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归女儿,女儿现在未成年,王茜华的前夫和女儿可以收回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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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写明房子归儿子所有,儿子成年后,前夫不肯归还。如将房子卖掉,儿子可得多少
提问者:| 浏览次数:28次 |问题来自:太原
十四年前我与前夫离婚,并通过法院调解签定离婚协议,协议中写明了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处半产权的房子双方自愿赠送给儿子。,由前夫做为他的监护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不久之后前夫再婚,并再育有一子,十四前后,儿子早已成年,本地房管局要把半产权办为全产权,前夫夫妻偷偷把房子改为他们两人的名字。但房产证还未发下来。现在儿子想要结婚,我要求前夫把房主变更为儿子,但前夫不认。该怎么样办。如果将房子卖掉,我儿子可分得多少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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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父亲离婚承诺房产归女儿后又卖掉 女儿追讨(图)
“爸爸,求你把房子还给我”
  四川新闻网达州5月17日讯(靳廷江)11岁那年,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她随父亲生活。当时父母协议约定,家里的住房不再进行分割,而归她所有。没想到,在她13岁的时候,父亲将这套房子卖了。如今16岁的她选择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也开始向父亲追讨那间在她看来本应属于她的房产。
  “女儿要向他父亲讨个公道”
  近一个月以来,家住宣汉南坝镇的唐女士多次给记者打来电话,希望记者为她的女儿“声张正义,向她爸爸讨个公道。”
  记者在电话中了解到,这位已经再婚的女士和现居开江县的前夫育有一女,女儿本来判给父亲抚养,但如今已经回到母亲身边。女儿现在的主要诉求,是要向父亲追讨“本应属于她的房产,以及父亲理应承担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费用。”
  5月15日,记者一行驱车前往宣汉县南坝镇,见到了唐女士和她的女儿吴霞。
  “这是我自己的决定”
  通过媒体声讨自己的生父,甚至还要诉诸法庭,这是一个16岁女孩自己的决定吗?
  趁唐女士上洗手间的机会,记者再三向吴霞核实,邀请记者前来采访是否是她本人的意思?
  吴霞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以前我总是替爸爸着想,就算妈妈把他告上法庭,我都央求她不要把爸爸的工作弄脱,因为他将来还要生活。但是他最近一个做法,让我觉得他太自私了,一点也不为我考虑,所以就下决心这么做。”
  吴霞所说的她父亲最近的一个做法,是父亲拒绝把她的户口从开江县转到南坝。“如果转到南坝,我高考就能享受到优惠政策。但是爸爸担心我转过来就彻底离开了他,所以不同意。他咋能这么自私呢?”提起父亲的“自私”,吴霞显得非常郁闷。
  母亲因不堪忍受家暴而离婚
  “爸爸对妈妈太狠了,经常打妈妈。”吴霞说,父母之所以离婚,是因为教师父亲有暴力倾向。
  对此,唐女士表示“往事不堪回首。”在母女俩的记忆深处,吴霞的父亲吴老师是一个“在外面很懦弱,在家里很强势”的男人。“只要他在外面受气了,回到家就要打人。”
  “和他结婚的那些年,我真是受够了,被他打怕了。”唐女士告诉记者,“他不仅仅打我,连女儿也打,出手很重。”
  “我们离婚,也是因为他打人。”唐女士回忆说,日,吴老师和学校的同事闹了矛盾,回到家里就要找吴霞出气,理由是吴霞没有按时回家。唐女士护女心切,说了一句:“你今晚敢打人,我就要报警。”
  当时的场景,吴霞“永远都忘不了”。
  “爸爸一脚踹在妈妈肚子上,妈妈当时就瘫了下去。”
  唐女士说:“那一瞬间,我感到自己已经濒临死亡。”
  次日,唐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离婚。“我怕自己真的会死在他手里,所以下定决心要离婚。”
