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十二年服刑时间怎么算九年还有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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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版:人文
跨越海峡的白色幽灵
&&宝岛故事&&在整肃异己政争中,连“陆军总司令”孙立人这样的高官都不能幸免。&&文/亢霖&&&&幽灵,一个幽灵在海峡两岸飘荡。这白色的幽灵在上世纪猖獗一时,影响了国家的方向,酿成无数人间悲剧。它跨越两岸,但它的活动在两岸有明确的时间差。&&在大陆,对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长大的几代人来讲,“白色恐怖”代表着解放前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党人、进步人士的残杀和迫害,是蒋家王朝黑暗统治的集中体现。其实,这词组具有全球化意涵。在二十世纪世界史上,白色相对于红色,红色代表共产主义,白色指称与共产党相对峙的力量,常指法西斯主义。由于斗争手段的残酷,“白色恐怖”和“红色恐怖”的称谓都不稀奇。在中国,国民党营造白色恐怖,当然是要对付共产党。&&1949年江山变色,白色恐怖在大陆被彻底终结了,却在台湾刚刚露头。白色恐怖不始于台湾,但其罗网之严密、手法之残酷,只有在台湾这个小岛才成为可能。为什么会是台湾?是因为光复不久的宝岛身不由己,卷入了惨烈的内战。&&日,时任“台湾省主席”陈诚不需要太高的洞察力,就能预见到台湾将成为国民党的最后之地,便颁布了戒严令。实施戒严,就是实行军事统治,戒严令直到1987年才解除,前后三十八年。这戒严令的年头之长,称得上二十世纪全球第一。依据戒严法,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警总”是台湾人耳熟能详的简称)有权力限制人民的自由民权,可以掌管戒严地区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因此,“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自由人权,如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讲学等各项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有党禁、报禁、出国旅行禁等。&&这个戒严令有所谓“法理”上的延续性。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公布施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冻结了实行不到五个月的“宪法”部分条文,建立“动员勘乱体制”,作用主要是扩充“总统”(蒋介石本人)的权力。日,“立法院”通过《惩治叛乱条例》,次年通过修正案,内容更加严厉,打造出密不透风的恐怖统治。《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内乱罪处以死刑,一般称为“二条一”,意味着“唯一死刑”。在三四十年的时间里,这个“二条一”在台湾让闻者股栗。&&蒋介石撤退到台湾,在“动员勘乱”的“临时”体制下,不仅过去在大陆上的许多法律制度成规,一成不变地搬到台湾硬套,而且冠以“动员勘乱时期”的严刑峻法也纷纷出笼,成为整肃异己的工具,例如《动员勘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匪谍”、“通匪”、“知匪不报”的大帽子都在其中罗列,再加上《惩治叛乱条例》,台湾民众的言行动辄便被打成叛乱。&&特务统治在大陆时期就是国民党政权的特色,在台湾,戒严军事统治和动员勘乱体制更得依靠严密的特务系统。国民党政权迁台,是以足以统治广大土地的政治机器进驻到一个“蕞尔小岛”,虽然在大陆惨败,但以其军警情治系统控制台湾,绰绰有余。&1949年成立的“政治行动委员会”,成为肃清在台共产党(外加政治异己)的机构。1950年起,蒋介石开始为长子蒋经国布局,从情报、治安系统起,在党、政、军各方面全都着力,蒋经国逐渐掌控了军警特系统。50年代中期,台湾当局成立“国家安全局”,统摄各情报机关(如“警总”、“调查局”、“情报局”)。&&白色恐怖便是如此在宝岛上蔓延的,在肃清“匪谍”的理由下,在整肃异己政争中,据不完全统计,从五十年代到1987年解严为止,台湾共发生2900多起政治案件,约有14万人遭到不同程度的牵连与磨难,人被处决。这些案件林林总总,大体上,五十年代以和共产党有关的案件为主,60年代以后以“台独案”为多,其中对象包括外省人、本省人、原住民,女性和学生也不鲜见。这些“匪谍案”大多数是罗织而成,因此也成为权力斗争中整肃异己的便利手段,层次可以拉到相当高,连“陆军总司令”孙立人这样的高官都不能幸免。在特务情治机关的内斗中,陷人入罪的手段屡屡派上用场,于是专办“匪谍案”的专员也会沦为“匪谍”。此外,由于检举“匪谍”和办案有功可以获得奖金,并分享当事人遭没收的财产,办案者经常捏造假案,造成冤狱。&&如果无辜,不承认不行吗?这问题对于读过和没读过《红岩》的大陆人来讲,太容易解答了。面对刑求,面对肉体的极限,人们除了自污,还会出卖。出卖朋友,甚至出卖从未谋面的人。这是白色恐怖真正恐怖的地方。&&当年,在台湾,“警总”是人人闻之变色的机关,有个流行的说法是“人人心里有个小警总”,意思是要像“警总”办案人员一样注意检查自己的思想言论。50年代初,在白色恐怖之中,人们绝口不谈国事,视政治为畏途,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敢怒不敢言,也不可能发动任何政治运动。&&名作家柏杨也是冤狱的受害者之一。当年,还是国民党党员的柏杨在报纸上连载美国漫画《大力水手》,讲一对父子流落到一个小岛上,各自竞选总统的故事,柏杨将Fellows(伙伴们)翻译为“全国军民同胞们”,这恰好是蒋介石演讲时惯常的起头。柏杨被指控为“匪谍”,判刑十二年,服刑九年。出狱多年后还跟人说,法庭从未告诉他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当然,不是所有人都感觉了“白色恐怖”这个幽灵的威胁,统治集团以及服膺其意识形态的人们可以毫无所觉,悠游自在,发挥所长。在国民党教育框架中成长的台湾人,大学毕业后成家立业,没有机缘接触框架之外具体的人和事,直到今天,可能仍然无法理解白色恐怖造成的伤害。说到底,人的局限就是难以了解跟自己不同的人,更别提关怀他人。&&&&日,蒋经国宣布解除戒严令,次日生效。台湾终于告别了白色恐怖年代。白色是历史了,但台湾迎来新颜色幽灵──蓝色和绿色。&&作者为某媒体驻台记者,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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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要求服刑九年的犯人交判刑时民事罚金才能减刑对吗
不能申请减刑,达不到悔改的表现,连罚金都不肯交减刑是犯人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才能够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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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服刑人员的减刑规定?
有一在押服刑人,原本判刑是有期徒刑6年.零9个月.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三年半多了.请问还需要服刑多少年?
 问题来自:山东 - 青岛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8:07 咨询人:e731279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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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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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不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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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即使减刑,其实际服刑的刑期也至少要3年5个月。如果没有可以减刑的情节,则要服满刑。
回复时间: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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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即使减刑,其实际服刑的刑期也至少要3年5个月。如果没有可以减刑的情节,则要服满刑。
