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两家北大学生卖猪肉肉杀人

&&男子酒后被准岳母强暴 一气之下杀人埋尸
男子酒后被准岳母强暴 一气之下杀人埋尸
太子l 发表于12-04 | 0 条评论 | 标签: 暨阳,杂谈,男子,酒后,强暴,一气,之下,杀人
声称酒后被前女友的母亲吕某“强暴”,27岁男子赵雷杀死吕某并埋尸4年。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赵雷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3年年初,家住石景山某小区的单身中年女子吕某突然失踪。4年后的2007年6月,石景山一处拆迁重建工地内挖出一堆白骨,经鉴定正是神秘失踪的吕某。警方通过吕某邻居了解到,吕某遇害前已与丈夫离婚,长期和已成人的女儿小菁生活。小菁有一个男朋友,除了他之外,吕某家很少有人上门。邻居们还反映,吕某经常独自一个人喝酒,酒后便大哭大闹。 吕某的前夫在接受调查时称,他曾经找吕某谈小菁的婚事,当时刚喝过酒的吕某竟说要与小菁一块嫁人。 警方经过调查,将吕某女儿的前男友赵雷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赵雷到案后,很快招认了自己杀害吕某的犯罪行为。据其交代,2002年,赵雷与小菁发生矛盾,此后两人分手。对此难以释怀的赵雷多次找到小菁的母亲吕某,想请她帮忙说和,挽回小菁的心。2003年大年初二,心情不佳的赵雷再次来到吕某家,与独自在家的吕某一同喝起了闷酒。赵雷很快喝得不省人事。他醒来后发现,吕某在他不清醒时与他发生了性关系。赵雷恼羞成怒,与吕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吕某杀死,并将其尸体拖出家门,藏在石景山的一处拆迁重建工地。 除故意杀人罪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赵雷在将吕某杀害后,将吕某的一张储蓄卡拿走,并从中支取了5万余元的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赵雷故意杀人和盗窃的罪名成立,根据赵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一审判处赵雷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 吕某的女儿小菁向赵雷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赵雷赔偿其各项损失共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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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2时,记者驱车赶到镇区,打听元旦前发生的这起命案,镇上做生意的人大多有所耳闻。“事发地点在农贸市场,遇难的两口子都是40多岁,是卖鲜肉的,有间门面。”
导读:昨天下午2时,记者驱车赶到镇区,打听元旦前发生的这起命案,镇上做生意的人大多有所耳闻。&事发地点在农贸市场,遇难的两口子都是40多岁,是卖鲜肉的,有间门面。&
元旦前一天沛县安国镇发生命案,一对经营鲜肉店的夫妻被杀,另有一名卖菜人被刺伤。连日来,有关该案的诸多传闻在坊间被传得沸沸扬扬。记者昨日赶到事发地点,通过采访了解事件始末。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国已被当地警方控制,刑侦部门已介入调查。
现场:发生命案的鲜肉店关门
昨天下午2时,记者驱车赶到镇区,打听元旦前发生的这起命案,镇上做生意的人大多有所耳闻。&事发地点在农贸市场,遇难的两口子都是40多岁,是卖鲜肉的,有间门面。&
记者来到镇农贸市场,这对遇害夫妻生前经营的鲜肉店在市场的西部。因为元旦假期,市场人来人往,大多数门店的生意都不错,而这间鲜肉店则卷帘门紧锁。这间门面有上下两层,门外台阶上散落着一些杂物。该店两侧是经营羽绒服和农副产品的一些门店。
目击:杀了两口子,又刺卖菜的
&你们是来采访的吧?&见记者拍照,经营烧烤摊的一名男子靠了过来。在说起这对遇害的夫妻时,男子一再重复,&太可怜了&。
这名男子表示,这对夫妻在此经营门店卖肉多年,一直与人和善,事发前一日,他还见到两人并打了招呼,没想到第二天就双双遇害了。
&上个月31日上午9点多发生的事。&男子称,事发时他在自己的店内,听说有人拿刀杀人就跑出店查看,正见凶手从遇害夫妻的店内走出,手里提着刀,往农贸市场北门走。&这个市场的人基本都认识行凶的,40多岁,叫李某国,平时在市场收税、收房租。&
男子表示,他看到李某国走到市场北门附近时,又挥刀刺向另一名卖菜的女子,之后步行离开。
事发前一日受害夫妻跟他人有争吵
烧烤摊男子说:&据说事发时鲜肉店女老板呼救了,有人还跑了进去。&
记者了解到,烧烤摊男子所指事发时进入鲜肉店的人是一家经营羽绒服店的女老板。她的店面就在遇害夫妻门店的南隔壁,两店紧邻。
记者来到这间门店,该女子正在加工服装。说起这起命案,她说:&这两口子平时有说有笑的,在我的印象中人都不错,不知道为什么遭此不幸。&女子表示,受害人事发前一天跟他人有过比较激烈的口角,之后被邻居和其他业主拉开。不知第二天的冲突,是否与前一日的口角有关。
记者曾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帖称:12月30日,下午喝多了酒的歹徒在受害人商铺门口谩骂,未曾想到会遭到受害人(女)激烈的言语反抗并推搡,最终被旁邻的商户拉开。醉酒后的歹徒没有占到便宜后,于次日早上携带刀具光明正大地在农贸市场内的猪肉摊进行打磨凶器。面对他人的疑问,歹徒毫无隐瞒地说:&去杀两个人。&歹徒随即冲进受害人的店铺,当时只有女店主在店里,他上去就用刀捅了数刀,重伤的女店主直接倒在血泊中。男店主闻声从楼上下来被歹徒堵在楼梯口连捅六七刀,直接造成受害人(男)死亡。作案后的歹徒临走时又将曾经与其有个小过节的菜贩(女)捅了一刀,当时是一死一重伤一轻伤,重伤的女店主在沛县人民医院手术室下午三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还有网贴说:&杀人者系东北人氏,入赘于沛县安国镇。&
对于网帖描述,羽绒服店老板表示,除了不确定磨刀的细节外,其它描述基本没有出入。&当时我听到女店主的呼救声,就赶快跑进她的店,到处都是血,她说凶手已经往二楼去了,我赶忙跑出门面喊救命,后来凶手拎刀走了出去,又刺了一个人。&
伤者:连刺三刀躲过两刀,刀刀要命
嫌疑人李某国行凶后又刺向的对象是农贸市场北门附近卖菜的马女士,现在正住在该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幸运的是,凶手连续刺来的三刀,她躲过了致命的两刀。
马女士的菜摊依旧营业,她的三女儿和小儿子在为她打理。在其三女儿的指引下,记者在镇卫生院见到了马女士,她躺在一个单独的病房里正接受治疗。因为右胯被刺一刀,至今不能翻身。
&当时我听说肉店出事了,但怎么也没想到李某国会再来刺我。&马女士说,事发时她正在卖菜,她看到李某国往市场北门走,却不知对方何时绕到了自己的身后,对着自己的右胯就狠狠地刺了一刀。
