行为,不能单凭被害人的陈述就认定。被告人张某国当时使用暴力是很轻微的,只是为了求生。经审理查明,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国携带铁钩和鸡笼窜到茂南区公馆镇甘底鸡脚塘村盗窃阉鸡,在盗窃过程中被莫某荣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张某国手持铁钩殴打被害人莫某荣,后双方发生厮打,致使莫某荣受伤;其后被告人张某国被莫某荣当场制服。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荣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案、立案、侦破情况。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公安机关对张某国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国处扣押到铁钩一条、鸡笼一只。4.现场照片,莫某荣、张某国厮打后的照片,双方身上都有大面积泥垢;张某国所偷11只阉鸡的照片。5.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明,证实经查张某国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但其自称于1989年因盗窃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民警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张某国在1989年期间的犯罪前科资料,但无法查找到其犯罪前科资料。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国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7.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国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于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于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8.证人邓某生的证言,证实其陈述于日凌晨1时许听到有人喊“抓贼”,其到莫某荣的鸡场,看到莫某荣抓住一名男子的皮带。其被告知该男子是到鸡场偷鸡的,莫某荣也被该名男子打伤。9.证人陆某莲的证言,其陈述与邓某生的陈述基本一致。10.被害人莫某荣的陈述,证实其陈述于日凌晨1时许发现张某国在其鸡场盗窃,张某国见到其后便用铁钩朝其身上打去并打中其右手手臂,其便用铁锹还击;后来两人厮打在一起,其被张某国推倒在地上,张某国用双手打其胸口几下,再用脚往其腹部踩;后张某国准备爬围墙逃跑时,其从地上爬起来将张某国拉下来,两人再次在地上滚打;其便不停叫住在隔壁的“亚生”,在与张某国搏斗约十分钟左右后,“亚生”夫妇跑过来帮忙;张某国见到有人来就停下与其厮打,其便用电话报警。11.被告人张某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交代作案的经过,其第一次向侦查机关供述曾与被害人莫某荣厮打;后各次供述均否认与被害人厮打。12.(茂南)公(司)鉴(法活)字(号鉴定文书、茂南价格鉴定(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莫某荣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涉案的11只阉鸡价值人民币720元。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国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某国辩称“其只是偷鸡,没有抢劫,其没有反抗过,没有与被害人厮打”及辩护人辩称“认定张某国在逃跑中与被害人厮打,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国没有反抗的行为,不能单凭被害人的陈述就认定。被告人张某国当时使用暴力是很轻微的,只是为了求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国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有其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相印证,且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文书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国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国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国犯抢劫罪,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张某国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鸡笼一只、铁钩一条,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国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鸡笼一只、铁钩一条(现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松富代理审判员  廖 挺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泽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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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福建省女子监狱狱警陈黎华:照进黑暗中的那缕阳光
人民论坛记者 刘时安 来源:人民论坛网福建频道 
她入警13年来,在平凡的岗位上,履职尽责、为民奉献,展示了新时期优秀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践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耀人的荣誉是陈黎华踏实工作、全心全意付出最好的诠释。她,先后获得“优秀管教”、优秀公务员、福建省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福建省三八红旗手和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她所在单位福建省女子监狱被评为全国 “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示范岗、省级文明单位。
在“雷池”里耕耘“麦田”
初见陈黎华,一头利落的短发,小麦色健康肤色,面容清秀,说话时眼里焕发着光彩。人们很难想象眼前这位洋溢着灿烂笑容的女狱警,曾饱受着生活的磨砺与病痛的煎熬。
1999年,陈黎华从福建警官学校毕业后就进入狱警部门工作,十多年来,她一直奋斗在监区第一线。作为福建省女子监狱民警,陈黎华常常面对的是性格怪异、脾气暴躁的各种女犯。她们敏感、脆弱、多疑、易情绪化。这些人里,有的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痴呆;有的是司法鉴定的精神病犯;更多的是对生活充满绝望,对未来失去信心的重刑犯。而这些令人谈之色变、避而不及的“雷池”,对于黎华来说,是她工作的重心,是她细心耕耘守护的一方“麦田”。
陈黎华告诉记者,刚到女监三大队时,面对生产流水线,感觉学无所长、学无所用,特别是中队工作环境差、任务重、风险大,当时心中一片茫然与惶恐。在大中队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陈黎华虚心向老同志们请教,学习服装制作要点、生产流水安排、产品质量把关;学习如何提高生产率,有效减少次品等知识;学习如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等管理艺术。
为了掌握女犯的思想动态,陈黎华除了查看罪犯档案外,还与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多渠道了解罪犯真实状况。她回忆说,当时,有位漳州籍女犯余某因丈夫出轨心里失衡,雇人将其杀害,被判死缓。那时,余某女儿才刚出生不久。巨大的悔恨与内疚令余某对生活充满了绝望,在将女儿成功托付给其姐姐后,余某尝试了无数种自杀方式,以寻求解脱。陈黎华得知后,决定从余某女儿身上寻找突破口,解开其心结。为了保护余某年幼的女儿,陈黎华帮其撒了一个善意的谎言,告诉孩子,妈妈只是在外打工。同时,陈黎华与中队领导经过多番努力,为其开通了亲情热线,这一切深深打动了余某。在之后的改造中,余某表现积极,操作、修理样样难不倒她,成为“车间一把手”,获得了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等多次减刑奖励,于2011年刑满释放,母女终团聚。
祖籍厦门的少年犯刘某,在与奶奶的争执过程中错手将其致死,被判无期徒刑。更为不幸的是,在刘某服刑期间她的父母相继去世,也就是说在这世上,刘某再没有亲人了。刘父生前曾参加过所在单位的集资建房,但刘父过世后,其单位要求收回房产并退还集资款项5万余元,如此一来,刘某刑满出狱后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况。陈黎华得知后,与领导一起多次往返厦门四处了解咨询,经过多方努力,陈黎华及其领导为刘某保住了那套房子,使其刑满后得以安身。
像这样亲力亲为帮助女犯的事例不胜枚举,13年来,陈黎华用女子自身特有的柔情智慧,帮助女犯改造,由她经手改造过的几百名女犯中,没有发生一起狱内案件;在她手中办理的600多件减刑假释案件中,无一例差错;成功处置150多起监管安全隐患;使200多名女犯在教育改造下回归社会,走向新生……
责任编辑:黄丽红&&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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