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被公司辞退,签了辞退单能伸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仲裁吗

怀孕后被辞退开除申请劳动仲裁案例(4)
  开除怀孕员工遭起诉 苏宁依法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两名在家休病假的孕妇员工张某和方某同时接到了苏宁电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苏宁公司于日作出的与张某和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苏宁公司应与张某和方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今年6月27日,两名在家休病假的苏宁电器孕妇员工张某和方某同时接到了苏宁公司与其二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其二人未按指定时间到公司报到,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两位孕妇员工被开除了。
  张某和是苏宁电器玲珑路店的员工,至今在苏宁电器工作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张某和方某诉称:&今年6月4日,我因怀孕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我休息1周。同年6月9日,我将请假申请单交给玲珑路店负责人,申请单上记载的请假天数为日至6月30日,人事专员和店长也签字确认。在我休假过程中,苏宁公司于日作出旷工通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给我。同年6月27日,苏宁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作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在苏宁电器地安门店工作的方某也遇到同样的情况。方小姐诉称:&由于怀孕期间发生先兆流产,6月4日,我入院检查,医生建议我休息2周,我随后电话通知单位领导并让我丈夫将假条交到单位。6月10日,苏宁公司向我送达旷工通知书,要求我6月18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于我的病情我根本无法按单位的要求履行。随后我于6月27日接到苏宁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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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降薪辞退 勇于去仲裁
来源: 忆通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海涛
这次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严重程度是不言而喻的,波及范围之广也是前所未有的。经济能力较弱的企业,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糟糕已经纷纷倒闭;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为削减成本,也开始制定裁员计划,准备&瘦身&;据国外媒体报道,福布斯杂志网站日前公布了美国500强企业进入2008年12月份以来的裁员情况,在短短的4天里,美国500强企业已经有3万多员工失业。
面对经济危机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齐心协力&、&携手共渡&;企业在降薪、裁员时要多照顾曾经同甘共苦的员工的利益与处境,员工当然也要考虑为之付出艰辛劳动的自己曾经的企业所处的艰难经济环境;这样才能更多的减少彼此的损失与创伤。
当企业与员工在降薪、裁员过程中,真的遭遇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也应当按照公平、正义的规则去解决问题,这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
简要案例: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xx,性别:男,出生:xx年xx月,工作单位:xx,
住所:xx,联系方式:xx。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xx,营业执照号:xx,
住所:xx,联系方式:xx。
仲裁请求: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xx元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已经工作三年,2008年12月份,被申请人突然口头通知申请人&你已经被辞退,不必再来公司上班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更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很明显,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现提起仲裁申请,望贵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秉公作出裁决。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2009年1月5日
附件:相关新闻文章与法律法规
&&& 1、多数企业因经济危机变相裁员 赖掉经济补偿金
&&&&& 2、女子怀孕后被降薪公司赔偿4.6万元
&&&&& 3、中艺在线公司辞退员工被判无效
&&& 4、当事人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 5、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多数企业因经济危机变相裁员 赖掉经济补偿金&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08" month="12" year="年12月08日 10:30&&&& 第一财经日报
  新快报12月8日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近一年,但并未对金融风暴下的失业者带来保障。新快报记者采访发现,多数企业不提前30天通知裁员又不给代通知金,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拖欠员工工资。更有不少企业采取降薪或提高业绩计算标准,导致员工不得不主动辞职,公司借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少被裁员工从一开始就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拿不到合同,致使他们在权益受损诉诸法律时遭遇重重困难。
  12月1日,工作近三年的杨小姐失业了,20天前公司通知她&月底走人&,但只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杨小姐决定通过劳动仲裁,追讨自己该得的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也不想和企业闹成这样,但是它连起码的权益都不给我,实在让我很伤心&。
  杨小姐是一家外资企业的秘书,今年4月份,做礼品、玩具生意的公司&嗅&到经济不景气的气息,老板觉得广州办公室租金高,搬到了东莞,只留杨小姐和一个同事留守广州,办理注销等手续。
  11月10日,公司突然通知杨小姐,&注销用不了两个人,你月末就不用上班了&,公司承诺会补偿她一个月工资。但杨小姐在公司工作了2年7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补偿她三个月工资和一个月代通知金,共计10000元。
  新快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白领和杨小姐一样遭遇了非法裁员:不提前30天通知又不给代通知金,拖欠员工工资,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新快报记者随机采访的30多位被裁白领中,只有一人顺利拿到了经济补偿金,有1/3人表示所在企业裁员没有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方式。
  另有1/3的失业白领表示,公司在金融风暴期间,采取降薪或提高业绩计算标准,或找借口变相裁员,导致他们不得不主动辞职,公司借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四年,经济补偿金一分未给
  李先生是东莞一家电镀化工厂的生产部主管,&8月工厂订单多得招不到人,10月就已经没有必要招人了&,不仅如此,李先生和十几名下属都被裁掉了。李先生在企业已工作4年,2007签订的劳动合同明年才到期,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应支付李先生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被辞退的人没有一个人拿到经济补偿金。&李先生介绍。
  &企业现在经济困难,去讨也未必讨得到&,李先生失业后就来到广州,希望先找到工作,再考虑追讨经济补偿金的事。
  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中,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共有二十种,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但是在新快报记者的采访中,发现一些小企业裁员很随便,通常一纸解除劳动通知或辞退通知书就让员工走人,甚至不需要员工签字同意,其中也不乏一些员工,遇到像麦先生一样的&口头通知&。
  麦先生是一家私营网络信息公司的经理。2005年他进入时,公司才刚刚成立,他与企业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今年年中开始,公司遭遇金融危机,生意冷淡,9月老板突然口头通知他:&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你另找工作吧。&但只字未提经济补偿。麦先生十分气愤,&工作三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现在什么补偿没有,就让我空手走人&,一气之下,他到天河区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这样不规范的裁员中,更少有企业向员工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新快报记者随机采访的30多人中,除了中原地产的一位员工,其他员工都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
  变相裁员赖掉经济补偿金
  在南方人才市场的招聘会上,新快报记者采访的10多位失业白领均称自己是主动辞职,为什么明知经济形势不好,工作难找,还主动辞职呢?
