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人群犯错需要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责任吗?

首先要重述一下题主的描述:A闯入B家强行抱住B(行为)导致B患上被害妄想症(结果)。至于A的动机是盗窃还是猥亵,如果根据题主的描述,A、B是邻居,A到B家抱住B,B从自家跑出去了。。。因为没有其他信息,我只能作出A是想猥亵B的推测,并将这个作为且仅限以下内容的前提。&br&&strong&选刑法还是民法:&/strong&&br&刑法中A的行为最可能涉及的是强制猥亵罪。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于女性)用性交以外的方法(而男性可以包括性交)实施的淫秽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变化,强行拉住妇女的手,乘机拍腿以及拥抱不可能属于猥亵行为。(不然的话,强行拥抱妹子的小男生都得把牢底坐穿了)&br&因此想要让A承担责任,最有可能的途径是通过侵权责任法。&br&&br&&strong&侵权责任法如何适用:&/strong&&br&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因为A因为故意存在过错,行为(A强抱)也是明确的,主要在于B是否存在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能不能成立。&br&1)B的损害&br&侵权法的目的在于补偿,如果损害是财产性的,那么可以直接做加减法。但是精神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时才能得到赔偿,因为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如果精神损害赔偿普遍适用,没准我们会因为大声说话吓到别人就得赔钱。&br&我国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blockquote&&p&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p&&p&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p&&p&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p&&p&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p&&p&&strong&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strong&&/p&&p&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strong&未造成严重后果&/strong&,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strong&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strong&。&/p&&p&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strong&严重后果&/strong&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strong&精神损害抚慰金&/strong&。&/p&&p&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p&&p&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p&   (二)&strong&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strong&;&/p&&p&   (三)&strong&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strong&;&/p&&p&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p&&p&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p&&p&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p&&p&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blockquote&想要告A,就可以把A的行为解释成“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需要证明严重后果。赔偿的数额需要结合A的行为与B的后果。B得了被害妄想症,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可以认为`是严重后果。&br&&br&2)因果关系&br&首先来看下被害妄想症的定义:&br&&blockquote&被害妄想是妄想症中最常见的一种。患者往往处于恐惧状态,感觉被人议论、诬陷、遭人暗算、财产被劫、被人强奸等。被害妄想往往有自杀企图,如不早诊断早治疗易酿成大祸。发生妄想症的人,往往有着特殊的性格缺陷,如主观、敏感、多疑、自尊心强、自我中心、好幻想等。这常与病人童年时期受过某些刺激,缺乏母爱,缺乏与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有关。&br&(来源:&a href=&/link?url=3I6P4Y5SXvbt6_5ql3qhZX0eV-44_8-th4u4R-9zyGuClasDuzIsFTeaRSMsp9trZTsaticnRDF-CzeWCo7zPq#1&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被害妄想症_百度百科&i class=&icon-external&&&/i&&/a&)&/blockquote&在一般侵权中,因果关系需要由受害人方面证明。但是从以上定义中,我们不能否认被害妄想症的发生与自身性格存在很大的联系,我们也无法证明是因为A的行为还是B被抱之后亲属的做法导致其被害妄想症。即使把A的拥抱行为解释成诱因,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与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有联系也不是等同的。在实务上中国采用的多是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法官必须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作为社会一般人,我们无法得出强抱会导致一个人得了精神病的知识与经验。&br&&br&因此结论就是,可以告,但胜诉的概率非常小。&br&那么就没有办法挽救了嘛?我只能说,人会因为别人的行为而不幸,大多数时候只能相信这是宿命。
