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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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的区别?
的各位律师:能帮我解释一下劳动、劳务几雇佣关系的区别么?如果在其中受伤害,那么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是什么?谢谢!
提问者:吉林-未知劳动纠纷浏览2761次 2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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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3111**** (广东-中山)帮助网友:119称赞:0(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当然,不同国家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劳动合同的雇佣人不同国家也有差异。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例如法国、德国 .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历史不同。“雇佣合同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而劳动合同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5、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前面讲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7、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法》第35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这些合同的关联性表现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当然,劳务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继续性合同。 23:01:2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西-南昌)帮助网友:15468称赞:9你好!
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建立的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享受工资、劳保、工伤、福利待遇,同时要遵守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而雇佣关系则是临时性的雇主与雇工的关系,雇工只领工资,不享受工伤等待遇,劳务关系也差不多。 21:54:0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1674****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49165称赞:18劳动关系是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另一方不一定是用人单位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近.
三者无论哪种,劳动方引起伤害,另一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1:31:49满意答案的调整.
二、劳务合同受<>的调整.
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有很大的不同.请提供详尽的背景资料,以便准确判断.
谢谢!" > 咨询电话:4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7称赞:10这位朋友: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
一、劳动合同受<>的调整.
二、劳务合同受<>的调整.
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有很大的不同.请提供详尽的背景资料,以便准确判断.
谢谢! 21:33:2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8338****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59565称赞:68劳动关系于劳务关系是理论探讨问题。而咨询者的咨询目的是 放在劳务关系因为工作受伤的待遇问题吧。
劳务关系者,一般没有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是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而这种情况下,第一,如果劳动者另有劳动关系,应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如果是临时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对于因为工作而受伤者,同样应该申报工伤、评定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22:45:3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新疆-乌鲁木齐)帮助网友:510称赞:2你好:
苏律师回答的很详细!!赞成 00:48:4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7064**** (江西-南昌)帮助网友:629称赞:0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建立的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享受工资、劳保、工伤、福利待遇,同时要遵守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它受的调整。
劳务关系一般是依据合同而成立的,它受《合同法》的调整。
雇佣关系一般是指临时从事某种劳务,并接受雇主的指示而为一定行为,它受《民法通则》的调整。 11:49:4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7称赞:0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很详细! 23:26:5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5749**** (浙江-宁波)帮助网友:10347称赞:4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建立的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享受工资、劳保、工伤、福利待遇,同时要遵守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而雇佣关系则是临时性的雇主与雇工的关系,雇工只领工资,不享受工伤等待遇,劳务关系也差不多。 18:32:0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630****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13729称赞:6你把前面律师的意见综合起来就行了。 15:49:1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12251****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3677称赞:8同意以上律师的观点 1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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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如何区别界定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 根据上述分析,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双方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只有首先根据上述区别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方能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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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还能是什么关系啊?!!求教啊。万能的微博啊~~~~~~~~~
实习、只能是劳务关系、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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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理论
还有民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都有依据
大家还关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吴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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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以往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一般是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扩大了劳动关系的外延。根据该条例第63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按劳动关系处理;没有营业执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按劳动关系处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对应的法定资质,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依据。
在表面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具体区别如下: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这是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在。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劳动关系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临时性是雇佣关系的显著特点。
4、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雇佣关系,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而劳动关系,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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