回复时间: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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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人,在四川眉山第一次判刑七年六个月,服刑半年后又在浙江补判九年半,一共补判刑16年,现已服刑2年,请问他何时能达到减刑的标准?
回复时间: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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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等抢劫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再字第00004号抗诉机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在西宁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潘明德,马淼,青海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绽某,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侯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4月刑满释放。原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在西宁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在西川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曹建民,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阿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刘丽兴,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白某、绽某、侯某、宋某、李某、王某甲、朱某、王某乙、周某、阿某犯抢劫罪、王某甲、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湟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湟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以宁检公诉审抗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于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湟中县人民法院再审,该院决定再审后,因案件审级问题,将案件报请本院审理。本案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兰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白某的辩护律师潘明德、马淼,周某的辩护律师曹建民、阿某的辩护律师刘立兴以及原审被告白某、绽某、侯某、宋某、李某甲、王某甲、朱某、王某乙、周某、阿某十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湟中县法院查明:1、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在宋某乙(在逃)的提议下,预谋对宋某乙事先踩好点的湟中县海子沟乡顾家岭村薛某甲的棋牌娱乐室实施抢劫,并纠集尕某(另案处理)、绽某、宋某甲、侯某、王某甲、朱某、李某甲、周某、王某乙、阿某等人事先准备砍刀、匕首、斧头等作案工具,白某和王某乙负责联系车辆。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等人分乘桑塔纳轿车和别克轿车在宋某乙的引领下前往作案地点,当行至小桥山下时,诸被告人为掩饰交通工具用纸板、光盘遮挡汽车号牌继续前行,在前行过程中因王某乙驾驶的别克牌轿车出现故障,王某乙、周某二人便在原地守车,其他人同乘另一辆桑塔纳轿车前行。行至顾家岭村村民薛某甲家棋牌娱乐室,经宋某乙指引,被告人白某、绽某、宋某甲、侯某(二人均蒙面)、王某甲、朱某、李某、阿某、尕某手持砍刀、斧子闯入设在二楼的棋牌娱乐室,尕某将背门而坐的薛某乙砍伤,绽某持砍刀将顾某胳膊砍伤,白某等人持砍刀殴打、恐吓、胁迫在该棋牌娱乐室的岳某等人,将顾某甲、岳某二人砍伤,并控制在场人员后实施抢劫,抢得现金3400元,手机5部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周某在等候地点被该村村民发现后扭送至二十里铺派出所。被害人薛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湟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认为:“死者薛某乙系锐器刺伤左侧胸肋部,多脏器破裂、血管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顾某甲因锐器致伤左上肢,导致左上肢挛缩疤痕一条,长16CM,损伤程度为轻伤;左侧三角肌离断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伤者岳某因锐器致左肩胛处,导致左背部遗留疤痕一条,长13.5CM,损伤程度为轻伤,左侧斜方肌大小园肌部分离断伤,伤愈后功能受限,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湟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诺基亚x-1一部价值360元;诺基亚E63一部价值960元;亚迅达A398一部价值120元。其他手机因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合计价值1420元。”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李某、杜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到城北区小桥建设巷“美味鱼庄”火锅店聚餐,并对业主张某甲等进行威胁后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敲诈勒索人民币4000元,赃款均分挥霍。上述抢劫犯罪事实,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扣押(返还)交通工具车辆、凶器、蒙面用具清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作案凶器的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4、物证凶器的种类、特征、数量;5、湟中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损伤程度鉴定书、赃物价格鉴定结论;6、被害人顾某、顾某、岳某、薛某的陈述;7、证人顾某乙、宋某丙、顾某丙、薛某丙、顾某丁、顾某戊、薛某丁、星某、宋某丙、薛戊、赵某、杨某的证言;8、抓获经过;9、湟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侯发春系累犯);10、(2011)东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绽奇颖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11、户籍证明(阿某系未成年人)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害人的辨认笔录;4、同案犯李某乙、杜某的供述。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诸被告人的亲属中除被告人朱某以外赔偿被害人岳某医药费2万元;赔偿被害人顾某甲医药费1.2万元;赔偿被害人薛某甲亲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0.1万元(其中朱某亲属赔偿1千元)。湟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绽某、宋某甲、侯某甲、王某甲、朱某、李某甲、周某、王某乙、阿某伙同他人无视国法,持砍刀、斧子等凶器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以抢劫罪追究诸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白某在他人的提议下,预谋策划,组织他人、提供车辆和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绽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行凶,并伙同宋某甲、侯某、王某甲、朱某、李某甲、周某、王某乙、阿某在白某的纠集下,积极响应实施具体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上述九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周某因车辆出现故障未到达现场实施具体抢劫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对二被告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应对二被告人应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可对其减轻处罚。