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案手段双规期间嫌疑自杀死亡怎样处理当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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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双规期间被闷水致死:6名办案干部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7)
日 13:03来源:深圳广电集团
官员双规期间被闷水致死:6名办案干部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今年4月9日,温州官员於其一在双规期间非正常死亡。8月30日,6名涉案嫌疑人对迫使於其一交待问题,将其转置于冰水浴桶中反复闷水致死一事认罪,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起诉。
家属希望案件充分审理
昨天,於其一的妻子吴茜在电话中表示,检方和法院拒绝调阅卷宗的做法令人遗憾。&於其一被双规前身体健壮,死亡时身体消瘦,38天的时间,身上多处外伤和内伤,除了起诉书披露的闷水刑,应该有受到其他虐待,并且可能涉及更多人。&
昨晚,记者在网上查到署名6名被告人之一李翔母亲所发的网帖。其举报称,案发的4月8日中午,温州市纪委办案点召开十人会议,一名领导拍板决定:&既然他(於其一)怕水,晚上就继续搞下去。&昨晚,李翔的母亲向记者证实该帖是她所发。
吴茜说,她也是根据此举报帖,怀疑温州市纪委有其他人漏网,作为受害人家属,她希望法院批准其律师查阅卷宗,使案件得到更充分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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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气象台获悉,今年第8号台风“鲸鱼”由20日午后生成的南海低压发展而成,21日1温州还发生了於其一双规期间死亡的事情_新浪湖北资讯_新浪湖北
温州还发生了於其一双规期间死亡的事情
兰州晚报评论
  逃离“双规室”
  自称遭遇几日不眠不休式轮流问话
  接到蒙城县纪委找他谈话的通知后,张春生没有在指定的时间赶到纪委,他先去了一趟省会合肥,目的是去找关系,希望能托人说情。
  这一天是日。张春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听说过“双规”期间一些干部的遭遇,其中包括他认识的前同事。去年,温州还发生了於其一“双规”期间死亡的事情。当纪委要求张春生去接受调查时,他感觉到了紧张。
  合肥之行没能改变他被调查的命运。因为担心被人说成是“畏罪潜逃”,当晚他回到蒙城,第二天一早就去法院见了领导,表示愿意到纪委接受调查。
  张春生认为自己没什么问题,顶多是违纪。法院的领导示意他安心,让他向组织如实交待。来到纪委大院后,蒙城县纪委书记孙同林在办公室里见到了张。
  孙同林向南都记者证实,他要张春生有什么问题交待什么问题。张春生也回忆,孙要他实事求是,争取宽大处理。
  蒙城县的“双规”地点设在纪委的院内,进入大院后,右侧一排楼房的一楼走廊里隔出一道铁门,上面贴着字条: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张春生被带进铁门,里面还有一道铁门,然后他进入写着“双规室”字样的屋子。他回忆称房间很小,不足10平方米。墙上包裹着海绵,地上摆放着一张石凳和一张长方形桌子。里面没有床,有一个洗手间。
  摄像头对准着他。纪委的办案人员把一支笔和纸放在他的桌子上,要求他坐在凳子上,不许乱动。
  根据他的说法,纪委人员让他自己考虑,把任职以来的情况都写一下。这让他感到为难。
  张春生1988年毕业于安徽省司法学校,被分配到了法院系统,他先是担任蒙城县法院的书记员,1994年成为助理审判员,1995年负责房地产审判庭的工作,等到1997年法院的执行庭庭长“出问题”后,他1999年被正式任命为执行庭的庭长。
  在法院系统浸淫多年后,他提出退出执行庭的工作,现在成为审委会委员,工会主席。
  多年的法院执行庭期间的经历,让他经手不少案子。这些案子成为纪委关注的焦点。
  张春生回忆,办案人员分为4组,每组两人,24小时几乎不间断对他进行问话。看守的人员8人,也同样交替轮班。问话的方式基本类似:先“上政治课”,然后让他交待问题。
  张春生说,在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不停让他写材料。他写了一些材料后,被要求交待更多内容。轮流问话使他不能睡觉,也不许随便乱动,坚持了几天后,他觉得自己没有正常的思维了,只能按照要求反反复复写材料。
  他声称交待了三四十万元的经济问题。按照他对南都记者的说法,这些多数是编的,纪委不可能找到当事人进一步调查。
  但他承认,其中三四笔收钱的经历是存在的,每笔一万元左右不等,这些钱多是2002年前收的,并在当时退给了当事人。
  最近的一次退钱经历是有人把钱塞到他的办公室,案件的当事人是他同学的亲戚。这起案件使当事人追回了镇政府的欠款。
  他否认自己在这个案子中起了作用,并称当时给法院的纪检组长打了电话,在法院一名同事的见证下退了钱。这次退钱的事实得到了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的证实。
  当被要求交待更多材料时,他觉得坚持不住了,感到害怕,自称甚至受到过“坐老虎凳”的威胁,空调也关了。于是他准备“逃跑”。他先是观察过窗户,发现窗户有铁栏杆,不可能跑出去。因此开始寻找其他办法。
  去年12月24日早晨,在里面6天后,他发现了一个机会:一个看守闭着眼睛打瞌睡,另一个看守不知去向。这时候因为工作人员进出,两道铁门也都打开了。他说,他当时觉得这是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没有犹豫,迅速推开门,跑出了纪委大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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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检“双规”是一把三刃剑,应当切实予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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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12 发布在