  离婚协议房产归女儿所有
  唐女士说,吴霞的爸爸最初并不同意离婚,但后来同意协议离婚。
  在他们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记者看到第五条就是关于财产的分配:所有财产(包括住房一套)归婚生女所有,如男方再婚则无权居住在住房内。
  吴霞说,这个协议的本质就是“让妈妈净身出户,一分钱也没带走。”
  “也正是这个原因,我当时考虑到妈妈离开家之后一无所有,连住的地方也没有,怎么来养我呢?所以我才同意跟爸爸生活。”
  2008年5月,唐女士和前夫正式离婚。吴霞随父亲生活。
  “爸爸私下把我的房子卖了”
  吴霞说,在她读初三那年,父亲私下把那套属于她的房产以14.6万元的价格卖了。
  “爸爸就拿了一个东西叫我签字,我也不晓得是啥子,也不敢问他,就签了。结果他才是把我的房子拿去卖了。”吴霞告诉记者,“爸爸后来在法庭上说把那房子卖了是去修了老家的房子,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他是把钱放贷给了另外一个叔叔,我还跟那个叔叔一起吃过饭的。”
  怕挨打回到母亲身边居住
  2012年8月底,吴霞回到了母亲身边。
  之所以做出这个选择,吴霞说是因为父亲威胁要打她。“那天我在同学家里耍,爸爸打电话命令我立即回去,我说在同学家,他就说要叫一车人来同学家里闹事,吓得我更不敢回家了。”当天晚上,吴霞给母亲打了电话:“妈妈你来接我吧,我要跟你一起住。”
  第二天,吴霞去了宣汉南坝。此前,唐女士和宣汉南坝的孙先生相识、相爱了。而这时,唐女士和孙先生都还在武汉做服装生意。
  接到吴霞的电话后,唐女士和孙先生第二天就回到了南坝镇,并将吴霞转入了南坝中学读书。当年底,唐女士和孙先生领证结婚。
  女儿向父亲追讨房产
  唐女士说,为了照顾吴霞,孙先生和她毅然放弃了武汉的生意,回到南坝。
  由于吴霞体质差,唐女士夫妇花了几万元给她买保健品。“在南中读书半年来,我花了妈妈和孙叔叔四、五万元,而爸爸连一个问候的电话也没给我打,还是今年才又和我联系了一下。”吴霞表示,自己对生父很失望,要求不再和爸爸同住生活,并向爸爸追讨那套属于自己的房产。
  2012年9月,唐女士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吴霞的抚养关系。当年11月30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举证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具有抚养能力,也无证据证实被告无抚养能力或有虐待女儿的行为及对女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其举证不力,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其以为女儿健康成长及女儿要求随原告一起生活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定变更抚养关系要件,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曾出庭作证的吴霞深感不满,认为法院没有尊重她的意见,唐女士也表示已经上诉。
  父亲:不希望女儿长大以后后悔
  对于唐女士和吴霞母女所说的一切,吴霞的父亲吴老师又是怎么看的呢?5月15日下午,记者一行赶赴开江县某中学,见到了在此任教的吴老师。
  听记者说明来意,吴老师几欲掉泪。“这肯定不是我女儿的意思,是她妈妈叫她那样做的,我不明白我前妻为什么要这样逼我。”
  吴老师说,自己现在已经有了女友,但是“肯定没有以前那个家那种幸福的感觉。”“家里是打过架,但是哪个家没有一定的矛盾呢?只不过处理的方式不一样罢了。”
  吴老师说,自己是教育工作者,对女儿的要求比较严格,但是为人父者怎么会对女儿不好呢?“在我们原先那个家,我是唱红脸的,她妈妈是唱白脸的,这叫严父慈母。”
  谈起对女儿的付出,吴老师说,他用心良苦,希望女儿长大后能成材。“我要求她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比如爱劳动、叠被子,她妈妈就不会要求。”
  就包括吴霞离开爸爸回到妈妈身边的那个“导火绳”,吴老师也说自己有苦衷。“女儿晚上9点钟还不回来,我肯定着急,她说在同学家,我让她叫同学的父母接个电话,她也不肯。我虽然确实说要找一车人去她同学闹,那也是吓唬她而已嘛,事实上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那么做。她是个女孩子,我怎么放心她夜不归宿呢?”
