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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日期:     来源: 深圳晚报
个人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深圳晚报记者 苏翠 通讯员 黄艳映 杨双宁
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请问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55号)等文件的规定:
一、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全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以及个人向宋庆龄基金金、中国福利会等等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捐赠扣除的操作方法
(一)捐赠时应考虑途径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个人向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捐赠时应取得合法票据
个人通过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捐赠扣除程序
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注意事项
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陈先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2014年6月,陈先生通过民政局捐赠1000元给受灾地区,民政局为其开具了捐赠票据。陈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票据在扣缴个人所得税,予以税前扣除。
因民政局的捐赠是限额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0%=750(元)。由于陈先生实际捐赠额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
)×10%-105=70(元)
如果陈先生是将这1000元捐赠给中国福利会,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国福利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00)×3%=45(元)上海发展改革信息网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推进中的困境与突围(中)
作者: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研究员 刘峰
  (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增长14.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增长11.3%,城乡收入之比约为3.2:1,成为世界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把社会人口割裂成两类截然不同的群体。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人口养老实行退休金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为主、集体救助为辅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但是在农村尚未完全建立。另外,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使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其它福利方面也不公平。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住房、退休金等等福利措施,农民则无权享受。
  (四)我国农村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
  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均寿命的延长,我国的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并且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比城镇严重,二是经济的发展与老龄化趋势不同步,成为“未富先老”的国家。“养儿防老”是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但是其作用已经明显弱化。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力、土地、资金等重要的生产要素向城市流入,农村家庭养老的供给能力下降,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要。其次,农村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能力退化,计划生育的实施使“4-2-1”家庭成为普遍现象,这打破了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机制。再次,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弱化。
  (五)土地保障功能逐步弱化
  农民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并终身享受土地保障,如此看来农民总是有经济保障的。这样,政府难免会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制约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另外,尽管土地保障依然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的形势是土地的保障功能严重不足。一是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1.52亩。二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片土地已经或将被征用。三是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农民不能变卖土地。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突围
  (一)构建“新农保”长效筹资机制
  “新农保”要得到长足发展,关键要解决好资金筹集机制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笔者认为,“新农保”基金除了这三个部分之外,还应该增加市场筹资和其他方式筹资,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1.提高个人筹资能力。“新农保”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养老金待遇给付越多。要想提高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使参保人老年生活更有保障,就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
