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日期和电脑档案不对能上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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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媛与郴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三人钟涛(曾用名钟玺涛)卫生行政管理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郴苏行初字第2号原告龙媛,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中共郴州市委党校干部。委托代理人欧阳开盛,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岳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玺涛(曾用名钟涛),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大学文化,郴州市公安局干警。委托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媛与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钟玺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钟玺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分别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媛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开盛、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何华江、第三人钟玺涛的委托代理人谢刘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于日作出了《关于对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1、我院于日给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首签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该办证行为有效,可以确认办理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签时使用的姓名为钟蕙朵。2、日我院根据龙媛的申请为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出具的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违反办证的相关规定出具的证件,属无效证,予以作废。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一、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系统档案记录,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日到被告处为女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号码为H43XXXXXX6,现原告持有的号码为H43XXXXXX3《出生医学证明》为日补办的。二、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卡,拟证明钟涛与原告的女儿到被告处预防接种时登记的名字是钟蕙朵。三、交费电脑信息系统档案记录,拟证明原告的女儿到被告处交费登记的名字是钟蕙朵。四、湖南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证明,拟证明被告在日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书2万本,号码是H-H。五、郴州市卫生局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问题请示的回复,拟证明被告日为原告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书违反了卫生部、公安部的规定,是无效的;日为原告女儿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名字为名钟蕙朵。六、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日对罗明菊作的谈话笔录,拟证明原告现在持有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是到被告处补办的。七、钟玺涛书写给被告申请和情况汇报材料,拟证明原告与他的女儿第一次到被告处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名字是钟蕙朵。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电脑信息系统档案记录,拟证明原告持有被告在日发出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是被告处补发的。九、被告送达给原告的告知函,拟证明被告在日就告知原告其持有的编号H43XXXXXX2号《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效证。十、独生子女情况表,拟证明原告与钟玺涛第一次在被告办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取名为钟蕙朵。十一、2009年“六一”活动经费发放单,拟证明原告与钟玺涛第一次在被告办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取名为钟蕙朵。十二、照片和常住人口信息表,拟证明原告与钟玺涛第一次在被告办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取名是钟蕙朵。原告龙媛诉称:原告于2006年与前夫钟涛(现改名为钟玺涛)结婚,于日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生了一女孩,取小名朵朵,后其奶奶根据朵朵的小名取名为钟蕙朵,但钟涛对此名字并不喜欢,而是希望给孩子取名为“天翼”。日原告与钟涛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原告抚养。同年8月4日,原告在苏仙派出所给小孩上户时得知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才能办理。为此,通过电话与钟涛协商并获得其默认后,原告到被告处为女儿办理了名为“龙天懿”的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当日拿此证在苏仙派出所为女儿上了户。随后5年,原告女儿用龙天懿的姓名生活、学习,直到2013年5月份,因原告再婚,钟涛就女儿的姓名权问题向被告、市卫生局、市法制办提起了行政申诉、复议,现行政复议仍在进行中。被告在调查中发现因其内部办证流程管理混乱和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了原告于日办理的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原告首次在被告处妇婴健康检查的建档时间“日”;被告做出了“在本院办证电脑系统中没有发现钟蕙朵的办证记录”的客观调查报告;后被告还于日向原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原告“因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落款时间瑕疵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宣告证件为无效证件”。对上述情况,原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时都针对办证的经过做出了说明并认为落款时间的瑕疵不影响证件的证明力和效用,对《告知函》提出了异议。被告在对很多问题给不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形式单方做出了关于对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理行为,该行为与事实相违背,证据不充分,在向原告送达时未告知其作出此行为的任何依据,严重违背了程序规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于日下发给原告的关于对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确认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龙媛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一、龙媛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郴州市妇幼保健院注册信息,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三、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该证明是原告在被告办理的有效首发证件。四、《关于对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拟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理行为程序违法,没有告知原告处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利。五、被告于日开具给原告的编号(20收款收据及被告调取该收据电脑后台明细,拟证明被告给原告的打包收费,办证工本费有收过两次费的情况。六、对被告于日开具编号的收款收据电脑页面的相片两张,拟证明被告给与原告同名的人也打包收费,办证工本费有收过四次费的情况,被告存在有乱收费现象;不能从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于日到被告处办过证。七、湖南省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印章规格标准与式样(附件2)及郴州市出生医学专用章与补发章样式,拟证明补办或换发证会有补发章。八、原告向郴州市法制办呈交的《关于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情况的事实说明》,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事实相违背。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辩称:一、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二、被诉决定是对日、日两次为原告办理其女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一个事实证明。