&&& 什么是“双规”?“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到party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去交待问题。什么又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呢?对于这个大家肯定不会陌生,它是party的纪律检查机关,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party的章程和其他party内法规,协助party的委员会加强party风建设,检查party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所以实质上纪委设立和运转的依据就是中国Communistparty的章程,纪委是个party内机构,而“双规”就是纪委调查party的组织和party员是否违反party章和其他party内法规的较复杂或重要的案件的一种调查方式。近年来中央加强打击腐败的力度,尤其是去年一系列牵涉中国高层官员的大案相继曝光,纪委在这些案件的侦破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有的案件没有纪委的出面是根本解决不了的。正如最近才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大雪无痕》就是这样,假如廖红宇到北京去没有见到中纪委的董琳,那么到最后关头究竟鹿死谁手,恐怕还说不准呢!影视剧正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在现实中,中纪委出马,动辄组织数百人的调查班子,并调集众多首都武警到案发当地进行“专案调查”,一定程度地使用“双规”可以说已经形成查大案的套路。在我们老百姓看来纪委的工作成效确实是有目共睹的。 可是在一面倒的报道中,总会让人有种喘不过气来的感觉,这可能也算得上是学法律的专业嗅觉所致。在查处这些重大的经济犯罪以及政治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好像纪委一用双规就破了案件,检察院反而难以有所作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当前的打击腐败,在各级都存在选择性反腐的问题,而查处的腐败官员都有是党组织决定要出局的人,党组织的头儿们不需要他了,叫纪委双规他那就一定可以搞倒他,叫检察院就不一定了,因为检察院要讲证据,并要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还有一个起诉的庭审公开问题与上诉问题,监督环节多,相对来说被检察院搞成冤案比纪委要难{但不是没有,近年被检察院搞成的冤案也时有报道披露}。这些被双规的并非他百分百就是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是有经济问题,但也有一些是有思想主见或得罪了官场上司的权势人物被扔上砖头陷害的了。&&&&&&&&&&&&&&&&&&&&&&&&&&&&&&&&&&&&&&&&&&&&& 纪委成了反腐斗争中最活跃,也是最前线的身影。我们不禁在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究竟去哪儿了,纪委明明不是个司法机关,而只是party内组织,但他现在所扮演的角色怎么会变成了实质上的最高司法权机关?他怎么成了人们心目中最权威的“执法”机关?现在一旦有纪委过问的案子,法院和检察院连受理的权力都没有,只能被动地等待纪委的移交,就是说等纪委查明案情,并且收集完证据后再交司法部门处理。纪委不是正式的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但是却优先于法律程序之前,这种现状不得不说让人感觉很奇怪。我认为纪委如果只是在审查party员一般的违法乱纪的话,这个是纪委的权限毫无疑问,但是在这种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的严重性时,就是说一旦有触犯刑律的可能的时候,纪委就应该毫不犹豫地马上将这个案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不得再作任何干涉,只是在需要的时候协助调查就可以了。 而关于那个被纪委广泛运用着的“双规”,怎么看都觉着有点像是强制措施,这种party的纪检部门对party员实施处分前的调查措施跟变相羁押之间的界限实在是有点模糊。因为“双规”是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纪委而非司法机关去交待问题。我们都知道很多纪委过问的大案、要案要么是涉及的数额巨大,要么是影响范围极广,再就是牵涉到高层的一些领导人,所以应该说都是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一般来说都触犯了国家刑律,所以介入调查的应是国家司法机关才会显得名正言顺。我们更加能够接受的也是这些可能有问题的人(实际上是不是该称之为有犯罪嫌疑的人)经过正常的程序,如合法的拘传、拘留或者是逮捕,到有关的司法机关接受调查,而不是由纪委取代国家司法机关来行使侦查权。 &&&&&&&&&&&&&&&&&&&&& 我们不禁想到《宪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的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的逮捕和拘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即使是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查清案情而需要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也应该贯彻“成比例刑的原则”,羁押的时间长短要和所犯的罪行严重程度成比例,更何况“双规”毕竟是种party内组织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一种人身限制方式。虽然说纪委是享有查处内部party员问题的权利,且这些被调查的人又比较特殊,大多还都身居要职,但是在某一问题涉及到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人身自由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不应该首先从这个人的社会身份看问题,而应该首先将它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一国的公民来看待,给于他作为一个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保护。这也能说得上是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吧。 再仔细地瞧瞧“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好像还有些不对劲。“交代问题”这一规定似乎正好和我国现在的热点话题沉默权制度有关,被调查的人究竟有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能不能不回答问题也不主动交待问题?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的设计就在于从人道主义的要求出发,运用合理的制度安排赋予被告人抗衡侦查和控诉的能力,防止司法擅断,防范司法权的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而被“双规”的人员首先不享有沉默的权利,其次他们还不能为自己聘请律师,也就是说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没有,最后,在被“双规”期间他们交待的内容还被直接用于法庭作为指控其有罪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报道,纪委的某些人为了让有关人员老实交待问题进行刑讯逼供,从而导致被“双规”的人员死亡 。