  第一,继续将发展农村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从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农村经济状况整体持续好转,农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缴费能力和参保能力明显增强。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保持农村经济持续上升越来越困难。所以,党和国家应该将财政投入更加倾向于农村,紧抓“三农”工作重点,继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提高农村的现代化水平,采取多种措施维持农民持续增收能力。
  第二,创新农民缴费方式。传统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是现金缴费,农民的收入多以农产品为主,现金收入较少。国家可以采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补贴养老保险费,这一做法可以扶持和激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满足农民参保的需求。
  2.稳定集体筹资。集体补助给予农民缴费的巨大支持,集体补助的重点不在于数额的多少,只要有集体补助,农民就有了定心丸,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就会显著提高。集体补助的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因此,要稳定集体筹资,关键是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这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其次,通过鼓励创办农村集体企业等方式为集体组织积累资金。再次,通过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大农村集体财产的增值能力。
  3.提高政府的筹资能力。财政补贴是“新农保”顺利推行的关键。首先,政府要强化对“新农保”的投入力度。历年来,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支出较大,在社会保障方面支出较低,仅占财政收入的10%,而其中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所得到的资金支持则更少。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以保证对农民个人缴费补贴支出。其次,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扩大政府财政来源,政府手中有钱,才能保证对“新农保”有持续的补贴能力。
  4.开发市场筹资和其他方式的筹资。市场筹资也能为“新农保”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进行。市场筹资要发挥积极作用,必须依靠政府对其的激励作用。政府对市场筹资可以采用以下激励措施。如果企业对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给予补助,那么政府可以对这些企业或是给予财政补贴,或是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或是给予其他的政策优惠。其他方式筹资可以对“新农保”资金来源进行补充,它在筹资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一是境外筹资,这主要是指国际援助以及国家组织提供的非商业性资金,二是社会筹资,主要包括个人捐助和企业捐助。充分发挥这些筹资方式的作用可以聚集社会上的力量为“新农保”建设作出贡献。
  (二)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1.对基金投资的规定。老农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违法案件频发。“新农保”应该借鉴老农保的经验,对老农保的基金管理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新农保”基金是农民的“养老钱”,保障其安全是第一要务,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市场化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现在“新农保”主要的投资方式就是存入银行,并且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期都超过10年,这保证了“新农保”基金的安全,但是对于“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和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不利的。政府可以通过限制投资比例和投资限额的方式引导“新农保”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央行票据、货币基金、短期债券回购等货币基金和金融债、企业债、债权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另外,还可以将一部分基金投资于大型的公共设施、公共工程和公益建设项目等市政债券。
  2.适当提高“新农保”基金运营层次。“新农保”基金管理的目标是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老农保基金由县级相关部门统筹,“新农保”在基金统筹层次方面沿袭了老农保的做法,未能提高统筹层次。基金统筹层次低已经暴露了相当多的弊端,如责任不清、账目混乱、制度变更频繁等问题。将“新农保”基金的运营由县级提高到升级劳动部或者财政部,不仅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还可以积累大量资金投资于国际国内大型建设项目和大型公司,这既为国家的建设提供了资金,又减少了基金风险,还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
  (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制度
  目前,频频出现挪用挤占“新农保”基金的案件,这不仅危害“新农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新农保”制度要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运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手段,全方位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首先,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但是由于自身机构的特点,根本无法胜任这项监督工作。考虑到基金数量大,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可以建立一个由国务院垂直领导的类似于银监会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带头、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参与,同时可以吸收一定的社会专业人士参加,实行委员会制,对“新农保”基金进行全程监督,保障基金健康安全。其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基金监督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的审查稽核制度。基金监督部门对基金的使用、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社会专业人士分工协作,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转。再次,要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新农保”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不仅要通过培训提高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而且要加强其思想道德素质,真正做到“新农保”高效、透明、公正的运作。