  小陈在一家私营企业做展柜推销员,原本每月底薪1500元,提成3%。&但受金融风暴影响,从9月份开始业绩萎缩,原来每月有两三万元的业绩,10月却一单都没成&,恰在此时,公司要与他们重签合同,改成无底薪,提成8%,&但没有生意去哪提成?&一气之下,小陈和30多名员工一起辞职,当然也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
  新快报记者发现,多数企业和小陈的公司一样,在金融风暴的特殊时期,通过调高提成但无底薪,或降低提成、增加业绩评价标准等变相裁员的办法,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借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一些企业面临裁员,经常会劝说或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或骗取员工的辞职信,因为员工主动请辞,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欠薪等8种特殊情况,公司不必为员工辞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某互联网分类广告公司广州办事处,从10月起陆续裁员近70人,达到公司总人数的70%,&都是劝说员工自己在辞职书上签字&。他介绍说,公司会一方面告诉员工岗位低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多少钱,另一方面警告员工,如果和单位闹僵了,在行业里也没法混,不值得。&员工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就都签字了&。
  在声称主动辞职的失业白领中,对原公司多表现出&气愤&或&鄙视&,认为企业搞花样,他们也失去了与企业共度难关的打算。
  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1&中的&1&。
  企业变相裁员和裁员却不给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往往导致企业和员工产生劳动纠纷,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但没有纸质合同在手的员工,要耗费更多的精力搜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今年7月,佛山南海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倒闭,&老板跑了&,900多名员工上个月的工资都没有结清。
  &员工手里都没有劳动合同,他们讨要工资恐怕更困难&,公司原副总马先生4月辞职,曾因讨要工资将公司告到所在的南海区里水镇劳动所。
  今年初,身为副总的马先生开始意识到公司的财务出了问题,公司没有和马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他从网上查到,&只要有足够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准备辞职前他开始搜集证据,保留上个月的工资条和胸卡,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了总经理亲笔签名的入职表。&但入职表要求的是原件,一般员工都拿不到&,他认为这是他们公司员工维权面临的最无奈的问题。
  公司倒闭后,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的900多名员工集体堵住里水镇劳动所大门口追讨工资。马先生回忆在他担任公司副总的三年里,&从来没有劳动所等类似的机构来公司检查过签没签劳动合同,2007年的时候,公司的员工向劳动局举报,说没有买社保,劳动局来公司罚了两万元钱,罚完就走了,员工的社保最后也没买,事情不了了之&。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新快报记者在采访失业人员时遇到的普遍现象,2008年7月大学毕业的潘帅和3个同学分别在不同的公司,他们手里都没有劳动合同,同学小吴和小陈因为公司没有提过签合同,&我们自己怎么敢和公司提签合同的事?&而同学小李签过劳动合同,但签完就被公司收回去了,直到企业关闭她也没有拿到劳动合同做劳动仲裁的证据。潘帅在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工作,他直到辞职后才明白自己掉进了&合同陷阱&,&公司说他们是无纸化办公,刚进公司,只在内部网上填过一份合同式的表格,然后点确定,表格就关闭了,我们什么都没留下&。潘帅辞职当天,内部网上不去,那份签过的&网络劳动合同&也就无处寻觅。
  广州市开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陈苏东科长也介绍,平常对劳动合同的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并没有专人定期进行普遍的检查。
  公司关闭了,劳务派遣公司也解除合同
  有一些白领的劳动关系更为复杂,除了与公司签订合同,他们还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过劳务派遣的合同,但是,在这场金融风暴中,这种&双合同&的现象却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双保险&。当出现劳动纠纷时,有着&双合同&的李小姐和13位同事仍然觉得孤立无援。
  今年6月,李小姐应聘到某商业网广州分公司,&先和智联易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然后与某商业网签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
  金融风暴中,IT业风雨飘摇,某商业网广州分公司从7月开始裁员,50多人裁到只剩下14人,9月公司突然宣布关闭。李小姐等14人的工资从8月就没发,更没提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承诺十一之前发工资,但是并没有发,问起公司负责人他就说没有钱&。
  无奈之下,李小姐和同事想起曾和智联易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过合同,于是来到该公司的广州分公司求助,得到的答案是&无能为力,你们工资一直由某商业网发,而且现在该商业网还欠我们钱&。
  几天后,人力资源公司给李小姐发来信函,&让我每天去他们公司打卡,然后每个月给最低生活保障860元&。但因为忙着找工作,而且李小姐觉得860元太少,就没有去打卡。一周后,她再次接到该人力资源公司的信函,&您和我公司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李小姐有些心寒,&本来以为他们会帮我们讨要工资,现在他们单方面就解除了合同,连个电话都没有&。
  11月初,李小姐的十几名同事一起涌到越秀区劳动局办事大厅,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提供证据的时候,他们愣住了:&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公司的合同都在公司手里,工资条上只有姓名和工资,没有公司名称,胸卡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已经都归还给公司了,人力资源公司又不愿意帮我们作证,我们该怎么办呢&。
  劳动局建议李小姐他们去工商局找公司的注册资料,一位劳动法专家建议他们去银行找公司发工资时的转账资料,但李小姐却没有信心,&如果按照公司关闭那天算,我们已经过了两个月的仲裁期限,而且太麻烦了&。
  本该跑招聘会,却跑劳动局
  11月17日,接到辞退通知两周后,杨小姐到天河区劳动局领了一张劳动仲裁申请表,希望追讨公司少给的2个月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待通知金。交表的时候,她犹豫了,&老板对我不错,我也不想花太多精力搞,仲裁不知道多久能有结果&。
  她决定先和老板谈谈,没想到老板态度强硬,&一个月的补偿也不给了&,杨小姐觉得委屈,&现在经济形势不好,找工作困难,我本来打算拿这笔补偿金回家去过冬&,大学毕业的她决定自己查找资料,帮自己讨要合法的权益。