首先要重述一下题主的描述:A闯入B家强行抱住B(行为)导致B患上被害妄想症(结果)。至于A的动机是盗窃还是猥亵,如果根据题主的描述,A、B是邻居,A到B家抱住B,B从自家跑出去了。。。因为没有其他信息,我只能作出A是想猥亵B的推测,并将这个作为且仅限…
谢邀。个人是不赞同存在间接故意的教唆。&br&&br&一、首先明确一点,教唆并不是某一种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种认定共同犯罪中责任构成的形式,即教唆犯。&br&教唆犯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29条:&br&&blockquote&&b&第二十九条&/b&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br&&br&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lockquote&对于教唆犯,并不是根据被教唆人实际进行的行为定罪,而是根据其教唆的内容而进行认定,举个例子:A教唆B去偷C的钱,最终B在盗窃时被C发现,B持刀刺死了C,此时B应当承担转化抢劫的既遂(《刑法》第269条、第263条),而对于A则仅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的既遂;再如上述例子中,如B并未进行盗窃行为,而是由于新仇旧恨直接杀死了C,则B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而A仅构成盗窃罪教唆犯的未遂。&br&&br&二、回到本题上,首先需要界定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br&(1)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b&明知&/b&自己的行为&b&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并且&b&希望&/b&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br&(2)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b&明知&/b&自己的行为&b&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并且&b&放任&/b&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br&而在教唆犯罪中,教唆人必然是对于其教唆的内容认为其必然或可能发生,&b&并且对于这种危害结果持积极的希望态度&/b&,而并非是一种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b&因此个人认为教唆犯应当是直接故意,不赞同间接故意的教唆存在。&/b&&br&&br&三、除界定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外,&b&教唆犯最重要的有三点:&br&(1)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必须存在意思联络&/b&;&br&&b&(2)教唆犯不得具体实施行为或具体参与行为的分工,否则将按照其在犯罪分工的责任认定为共同犯罪;&br&(3)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被教唆人实施后,由于被教唆人年龄依法不认定是犯罪的时候,教唆人不再构成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b&&br&&br&再举两个例子:&br&&b&(1)&/b&B对C有仇,要杀死C。此时A看到B在巷子里追杀C,恰巧A也仇恨C,于是在B的必经之路上放了一把水果刀。B正愁不知道怎么杀死C,看到水果刀,心道:“天助我也!”于是使用该水果刀刺死了C。&br&上述例子中,第一,A和B并不存在意思联络;第二,A在该犯罪行为中放置水果刀,已经具体参与进犯罪的实施。因此,对于A构成与B的共同犯罪,是故意杀人的共犯,作用为帮助犯;而对于B,则不认定其与A构成共同犯罪,只认定其个人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的既遂。&br&&b&(2)&/b&B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学习成绩不好,痛恨学校,A知道后教唆B去学校放火。B买来引火用具后,在深夜点燃了学校教学楼。&br&此时,A并未实际参与犯罪行为,仅仅是教唆B去放火,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14周岁,实施放火的,不构成犯罪,因此在犯罪认定中,B不构成犯罪,而A构成放火罪的间接正犯,即认定A构成放火罪的既遂。&br&&br&答案回答有些偏,并未按照题目所述来进行回答,仅仅是对于教唆犯的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进行了阐述,希望有些帮助。
谢邀。个人是不赞同存在间接故意的教唆。一、首先明确一点,教唆并不是某一种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种认定共同犯罪中责任构成的形式,即教唆犯。教唆犯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29条: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
该赔。&br&&br&人为故意造成物业设施损坏,该不该赔?
该赔。人为故意造成物业设施损坏,该不该赔?
一般情况,两个小学生家长承担责任,商场无责。
一般情况,两个小学生家长承担责任,商场无责。
知乎里面的人好像都太单纯。我只能告诉交警兄弟们,千万别上当,别追,千万别追!所谓的职业荣誉感,所谓的有法必纠,都是那些一脸道貌岸然,一脸正义的屁民们用来整死你的招术。你让他过去,这些南都妓者最多拍你个执法不作为,没事,这种点击率不高。你要是追,舆论导向马上就是底层民众,被公权力碾压,那司机家有老母,小孩又要扶养,谁不是为了生存才去开工程车,交警枉顾人民安危。这时家属立马开始了年复一年的上访。 我跟你谈管理,你给我谈民生,我给你谈法律,你给我谈信访。兄弟们,醒醒吧!最后提醒一句,千万别追,咱们也是辛辛苦苦念书考上的公务员,上有老,下有小。活的没有尊严,但活着,很重要!!