这是在日,被害人陈安稷被C.P浙江省台州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进行审查。同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天台县监察局副局长、天台县滩岭乡纪委书记等其他天台县纪委干部在协助台州市纪委办案中,把陈安稷带至事先已预备的天台隋梅宾馆3105房间,就有关问题进行谈话。谈话期间,这些纪委的干部们用打结的湿毛巾抽打陈的背部和臀部,甚至有人用牙签戳倒地的陈安稷的手指和脚趾。零时,发现陈已经昏迷。凌晨1时许,医生赶到对陈进行检查时,发现陈已死亡。经浙江省公共安全专家厅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认为陈安稷系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导致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今年,又发生了湖北冉建成新被纪委检察院打死灰复燃的案件,纪委说他死于心脏病,后来因家属取得了被打死伤痕的证据,加上媒体介入网络监督,又发展成为群众数千人围攻政府衙门的公共事件,才由官场出面开追悼会。2005年12月,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新书《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书中列举了原C.P台州市路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后备青年干部陈越飞蒙冤并得以真相大白等鲜活素材。有着研究生教育背景,并兼有律师和经济师职业资格的陈越飞,自30岁开始就已是路桥区的副处级干部了。走上了新一届路桥区级领导岗位后,他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却由于公开对区里个别领导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善意的批评和指出,由此得罪了班子内个别领导。1998年夏天,正当陈越飞在宣传部长的岗位上锐意进取,获得中央“五个一工程”等奖励,却意外遭受了区里某上司操纵的一场报复陷害,他被指控“收受下属路桥区广播电视管理处广告承包人池仙都3.5万元人民币”。陈越飞先后与证人李金菊等被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由于他们对被指控的所谓“经济问题”据实否认,相继蒙冤,“双规”后遭到殴打,被迫承认自己有“经济问题”。可见有关部门逼供,如此“反腐败”,一下子让陈越飞比几百年前的岳飞还冤枉。后来因其受贿证据不足而被检察院退回,他本人也被释放。此后,陈越飞向外界呼吁,但还是被开除了party籍,撤销了领导职务。所谓“被pol.ice抓住的就不是什么好人”了,从此他就成了喊冤的活岳飞,至今已喊了八年之久。岳飞后来平反昭雪了,可陈越飞却冤案至今,有关部门办错了案子却不愿改正,一直没有下文。  “因为我清白,所以我鸣冤,因为我清白,所以我顽强,因为我清白,所以我无畏。除了只向真理低头以外,我不屈服于强权。”该书中援引陈越飞的话说。1998年底,《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画报》、《上海法制报》等3家中央级和地方媒体接到投诉,特派记者先后两次前往台州调查,发表了《谁还他清白》等文章,披露了陈越飞案件的诸多疑点和当事人、证人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证据。媒体监督惊动了高层领导。1999年1月,有关部门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陈越飞的清白得到认可,但各有关单位就是定住上面的压力和舆论的呼吁,就是坚持不给陈越飞平反,所以陈越飞的冤情成为有关纪委为了面子与权威利益强加他头上的精神枷锁,他的职位也不能恢复,他本人的工资被无辜克扣多年。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当然可以肯定地说这绝不是普遍的情况,但是刑讯逼供的事情已经现实地发生了,这足以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下“双规”制度的设计,思考一下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悲剧。被“双规”的人员一点儿自我防御的能力都不享有,他们只可以老老实实地按纪委的要求交待自己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那怕没有问题},消极地接受纪委的调查,忍受长时间的隔离,断绝与外界的任何接触,他们不能为自己进行应有的辩解,当然就更谈不上律师的介入和帮助了,这样显然是不利于他们的权利保障的。&&& """""双规""""是对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重庆市城口县纪委监察局副局长刘海对记者说。2003年9月,重庆原城口县坪坝镇镇委书记魏胜多因发动了一场以镇委书记、镇长直接选举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政治体制改革试验,而被当地纪委"双规"。香港某时事评论员在评论此事时表示,这是他知道的最低级别的被"双规"党员。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双规",在实践中,被"双规"的普通党员也不乏其人。不过一定级别以上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性手段。因此在公众的印象中,更多被"双规"的党员都是在全国或本地区通报的涉案高官。"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而《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总则中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纪检机关行使"双规"等案件检查权的权威性。"美国没有""""双规""""这样的纪律处分形式。"4月22日,美国驻华大使馆的一位法律顾问对记者表示。在国内任美国联邦检察官的他,对"双规"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纪检手段充满兴趣。&&&&&&&"""""双规""""有历史过渡期内暂时的合理性,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应该把它逐步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双规"一度是一个有歧义的概念。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里的"双规"适用对象不仅仅是党员,而是包括一切接受监察的行政人员。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原有的《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这里,"指定的时间、地点"替换了"规定的时间、地点",通常称之为"两指"。在这以后,"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指定的时间、地点"这两个本来没有语义差别的用语,在实际操作中有了不同所指。