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起诉状人转移房产我起诉撤销可以执行他房产吗

债务人无偿赠与房屋
债权人起诉撤销赠与作者:蕉城法院&&发布时间: 11:13:53&&&&7月2日,蕉城法院宣判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汤某宁的房屋赠与行为对原告陈某海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判决撤销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原告陈某海诉称:2012年5月被告汤某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至今未偿还。日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签订《赠与合同》,将其所有的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68号房屋赠与给第三人黄某月。被告汤某宁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足以对原告造成损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原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于日签订的《赠与合同》。被告汤某宁辩称其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的债权仅40万元并非100万元,而本案的房屋面积312多平方米,价值200万元以上,原告的撤销权明显超过债权限度;原告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期间,撤销权已消灭。&&&&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汤某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至今尚欠40万元;日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签订《赠与合同》,将其所有的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68号房屋赠与给第三人黄某月,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两证过户手续;原告于日向宁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档案室查档,获知了被告的赠与行为。&&&&法院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汤某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之后,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68号房屋无偿赠与给第三人黄某月,原告催告还款后,被告未能足额还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原告知道权利被侵害后行使撤销权未超过一年期间,故原告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宁法&&&&文章出处:蕉城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霞浦县人民法院&&古田县人民法院&&屏南县人民法院&&寿宁县人民法院&&周宁县人民法院&&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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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房产赠儿子却不还钱 债主可以起诉撤销该转让
-& 06:20:26 来源:扬子晚报
[摘要]2011年夏天,我一姐妹要买房缺少周转资金而向我借款五十万元。当时约定半年内归还,并将到手的房产证手续交给了我。由于各种因素...
  贾女士:2011年夏天,我一姐妹要买房缺少周转资金而向我借款五十万元。当时约定半年内归还,并将到手的房产证手续交给了我。由于各种因素,我们双方并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这姐妹零零碎碎归还了近十万元。可是,前不久该姐妹因欠下许多人的钱未还,被几个债权人起诉到了法院。于是我找她,要求她把当初交到我手上的那套房产办理抵押手续给我,她却说该房产于三年前就转户到他上大学的儿子名下了,现在没有能力清偿我的借款。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饶律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此规定,你可以向你姐妹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依法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变卖,用以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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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露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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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需要结合该房产的具体情况及价值,如果已经被保全,需要结合其他债权人的情况
热心网友&1-15 14:30
就你说的情况,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依法拍卖,但是因为都其他的债权原则上凭借分割
热心网友&1-15 14:32
你好,如果被多人保全,在其他人实现保全之后,若仍然有剩余,可以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1-1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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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法院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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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案情回顾】
老刘夫妇的邻居小郭找到老刘借10万元,做餐馆的流动资金。在小郭许以不菲的利息回报,又将房产证原件交给老俩口保管以作抵押下,老刘夫妇将10万元借给了小郭。到了还款日,老刘夫妇连催了好几次款,小郭都以种种借口推脱。老刘夫妇到小郭经营的餐馆实地一看,发现餐馆早在半年前就出售给了别人。二老一商量,将小郭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很快做出判决要求小郭向老刘夫妇归还本金及利息。但法院的判决还未生效,小郭就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至其父亲名下。老刘知道后,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小郭父子之间的转让行为。最终,法院撤销小郭父子之间的转让行为。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郭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给其父,使得其财产显著减少,致使原告老刘夫妇的合法债权难以得手。小郭因债权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时起即应该维持财产的现有状态,而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老刘夫妇的合法权益,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我国《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本案,小郭明知因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仍作出无偿的赠与行为,主观上存有转移财产的恶意,而老刘夫妇享有对小郭的合法债权,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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