知乎里面的人好像都太单纯。我只能告诉交警兄弟们,千万别上当,别追,千万别追!所谓的职业荣誉感,所谓的有法必纠,都是那些一脸道貌岸然,一脸正义的屁民们用来整死你的招术。你让他过去,这些南都妓者最多拍你个执法不作为,没事,这种点击率不高。你要…
首先,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的防卫,上述问题不符合这一条,所以不能成立正当防卫。A的行为应当算紧急避险。&br&其次,A的避险行为危害他人生命,即通过危害他人生命的方式躲避自己的生命安全,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因为紧急避险可以从轻判罚。&br&
(感觉第二条好像没说清楚,至少对没学法律的没说清楚,所以再加点分析)&br&
为什么B是故意杀人罪?1、B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到被害人的生命;2、B发生了危害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仅此两点足以判断B具有故意的犯罪意图和杀人的行为。至于“谁杀”和“为什么杀”,对于定罪来说无关紧要。&br&&br&最后,B和老太太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其中前者是主犯,后者是从犯。&br&&br&从刑罚角度衡量(大致估算),A以故意杀人罪处于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B以故意杀人罪(主犯)处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老太以故意杀人罪(从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br&&br&&br&&br&&br&第一次回答问题,好多地方都没想到,回答的时候只是就事论事,早晨看到评论,继续深入挖掘一下吧。&br&1、因果关系的问题——A的行为与痴呆女的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br&&br&简单的讲,刑法上的因果就是判断否定行为后结果是否发生。A的换床行为尽管本身并不是违法、犯罪、致死的行为,但是A如果没有换床,痴呆女显然不会被杀死。这就是简单的刑法因果。&br&&br&
有朋友指出大街上精神病砍人问题,请注意,躲避行为并没有针对某一个特定对象,不能说我躲进人群就是想让神经病砍死左边的死胖子或者第三排的眼镜男。尽管躲避客观上导致一群人陷入生命危险,不过这种危险仍是不确定的,换而言之,精神病砍人的目标也不明确,其本身就是威胁一群人的生命,而不是单独的个体。单独个体的避险都应当是正常的避险,而不是嫁祸于人。&br&
而换床行为是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以痴呆女的生命来换我的生命,目的很明确,危险也很明确。这是简单的嫁祸式的避险,而不是合情合理的紧急避险。&br&&br&2、合理期待的问题&br&&br&实际上刑法在现代世界中大同小异,基本的原则相对无差(个人的体会,并无确切的依据)。西方刑法所谓合理期待在我们这里也有体现,不过不是作为一项判断标准,而是具体的行为标准,比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br&A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适当的紧急避险,就说明了A的行为已经不能符合合理期待的范围了。在A所处的情况下是否有更合理的选择?如果我说“依照常人”或者“一般来说”这种话,自己都觉得丢人。那么,把这个问题转化为:A以他人生命换取自己的生命是否算是合理?这样就简单了,生命是无价的,每个人都是,一命换一命的做法不合理。&br&因此说,即便是依照看起来高大上的合理期待,A同样是故意杀人。&br&&br&&br&3、美国的刑法有什么不一样?&br&美国的实体刑法跟中国没有太大区别,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美帝嘴上不说实际上也得这么做。只是程序法是完全不一样的。&br&在这个案件中,依照中国刑法,很有可能是按照我上述的判罚来。在美国,会出现这个情况——A某认罪,检察官直接判缓刑,不上庭(美国检察官很牛逼的可以直接定罪哟);或者这个情况——A找来各大媒体煽动民众情绪,检察官压根不敢起诉(检察官是民选的当然不敢得罪民众);或者这个情况——A找了牛逼哄哄的律师,说服陪审团无罪释放(犯罪不犯罪陪审团说了算);当然还有这个情况——陪审团认为A有罪,但是法官依照某个判例轻罚或者缓刑(法官最终还是能够起到一点作用的)。&br&&br&4、关于受害人和坏人的解释&br&跳出法律的圈子来说这个问题也很有意思。&br&A女没找谁没惹谁摊上这档子事情,一定是值得同情的,而B丧尽天良干下不齿勾当真应该天诛地灭,其实法律也是考虑到这一点才会有这样的判罚。&br&A的判罚实际上等于只定罪不判刑,因为是缓刑嘛;而B的判罚我说的是十年以上,也包括无期和死刑。具体的量刑也得参考衡量各种条件,不能直接说就得枪毙吧。&br&然后对于同情A女来说,弱智女无缘无故被杀死,难道不值得同情吗?总不能因为她妈妈和哥哥是坏蛋,她就该死吧。所以,A还是有责任的。&br&&br&5、A女是否还有其他方法既不犯法又保全自己&br&
其实这个问题多少有点强人所难,一个女生能不能做到,能不能想到都是问题。不过还是随便扯些让各位老爷心满意足吧。&br&
比如直接逃走——大半夜可能很难,但是实施起来比换床不被发现要简单的多。&br&
比如挟持弱智女——这个其实挺简单可行的,你们放我走咱们两清,不放我走,我就宰了她。这种方法就可以算是正确的紧急避险。&br&
比如故意放火趁机逃走——这个也算是正确的紧急避险,只要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都不会负任何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控制不好会导致跟前面问题一样的情况。&br&
比如暴起袭击该男子——就算是一刀捅死也算正当防卫,我觉得老太太家里怎么着都会有些菜刀剪刀之类的东西吧。&br&
随便想出来的方法,经不起推敲,仅供参考。
首先,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的防卫,上述问题不符合这一条,所以不能成立正当防卫。A的行为应当算紧急避险。其次,A的避险行为危害他人生命,即通过危害他人生命的方式躲避自己的生命安全,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因为紧急避险可以从轻判罚。 (感觉第二条…