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姜明安表示:"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则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此外,"双规"所依据的《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党内规定,而不是法律。&&&&& "不得变相拘禁"难题。"双规"的地点一般都选择在宾馆等地,一旦涉案人员被"双规",他就不能离开办案地点,被"软禁"起来交代问题。这期间他原来的职务权力也被"冻结",不能行使。虽然名为在"规定的时间"交代问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涉案者常常根本不知道自己要被"软禁"多久,精神压力很大。"双规"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很有效的调查。"双规"手续简单,又不像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近几年,常有公安、检察机关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等到纪检机关通过"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由于缺乏外部制约,因此在"双规"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些问题。近年大陆发生的数起被"双规"干部在"双规"期间身亡事件,也让这些问题部分暴露出来。据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永忠介绍,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4个规范性文件,对"双规"和"双指"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虽然对"双规"进一步作了规范和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在"双指"(包括"双规")时不得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但在实际运用中,变相拘禁依然存在。"""""双规""""很厉害,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期限还不计入刑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邬明安在采访中表示,"法学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在这种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的情况下,特别是可以不给当事人几天几夜睡觉或连续拷打折磨,冤案就在所难免,如以前共产党的打AB团、延安整风、文革打倒老干部,搞刘少奇冤案。。。。。山东省龙头律师所律师张德琦认为,"双规"在实施过程中是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比如把"双规"、"两指"严格限制在工作时间内,让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说清问题,到下班的时间让当事人回家,需要的话可以通知当事人第二天再来,这就完全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不过,为了防止串供等情形发生,"强制性"与"封闭性"成了"双规"与生俱来的属性,被"双规"者与外界的联系通常都被切断。"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实践中成了一个难题。"双规"的未来。与法学学者对"双规"的批评相反,纪检系统以及部分司法人员却认为"双规"是一种必要的反腐手段,尽管它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双规""""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特别的情况下有其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对《凤凰周刊》说。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永忠持类似看法,他表示,这些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鉴。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现实。"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也认为,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他认为,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某些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清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腐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分配不公,直接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权和发展权,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人权。但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党员首先是公民,他的一些基本权利是无法让渡的,而党内的条例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党的纪检部门可以让一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这涉及到人身权利,这样的权力本来只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法律之外分明有许多规范超越了法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双规"持否定态度。中国行政法学会执行会长姜明安认为,首先应该解决"双规"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接下来还要对"双规"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双规"是否应当举行听证?对"双规"不服可否进行司法审查?"""""双规""""有历史过渡期内暂时的合理性,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应该把它逐步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这是一个新课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对《凤凰周刊》说。