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规定可以不通过储户就冻结个人财产吗

手机咨询更方便[转载]从一起财产保全异议,看查封冻结存款与查封冻结账户的区别
从一起财产保全异议,看查封冻结存款与查封冻结账户的区别
[编者注]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裁定,一般可涉及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执行程序过程中,当保全财产的标的物涉及银行账户上资金时,实际上就存在着执行程序中的现实交付目的和诉讼保全程序中的未来预期保全目的区别;对应的区别意义在于现实交付目的即直接对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所有权,基于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实体;而诉讼保全的预期保全目的类似于对财产占有控制(处分)权利的限制,它无权改变所有权(物权)的权属状态,仅对财产的物理形态和价值予以封存,限制其变价和流转。从最后一点区别意义上来讲,法院对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查封和冻结,现实操作方面又有两个区别:一是要区别账户的功能,如一般储蓄账户和企业基本账户的区别,一般储蓄账户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而企业基本账户具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结算支付帐号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对其基本账户的查封和冻结,将会导致企业现实财务运转停滞,其效果不仅仅是财产价值未来被保全,而是企业财产和财务运营受到现实的损害,这已经完全超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预期目的和正当性范围;二是要区分账户上“存款”的现实性和非现实性,仅当账户上的资金现实存在时,保全裁定的财产范围和数额才是明确的对于该部分财产的限制,而账户上没有裁定所查封和冻结的“存款”数额存在时,裁定查封冻结的财产标的就不是特定数额的资金(存款)而是账户本身,如该账户系企业基本账户时,该查封冻结措施已超出对于财产的强制措施范围,而明显已构成对企业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限制,这在行政法上属于能力罚,在民事诉讼中则非法限制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引一起财产保全异议案例加以印证
——列子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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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璀信公司)违反贷款承诺,将贷款采取同户名划转,被工商银行静安支行视为贷款提前到期,银行起诉申请冻结了璀信公司银行账户3天。璀信公司认为银行系保全不当导致收款延期、无法支付电费致使工厂停电损失巨大,起诉因银行的不当保全,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1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作出判决,对璀信公司之诉不予支持。&&&&日,璀信公司向该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资金使用绝不采用同户名划转方式。12天后,双方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截止同年8月25日,该银行以璀信公司违反承诺书,进行了同户名划转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提请财产保全。26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璀信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相应价值财产。28日,银行以双方达成初步口头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当天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解除了对璀信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协议财产的冻结或查封。&&&&2009年8月下旬,璀信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前因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冻结了公司账户,导致客户无法向公司正常付款,造成公司收款延期,时至今日有些款项无法收回。为追讨欠款、挽回业务支出人力费、交通费、餐饮费等共计花费11.0460万元。此外,因账户冻结。公司无法正常支付电费,致使工厂停电造成损失10万元,并遭电力公司罚款129元,遂提出总计赔偿21.0589万元。&&&&法庭上银行辩称,首先、按照日璀信公司在贷款发放时出具的承诺函,确认上述贷款不得采取同户名划转的方式,否则银行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后璀信公司违反了这一承诺;其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的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银行有权对璀信公司违反合同贷款用途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璀信公司将贷款资金,以本票形式背书转让给了案外人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但该建筑装潢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据此璀信公司构成违约。针对璀信公司违约行为,银行诉讼和财产保全行为并无不妥。银行还声称,璀信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实行“只进不出”,即不影响资金的进入,而且账户查封仅为3天,不影响该公司支付电费,也不会因此导致停电。&&&&法院认为,璀信公司与该银行的前案,该银行起诉涉及的财产保全开始于日,实际于3天后即被法院解冻。而璀信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此3天时间内的财产保全,与该公司无法支付电费以致遭受罚款、工厂停电的事实有因果关系。此外,因财产保全而冻结的账户,采取的仅仅是“只进不出”方式,并不会造成璀信公司收款延期,法院认定璀信公司起诉要求曾保全的银行赔偿,缺乏依据遂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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