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2015放假天数数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怎么计算?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怎么计算?
  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张三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b公司,张三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三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张三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张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特别提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就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规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李四在单位工作了300天,公司当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么李四离职时应折算的年休假天数为:(300&365)&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后的年休假为2天。
  【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享受年休假并不局限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适用于上述折算方法。
  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200%x应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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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维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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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中途离职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近日,成都读者洪某来电话咨询,他将于5月在他工作的单位离职,他想弄明白他今年未休的年休假如何计算?因为,他想在离职前把今年的年休假耍了,但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给他的解释是,他因自己离职今年就不再安排他休假了。单位这样的解释对吗?&&就洪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由此可见,当年度中途离职符合条件的职工,也有权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那么洪某你2013年未休年休假,到5月1日应休年假时间为120天/365天*5天=1.6,所以你年休假为1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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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在E7单元格输入=DATEDIF(D7,TODAY(),&y&) 在这里只会统计一个单元格的数据,如果我们要统计所有就把光标放到E7单元格,然后当角鼠标呈&+&号时我们直接向下拖动即可统计这一些的数据了,如下图所示。
3、现在我们移光标到F7单元格,然后输入 =HLOOKUP(I7,{0,1,10,20;0,5,10,15},2) 这要是把在F7单元格中当角鼠标呈&+&号时我们直接向下拖动即可统计这一些的数据了
一聚教程小编提醒你:休假天数是根据工龄计算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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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假期工资怎样计算 16:07&&来源: |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不具有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举例:某职工日参加工作,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2000元,其中加班工资为200元。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多少?   答复:该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281天&365天)&5天-1天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85天。由于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实际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该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公式为:(2000元-200元)/21.75天&2天&300%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工资为496.6元,其中165.5元(2天工资)已在日常工资中支付,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为331元。   3、职工书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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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是什么?(含国家规定)
【导语】:2015年即将到来,各位2014年的年假已经休完了吗?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了年休假国家规定及年休假计算方法,以供参考。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比较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说明。
  某人于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日至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日至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日至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这样2010年度应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职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职工日工资的300%,该300%工资报酬不包括职工正常工资。当然职工如书面声明放弃此300%工资报酬的亦应可以。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下一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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