  吴老师说,自己最后悔的事情,就是在2012年暑假期间主动提出让女儿到武汉去她妈妈那里耍。“我当时想,女儿肯定想她妈妈,和她妈妈住一段时间对她身心健康有好处,所以主动叫她去武汉。她去了那里,她妈妈在物质上特别满足她,小娃娃觉得跟妈妈在一起比跟爸爸在一起好。”吴老师认为,吴霞的思想就是在这次武汉之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回来之后就想着要和妈妈一起生活。”
  “她到了南坝,我之所以没有立即去把她转回开江读书,是因为我是一名教师,明白学生转来转去对学习不好,所以才忍痛让她留在那里。”
  至于房子的事情,吴老师说,当初卖房的时候,是经过女儿同意了的。“这笔钱,盖乡下的房子花了一点,剩下的都存起来了,为了女儿将来读大学。”
  吴老师说,他绝对不会把这笔钱给吴霞的妈妈,“我听说她在武汉那种生意是变相的传销,我不能把钱给她,给了她,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才真的造孽。”
  吴老师说,虽然他现在有了女友,但每个月都会定期给女儿存一笔生活费在账户上。“她将来的日子还长,需要花钱的地方还多呢。”
  对于女儿可能向法院起诉他一事,吴老师说,希望女儿长大以后不要后悔。“我只有这么一个女儿,我真不希望她长大以后后悔。”
  吴老师也再三要求记者在写稿的时候“尽量软一点,不希望女儿受伤害。”
  母亲:我相信老天有眼
  在记者采访吴老师之前,吴霞提醒记者说:“我爸爸那个人就会替自己辩解,说一套做一套。”
  记者发稿前,唐女士给记者发来信息说:“不用猜,我就知道他会为他所做的一切找些什么理由来开脱责任,他一定会说,我是如何如何一个女人,对孩子,对家,如何不负责任;他又是多爱女儿,对女儿对家他又是倾注了多少等等。不了解的人一定多同情他,觉得一切都是我的错。对于我嫁给他的那十几年生活,我只能用地狱般的日子来形容。这五年来,我从没后悔过离婚,唯一后悔的就是当年没把女儿一起带走!这是最让我心痛的。我现在只想说最后几句,对于以前那个家,对女儿如何付出,我不想再和他争辩。我一向相信老天有眼,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够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这样一个新闻故事,记者犹豫再三才决定前去采访,但启程的那一刻就已经知道这是一个很不好下笔的故事,因为这个故事牵涉到一个未成年女孩对亲情的认知。也许,她的父亲确实错了,但这种错是否足以毁掉父女的血脉亲情?恐怕很难下结论。最重要的是,如果媒体披露了所有的细节之后,当事三人是否再也找不到弥补裂痕的方式?如果这种裂痕不断的加大,媒体在这件事情上是否也干了一件无法弥补的错事?最终,我们选择使用化名来报道这个故事,是希望当事人的生活尽可能保持不被打扰,同时也让他们自己能用旁观者的心态来看看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故事,或许会有新的感悟、新的决定、新的改变。总之,希望当事各方都能得到幸福,都能不再有新的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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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按语:父母婚姻解体对子女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加之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以本人曾经代理的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藤某与张某于1999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张小某,2010年7月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登记在藤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张小某所有,藤某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后,藤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张某以藤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二,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
&&&&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根据《婚姻法》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附相关案例:&&1、
浙江宁海法院:父母离婚允诺赠房&未过户遭起诉
&&&&&&&&&&&&&&&&&&&&&&&&&&&&&&&&&日&东南商报&&&&&&&
&&&&&&&&&&&&&&&&&&&&http://nb./csjj/detail_/.shtml
&&&&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将一套共同房产赠给女儿,但一直没办过户手续。今年9月,刚满18周岁的女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配合过户。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了这个案子。
&&&&父亲一直不肯办过户手续
&&&&争议的房子登记在父亲陈先生名下。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了婚,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女儿小陈。协议虽然约定了,但过户手续却一直没有办。
&&&&“我几次跟爸爸提这事,他都不配合。”小陈说,她担心父亲会把房子拿去抵押贷款。
&&&&女儿一纸诉状告了父母
&&&&小陈目前正在读书,父母离婚时,她尚未成年。今年9月,刚年满18岁的小陈就将父母双方告上法庭。
&&&&10月,宁海法院安排开庭。得知女儿起诉了自己,陈先生很有些想不开,“她竟然告了我,这还像父女吗?一点亲情都没有,干脆一刀两断!”
&&&&开庭当天,一家人都没有请律师。18岁的小陈独自前来。父女俩见了面,陈先生面色铁青。
&&&&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陈先生一直说“不参加庭审了”,法官把父女俩分开,劝了又劝,陈先生情绪才稍微平息下来。
&&&&法庭上父女二人针锋相对
&&&&调解未果,只得开庭。小陈拿出父母离婚时的调解书,称父亲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既然都答应给我了,为什么不肯过户呢?”小陈说。
&&&“说了给你,肯定留给你的,为什么这么着急?”陈先生说,他原本打算等小陈独立工作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小陈的爷爷奶奶现在还住在这套房子。为此,陈先生还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小陈一定要过户,那要先解决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
&&&&小陈反驳认为,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与房子过户没有关系,而且房子过户后,爷爷奶奶仍然可以住在里面。
&&&&和陈先生的激烈态度形成对比的是,母亲不仅同意协助女儿过户,甚至愿意承担过户的所有费用。
&&&&■法官判决
&&&&主审法官说,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不适用《合同法》,因此,陈先生不得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在10日内协助小陈办理
&&&&相关案例2、重庆渝中区法院:父亲离婚时承诺买房不兑现&4岁女状告索要30万
&&&&&&&&&&&&&&&&&&&&&&&&&&日&重庆晚报 罗彬&
&&&&&&&&&&&&/life//3434673.shtml