以下是cc协议组织给我的邮件回复:CC协议的授权是永久性的(在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期间内均有效),也是不可撤回的。对于作者来说,一旦用一种更宽松的协议发布作品,不能在以后用更严格的协议来替代。如果一个作品一开始用了宽松的协议发布,其他人就有权在此协议的范围内使用,即使作者后续更改了协议,也不影响使用此作品的新作品。
以下是cc协议组织给我的邮件回复:CC协议的授权是永久性的(在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期间内均有效),也是不可撤回的。对于作者来说,一旦用一种更宽松的协议发布作品,不能在以后用更严格的协议来替代。如果一个作品一开始用了宽松的协议发布,其他人就有权在此…
受邀答。&br&&br&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是不可思议的,直到打完麻醉才发现将关节脱位误诊为骨折,这间医院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br&&br&所幸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建议你到医院医务科投诉解决。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但也正由于没有严重的后果,就算你胜诉也不会获得太多赔偿(具体情况请咨询法律专家),而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耗时长久,对你的精神也是一种折磨。
受邀答。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是不可思议的,直到打完麻醉才发现将关节脱位误诊为骨折,这间医院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幸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建议你到医院医务科投诉解决。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但也正由于没有严重的后果,就算你胜诉也不会获得太多赔偿(…
首先要明确的是,需要承担法,即便是职务行为,但是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警察也是处于胁从犯的位置,从法理上来说,参与了犯罪过程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是职务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存在,那么可以免予处罚,需要澄清的概念是,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到法律惩处是两个概念,应当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受到处罚。
首先要明确的是,需要承担法,即便是职务行为,但是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警察也是处于胁从犯的位置,从法理上来说,参与了犯罪过程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是职务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存在,那么可以免予处罚,需要澄清的概念是,承担法律责任和…
(1)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虽然普遍,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一再被证明。
&br&&br& (2)免责条款和网站的具体内容有一定关系,通常应该有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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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br&&ul&&li&依法律规定,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在遭受损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赔偿或受益人适当补偿。前者为侵权损害之诉(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者为无因管理之诉。&/li&&/ul&相关主要法律依据为:&br&&blockquote&《民法通则》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blockquote&&ul&&li&关于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嘉奖、补偿,并无全国性的统一立法性规定,部分地方有自己的单行条例。比如《&a class=& wrap external& href=&/news////4/pa.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i class=&icon-external&&&/i&&/a&》,其中第四章就见义勇人为员的保护制定了较完整细致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类似于“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li&&/ul&说明:以上为单纯就现行立法规定方面的回答,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到位,以及立法是否完善,本人没有研究,不予讨论。
谢邀。依法律规定,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在遭受损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赔偿或受益人适当补偿。前者为侵权损害之诉(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者为无因管理之诉。相关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根据现有情况,法律上不应该,情理上也不应该。&br&但风气坏了,政府也不保护学校、医院,导致那些人只要闹一闹就有钱拿。&br&政府为了脆弱的稳定而去满足少数人的贪婪,这不仅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更损害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br&事已至此,无论怎么批判、反讽都没有意义了,这样的国家究竟会变得怎样,没人知道。