  (四)扩?“?农保”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国家实行“新农保”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在年老劳动力退化之后保障他们能维持基本生活,为老年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我国“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盲区,国家在建设“新农保”时应该充分考虑以下特殊人群的保障要求。一是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改变了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独生子女赡养父母的压力过大,国家可以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制定鼓励和支持独生子女和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等特殊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措施。农民年老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生活有保障,不必依赖儿女的赡养,这又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贯彻落实。二是失地农民。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保障。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产保障,出现“种田无地、工作无岗、社保无份”的状况。这部分农民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养老保险方面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城镇养老体系,或者在农村养老体系中探索出对失地农民的新对策。三是农民工。农民工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和城市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户口制度、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客观的经济条件等原因,他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还无法衔接,许多农民工在城市加入了城镇养老保险,回乡后无法与“新农保”衔接,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四是贫困人群。“新农保”规定农民可以在五个缴费档次之中自由选择缴费实际上使农民大养老保险大打折扣。如果选择较低缴费档次,那么他以后的保险金也低。农民因为贫困、生活负担过重而无力缴纳参保费,他们内心渴望纳入“新农保”却力不从心。国家对农村贫困群体在缴费是应给以特殊的照顾,以免他们年老时饥寒交迫。
  目前“新农保”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还是偏低的,对富裕农民和年轻的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对已经参保的农民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保障不足,国家可以在其能力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并对“新农保”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使养老金真正起到养老的效果。
  (五)完善个人账户的相关规定
  1.加强个人账户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根据“新农保”政策的规定,个人账户发放的标准是以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39(个月),这样个人账户的资金只能发放12年,如果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72岁时就花光了个人账户里的全部资金。如果还健在,政府就要负担以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个人平均寿命越来越长,这部分资金对于政府来说是相当大的财政负担。为了保证个人账户的可持续性,应该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标准。要制定出一个合理、精确的计发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实践支持。如果养老金还未发放完毕就已作古,对于尚未发放完的养老金,则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退还。
  2.加强个人账户利率的弹性。“有弹性”是“新农保”的特点之一。但是在个人账户利率的规定上“有弹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新农保”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这样投资回报率不会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它可能大于或小于存款利率。不管实际上是好是坏,参考利率都只能是存款利率,这不仅打消了参保人参保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基金投放效率的提高。为了制定一个合理的适应全国的保底利率,可以充分考察各个地区基金管理的状况和投资收益的水平,综合考虑,在保底利率的基础上,加入适当的弹性,根据东中西部经济条件的差距制定合理的基金收益分享率。
  3.建立以委托投资为主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个人账户的积累期相当长,如果只存入银行则是对资金的极大浪费。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委托投资型为主,根据我国“新农保”个人账户的特点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运行状况来看,这一模式值得借鉴。由于各级财政对“新农保”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不提供担保,因此,可以委托外部竞争性的商业机构代理。“新农保”积累的基金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选择商业机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受托人的信誉和能力,宜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账户管理者。社会保险机构接受委托后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接受金融监督机构和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
&&来源: 《社会保障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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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下)