马女士回忆,她在剧痛中转过身,听到李某国嘴里大声地喊着,&反正杀一个也是杀,杀两个也是杀。&她看到对方杀红了眼,拔出尖刀又朝其腹部猛刺,她本能的转身,躲过了这致命的一刀,但对方没有住手,又拿刀朝其头部砍来,每一刀都在要命,&我老头赶忙冲过来推了他一把,那一刀才顺着我的头皮划了过去。这时候围过来很多邻居,他才停了手,出农贸市场自己走了。&
自己为何会被刺,马女士想来想去,怀疑是3年前和对方结下的梁子。&当时因为一点费用的问题,我们有过争吵,从那次之后我们就没再说过话。&
镇卫生院医生表示,马女士伤情还有待观察。&她这个年龄,伤口恢复比较慢,不确定什么时候能恢复出院。&
镇政府:安抚遇害者家属情绪
昨天下午,镇政府一位值班负责人表示,农贸市场发生的这起命案已在当日告破,目前该镇相关人员正在积极协调并安抚遇害者家属情绪。
该负责人拨打了安国派出所领导电话,了解到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已接手该案进一步调查。并表示,相关案情已通过沛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对外公布。
沛县公安:
当日将欲外逃嫌疑人抓获归案
记者昨日在沛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沛县&发现,该微博在1月1日晚10时许发布一则文章&&《沛县发破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内容为:日上午9时许,沛县安国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国(男,45岁,安国镇安国村人)因琐事持刀将安国镇市场一冷鲜肉店店主居某、李某捅伤后逃跑。受害人居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市县两级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抓捕工作,于当日上午11时许将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国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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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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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两个卖肉的农民因一句话惹出一桩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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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原作者: 李京洋|来自: 南阳日报
摘要: 一个屠夫在做生意时,因为呛了同行一句话便遭到殴打,他一时冲动竟拿割肉刀砍人,一刀下去对方血流不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个屠夫在做生意时,因为呛了同行一句话便遭到殴打,他一时冲动竟拿割肉刀砍人,一刀下去对方血流不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凶手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近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杜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情回放    话中带刺莫名挨打竟操刀杀人    杜某、肖某均系方城县农民,两人在农闲时均靠杀猪卖肉养家糊口。2010年4月22日早上,杜某骑摩托车带着30多公斤猪肉前往齐庄售卖。杜某刚卖不久,同行肖某也骑着摩托车在其附近卖肉。杜某卖了一会儿猪肉,准备收拾收拾到别处卖。肖某看见杜某准备离开,就径直走到杜某跟前问杜某卖的猪肉多少钱,杜某随口呛了肖某一句,并没有告诉肖某价格。肖某十分生气,抬手就扇了杜某一耳光,并开始捶打杜某。杜某顺手就把挂在摩托车上的一把单刃木柄割肉刀拿出来,朝着肖某的右大腿就是一刀,肖某受伤后,走到自己的摩托车跟前,也准备拿把砍刀报仇,但没走几步就倒在地上了。杜某看见肖某倒在地上,流了好多血,已经晕倒过去,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趁乱逃走。当天下午杜某在尤宽庄一空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医鉴定:肖某因右股动、静脉断裂致大出血死亡。    在法院庭审中,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中指控其持刀伤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杜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故意伤人并不属实,我不是故意扎他的,是被他打急了才用刀挡了一下,只是防卫过当。    法官说法    防卫过当属于故意伤害    据市中院法官赵晖介绍,杜某关于“是自己被打急了才用刀挡了一下”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均印证是杜某扎的被害人,且被害人伤口的深度、宽度、齐整度不符合挡伤的特征,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杜某系正当防卫且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杜某只是在被打几耳光和几拳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摆脱,但却持锋利的尖刀扎被害人腿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杜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肖某先打杜某,挑起了事端,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杜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故对杜某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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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忠海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济刑终字第240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刑事罪刑情节】 ,,,,,,,,,,,,,,,,