被告确定日原告与第三人为其女儿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名字叫钟蕙朵,是根据被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电脑信息系统档案和钟蕙朵到被告处预防接种、就医、独生子女情况表等证据确定。三、原告现持有其女儿龙天懿编号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违反了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01)45号第五条之规定,属无效证,被告就此情况于日告知了原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钟玺涛述称:一、被告于日为第三人女儿出具了姓名为钟蕙朵首签《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实客观存在。第三人与原告于日生了一女儿,于日到被告处办理了女儿姓名为钟蕙朵的《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等保健手续,办好的证件由原告持有。此后,女儿用钟蕙朵姓名一直在被告处接受婴儿保健服务,且该姓名也一直在家庭与社会生活中使用,如女儿的百日酒宴及单位独生子女登记名册等。日,第三人与原告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婚生女儿名叫钟蕙朵,由龙媛抚养监护,钟涛承担一半抚养费。2008年8月初,第三人在出差,原告打电话讲要给女儿上户,要求女儿随原告姓,第三人未同意。后原告擅自将女儿姓名改成龙天懿,第三人及家人提出了指责和抗议,要求其遵守离婚协议约定,恢复女儿钟蕙朵姓名。原告先是答应商量,拖延到2013年4月就拒绝商量并阻拦探接女儿。后第三人到苏仙派出所调查女儿姓名被更改的情况,发现女儿钟蕙朵《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也被更改为龙天懿。据此,第三人向被告提出了《关于纠正我女儿钟蕙朵(生医学证明)上姓名被违法更改的申请》。原告起诉书中关于女儿取名龙天懿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二、日被告为第三人女儿出具的龙天懿编号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原告单方擅自办理,被告违法变造重复出具的证件。被告作出的该证件属无效证,予以作废的处理是正确的。该发证严重违反了《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签、换发和补发,规定中对上述三种签发的条件与程序有明确规定。日依法为第三人女儿办理的姓名钟蕙朵的首签《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有效,不存在换发与补发的状况,但被告却违反规定重新办理,该证使用的是日期间的办理编号,但签证日期为日,该证编号被告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无资料,为空白,而计算机中龙天懿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H43XXXXXX3,该号是套用另一位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重号。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钟玺涛提供如下证据:一、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开具的日姓名为龙媛,号码为(20的缴费发票及上述发票缴费明细项目电脑档案管理记录。二、被告于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电脑档案受理记录。三、被告处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卡(册)。四、钟蕙朵从日至日在被告处接受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婴儿保健服务的电脑档案管理记录。以上一至四组证据拟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于日到被告处办理了女儿姓名为钟蕙朵《出生医学证明》和《母婴保健手册》,并一直在被告处接受婴儿保健服务。五、被告于日给第三人《关于龙天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问题的回复函》。六、原告于日给被告的回复《关于我女儿龙天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情况的相关说明》。以上五至六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女儿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间是日,被告两次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变更姓名的事实。七、钟蕙朵百日摄像影集照片两张及女儿“百日酒宴”上使用的“蕙.朵”为藏头对联内容照。八、郴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独生子女情况报表及郴州市公安局2009年“六一”儿童节活动经费发放名单。以上七至八组证据拟证明第三人的女儿在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一直在用钟蕙朵的名字。九、原告与第三人的离婚协议书。十、龙天懿在苏仙派出所的户籍登记卡。以上九至十组证据拟证明第三人与原告的女儿姓名为钟蕙朵。十一、原告于日为女儿重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交办证工本费8.00元的电脑信息资料。十二、编号H43XXXXXX2新生儿姓名为龙天懿的《出生医学证明》。十三、湖南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出具的郴州市卫生局2007年与2008年领回全市发放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编号。十四、编号H43XXXXXX2的龙天懿《出生医学证明》在被告的电脑数据库资料。十五、被告于日向郴州市卫生局上报的请求材料中的第四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钟蕙朵确实存在《出生医学证明》姓名更改情况。以上十一至十五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于日办理的龙天懿《出生医学证明》上编号为H43XXXXXX2,而在被告的电脑数据库资料显示该编号H43XXXXXX2《出生医学证明》为空白,龙天懿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H43XXXXXX3,而该编号与另一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同号;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属被告变造重复出具。十六、郴州市卫生局的郴卫函(号回复,拟证明第三人女儿姓名被更改后所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十七、日郴州市卫生局《关于钟玺涛投诉妇幼保健院﹤回复函﹥问题的调查回复》。十八、被告在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电脑档案管理资料。以上十七至十八组证据拟证明龙天懿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变造重复发证,是无效证件,应予作废。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的第一至五、七至十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第一、九、十、十一、十二组证据的证明方向有异议,对第二、三、四、五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方向均有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所举证的第一至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第六、七、八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方向均有异议;但第三人对原告所举的第三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对原告所举的第四组证据的证明方向有异议。原告对第三人所举证的第一至四、七至十八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方向均有异议;对第五、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对第三人所举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举的第一至五、七至十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所举的第一至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被告对第三人所举证的第一至四、七至十八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定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被告所举证第六组证据(办证人员的谈话笔录)是被告单方面取证,不具真实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中办证人员未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陈述,只是对某种现象予以推测、评论,不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第三人均认为原告所举证的第六、七、八组证据不具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认为第六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不予采信;第七组证据未注明出处,未经相关部门加盖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不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不予采信;第八组证据系原告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未予以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为第三人所举证的第五、六组证据不具真实性,本院认为第五组证据是被告给予第三人的回复,第六组证据是原告给予被告的情况说明,这两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龙媛与第三人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于日婚生一女孩。