  11月26日,她又来到天河区劳动局办事大厅咨询,碰到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刘先生,他劝告杨小姐,&我的仲裁虽然赢了,但是86天才出判决结果,时间太长了,耗不起&。如果想劳动仲裁,就要做好长期的打算。
  12月1日,杨小姐再去天河区劳动局办事大厅,却被告知,公司已迁去东莞,想申请仲裁要到市劳动局办事大厅,跑了一天,她又犹豫了,&跑仲裁,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找工作、做兼职了&。
  &现在天河区、海珠区的劳动仲裁庭每天都排得满满的&,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陈雅华律师介绍,由于今年5月1日之后,仲裁费取消,追讨加班费人数增加,所以劳动纠纷案件出现&井喷&,金融风暴引起的劳动纠纷又接踵而至。就她感觉,&今年8月的劳动仲裁案件比2007年同期增多不止一倍,但是,各区办理劳动仲裁工作人员人数却没有增加,而且天河区、海珠区都只有一个仲裁庭&。
  代理劳动纠纷的王步林律师却认为,&98%的员工都不愿选诉讼&,他分析一个工作两年、月工资两千的员工,讨要的四千元经济补偿金,都不够律师费,而且打工者也没有精力追讨。他透露现在有的劳动仲裁案件已经排到了明年五六月份。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黎湛均 陈显玲 何姗)
二、女子怀孕后被降薪公司赔偿4.6万元
.cn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onth="04" year="年04月25日06: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女工严某怀孕后,被公司调离原岗位并降低工资。严某不服,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日前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不仅应该支付解除合同的劳动补偿金,还要支付严某的孩子满一周岁前的哺乳期工资损失,共计4.6万元。
  33岁的女子严某于2005年9月入职广州杰仕莲贸易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但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6年1月,严某被检查出怀孕了。同年7月,公司以严某怀孕不适合采购员工作为由,将严某调职为文员,月薪1500元。严某一纸诉状向越秀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产期、哺乳期及生育保险待遇等。
  仲裁委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严某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合同。
  虽然严某还没有分娩,但既然严某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也已同意,故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还要赔偿严某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应得的工资收入。也就说,公司要赔偿严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正常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12000元,此外公司还要支付严某的小孩满一周岁时止的哺乳期的工资损失。
  仲裁委最后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要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在内共计46000元。
三、中艺在线公司辞退员工被判无效
.cn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05" year="年05月19日 07:29 新京报
公司辞退员工被判无效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判决劳动关系仍存在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黄秀婷 通讯员萧萧)今年1月初,劳动合同法刚生效,一广告公司辞退了10名员工。日前,宣武法院判决辞退无效,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书显示,2003年10月,唐某等10名员工入职中艺在线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1月7日,中艺在线广告公司向唐某等10名员工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关系。
  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仲裁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中艺在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
  法院审理时,中艺在线公司称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而且已口头通知与唐某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
  宣武法院认为,中艺在线公司不能证明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唐某等人也不认可口头辞退。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四、当事人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http://www./zxzx/rdgz/t248100.htm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 一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 仲裁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仲裁委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仲裁风险提示
&&&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申请仲裁中的风险提示如下:
&&& 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 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 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 &六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2、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 七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 八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调解
&&&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第四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曾任审判员的;
&&&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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