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候公渡镇前进村委会滩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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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产三协电子(韶关)有限公司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亚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电产三协电子(韶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今井荣治,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茂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乳源人社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局长。
诉讼代理人:曹国华,&乳源人社局&监察股股长。
诉讼代理人:甘伟强,&乳源人社局&社保股股长。
原审第三人:林亚有,男,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自述居住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因其与&乳源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韶乳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进行了法庭询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林亚有与杨君秀于日经登记结婚。
日,乳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12)第A&00010号《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道路交通事故时间:日12时00分&&天气:雨&&道路交通事故地点:G323线399KM+150M&&当事方基本情况:1、杨君秀,女,汉族,38岁,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水电局家属区A栋405号,身份证号&&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车架号&&车主:杨君秀。2、文国平,男,汉族,40岁,住址:湖南省临武县同益乡石桥村委会一组,身份证号&&.驾驶湘L97001大型普通客车,车主:郴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3车队,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市辖区同心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日12时00分,杨君秀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从乳源县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23县339KM+150M路口左转弯进往候公渡方向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由文国平驾驶的湘L97001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君秀当场死亡,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杨君秀驾驶无号牌电动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车行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是造成事故的同等过错。文国平驾驶湘L97001大型普通客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是造成事故的同等过错。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日,经乳源交警大队集体讨论,对该事故作出如下认定:1、无号牌电动车驾驶员杨君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湘L97001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文国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乳城镇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我辖区鹰峰东路水电局家属区A栋405号居民杨君秀(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与罗雯(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系母女关系。&
日,林亚有以职工家属的名义,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以&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为工作单位,向&乳源人社局&申请杨君秀死亡为工伤。日,&乳源人社局&作出编号:乳人社工伤受字(2012)1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内容为:&林亚有:你于日提交杨君秀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日,&乳源人社局&调查朱国平制作了《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内容包括:&问:你叫什么名?何时入职何单位任何职务?答:我叫朱国平,于1998年8月入职日本电产三协电子(韶关)有限公司工作,任总务系长&&问:你公司之前是否有一位名叫杨君秀的员工?她在什么工作岗位?何时入职你公司的答:是有一位名叫杨君秀的员工,之前在制造1部,具体做什么工作和何时入职我就不清楚。问:据杨君秀丈夫林亚有向我局反映,其妻于日中午12:00下班后驾驶无牌号电动车从乳源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至G323线399KM+150M路中左转弯进往候公渡方向时,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杨君秀当场死亡,你是否知道这件事?你是否在现场?把经过说。答:我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这件事。当时我不在现场,是我厂当班保安队长陈宁源打电话告诉我,之后,我马上赶到了事故现场,我到达现场时,处理事故的交警已经到现场了,还有120救护车和医生也到了现场,其家属也到了现场。之后,医生检查杨君秀已死亡后,120救护车就离开了,没有将杨君秀送往医院。最后看到有交警处理我也回公司了,经过就是这样。&
日,&乳源人社局&调查陈宁源制作了《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内容包括:&问:你叫什么名?何时入职何单位任何职务?答:我叫陈宁源,于1996年11月入职日本电产三协电子(韶关)有限公司工作,任保安队长&&问:你公司之前是否有一位名叫杨君秀的员工,你是否认识她?她在什么工作岗位?何时入职你公司的?答:我不认识,是在她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检到她的厂牌才知道她叫杨君秀,是在1G(制造1部)工作的。具体做什么工作和何时入职我就不清楚。问:据杨君秀丈夫林亚有向我局反映,其妻于日中午12:00下班后驾驶无牌号电动车从乳源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至G323线399KM+150M路中左转弯进往候公渡方向时,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杨君秀当场死亡,你是否知道这件事?你是否在现场?你是否报告了公司领导?把经过说说。答:我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这件事,是我第一个到现场的,我捡到了她的厂牌,发现她已没有了呼吸,应该当场是死亡。当时还下着小雨,我还撑雨伞为杨君秀尸体档雨。接着我打电话告诉了公司总务系长朱国平和其他公司领导。过了十分钟左右,处理事故的交警和还有120救护车和医生也到了现场,之后公司领导到了现场,并问我报了警没有,我说报了。最后其家属也到了现场。经医生检查杨君秀已死亡后,120救护车就离开了,没有将杨君秀送往医院。交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殡仪馆的车就把杨君秀的尸体拉走了。我也回公司上班了,经过就是这样。问:杨君秀在日中午12:00驾驶电动车从乳源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是否是下班时间?她上什么班,是几点上班几点下班?下班是否在你们保安室门口打卡子?答:杨君秀日中午12:00驾驶电动车从乳源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是属于下班时间。她是上早班的。上班时间是这样的:早上8:00上班至中午12:00下班,中间有45分钟休息,12:45分上班至晚上19:45下班。员工上下班都不用在保安室打卡,公司有专门的打卡通道。问:你怎么知道杨君秀12:00驾驶号电动车从乳源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是属于下班时间?答:因为在她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检到她的厂牌,知道她是1G(制造1部)的员工,公司规定凡是1G(制造1部)的员工和公司办公室人员中午都是12:00准时下班的。&
日,&乳源人社局&作出编号: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为:&申请人:林亚有&&职工姓名:杨君秀&&用人单位:日本电产三协电子(韶关)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制造1部&&事故时间:日&&事故地点:乳源县G323线399KM+150M路段&&诊断时间: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日受理林亚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林亚有(身份证号码&&)为死者杨君秀的丈夫。杨君秀,于2010年5月入职日本电产三协电子(韶关)有限公司。日12:00下班后驾驶无牌号电动车从乳源县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23线399KM+150M路口左转弯进往候公渡方向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君秀当场死亡。杨君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乳府复决(20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乳源人社局&日作出的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在该复议决定书中,罗列了&林亚有&为&本县乳城镇前进村委会林屋村民&。