  本文原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夏季卷)。后载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编《中国经济学—1994》,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四、交易产生的所有权
  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首先是60年代初期那些短期政策和安排的大规模重演。原有体制通过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形成和改变所有权的逻辑,终于让位给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做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一个多种形式剩余权复合而成的产权制度,经过多步渐进的交易而产生。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本部分将讨论,在国家控制全部经济过程的背景下,怎样产生出可交易的新产权。
  (一)第二次国家退却
  我们从图1中第二个高峰期的曲线看到不同于第一个高峰期的特征。整个20世纪70年代国家的农村收益都在平稳增长,除开1972年和1976年两年微小的波动,1979年国家的收益指数比1970年增长了121?6%,年平均8?74%.但同期国家费用指数上升得更快,年期间共增长152?17%,年平均10?82%.特别在1976年之后,国家费用指数显著拉大了它与收益指数增长倒挂的幅度,形成持续时间长、差额大的又一个高峰。我们可以从图形看出,国家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的动力为费用制约,也就是当国家无力追加开支时,政策让步就开始了。
  分项考察国家在此期间的费用,容易发现增长最快的是财政支农资金和农用生产资料销售(1979年分别比1970年增长186?96%和112?66%)。见附表2第5、11列,均未扣除价格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的国家越来越像一个全国农业的“经理”,必须亲自操持农业的投入与产出。面对热衷于集体资本主义或监管者特权的基层代理人,以及拥有部分退出权的农民,国家不得不用更高的投入维持收益的增长。国家仍然不断发起政治运动,但它已经懂得,没有非常物质的手段,国家的农村收益不会自动增加。
  这并不是说,国家会对人民公社制度的收益—费用结构的不利变化即时作出纯经济理性的反应。国家仍然要顾虑更改政策的连锁影响,特别是国家权威和意识形态的连贯性。但是,恰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家的上层政治结构发生了迥然不同于20年前的重大变化。第一,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权威由于长期错误的经济政策、领袖人物对国家权威的滥用以及最高权力的继承危机而被大大削弱;第二,对统治合法性的挑战和“潜在的替代威胁”不仅来自体制之外(如20世纪60年代台湾国民党反攻大陆),而且来自体制内部如中国共产党党内务实派对于凡是派,或反过来凡是派对于务实派,彼此具有替代对方的潜能。;第三,国际环境趋向和缓,降低了强化中央集权的外部压力。邓小平在1977年12月分析国际形势时预言,中国“有可能争取多一点时间不打仗”,因为美国在东南亚失败后取保守的全球战略,而苏联还没有准备好(邓小平,1983:74)。很少人讨论这个和缓的国际局势对中国在那以后采取的放权改革政策的影响。但是在制度演化的经济史上,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例如,17世纪英国的征税权控制在由商人和中上层土地阶级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手中,他们的兴趣在于通过限制国王的权力来结束各类限制性措施,并保护私有产权和竞争。但在西班牙和法国,却由皇室掌握着无约束的征税权,并以向行会转让垄断权来交换皇室的收入。造成这种差别的一个原因是,英格兰作为一个岛屿,外国入侵不像在欧洲大陆那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皇室缺少理由对产权和征税权进行中央集权,也缺少理由建立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D.North ,—156)。在此背景下,国家又一次大幅度调整农村经济政策。
  (二)底层改革
  从农村基层来观察,国家收益指数超过农业产值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意味着农村收入分配中的国家偏向上升,而农民得益相对减少。年期间,全国农业产值增长79?21%,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得到的人均纯收入增长40?24%,扣除物价影响分别为60?39%和21?42%,显著低于前引国家收益指数的增长(112?6%,已扣除物价影响)。这证明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期体制调整的人民公社,并未杜绝国家对产权的侵犯。Yang and others (1992)指出了人民公社期间国家侵犯产权的几种形式。农村和农民的贫困,依然令人触目惊心。
  农民对此的消极反应方式是留在集体劳动内怠工,积极方式则是扩大家庭经营。文贯中的数据显示,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作为文化大革命在农村地区大批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农业总要素生产率连续下降,在1972年达到历史最低点。1972年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指数仅为1952年的72?22%,比1961年低5?8个百分点,见J.Wen (1989)。经过年的短暂回升(批判了极“左”政策),年间的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又在批资产阶级法权的政策取向下一路下降,1977年的指数为74?2%,比1961年还低。James Wen ,(文贯中),1989.也就是在这一年,一些极度贫困而又面临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农民不再满足把从集体生产活动中“剩余的”资源投入家庭副业,因为这样做仍不足保证温饱;他们要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占有全部土地资源,但以承包产量作为交换。这就是又一波包产到户的由来。农民提出的包产到户三原则,表明他们同国家和集体做交易的考虑。同时也说明,包产到户是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间的合约。
  有了20世纪60年代的经验,包产到户已经不能算制度创新,而是制度扩散和推广。但是,当安徽凤阳县农民把包产到户进一步变成包干到户时见陈一谘和孙方明执笔撰写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组的实地调查报告(1981),刊周其仁选编,1993a.,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地产经营的承包。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保留统一计划和统一分配,农户按照产量承包合约生产,年末超过承包产量的部分,由集体予以分成奖励。包干到户节约了集体对承包产量和超额产量的计量和监督费用,由农户承包集体土地,条件则是完成按土地常年产量应当负担的向国家的上缴和集体的提留。农民提出“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即把全部可支配的土地资源首先投入家庭生产,然后由农户在保证至少不损害国家和集体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增产归己。农民在底层的朴素创造,表明节约制度的运行费用,就不能回避产权安排的形式。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年间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1981)。,也就是在著名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正是底层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