考虑到诸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中除被告人朱某以外,其余九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书面谅解,对诸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诸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一)撤销(2011)东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绽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三、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四、被告人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五、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六、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七、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八、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育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九、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十、被告人阿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犯罪的定性以及主从犯的划分正确,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各原审被告人在量刑时,未考虑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中,能够反应出白某在抢劫预谋、准备阶段、人员安排以及实施阶段都起到了主要作用。对主犯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3)湟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再审审理过程中,出庭检察员分别出示了原审公诉机关出具的并被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辩护人和各被告均无异议。再审期间,控辩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再审中,白某的辩护人对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是本案主犯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在此次犯罪活动中尕某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宋某乙所起的作用要明显大于原审被告人白某,故对原审被告人白某量刑时要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对原审被告人白某量刑时要轻于尕某。另外,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家属积极赔偿,对其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从本案共同犯罪的地位来看,根据白某本人和原审诸被告人的供述,原审被告人白某在宋某甲(在逃)的提议下预谋策划实施抢劫,并纠集同案原审被告人绽某、李某甲、侯某、宋某甲、王某甲、朱某、王某乙、周某、阿某和尕某等人,提供、准备车辆及作案工具,在到达案发现场,对同案犯如何进入赌场等做了详细分工,事后又决定赃物的分配,起主要作用,是抢劫犯罪的主犯。对于主犯,应该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比照本案另一被告人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本应苛以重刑,但考虑在犯罪预谋阶段,白某安排的是进入后将场子“镇住”,必要时,用“刀背砍”,当得知尕某将人砍伤“连肠子都出来了”,还遭到白某的埋怨。说明白某犯意尚有一定节制,主观恶意程度不深,加之白某犯罪后能主动交代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比照对尕某的量刑,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没有考量本案造成的抢劫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未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量刑明显不当,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予改判。辩护人的主张部分有理应予采信。被告人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周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他人较小;其未到抢劫现场实施抢劫行为,也未伤害受害人,对本案造成的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家属积极赔偿,对其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阿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对阿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在校学生,初犯,有悔过表现,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赔偿,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被告人阿某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绽某、宋某甲、侯某、王某甲、朱某、周某、王某乙、阿某在白某的组织下,积极响应并实施具体抢劫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已充分考虑到上述九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量刑时已比照主犯作了从轻处罚,处罚时,对王某甲、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绽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侯某的累犯,阿某未满18周岁犯罪等情节在量刑时已作综合考量。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对各原审被告人的主从犯划分适当,对从犯的量刑也无不当,但原判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主犯白某应当按照他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在无期徒刑以上苛以刑罚。属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应予撤销。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湟中县人民法院(2013)湟刑初字第115号判决;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绽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白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3000元已缴纳,剩余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3000元已缴纳,剩余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阿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作案工具砍刀七把,斧子两把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忠炜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马秀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毛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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