日,&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撤销&乳源人社局&作出的乳人社工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责令&乳源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所发注册号17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日本电产三协电子(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乳源经济开发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至二0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成立日期: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后于日作出(2013)韶乳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认为:林亚有的妻子杨君秀于日12时00分下班后,驾驶无牌号电动车从&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至G323线399KM+150M路口左转弯进往候公渡方向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君秀当场死亡。杨君秀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有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因此,&乳源人社局&于日作出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林亚有的妻子杨君秀的死亡为工伤死亡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三协电子有限公司&请求:一、撤销&乳源人社局&作出的乳人社工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判令&乳源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乳源人社局&日作出的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宣判后,&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杨君秀因交通事故身亡,要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二是事故发生于上下班途中。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杨君秀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的事实,也认可交警部门关于杨君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责任划分结果,可以说满足了上述第一个条件。但是,我公司认为其并不满足&交通事故发生于上下班途中&的第二个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理由:一、&乳源人社局&认定事故发生于杨君秀下班后的特定时间点,依据不足。交通事故发生于日12日00分,当时我公司制造1部员工杨君秀是上早班的,中午12:00时准时下班,中间休息45分钟。如果杨君秀当天是准时下班的,那么12时00分其本人只能还在厂里,不可能已经骑着电动车在单位外面的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所以,&乳源人社局&在没有调取杨君秀当天的考勤打卡记录的情况下,便认定事故发生在杨君秀下班后的特定时间点,缺乏证据支持。二、&乳源人社局&认定事故发生于杨君秀下班途中的特定路段,依据不足。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乳府复决(20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认定&杨君秀居住地为乳城镇前进村委会林屋村&。按照&乳源人社局&及林亚有的说法,杨君秀当天下班回家是赶往家里给小孩喂奶。原审法院开庭时庭审查明,从我公司赶往乳源镇前进村委会林屋村单程路一般都要二十分钟。而杨君秀中午休息仅有45分钟,中间要往返赶路,要喂奶,要吃饭。因此,按照常理,杨君秀在中午休息时间回家是不现实的。而且,在原审庭审时,当我公司提出该疑问时,林亚有和&乳源人社局&又辩称事发时&杨君秀是在本县乳城镇鲜明村民委员会张屋村租房居住。&可见,&乳源人社局&连杨君秀究竟住在什么地方都没搞清楚,便认定事故发生于杨君秀上下班的合理路段缺乏说服力。所以,原判第6页认定&杨君秀在本县乳城镇鲜明村民委员会张屋村居住。&缺乏证据支持,且与&乳源人社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认定相矛盾。根据依法行政的行政法治原则,&乳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调查清楚杨君秀的考勤打卡情况以确定事发当天其下班的确切时间点,应调查清楚杨君秀的具体居住地址及回家情况以排除其擅离岗位不幸遭致交通事故等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在缺乏证据予以清晰说明以上事实的情况下,&乳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是错误的,原判维持&乳源人社局&作出的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错误。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依法改判,撤销&乳源人社局&作出的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乳源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乳源人社局&答辩称:一、&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以死者杨君秀遭遇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时间为由认为不能认定工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我局认定工伤合法。根据我局工作人员对&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的中层管理干部和值班保安的调查,死者杨君秀在1G(制造1部)工作。日中午12时下班后驾驶无牌号电动车从乳源县三协电子厂往乳城镇候公渡方向行驶,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乳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死者杨君秀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死者杨君秀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情形之一。因此,我局对死者杨君秀的丈夫林亚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审核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日和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和原审法院分别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均维持了我局于日作出的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我局于日作出的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林亚有答辩称:一、&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我妻子杨君秀在日在&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是铁的事实,我小孩才5个多月大,还在吃奶,每天中午要回家喂奶是&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单位按有关规定允许的,且一直那么做的,我妻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就发生在厂门口横过马路的地方,属于在合理时间在往返于工作与住所的合理路线上,无论是我家庭住址,还是在现居住的乳城镇鲜明村委,因为是往乳源镇方向行驶,不是往韶关方向行驶,属于法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事实是清楚的。&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在日我妻子在厂里上班,现上诉又称劳动部门未调取考勤打卡记录,不讲法律规定。对于一个5个月大的小孩,每天喂奶的母亲在喂奶时间到厂门口,就是回家喂奶,有厂门口保安的证明。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伤亡不属于工伤的,则未完成举证义务,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主张不能成立。现&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反过来指责劳动部门举证不力,没有道理。二、原审法院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正确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本案,维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乳源人社局&于日作出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明确了职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受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离开用人单位不是上下班途中,亦与工作没有关系,则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范围。如&本院查明&一节所列,本案&乳源人社局&认定已故职工杨君秀于日中午12时在&三协电子有限公司&附近发生交通故事属于工伤,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未查清杨君秀事发时住所地,认定事实不清。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征询意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认为职工受伤是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限期举证,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和抗辩权。本案&乳源人社局&未向&三协电子有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程序有瑕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人社厅函(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第一条意见:&该条规定[注:指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明确了职工上下班的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因此,要判断杨君秀上下班路线是否属于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乳源人社局&应当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前,勘察现场并绘制杨君秀上下班的线路图,明确杨君秀从用人单位到住址的线路,以确凿证据说明杨君秀是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工伤。本案&乳源人社局&没有勘察现场和做必要的调查,便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即在杨君秀住地不明确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君秀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既属认定事实不清,也是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行为。
综上所述,&乳源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应当撤销重作;&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上诉部分有理,应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亦应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韶乳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乳源人社局&于日作出乳人社工伤认字(20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限&乳源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乳源人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李应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羿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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