  包产或包干到户无非是家庭自留地经济的一种扩大。但是,前者在一个关键点上不同于后者,这就是它至少要在一个生产队的范围里作出公共选择,如平衡不同意见,促成包地协议的达成,制定并保障新的游戏规则,以及共同保守秘密等。生产队长们在供给这些制度创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公共货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例如安徽第一个包产到户的小岗生产队,就是在阎姓生产队长的领导下完成的,见陈锡文和马苏元的实地调查报告(刊载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第1卷)。因此落后地区成为70年代农村改革的发源地,除了农民穷则思变以外,集体工副业太弱或完全没有,把生产队长们逼成包产到户的带头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条件。
  (三)土地私有化的困难
  经过几十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成年的中国农民仍然保留着拥有家庭私有土地的梦想。“土地就在那里,你可以每天看见它。强盗不能抢走它。小偷不能偷走它。人死了但土地还在。”“钱将被用光但土地永远不会。”这些是Fei 在20世纪30年代记录的江苏南部村民对土地的看法()。理解这一点,是理解从农民革命为何发生到自留地为何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在集体经济不足让农民温饱的地方,私有土地的梦想理所当然就更加强烈。只要自上而下的模式控制一放松,重新私有化的要求就会首先从底层提出。事实上,当包产到户还在秘密进行时,一部分农民就提出过他们的土地再私有化方案——“土地和山林回老家”,也就是恢复土改后地产的分配格局。年间发生的这类事件,很少有公开报道。这既是因为不允许,也是因为农民通常不愿意把这个秘密的细节告诉外人。但是地方政府当时的一些文告和调查报告中,间接反映了这类现象的存在。例如,安徽凤阳县政府1980年的通告和青海省委调研室1980年调查报告等,均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333,221—230)。这些农民事实上把土改运动分配的地权,作为再分配地权的惟一合法依据了。
  上述私有化遇到的第一个对手,并不是保守派官员(因为此时上层任何一派也还不知道村子里发生了什么),而是村庄里的另一组农民。土改毕竟是30年前的事情。从土改到包产到户,中国农村增加了3亿人口和约1亿个家庭。这批更年轻也更有生产力和争夺资源实力的人口和劳力,难道可能被扫地出门吗?在村庄一级,即使没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压力,激进的私有化主张也行不通。
  修订后的办法也许是由全部现时人口平分土地。但这个修正案遇到的麻烦是要不要承认劳力和非劳力在分配土地时的不同权利。如果承认,也就是劳动力代表着一个比非劳力人口更大的分配权数,紧接着的麻烦是农民家庭的劳力人口比率变动以后,要不要重新分配土地。如果重新再分,等于没有私有化,或落得一个“年年私有化”的体制;拒绝重分,新的私产制如何顶得住各个家庭劳力人口比率变化带来的压力。
  现在我们退回去,对全体人口一视同仁,一次性分完所有土地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然后允许农民家庭之间自由买卖租佃。这个方案的简洁性没有问题,但从哪一天起开始这场伟大革命呢?你定在任何一天,第二天将要生孩子的农民家庭都会反对。你可以说多数压倒少数,但在这类问题上少数永远比多数更强大。因为对马上要增加人口的家庭,即使在一个30户的村庄里只有一户,他可能争的利益是1,而对其余29户来说,每户只面临1/29可能的损失;29户联合起来要组织成本。你说民主投票程序决定,那么一定还有下一次。你说实行队长或总统的权威主义,那么吃了亏的农民要推翻的就是这位生产队长或总统,只要这样比买地便宜。讲来讲去要害有两点:第一,不同的农民家庭处在其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有不同的劳力人口比率,因此对于土地分配有不同的变化着的要求A.V.Chayanov(1986)根据这点认为苏联农村的农民分化,并不是阶级间的分化,而是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农民家庭经济差别。;第二,把人口作为分配土地权利的依据,无论如何得不到稳定的产权边界。前面一点决定了土地私有化的程序困境,后一点则造成实质麻烦。早期改革时许多村庄都为上述公共选择的困难度过了许多不眠之夜。新的合约不但不能脱离连续的生产,而且必须在耕种之前签订。
  包产到户而不是一步到位的土地私有化成为普遍的潮流,在村庄一级就有其深刻的理由。像我们后来看到的,无论土地承包权发展得多么接近私产和准私产,它总还保留着村庄社区作为最终所有者对付变动的人口对土地分配压力的某些手段。包产到户的安排承认承包上缴之余的私有权,这就开辟了不受人口平分传统纠缠的农民形成私产的途径。这是后话,眼下的当务之急是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
  (四)分权决策
  不可否认,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上层政治结构准备实行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与农村社会基层已经发生的包产到户变革之间,有着不小的距离。文献表明,1978年底新制定的农村政策的基调是“休养生息”和加强基层自主权。前一方面的内容,包括提高国家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减少国家统派购数量和扩大进口农产品;后一方面,再次强调生产队的自主权。这两个方面,都没有要在农村启动体制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的意思。著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议,明令禁止包产到户。这一提法,在一年以后的四中全会修订的决议案中仍然保留。这两个文件,均刊载在中国农业年鉴()。
  休养生息政策执行的结果,使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水平下降到大体与传统的农业税相当。1980年农业提供的总积累360?74亿,扣除国家用于农村的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278?62亿(冯海发和李微,1993),占当年农业总产值2180亿(Ztn ,1983,13)的12?78%(1977年同一指标为15?73%,1978年为14?05%)。这已低于1955年(12?83%),而仅略高于1952年(11?49%,数据同上)。但国家优惠农村的结果导致1979年的国家费用指数猛增到一个历史最高点(见图1),并带来持续的财政赤字。当时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但向城市人口的销价维持不变,因此国家财政承担了购销价倒挂的补贴。这笔在20世纪80年代日益增长的开支,没有计入图1及附表2的国家农村费用指数,因为这反映的是国家与城市居民的关系。
  生产队自主权引发的问题更加复杂。第一个麻烦是,生产队的经营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允许摆脱国家计划的控制;第二个,生产队是否有权改变自己的产权形式。这一个简单口号,几乎挑破所谓集体所有制的全部虚幻。安徽小岗生产队的包干到户,就是生产队的一致决定。但是,它合法吗?