【终审结果】
【判决结果】
 附带民事赔偿:
【全文】【】 &&&&
臧忠海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济刑终字第240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忠海,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亥,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金乡县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忠海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臧忠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亥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晚9时许,被告人臧忠海与被害人宋某亥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被告人臧忠海到其父亲臧某甲家拿了一把砍刀将被害人宋某亥右手、右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亥之损伤属于重伤。
  另查明,被害人宋某亥受伤后,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36324.10元,复印费、照相费等356元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对外会诊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宋某亥后续治疗费用约需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臧忠海之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宋某亥12000元。被害人宋某亥之伤情经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告人臧忠海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符合法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金乡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臧忠海的归案情况。
  (3)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材料费、交通费单据、鉴定费发票、宋某亥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复印件、赔偿费用清单,证实被害人宋某亥住院时间及所花医疗费用、交通费、复印费、伤情鉴定费情况。
  (4)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外会诊意见书,证实宋某亥需行第5掌骨骨折植骨、钢板内固定术、骨折愈合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行右手掌屈、伸指肌腱粘连松解术,治疗费用约需五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臧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晚上9时许,其听到儿子臧忠海在外面喊“五子打我啦”,其追到宋成功家门口的十字路口处,看到宋某甲抱着臧忠海在争吵,宋某亥用双手朝其头部、右肩部打了二十拳左右,当时还有宋某乙、臧某乙、臧某丙、宋某丙在现场。另外证实其家和宋某亥家没有什么矛盾,两家一个胡同,家里盖房子把胡同堵上了。
  (2)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半左右,其和宋刘国、宋新芹走到其家南边的十字路口处时看到臧忠海右手拿着一把刀,其哥宋某亥在旁边站着,臧某丙过去把臧忠海手里的刀夺了过去,其看到宋某亥右手和右后肩膀处都破了,宋某亥还喊着他的手被臧忠海砍掉了。
  (3)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半左右,其和宋刘国、宋继军在宋成功家门口十字路口处看见臧忠海、臧某甲和宋某亥相互厮打在一起,把几人拉开后,其听到宋某亥说他的手掉了,看到宋某亥的右手全是血,臧忠海手里拿着一把刀。
  (4)证人宋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左右,其和宋继军、宋新芹在宋祥友家门口的十字路口处看见臧忠海用右手拿着一把刀朝宋某亥砍了一刀,宋某亥用右胳膊挡了一下,其听见咔嚓一声,宋某亥转身又和臧某甲厮打起来,同时臧忠海拿着刀又朝宋某亥的背部砍了两刀,后被宋某甲拦住了。其看到宋某亥手上全是血,就拔打了120。臧忠海用的刀是卖猪肉剔骨用的刀,铁把的。
  (5)证人臧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半左右,臧忠海给其打电话说宋某亥喊人打他,其到宋某戊家门口的十字路口南边,看到宋某甲正拉着臧忠海,臧忠海手里拿着一把刀,右脸肿了,额头上有血,还喊着宋某亥朝他头上打了四五十拳。其把刀夺过来扔在路边让臧忠海和臧某甲回家了,因为看到宋某亥的右手全是血,其打了120,然后回家拿了钱跟着去医院了。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宋某亥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因臧某甲家盖房子把建筑用料和吊车放在胡同里堵住路的事情,其和臧忠海发生争吵,其用手朝臧忠海胸前推了一把,臧忠海打了其左眼一拳,两人厮打在一起。后臧忠海回家把其父臧某甲叫出来,在宋某戊家北面的胡同口臧忠海右手拿着一个东西朝其头部劈,其用右手一挡,之后发现自己右手手指被砍掉,紧接着臧忠海又一刀砍在其右肩膀后面,砍完之后向南走了。当时宋某己、宋某丁、宋某丙、宋某庚在现场拉架。案发后其住院期间,臧忠海的家人向其支付了12000元医疗费。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臧忠海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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