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目录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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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刚律师:苏州劳动法专家,公司法律师,公司治理专家,苏州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姑苏晚报》政法热线特邀嘉宾。蔡律师擅长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特别擅长公司治理,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能有效防范及化解企业法律风险。蔡律师曾成功代理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严格审查合同,平稳化解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顺利运营解除了诸多后顾之忧,蔡律师凭借娴熟的法律技巧及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敬,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都可及时与蔡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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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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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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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第十一条&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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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相关释义.ppt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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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义与分类
新的分类目录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作用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原理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原则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程序 八、特殊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职业病防治相关释义 为了论述方便,这里所指职业病仅指法定职业病。
1 .有关职业病的新闻报道 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的情况 西南合成制药发生职业病事件 四职工患肺癌死亡 云南水富农民工群体确诊矽肺病,此次事件中很多企业都是家庭式作坊,没有防护措施? 开胸验肺者被确诊患尘肺病 郑州将调查责任人
职业病究竟是什么? 普通定义: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这个定义很广泛,只要是跟职业有关的有害因素,只要是这个有害因素导致了疾病,那么这个疾病就属于职业病。
由于职业病是需赔偿性疾病,每个国家与地区都在法律上对职业病有专门的定义,这就是法定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目录由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个定义把职业病范围缩窄了,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算职业病:1 患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患病的;3 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2.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个病种,包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李龙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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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安监管〔2015〕38号
各街道安监中队,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应急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前提,对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危害程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思想上要认识到位。
  二、制定计划,加强学习。各地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学习《规范》内容,把握精神实质。用人单位要对照《规范》要求,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认真查摆问题,及时改正。
  三、严格执法,确保落实。各地要在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督促其落实《规范》要求,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按期完成《温州市龙湾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70%以上的要求。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要及时向其资质认可机关报告。省、市、区安监部门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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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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