根据现有情况,法律上不应该,情理上也不应该。但风气坏了,政府也不保护学校、医院,导致那些人只要闹一闹就有钱拿。政府为了脆弱的稳定而去满足少数人的贪婪,这不仅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更损害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事已至此,无论怎么批判、反讽都没有意…
如果病人住院期间死在院外,打起官司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br&&br&如果住院期间可以长时间呆在院外也没多大事,医保可以认为是以下情况,属于违规行为:&br&一、低于住院标准,把不需要住院的也弄进来住院&br&二、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套取医保基金&br&&br&&blockquote&&b&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b&&br&第六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三)&u&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病历挂名住院&/u&、分解住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安排出院的;或者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br&&br&&b&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9〕2号)&/b&&br&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或者补充协议解除医疗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br&(二)&u&采取挂床住院、虚假住院&/u&等违规手段骗取住院人次费用的。&/blockquote&&br&所以从医院角度考虑,就算是违规干了,也不允许长时间请假。医保也会不定时跑过来点人头。&br&题主的案例,病人叫不回来,医院能做的,当然是及时终止住院行为。&br&&blockquote&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工作手册(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br&&a href=&http://www.gy120.net/2013/dangshow.asp?articleid=828&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gy120.net/2013/dangshow&/span&&span class=&invisible&&.asp?articleid=828&/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二十八、如何减少医保拒付问题&br&4.杜绝挂床住院、冒名住院、请假外出不得超过3小时。如有此类现象查出,将取消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blockquote&
如果病人住院期间死在院外,打起官司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住院期间可以长时间呆在院外也没多大事,医保可以认为是以下情况,属于违规行为:一、低于住院标准,把不需要住院的也弄进来住院二、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套取医保基金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
谢 &a data-hash=&2ab756b2abbe92b7ca7f424& href=&/people/2ab756b2abbe92b7ca7f424&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天雨白& data-tip=&p$b$2ab756b2abbe92b7ca7f424&&@天雨白&/a&邀。 本题只讲有关的打斗技术方面,其它方面,前提,请参考另一个答案 &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作为没有经过格斗训练的普通人,怎样防身?&/a&&br&&br&首先,说个成语,大家都听过的,叫未雨绸缪 。说到这里跟大家讲一件小事,我认识的一个美女,练泰拳的,据说是飞腿王子考克莱带入门的,她前几天乘公交遇到小偷偷手机,发现了,立刻抢了回来,然后一记正踹把小偷从公交车门踹到地上坐着。&br&&br&女性在打斗中是要远远弱于男性的,但是鉴于中国男性普遍战斗力不高的情况,经常长期训练,战胜他们也不是不可能,下面说说 跟普通男性打斗,达到较高胜率需要哪些素质和因素 注意:此条件达到也不是让你去呈英雄,玩无双,由此产生任何后果本人不负法律责任。&br&1 体能 : 体重,至少不低于45公斤,最好在非肥胖情况下(体脂率低于28百分比)达到60公斤以上。 力量:自身体重深蹲至少10个,硬拉达到1.5倍体能以上。耐力:负重(肩扛1.2倍体重或怀抱自体重量)正常速度行走100米达到。 爆发力:跳上90厘米的箱子不低于连续五次。心肺功能:一3千米跑保持在15分钟内。&br&2 技术:技术 分为 拳脚,摔柔,寝技,持械 四部分。至少要精通一部分,其它三部分则不能为空白。技术训练最好到正规场馆去学习,在上海的朋友我可以推荐几个。&br&3 心理素质:至少有打过超过50场 对抗训练的素质,(喂靶,打反应不算)保证你打起人来气定神闲。&br&==============================================================&br&答案过后,肯定会有很多人说,这不是培养训练格斗选手吗,哪里是普通人自卫防身的技术?&br&&br&事实 上,实际用到帮助最大的不是技术,而是熟练使用身体的能力,能发挥出技术的心理素质,这些只有积累训练量可以达到。&a href=&/v_show/id_XOTA5NjE0OTY=.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强>漂亮凶猛的日本格斗女王<看完合宜请顶下>&i class=&icon-external&&&/i&&/a& 看看专业水准,
