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两千万能判缓刑是否开除党籍吗?

挪用资金七万块赃款退还,有可能判缓刑吗?_百度知道
挪用资金七万块赃款退还,有可能判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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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退赃可以缓刑
判缓刑的可能性不大
还是要判的,只不过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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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丹江口一村报账员挪用资金69万 被判刑3年缓刑5年
借钱给侄女买房,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时间: 09:40&&&&&&来源:十堰晚报&&&&&&
张某,曾任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马湾村报账员。其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集体资金69万元转出挪用。其中主要用来帮侄女在外地购房和自己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事发后,经司法机关两次审理,张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秦楚网讯(晚报)记者 何利 报道:
挪用30万买理财产品一年获利2000多元
从2007年起,张某开始担任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马湾村报账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事业单位把从银行取到的现金支出后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人员),主要工作是协助当地政府为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同时对村民有争议的补偿款进行暂时保管。
一开始,农民出身的张某一直都兢兢业业,相关账目也做得清清楚楚。不过从2009年11月份开始,张某开始动了歪心思。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接触到某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对方的宣传,让张某看到一个全新的赚钱门道。
由于自己并没有多少钱可用来投资个人理财产品,张某很快想到他管理的村集体资金。原来,2007年9月,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开始实行集中核算。经马湾村相关负责人同意,身为报账员的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到银行办理一个账户,供该村集中报账使用。而马湾村从三官殿财政所借备用资金共计7400多万元转存在该账户中,准备用于该村集体日常开支和农户征地补偿款的发放。
想到这一点后,张某很快从该账户中支取30万元,然后转存到自己在另外一家银行的个人账户,并用来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使用。截至2012年8月案发,张某挪用资金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共获利2137元。
两次挪用资金供侄女购房
张某挪用资金的行径暴露后,警方对其挪用手法、时间、金额及资金去向都作了详细的调查。结果发现,在2009年至2012年间,张某共计3次从自己掌管的账户中取款3次。除了用来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外,张某将挪用的大部分资金都借给自己的侄女,用来帮她在武汉购买房产。
2009年11月,张某接到侄女张某某从武汉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张某某声称要在武汉购房,还差30万元,希望张某能帮忙。
侄女张嘴问自己借钱,张某爽快答应了。几天后,他从自己掌管的村集体备用资金账户中取款28万元,然后加上自己另筹的2万元,将其存入自己的另外一个账户,以汇款的方式将这30万元汇给张某某。
日,张某某用此款在武汉市古田四路购得一处建筑面积为20.34平方米的商业服务性用房。10天后,张某某又以汇款的方式偿还24万元借款给张某。这笔钱,按照张某的要求直接汇进他掌管的村集体备用资金账户。
这一过程,法院认定张某挪用资金4万元(24万元使用期限未超过3个月,不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
以同样的手法,张某又于2012年1月,再次将35万元借给侄女张某某,供其在武汉市东湖关山大道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136.05平方米的商业服务性用房。同年9月,张某某以汇款方式还款35万元给张某。该过程经法院认定,张某挪用资金35万元。
累计挪用资金69万
获刑3年,缓刑5年
2013年年底,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挪用资金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累计挪用资金6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判处张某挪用资金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所获收益2137元上缴国库。
不过宣判后,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理由是张某挪用资金罪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其量刑畸轻。同时丹江口市检察院认为,应对张某处以&五年以上&的量刑。对此,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出与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基本相同的抗诉意见,同样认为张某案量刑畸轻。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挪用资金案进行二次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用于个人盈利的30万元本金已经偿还并用于发放该村农户的征地补偿款,个人所获收益也已退赔,案发时被其挪用的款项中有2万元尚未归还,但在案发后侦查机关所扣押的其个人资金足以弥补,故张某的行为没有给村集体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编辑:沈进虎&&新闻报料:82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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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情况:
举报法人代表挪用资金430万元,已立案,举报人没有账簿(因法人代表潜逃并隐匿账簿),法制处不批刑拘,理由:没有账簿,无法审计,这430万元存在属于借款、过账款的可能。案子继续搁置,有被“溜鱼”的趋势。
挪用资金罪中的“本单位资金”。司法解释: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以下疑问:
借款(债务)是否算“本单位资金”?有借款协议,约定有利息,已进入我公司账户,举例如下:
张三(假设存在)借款500万给我公司,进账后,法人代表拿这500万去炒股了。
过账款已经进入我公司账户,是否算“本单位资金”?举例如下:
李四(假设存在)自己没有账户,用我公司的账户接收了一笔500万款,所有权是属于李四的,进账后,法人代表拿这500万去炒股了。
炒股后的最终去向:炒股亏损只剩下400万,清仓后,法人代表自己取走现金100万,另300万转账给了王五(非张三、李四)。
疑问1: 以上“借款”、“过账款”进入我公司账户后,是否属于我公司“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属于本单位资金??
疑问2: 以上用“借款”、“过账款”,去炒股,是否挪用资金罪??
疑问3: 是不是还必须有审计,才能认定挪用资金??(举报人是没有账簿的!)
我的基本概念一直是:
(1) 只要是进入我公司账户的,就属于“本单位资金”。因为我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了。
(2) 如果上面(1)成立,那么将“借款”、“过账款”去炒股,肯定也是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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