&&&& 当前,让整个国家的人民为之发愁和头疼的反腐败的工作,已经不是纪律检查、监察部门一两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工作,因为不当的反腐败,只是是越反腐败越多。反腐败工作,一定要有各自独立的监督,包括人大、政协、司法和新闻舆论的独立监督,更包括广大具有雪亮眼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这些监督汇合在一起,并加强法制化、程序化建设,取利避害,使其才能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反腐败工作,不要走进误区,制度建设越合理越好。还有,要转到法治的轨道貌岸然上。不能继续搞人治的选取择性反腐,对于被“双规”搞错的冤假错案也要切实洗冤平反,才能使人们树立法制法治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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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45 &&
首先应该解决"双规"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接下来还要对"双规"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双规"是否应当举行听证?对"双规"不服可否进行司法审查?"""""双规""""有历史过渡期内暂时的合理性,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应该把它逐步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这是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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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51 &&
双规是一把三刃剑,一方面可以突破重案、大案、要案,抓出一批腐败分子;另一方面也会存在逼供信,搞出一些冤假错案,误伤同志;还有一面就是如果纪委不移送司法,双规也会成会官场包庇腐败放纵犯罪的另一门道。所以,它应当法制化,不能继续目前的人治搞法,否则势将破坏法制的权威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最终破坏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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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31 &&
"强制性"与"封闭性"成了"双规"与生俱来的属性,被"双规"者与外界的联系通常都被切断。"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实践中成了一个难题。还有,刑讯逼供也是双规的挛生兄弟,因为纪委办案只要求口供就定案,在纪委逼供信下,一个人失去了法律保障的人权与超越生理极限的能力,逼供诱供指供,你要什么样的口供就会有什么样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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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1 &&
我们不禁想到《宪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的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的逮捕和拘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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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00 &&
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报道,纪委的某些人为了让有关人员交待"问题"进行刑讯逼供,从而导致被“双规”的人员死亡&,今年的冉建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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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30 &&
反腐败工作,一定要有各自独立的监督,包括人大、政协、司法和新闻舆论的独立监督,更包括广大具有雪亮眼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这些监督汇合在一起,并加强法制化、程序化建设,取利避害,使其才能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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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0 &&
反腐败工作,不要走进误区,制度建设越合理越好。还有,要转到法治的轨道貌岸然上。不能继续搞人治的选取择性反腐,对于被“双规”搞错的冤假错案也要切实洗冤平反,才能使人们树立法制法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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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49 &&
荒唐年代的荒唐事,这就是法制社会,这就是人权有保障?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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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一个重要权限,也是一个常用的办案措施,但其存在着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嫌疑。