谢 邀。 本题只讲有关的打斗技术方面,其它方面,前提,请参考另一个答案 首先,说个成语,大家都听过的,叫未雨绸缪 。说到这里跟大家讲一件小事,我认识的一个美女,练泰拳的,据说是飞腿王子考克莱带入…
交通法规规定的东西……按照法规行事,还能怎么看?总不能说违法应该,违法值得提倡吧?&br&我记得有轿货两用车,可以装货,也可以载人。还有微型卡车,也是拉货的。而且人家既然是这个设计,就应该能保障安全。所以要拉货的话,当然建议买这种车啦。&br&面包车也不是一点东西也不能放……话说轿车还有后备箱呢……我觉得五座车后门的空间类似于扩大版的后备箱。比如放点行李什么的,那肯定是没问题的。如果载四个人的话,都带大的行李箱,轿车后备箱根本塞不下,而面包车就可以放下。&br&我对面包车的理解,是简易版的依维柯一类的商务用车,能多拉点人……因为有时候桥车真的坐不下。仅此而已。但是其设计初衷绝对不是来拉货的,否则也不会出现相关法律规定了。因为拉货有超载问题,难以监管,也容易出事故。你平时要没那么多人拉,为什么不买轿车?这我也很奇怪啊。虽然有些面包车是便宜,但是一些国产轿车也不贵啊。
交通法规规定的东西……按照法规行事,还能怎么看?总不能说违法应该,违法值得提倡吧?我记得有轿货两用车,可以装货,也可以载人。还有微型卡车,也是拉货的。而且人家既然是这个设计,就应该能保障安全。所以要拉货的话,当然建议买这种车啦。面包车也不…
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是违章行为。&br&&br&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说乘客有权利选择司机,司机就有权利选择乘客了。民法的自愿、合同自由原则并非绝对,因为平等原则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地位平等,出租车司机所属公共运输行业是社会公共事业部门,在经济上属于绝对强势一方,乘客与之相比,财力与实力差之悬殊,属于弱势一方。现代合同理念中,为了保护弱势方,创立了&b&强制缔约义务&/b&,即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如果没有强制缔约义务,就会导致垄断或侵害消费者礼仪等影响社会公益的情况发生。因为个别消费者与庞大的商家比较,相差悬殊,消费者处于弱势,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弱者。对于弱者,法律总是作出特别规定,进行特别的保护。&br&&br&强制缔约义务有直接的强制缔约和间接的强制缔约,前者包括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揽人的抵押权等等,后者包括了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这里的公用事业指供水、供电、供气、运输、医院等。&br&&br&《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乘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由于义务不得违反,违反义务要负法律责任。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要求时不得违反,违反时要负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出租车司机不得拒绝乘客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br&&br&——————————————————————————————————————————&br&《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于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br&&br&该规定第四十一条
&br&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拒载;&br&(二)议价;&br&(三)途中甩客;&br&(四)故意绕道行驶。&br&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br&&br&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br&(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br&(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br&(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br&&br&&blockquote&&p&&strong&
三类行为属拒载&/strong&&/p&&p&  1.车辆显示停运标志(暂停),驾驶员招揽乘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p&&p&  2.车辆处于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p&&p&  3.车辆接受了调度中心电话预约,未准点赴约并未提前告知乘客的行为。&/p&&br&&p&&strong&七种情况可拒载&/strong&&/p&&p&  1.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拦车。&/p&&p&  2.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p&&p&  3.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p&&p&  4.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p&&p&  5.乘客的要求有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p&&p&  6.乘客携带宠物打车,司机也可以拒绝搭载。&/p&&p&  7.在机场、火车站等设有出租车调度站点的地方,乘客应到指定地点排队打车&/p&&br&&p& 