  夫妻离婚时,丈夫承诺出30万元给4岁女儿购房。离婚半年,女儿就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兑现承诺。昨天,重庆晚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在10月下旬判决,父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支付30万元给女儿。因女儿尚小,此款由其母亲代管。&
&&&&离婚协议明确父亲承诺
  承办法官称,小欢是郭江的女儿,今年才4岁。因为感情原因,小欢父母在2010年10月协议离婚,这个官司就是因为这份离婚协议惹出来的。小欢的母亲张珠为小欢聘请了律师,小欢诉称,父母协议离婚时,父亲在书面协议中白纸黑字明确承诺,“出资30万元购置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小欢所有。张珠在代养女儿期间暂时居住,等女儿年满18周岁后自行处理该房产”。父母离婚后,母亲多次联系购买房屋事宜,但父亲均拒绝履行承诺,不支付购房款。因她和母亲住在30平方米的旧房里,居住条件困难,所以起诉要求父亲支付30万元房款,并由她母亲代收。
  父亲认为属赠与可反悔
  昨天,郭江的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政称,在郭江和妻子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这30万元购房款的性质,他们认为是属于对女儿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实现以前,郭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袁政律师还称,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这笔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何况3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郭也没有正当职业,必须要等条件具备时才能实现。待郭有能力后支付,也不违背协议约定。同时,他们还担心,小欢的妈妈拿到这笔钱后挪作他用。
  法院判决90天内支付
  承办法官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郭江和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对于郭江承诺出资30万元给女儿购房的性质,承办法官认为,该约定不能视为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离婚时财产怎么分的一个条件。不能将该约定独立看待。所以应该履行协议。法官称,因协议中未对履约具体时间进行约定,小欢作为受益人,可随时要求其父亲履行,但要给郭江必要的准备时间。法院经过讨论后,酌情确定这个准备时间为3个月,并直接支付。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罗彬&实习生&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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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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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与丈夫离婚,房子给女儿女儿未成年,但丈夫不愿意过户,离婚还没到还没到一年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与丈夫离婚,房子给女儿女儿未成年,但丈夫不愿意过户,离婚还没到还没到一年,听说丈夫有权重新分配财产?是真的吗?我想尽快过户
我与丈夫离婚,房子给女儿女儿未成年,但丈夫不愿意过户,离婚还没到还没到一年,听说丈夫有权重新分配财产?是真的吗?在这一年间,丈夫如果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房产证上如果写丈夫和他父母的,女方享有产权吗?假如只写父母的,丈夫分期付款,女方还享有吗?
你好!我离婚了,并且协议房子要过户给女儿。我需要和我的前夫带什么去公证处公证,因为女儿还小房产证是我前夫的名字
我和丈夫有一套房产是结婚后买的。房产证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想和丈夫离婚
我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离婚后丈夫还分的到房产么?
我们刚刚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都同意房子给我女儿,房子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我心里一直担心,如果我前夫不主动按照法院判决把房子过户给我女儿,我该怎么办?请问--我能不能带着女儿,拿着房产证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呢?房产证我一直拿着呢,,谢谢---
另外--离婚的时候,他的公积金没有分割,现在我想分割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我没有工作,生活困难。谢谢-
前夫车祸死亡后。我携女儿离开山东农村去大连谋生,现户口已在大连。我欲将房屋更名与我,但原婆婆不让,她现在内居住。她的住房已租出去。我应怎么办理?
丈夫与前妻写了一份离婚协议:房产让子女赡养到老后继承,但买房子欠了很多债,还未还清就离婚了,我与他结婚后帮其还债,房产证上可否写我的名字
请问如果父母离婚。其中一方有没有权利从女儿手里收回房子。会不会出现其它一些纠纷?
我觉得丈夫对我很冷漠,总是拿他家兄弟不合目的事放在我头,我太生气了,由于我工作很忙,照顾家里相对少一点,他总说我不配做一妻子和母亲,有时还暴力相加,我实在没办法容忍一切了,我很离婚,逃离苦海。请律师帮帮忙出招,谢谢了
妻子是丈夫的第二任,就是后母,房子是丈夫和原配买的!现在丈夫要和现任妻子离婚,不想把房子给现任妻子,所以想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在离婚,过户房子需要现任妻子的签字吗?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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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归女方和孩子,这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可否买卖?怎么过户?
提问者:| 浏览次数:2150次 |问题来自:上海
离婚后房产归女方和孩子,现在产证上只有女方和孩子,孩子抚养权归女方。请问女方可以代表孩子买卖这套房产吗?房产买卖还需要孩子的父亲同意或者授权吗?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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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7条
房天下网友
有父母的授权就可以。
只要你想卖,不管什么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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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买卖的呀 正常的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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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理,产证是谁的就由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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