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当地分土地,有资格分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
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决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公布
根据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
试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  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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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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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现将省农业厅农经处编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和市农粮局相关问题解答,经县土地确权领导小组讨论后,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文件;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要求: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更大范围内推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7、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是什么?
答: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要求,到今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提出,今年4月份全面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需要解释的是,所谓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完成80%以上的确权登记任务或完成60%以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答:(1)家庭承包方式。A、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B、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D、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E、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G、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地国土部门已经有航空数码彩图的,本次确权登记时可以直接采用,在该图基础上勾图到户并制作户籍图粘贴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其他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0、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1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2、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3、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4、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5、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6、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7、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但必须调绘勘测地块面积、界至并在确权登记有关表格、台账和登记簿上予以注明。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8、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农民大会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19、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0、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并未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或通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经过验收新增加的耕地,并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承包权的,不宜直接确权登记颁证给该农户,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但必须注意维护其开垦经营权益或妥善处理其开垦成本补偿问题。
21、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2、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3、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4、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对集体公益事业已动工近期必须征用的,可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25、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对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的承包土(耕)地以外的村(组)集体所有的机动耕地、校田地、开垦利用的“四荒地”,必须同时进行地块状况的调绘勘测,摸清底数。
26、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7、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8、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9、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30、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31、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32、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3、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34、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5、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6、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赣发〔2010〕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
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7、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8、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39、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40、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1、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2、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业厅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3、对于退耕还林和退田还湖的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人退耕还林的。这里比较复杂,有的享受了退耕还林政策的,自己种上树的,有的办了林权证的,有的没办。享受了政策的(不管是否已办证,查林业档案)建议登记,未享受的进行登记。对于退田还湖的,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明文规定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4、普遍存在原已划定到户属于耕地范围的“自留地”,要一并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但需在有关调查表格台账、登记簿及证书上予以相应注明。
45、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尤其是已经列入近几年开发建设计划范围内又尚未依法征收(用)的承包土地,原则上暂缓登记颁证。
46、涉及承包土地其他几种变化情况的处理
撂荒较长时间难以复垦或不愿复垦的。参照承包法,试行由村小组收回,但一定要发包方采取民主议决方式自主决定,不能强推,可以提出来试验。也可以全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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