日,原告与第三人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一女孩,名叫钟蕙朵,由女方监护抚养。日,原告独自到被告处为该女孩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龙天懿,出生日期日20时27分,母亲姓名龙媛,父亲姓名钟涛,出生证编号H43XXXXXX2,签发日期日。当日,原告据此《出生医学证明》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派出所为女儿办理了姓名为龙天懿的上户登记。2013年5月,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关于纠正我女儿钟蕙朵﹤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被违法更改的申请》。后被告及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郴州市卫生局对该女孩在被告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查明:一、查阅市妇幼保健院电脑系统数据信息显示:日龙媛的发票号收费中有办证工本费4元,日龙媛的发票号收费8元为办证工本费;二、出生医学证明办证系统显示日办证信息为龙天懿,证号为H43XXXXXX3,日无龙天懿办证信息,龙媛所持有的编号H43XXXXXX2龙天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证系统无信息录入。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函》,告知:龙媛所持有的编号H43XXXXXX2龙天懿《出生医学证明》因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研究决定编号H43XXXXXX2《出生医学证明》书无效。被告于日作出了关于对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1、日给钟玺涛与龙媛的女儿首签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该办证行为有效,可以确认首签时使用的姓名为钟蕙朵。2、日为钟玺涛与龙媛的女儿出具的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违反办证的相关规定出具的证件,属无效证,予以作废。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日作出了关于对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确认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因保管不善致使其2007年、2008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纸质档案均遗失,原告与第三人所生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资料亦遗失。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诉的处理决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关于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被告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本院认为被诉处理决定对原告的女儿公民身份的取得等事项是否合法会产生直接、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被告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二)《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及第三人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有在日到被告处就医办证记录及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系统档案记录,随后有其女儿多次使用钟蕙朵名字到被告处接受预防接种等婴儿保健服务的登记、缴费记录。原告于日到被告处为女儿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出生证编号H43XXXXXX2、签发日期日,而在被告的办证电脑系统中显示的日办证信息为龙天懿,证号为H43XXXXXX3;日无龙天懿办证信息,编号H43XXXXXX2龙天懿出生医学证明办证电脑系统无信息录入。本院认为,被告依据以上事实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至于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未告知作出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本案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错误后的纠错行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没有明确程序规定。且被告在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之前,于日向原告送达了“告知函”,告知了所查明事实、处理的依据,故本院认为被诉处理决定未违背法定程序,对原告该诉称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请求确认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件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被告郴州市妇幼保健院于日作出的《关于对钟玺涛(曾用名钟涛)与龙媛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二、驳回原告龙媛请求确认龙天懿编号为H43XXXXXX2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勇军审 判 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邓细艾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洪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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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给儿子偷改年龄 被拘留5天
核心提示:
糊涂的父亲竟花钱伪造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赶到派出所试图为孩子改年龄。不料,这一伎俩被户籍民警当场戳穿,他为此还被关进拘留所闭门思过。
孩子准备到省里参加体育比赛,却在年龄上&不占优势&。为这,糊涂的父亲竟花钱伪造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赶到派出所试图为孩子改年龄。不料,这一伎俩被户籍民警当场戳穿,他为此还被关进拘留所闭门思过。
当天,南谯区大柳镇居民黄某某,走进大柳派出所户籍室,向民警要求更改其儿子的出生日期。黄某某称,他之前为儿子上户口时,不小心把出生日期弄错了。为了让户籍民警相信,他还出示了一份其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更改户籍信息不是小事情,民警立即进入常住人口登记系统,调阅黄某某家庭户籍信息。经细致比对,民警果然发现,黄某某新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所标注的其儿子的出生日期,比系统登记的日期整整小了一年。
民警感觉有些蹊跷,便以&上厕所&为借口,让黄某某在户籍室原地等候。随后,民警跑到档案室查阅户籍底册,发现底册上的出生日期与系统登记的日期相同,当即确认&黄某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明显是伪造的&。民警立即返回户籍室,果断将黄某某控制。
警方调查获悉,黄某某的儿子在一家体校学习,因为年龄偏大,到省里参加比赛&不占优势&。疼爱孩子心切,黄某某一时糊涂,竟花钱为儿子伪造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想到派出所把儿子的年龄改小一岁,没想到被民警当场识破。
随后,黄某某因使用伪造证件,被大柳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尚广飞 记者 包增光)
编辑: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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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日期和电脑档案不对能上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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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来源:省档案局 &
发布日期: 12:43:30 &