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剌向贪官污吏的同时,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剌向无辜的党员和群众,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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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靠“双规”狂贪8000万(组图)&&&15:57:43|&&分类:&默认分类&|&&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新闻搜索:首页新闻体育娱乐财经商业科技汽车手机数码女人奥运NBA杂志健康博客酷6读书论坛&&网易&&&新闻中心&&&社会新闻&&&正文&纪委书记靠“双规”狂贪8000万(组图)&15:04:25 来源:&羊城晚报(广州) 网友评论&133&条&进入论坛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贪腐金额初步查明  文/图 本报记者 易建成 通讯员 李根  本月11日,湖南省纪委透露,目前已初步查明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余万元,不明财产5000万元。  日下午4时多,湖南省检察院和省纪委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湖南郴州市,带走了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和他的妻子、女儿、女婿等5人,这一消息立即传遍了郴州的每一个地方。郴州市各地群众走上街头,像过年一样燃放起烟花爆竹昼夜狂欢,庆祝这个在当地无恶不作11年的大贪官落马。群众还打出了“感谢党中央铲除腐败分子曾锦春”的横幅,感谢上级政府为当地除掉了这颗毒瘤。  曾锦春的倒台让当地老百姓欢欣鼓舞,也为党中央反腐败涂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记者在郴州采访时发现,当地报刊亭上报道曾锦春落马的报纸卖到10元到20元一份仍被抢购一空,连复印件也卖到了5元一份。为什么曾锦春在当地的民愤会如此之大?他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物?本报记者深入采访,力求揭开这个郴州第一黑贪高官的老底。&&&上图:曾锦春&&上图:黄元勋给省委书记写遗书  又贪又狠  省纪委三次调查扳不倒他  另一贪官李大伦落马,调查才找到突破口  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曾任郴州市临武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郴州地区国土局局长,从1995年开始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记者在郴州采访时,听到当地干部群众谈论最多的是曾锦春又贪又狠,上下通吃,连“河里的螺蛳都不放过”。  桂阳县原纪委书记、人大主任刘城琅说:“所谓贪,就是涉及到经营的案子,他认为有油水的,不论案子大小,他都要直接插手,都要抓,一抓到底,亲自出马。所谓狠,就是不择手段。”  案发前,因群众不断反映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出调查组进行了解初核。但由于曾锦春所处岗位的特殊性、反调查能力比较强,加上反映的问题不够具体,未能查实其违纪问题。2006年7月,湖南省纪委利用查处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的有利时机,终于找到了曾锦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突破口,并于9月19日对曾锦春采取“双规”措施。  经初步查明,曾锦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办理采矿证、争夺矿山资源、承揽基建工程项目、违法释放在押人犯、干部提拔调动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私营矿主、建筑承包商、党政干部等70余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另有来源不明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近5000万元。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此案作进一步侦查。&&&上图:郴州官场腐败窝案震惊全国  超常发明  40万一块铜牌批发保护伞  不买账的私营企业主,立即“双规”伺候  担任过桂阳县纪委书记4年的刘城琅,曾经是曾锦春的部下,他对曾锦春敛财的手段十分熟悉,他告诉记者,在如何敛财上,曾锦春做了超常规的发明。在郴州,记者见到许多企业挂着一块铜牌,铜牌上写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单位”,而发铜牌的单位正是曾锦春一手把持的郴州市纪委和监察局。  郴州市宜章县私营业主彭北京,曾遭到曾锦春指派的黑社会打手追杀,他不得不离开家乡丢下生意到深圳谋生。他告诉记者:“那牌子40万元一块。企业买了这个牌子,很多事情就好办了,你不买的话将寸步难行。”  据了解,在湖南郴州,稍微上规模的企业,都要花40万元从曾锦春那里购买这样一块保护牌,只要挂上这块牌子,企业就成了曾锦春的重点保护单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干扰。  仅发牌子一项,曾锦春领导的纪委收入就达到1000万元以上,那么,对于那些不买牌子的企业,曾锦春是采取什么手段来对付他们的呢?  1998年3月,郴州市桂阳县私营企业主李民主在湖南省政府的批准下,与其他两位股东投资改建了湖南省第一条民营公路―――省道“1842”线的桂阳段,并设立了公路收费站。收费站开始收费不到10个月,他与两位股东就突然被曾锦春派人带走。  “他说我涉案,但是哪个经济案子与我有关系又不说,反正把我丢进去以后关了28天。”李民主说,他不明白,自己并非党政干部,也没有违法行为,曾锦春为什么要借“双规”的名义拘禁他。有位工作人员对他说:“你们要有经验了,做这么大的生意一定要找保护伞的,找个保护伞一年40万。”  李民主没有按这位工作人员的提醒向曾锦春交纳40万元的保护费,于是,他又被关了20天。之后,曾锦春派人通知他,只要交了违纪费就可以放他出去了。“我就借钱交了8万,交了8万以后,他们还是不放,以为我有钱,又开了一张条子,让我再交20万。”  曾锦春派人给李民主开了一张缴费清单:款项有违纪款、工作人员的食宿费和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共计20多万元。此后曾锦春多次派人非法拘禁李民主,并以侵吞国有资产等罪名,强迫桂阳县政府发出通告,甚至动用几百人强行接管了李民主等人投资的收费站。&&&上图:40万元一块的保护牌第&1&页  &非法拘禁  操控法院帮亲信抢“肥肉”  “铜牌”变“纸牌”,为敛财保护伞变手枪  已经交了保护费的企业,同样难逃厄运。借双规的名义,曾锦春把非法拘禁用到了极致。为了敛财,什么人都可以非法拘禁。  彭北京在郴州市宜章县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效益不错的水泥厂,早在1998年,他的水泥厂就挂上了曾锦春批发的保护牌。然而,他没有想到曾锦春一样要非法拘禁他。“四支枪把我顶住,把我搞下车,用那个大封口的纸把我的眼睛蒙住,反捆双手把我弄到他们的车上。”彭北京说,2000年4月的一个晚上,曾锦春指派黑社会的人把他从广州抓回郴州进行非法拘禁。  在被非法拘禁了8天之后,曾锦春手下的人叫彭北京拿出9000多元钱的生活费,才把他放了,事后彭北京才知道,曾锦春派人拘禁他的目的是要帮助其亲信黄生福霸占彭北京的水泥厂。  