据介绍,国贸、西单、公主坟、西直门、王府井等大商圈和集散区、四大火车站和机场是拒载行为高发区域。&/p&&p&  为此,北京市出台了多项整治措施。例如,市交通执法部门在拒载高发区域进行抽检;首汽集团为了打击拒载绕路等行为,规定一旦出租车司机拒载被乘客投诉,将被列入黑名单,这份违纪记录将长期跟随的哥,3次拒载的的哥将被解除合同。&/p&&/blockquote&
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是违章行为。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说乘客有权利选择司机,司机就有权利选择乘客了。民法的自愿、合同自由原则并非绝对,因为平等原则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地位平等,出租车司机所属公共…
这情况跟当年司法考试的题目一模一样,交警是无责任的。第一,交警追赶的行为没有过错,对方确为无证车辆;第二,无证车辆本来应当接受检查,慌不择路冲向人群,是自身的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这情况跟当年司法考试的题目一模一样,交警是无责任的。第一,交警追赶的行为没有过错,对方确为无证车辆;第二,无证车辆本来应当接受检查,慌不择路冲向人群,是自身的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知乎日报推荐了的该,特别是瞎起标题搞标题党的时候。
知乎日报推荐了的该,特别是瞎起标题搞标题党的时候。
如果“临时工“的错误来源于其执行的公务行为。&br&&br&领导的法律责任不会因犯错者是”临时工“而减少,但”临时工“犯错,领导的政治责任会减少。&br&&br&对领导来说,后者往往是最致命的,也是最应该拼命去减轻的。&br&&br&-----------&br&P.S. 其实整个问题如果让法律专业人员来答其实问题很多,比如怎么定义”国家机关“?,新闻中报道的那些事例是不是都是”国家机关“?。领导在对这类事情的讲话中是不是只考虑自身的”法律责任“而没有其他考量?&br&&br&我个人认为以上疑问说明题主根本没把这个问题想透问透。因此,我也就不自作多情的苦答长答案了。
如果“临时工“的错误来源于其执行的公务行为。领导的法律责任不会因犯错者是”临时工“而减少,但”临时工“犯错,领导的政治责任会减少。对领导来说,后者往往是最致命的,也是最应该拼命去减轻的。-----------P.S. 其实整个问题如果让法律专业人员来答其…
研究不深,时间有限,简单讲讲。由于我认为题主提出的问题本身就引发了需要厘清相关概念的需要,因此这篇基本没有针对题主的问题来回答。&br&&br&1.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可以”怎么理解,要看具体法院判例。因此,题主的第一问、第二问,同样也要对法院的实际判决进行梳理总结,答案才可能有意义。&br&&br&立法者的意图是清楚的:与时俱进,政治正确。同一案件中因侵权行为致害死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法院可以考虑确定数额相同的赔偿金——讲白了,就是我们是个不以死者生前收入水平评判人命价值的社会,因此无论乞丐与富豪,因侵权行为致死的赔偿金数额,不应有别。但是问题在于,“人命同价”的理念固然值得赞同,但若仔细探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它的预期功效,却根本&b&不应得出&/b&“同命必然同价”的结论(呵呵,听上去似乎好邪恶...)。&br&&br&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概念与性质界定,百度百科有一个梳理,做的还算认真:&a href=&/view/1159585.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死亡赔偿金_百度百科&i class=&icon-external&&&/i&&/a&) 从其梳理基本可以厘清:&u&&b&“死亡赔偿金”原本就不是“命价”,因此谈“同命同价”,基本是无的放矢&/b&&/u&&b&。&/b&首先人命原本无价,其次从其计算方式与补偿对象来看,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显然是一种物质性损失:即因侵权行为造成对死者有实际或潜在财产利益诉求的主体(例如死者的法定被扶养人、法定继承人)的未来收入损失——&b&这当然不等于死者性命的价值&/b&。因此,“生前收入水平越高,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就应该越大”——这个逻辑在我们弄清楚&b&&u&死亡赔偿金的“物质填补”属性&/u&&/b&之后,就不是很难那接受的结论了。&br&&br&此外,我虽然对于伤残等级与赔偿金计算方式的关联并不了解,但是从这个逻辑来看,这种百分比计算方式多少也还讲得通:伤残程度越高,影响收入程度越大(当然,更精细一点讲,也可以counter-argue:在伤残程度达到一定级别之后,对收入能力(以及收入损失)的影响都是一样的;因此完全去做百分比计算,也有不妥的地方)。&br&&br&3.那么怎么来体现“同命同价”这个在政治与道德上都似乎无懈可击的诉求呢?可以从精神损害赔偿(所谓的精神抚慰金)里来想办法;或者干脆设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亡者人命补偿价格”。&br&&br&就前者而言,自然还可能因为精神损害程度不同而出现数额差异,但至少排除了亡者生前收入这个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如果侵权行为烈性、侵权人主观过错等情况类似,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就应该体现“同命同价”的原则,而不因受亡者生前收入程度的影响。&br&&br&而就后者而言,基本就是一个不受任何因素影响(只要查明是侵权行为致死)的数额了吧。
研究不深,时间有限,简单讲讲。由于我认为题主提出的问题本身就引发了需要厘清相关概念的需要,因此这篇基本没有针对题主的问题来回答。1.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可以”怎么理解,要看具体法院判例。因此,题主的第一问、第二问,同样也要对法院的实际判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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