阅读次数: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国家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信息、申领材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依法指导、监督。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二)《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三)其他文件材料: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文件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第五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归档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归档,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首次签发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换领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补领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机构为立档单位,以机构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立卷和管理部门;(二)以一个新生儿为对象作为一件整理,编制卷内目录时作为一个条目;《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印制于A4纸正面,存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于指定区域处,其他材料附于后面;(三)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顺序排列文件;(四)按照100个编号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五)对卷内文件材料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填写卷内备考表(见附件2:卷内备考表式样),置于卷末;(六)填写案卷封面(见附件3:案卷封面式样);去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装订成卷;(七)按档号顺序将案卷装入档案盒(见附件4: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根据案卷厚度也可将若干连续的案卷装入同一档案盒保管;(八)编制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5: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式样),加装封面和封底并装订,填写封面项目(见附件6: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十)《出生医学证明》因无效需要换发时,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在原存根案卷的封面、目录或备考表中补充登记,但原件仍需收回与换发证件存根一起存档保留。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档号编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档号的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二)全宗号为立档单位标识,如果是进馆单位,可由档案馆确立;(三)类别号由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类别标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所属年度构成,并列成分之间用&&&分开,如2013年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类别号为&CSZ&2013&;(四)案卷号为同一全宗、类别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案卷流水号,从1开始编制;(五)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既作为文件自身内容和属性的体现,在档号中也代替文件顺序号形式存在。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本机构保管满五年之后,应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所存放库房需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有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馆和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一)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可凭相关证件利用被监护人或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阅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等,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四)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由出生医学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查阅证明,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利用;(五)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污损、伪造、抽换及损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或擅自提供利用和复制的,及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2.卷内备考表式样3.案卷封面式样4.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5.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式样6.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卷  内  目  录&&填写说明:1.序号: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排列的顺序编号。2.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编号。3.责任者:填写立档单位名称。4.新生儿、母亲、父亲:分别填写本人名字。5.出生日期:填写新生儿出生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13年5月7日标注为&&。6.发证日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日期,同上。7.页号:填写每件文件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件文件,填写该件起止页号。8.备注:对需要说明情况的文件材料在备注栏内标注,换、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废证在备注栏内注明何时作废;如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内填写不下,则标注&*&号,并将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考表中。附件2卷内备考表式样&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时间:
&填写说明: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当填写说明并签名、标注时间。2.立卷人:由本案卷的整理者签名。3.检查人:由本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4.立卷时间:填写本案卷的立卷完成日期。&附件3案卷封面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或者通用简称。全宗名称可以直接印在封面上。2.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填写该案卷出生医学证明起止编号。废证编号:填写该案卷中各废证编号。3.起止日期:填写该案卷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起止日期,中间以&~&连接。4.件数、页数:填写该案卷立卷完成时卷内文件的总件数和总页数。立卷后发生变化的,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5.废证页码:填写该案卷中废证页码。6.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7.类别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类别标识及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所属年度,如2013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以&CSZ&2013&表示。8.案卷号:在同一类别内案卷的顺序编号。&&&&&&附件4&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盒正面式样&
(全宗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填写说明: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或者通用简称。全宗名称可以直接印在封面上。&&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盒盒脊式样&
&填写说明: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封面的填写要求填写。2.案卷号:填写本盒内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起止案卷。3.起止编号:填写本盒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起止编号。4.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此项至档案馆后填写)。附件5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式样案 卷 目 录&填写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按照整理完毕的案卷的相应项目填写。&&&附件6&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案卷目录
全宗名称:
&& 编制单位:
&& 编制日期:
&填写说明:1.按照整理完毕的案卷的相应项目填写。2.编制单位: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名称。3.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上一篇:没有了下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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