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与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行政处罚的区别

对柯惠任(系余姚市益哲塑料厂业主)未批先建并投产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0043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号
被处罚人:柯惠任(系余姚市益哲塑料厂业主),营业执照号码:97,地址:余姚市三七市镇石步村。
我局于日对被处罚人未批先建并投产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三七市镇石步村,主要从事DVD/VCD光盘的破碎清洗和退镀加工,该生产项目于2015年投产,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内有破碎机1台,退镀池1只,其他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DVD/VCD光盘→破碎→退镀→清洗→成品。清洗过程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在未取得预先埋设的管道排放到河道中,我局执法人员对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经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废水总化学需氧量为1160mg/L,超过了相应的排放标准(100mg/L),退镀废水未排放,也未发现排放的迹象。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当事人柯惠任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经营者姓名等事实;
2、水样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废水总化学需氧量为1160mg/L,超过了相应的排放标准(100mg/L)等事实;
3、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10张,证明被处罚人企业大门、破碎清洗设备、废水排放地面、废水走向、退镀设备、废水走向2废水收集池、废水走向3场外空地、废水走向4最终排放口、排放河道及采样情况等事实;
4、日对经营者柯惠任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三七市镇石步村,主要从事DVD/VCD光盘的破碎清洗和退镀加工,该生产项目于2015年投产,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内有破碎机1台,退镀池1只,其他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DVD/VCD光盘→破碎→退镀→清洗→成品。清洗过程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在未取得预先埋设的管道排放到河道中,我局执法人员对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经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废水总化学需氧量为1160mg/L,超过了相应的排放标准(100mg/L),退镀废水未排放,也未发现排放的迹象等证据为凭。
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帐号:701939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积分:600
内容提示: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44|
上传日期: 12:23:13|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官方公共微信江苏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3】
&&&&【提要】江苏法律知识管理 : 江苏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3】
门收回,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经治理或者整改后达到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其排污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自行关闭的,其未使用的排污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回购。&&&&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四)在排污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持过期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污口,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二)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未及时申请补领,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三)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四)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五)租用、借用、买受排污许可证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主要污染物达标、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完成等情况的证明资料,或者不报告上一年度排污许可实施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提示】本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特别声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