彭北京说,水泥厂是彭北京同曾锦春的亲信黄生福、还有宜章县城南乡企业办三方合作开办的,黄生福曾经同彭北京签订了一个内部股权转让的协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个协议并没有履行。然而,让彭北京没有想到的是,黄生福竟拿着这个没有履行的无效协议,把彭北京告上了法庭,要求彭北京支付给他股权转让费。  在曾锦春的一手操纵下,这个无效协议竟在法院变成了有效协议,法院判决彭北京付给黄生福400多万元。法院执行时,不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没有评估、清点和交接的情况下,把整个价值5000来万元的水泥厂以400多万元的低价,直接拍卖给了黄生福。彭北京说:“曾锦春在这里面分了100多万元。”  大小通吃  法官不听命立刻全双规  一件案子三个结果,谁送的钱多谁就赢  插手经济案件,成为曾锦春最厉害的敛财手段。原被告通吃,谁出钱多,谁的官司就能打赢。  王文汉也是宜章县的私营企业主,作为郴州人,他早就对曾锦春的神通广大有所耳闻。2001年11月,王文汉在与广东省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中,他通过中间人送了60000块钱给曾锦春。  不久,曾锦春便通知宜章县法院,要求立即开庭并限定他们在一个星期之内要出判决书。由于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法院并没有拿出判决书。“出不来的情况下,后边他就把法院的院长、两个副院长和一个庭长,四个人全进行双规了。双规以后,代理院长很快就给出了判决书,判我胜诉了,判了170多万元给我。”王文汉如是说。  被告方不服这个判决,他们上诉到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找到了曾锦春。于是,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到宜章县法院重审。在这个重审当中,曾锦春开始帮被告方了。  根据原、被告双方给曾锦春钱的多少,判决书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三份判决三个不同的结果:第一份判决判王文汉胜诉,被告支付170多万元;第二份判决又判王文汉胜诉,被告支付70多万元;第三份判决却出现了360度的大转弯,王文汉败诉了,他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而且连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了。王文汉说:“还要判我倒送七万多块钱诉讼费。”&&&上图:王文汉的办公房全部被黑恶势力烧掉&第&2&页    煤矿捞金  入股批条子谁都不敢管  指示黑恶势力收保护费,不给就出动猎枪  曾锦春最“关注”的还是郴州的矿产资源。郴州市共有500多家煤矿,不管有证的还是无证的,曾锦春都要管。在郴州,一些干部群众在背后都叫曾锦春“曾矿长”。整个矿业整顿那几年,曾锦春捞了不少钱。  2005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检查宜章荣福煤矿时发现,这个煤矿既无整改方案,也没有资金预算,更没有整改期限和责任人,根本就没有进行整改。而矿主是当地一个叫黄生福的人。2000年,黄生福用13万元买通了乡党委书记,从而把这个资产达8000多万元的国有煤矿,以400多万元的低价弄到手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群众将此事举报到郴州市纪委。市纪委为此还下发了一个文件,查实这个煤矿在招标中有暗箱操作和贿赂行为,宣布招标无效,要求重新招标。在这个过程中,黄生福结识了曾锦春。  据称,黄生福给曾锦春送了100万元,曾锦春授意黄生福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荣福煤矿的招标有效。在曾锦春的操纵下,这个被郴州市纪委宣布无效的招标又变得有效了。  黄生福本来就是当地的一个黑恶势力的头目,而曾锦春在郴州矿区敛财,也正好需要黄生福这样的黑恶势力充当中间人和打手,于是两人成了好朋友,曾锦春负责充当保护伞,黄生福负责在伞下收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曾锦春在矿区敛财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个是采取入干股,第二就是曾锦春批的条子,当地政府就不敢去查了。”  对于那些效益一般的小煤窑,曾锦春就指使黄生福的黑恶势力去收保护费,每吨煤30元,谁要是不给,他们就大打出手。村民曾远祥说:“我一看他们拿着猎枪,转身就跑,转身的时候他们就开枪了,第三枪打到我后,把我从田上拖下来,总共砍了10刀。”宜章县梅田镇龙村村民曾远祥,由于不交保护费被黄生福的手下砍了10刀,右手被打残,至今身上还有几十粒铅弹没有取出,如今家里已经没有钱给他治病。同曾远祥一样被黄生福的黑恶势力打伤打残的村民众多,有大脑受到严重损害的村民李良云,有被刀砍伤的李强军等等。&&&上图:被打残的村民曾远祥&&上图:被打得伤痕累累&&上图:大脑受到严重损害的村民李良云  排挤同僚  一条小街六名局长被整  诬陷异己,谁不听话就“搞帽子、挪位置、掉票子”  在曾锦春疯狂敛财的另一面,就是集权。曾锦春为了给自己及亲信大肆敛财铺平道路,不惜乱用手中的权力,排除异己,建立自己的黑恶势力。凡是不听话的干部,都免不了被他非法拘禁。郴州市桂阳县城有一条普通的小街,名叫正南街。在这条街上,坐落着桂阳县烟草局、建设局、公路局、交通局、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六个部门,由于这条街上六个部门的一把手都是因为得罪了曾锦春,而被曾锦春非法拘禁和免职。胡颂才就是正南街上的受害者之一。  胡颂才曾经是郴州市桂阳县建设局局长,在桂阳县烟草局建设宿舍楼的工程中,曾锦春要求他将5栋楼房的工程全部给曾锦春的工程队来承建,胡颂才没有同意,坚持进行公开招标,由此得罪了曾锦春,被曾锦春派人非法拘禁。胡颂才被拘禁10天后,妻子蔡金香也莫名其妙地被曾锦春派人抓了起来。  在非法拘禁胡颂才3个月后,曾锦春派他的手下告诉胡颂才,只要他拿出钱来,就可以放他们夫妻俩出去。并告诉胡颂才得罪曾锦春的下场:“一搞掉你的帽子,你这个局长别想当了,没资格了,二挪掉你的位置,你没有什么位置了,平民百姓了。三是你家里有多少钱,都要交起来,拿掉你的票子。”  最后,曾锦春拿走了胡家所有的30多万元积蓄才将他们放了出来。胡颂才被曾锦春非法拘禁了100天,妻子蔡金香被非法拘禁了83天。  在桂阳县,仅胡颂才这样被曾锦春非法拘禁过的科级干部就有十几个。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干部,只要曾锦春认为不听话,便要非法拘禁,就地免职。对于执法部门的干部,曾锦春认为该拘禁的也一样拘禁。  宜章县检察院原副院长邝茂盛就有此遭遇,在处理一宗5万元的诈骗案件中,曾锦春要求宜章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捕,负责此案的邝茂盛与同事审理案件后,认为达不到批捕的条件,没有按照曾锦春的旨意处理,于是邝茂盛被曾锦春派人非法拘禁了。  邝茂盛说:“一开始总是要我承认,案件当事人肖××给了我什么好处,问来问去最后是没有结果,他们就说是我跟肖××的老婆有什么两性关系,一定要我承认。”邝茂盛觉得这个事情太离奇了,仅仅因为一个5万元的小案子,曾锦春竟演绎出如此卑鄙的故事来陷害他。经过不分白天黑夜的刑讯逼供,“最后是他们怎么说,我就怎么承认。”邝茂盛哭着说。  同邝茂盛一样被曾锦春炮制的莫须有的罪名赶下台的,还有宜章县人民法院院长文道值。2001年,文道值在审理宜章县国土局局长彭辉广涉嫌贪污、受贿案时,曾锦春给他打招呼,要文道值按无罪释放处理。然而,法院审查后,认定犯罪证据确凿,判处彭辉广有期徒刑13年。这一下惹恼了曾锦春。2002年春,曾锦春以协助办案为由将文道值带走。经过50多天刑讯逼供,逼迫文道值承认收受了宜章县一中副校长李梅香1万元的贿赂款。为了把栽赃变成事实,曾锦春把李梅香也非法拘禁了。  据李梅香告诉记者,她从来没去找过文道值,至今连文道值长什么样,她都不知道。但是,曾锦春用李梅香还在服刑的哥哥威胁她。李梅香害怕了,违心地承认给文道值送了一万元钱。第3&页  &诬告陷害  亲戚煤矿被炸要整副局长  “动员”51名矿主承认送过钱给他的“眼中钉”除了非法拘禁排除异己,曾锦春最可怕的是让人蒙冤入狱。曾任郴州市临武县矿管局副局长的蒋贤儒,负责临武全县的煤矿安全生产。1997年11月,在全国整顿煤矿安全生产期间,蒋贤儒率队炸毁了当地无证开采的非法煤矿,这其中,就有曾锦春的妻兄唐荣的非法煤矿。蒋贤儒没想到这下大祸临头了。“日炸掉的,炸掉以后,他马上就通知县纪委,查蒋贤儒。第二天县纪委就紧急行动,对我进行审查,调查。”蒋贤儒说,“曾锦春他亲自到了临武,给县委领导施加压力,要县委领导给我做工作,要炸了他的煤矿,要我拿一点费用去补偿他那个哥哥。”当时,曾锦春指使人诬陷蒋贤儒受贿8000元。然而,宜章县纪委经过详细调查得出结论:蒋贤儒根本没有受贿的问题。之后,蒋贤儒又前后5次炸掉了曾锦春亲戚的煤矿,彻底激怒了曾锦春,在曾锦春的一手操纵下,1999年6月,蒋贤儒以受贿罪被刑事拘留。蒋贤儒说:“检察院一位姓唐的就把小煤矿的老板,强送到检察院,又是打又是扣,要那个老板其他不要说,就说送给蒋贤儒多少钱。”据了解,曾锦春总共找了51个矿主,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逼迫这些矿主承认送给蒋贤儒500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贿赂。同时逼迫蒋贤儒承认从51位矿主那里受贿。蒋贤儒说:“他逼我的时候,口口声声称,你不交代就整死你,当时我有病,我一想到他这个整死人的情况,我是很怕,我是依照他说写什么我就写什么,保住我一条命,不然的话就没有今天了。”蒋贤儒被刑事拘留到逮捕,不到半个月时间。最后曾锦春以蒋贤儒收受51笔贿赂、共计8万多元为由,判处蒋贤儒5年徒刑。蒋贤儒被判刑后,临武县的非法煤矿重新开了起来,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据不完全统计,临武县的小煤矿仅在2000年就发生特大事故两起,造成29人死亡,发生重大事故5起,而众多的小事故更是难以统计。  培植势力  为告他写遗书给省委书记  40多个亲戚安插在各部门,到处都是他的眼线打手据调查,仅2001年到2002年,曾锦春在临武县、宜章县和桂阳县就非法拘禁干部群众30多人。曾锦春一方面排除异己,另一方面安插自己的亲戚和亲信到要害部门任职。曾锦春的女婿是宜章县公安局局长、弟弟是郴州市房管局副局长、一个侄儿是郴州市煤炭局纪检组长,还有一个侄儿是临武县林业局长、侄媳妇的哥哥是郴州市苏仙区纪检书记、表侄儿是临武县财政局长。据统计,曾锦春共计有40多个亲戚在郴州的各个部门工作。除在各个部门建立自己的关系外,多年来,曾锦春还培植了两支黑恶势力,为自己捞钱和摆平事情。黄生福是宜章县浆水乡的黑恶势力头目。宜章县梅田镇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黄生福马仔那个村子里面,不管抓了谁,都有人来围攻派出所。”曾锦春的另一股黑恶势力是刘××。有了这两支黑恶势力,曾锦春靠非法拘禁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动用刘××和黄生福去解决。由于矿主王文汉举报曾锦春贪污受贿的问题,曾锦春指使刘××的黑恶势力去追杀王文汉,关闭了王文汉的煤矿并将他的办公室全部烧掉。同王文汉一样由于举报曾锦春而遭到黑恶势力追杀的还有黄元勋。黄元勋是宜章县梅田镇浆水村11组组长,他说,“黄生福这帮恶势力都是用公用电话打给我,威胁电话,他说你想不想活了”,“要出十万块钱,要买你的命”。黄生福的荣福煤矿就坐落在黄元勋的浆水村旁边,2000年,由于非法开采,地下水源遭到破坏,浆水村村民饮水出现困难,同时,地表下陷造成浆水村的200多亩稻田全部荒废。作为浆水村11组组长,黄元勋代表浆水村村民,走上了6年的漫漫告状路。在生命遭到黑恶势力威胁的情况下,黄元勋担心自己不能完成乡亲的重托,于是给湖南省委书记写下了一封遗书。“告诉我们的省委书记,那就说等于我把我这个家庭,把我自己的一切,交给这个政府了,那是没办法了,只能这样做了,所以我没想到,我们省委书记,又那么关心我,他又亲自批示”。许多像黄元勋、王文汉一样的受害者,不断向上级部门举报曾锦春,终于告倒了湖南郴州这个第一黑贪高官。(日京/编制)第4&页&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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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02 &&
目前的政治体制不改变,凡是“民告官”的案子他们是一概不理的,理了的大部分也是走过场搞形式的。凡是由权贵一手制造的冤案,是从来不给翻案的,这不是博主一个人还真有一大批人。一个执政党,靠自身监管自己,靠自己纠正自己判的冤案,实践证明是很难的,也可说是不大可能的!因为他们的官僚系统不仅要自己的面子,更要自己的利益!如博主案,有蒙冤的事实证据,有法律依据,还也有相应的人脉,平反起来尚有这么多阻力,作为一个底层的百姓洗冤更难!冤案不除,何来民主,何来公平正义,何来社会和谐?更何况,现在的人治体制,法治未真正确立,权大于法,清官比旧社会都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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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31 &&
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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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4 &&
证据确凿的贪腐,举报过了,检察院说上面压力大,不让查办;市纪委完全拒查[原创]暴光宜昌市房管局极力掩盖的贪腐&[原创]宜昌市房管局的资产、资金可以不上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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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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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原创]纪检“双规”是一把三刃剑,应当切实予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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