  没有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回答本问题,因为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记录生产队的权利和调整权利的程序。在习惯上,虽然比较制度学家发现中国的计划程度远低于苏联,但在经济组织和产权形式方面,中国的中央集权程度相当高。特别是农村所有制问题,向来只能由中央和中央主席定夺。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和晚期,邓子恢和彭德怀分别都是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成员,但他们都因为在农村问题上与中央主席毛泽东的分歧,而再也没有发言权。而按照1978年底党的最新决议,如上文所引,包产到户仍在明确被禁之列。由当时的中央来统一完成对包产到户的合法化,是不可能的。
  产权安排是通过预期来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的Demsetz .,因此它从一开始就有合法化的要求。如果一种产权安排本身是非法的,或者人们预期它随时可能被取缔,那么这种产权使当事人行为机会主义化,就不足为奇了。困境在于,不合法的产权创新可能导致掠夺资源的后果,而掠夺资源的“产权”安排更不可能被合法承认。这是社会主义产权改革的真正难点所在。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非常容易走向激进主义,可能与此有很大的关系。无论农民还是社区精英的个人理性,都不足以完全解决这个难题。
  中国农村改革的主要经验是分省决策,也就是各个行政省可以用省的政治资源,经过省的政治程序分别决定是否合法承认包产到户。分省决策的合法依据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强调的地方积极性和实践检验真理标准的新思想原则,另外,省领导人的资历以及他与中央领导集团的关系对省级决策的强度有重大影响。众所周知,首先是安徽、四川、贵州和内蒙古这样一些贫穷的农业大省,为农民地下半地下的包产到户提供了政治保护和给予合法承认。以安徽为例,小岗生产队的包产到户,引起凤阳县城里的大辩论,最后安徽省委常委到小岗现场调查并决议可以试行。这并不是偶然的。在中国,自然灾害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农村人口的比例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省之间也大不相同。因此,每个省面临完全不同的饥荒概率、救灾压力和相应的政治风险和责任。发达省份也许不值得在包产到户问题上为天下之先,但落后省份却发现这正可以解他的燃眉之急;正如落后省份不会在一开始就热中于为社队企业请命,而发达省份却早就乐此不疲。简言之,各个省份面对基层自发的产权创新有着不同的约束结构,因此他们可能提供不同的政治保护。
  分权决策使新产权安排完成了局部合法化。对中国农民来说,县政府——更不要说省政府了——当然就代表着国家。这就显著增加了农民对他们发明的新产权合约能够被执行的信心,从而降低了产权制度变迁的风险,增加了局部成功的示范效应和地区之间体制改革竞争的可能性。中国改革的渐进特征不仅仅表现为时间上的继续,而且表现为空间分布的不均匀。经验表明,分权决策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产权制度变迁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分权改革方针在1989年以后受到国内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批评。代表作是吴敬琏在1989年12月发表的文章,此文对前国务院领导人的经济改革“举措失误”提出系统批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该领导混淆“行政性放权”和“经济性放权”的区别,导致市场割据和宏观调节的分散化,导致“诸侯经济”。吴文是按照学术商榷的风格撰写的,读来确有一种挑战权威大人物的道德勇气(作者特别题注此文系“根据作者日,日和日在中央党校作报告整理而成的,”见51页),虽然此时被批评者已经不可能公开回答任何批评了。此后海内外华文报刊持续抨击“诸侯经济”。相反见解的代表作见李湘鲁1990年在美国知识分子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他认为要改革计划官僚体制,必定要先分解之,而没有办法依靠中央计划官僚体系来动员和推进改革;惟有分权改革方针,才能在全权主义的体制内看到启动改革的社会机制。农村改革的经验表明,幸亏当时有分权方针的“举措失误”,否则,最大的可能是直到今天我们还在人民公社的框架里打转。
  (五)地方合成的中央政策
  局部合法化还不等同于全局合法化,这个差别包含着一定的风险。1961年安徽的包产到户也率先得到省第一书记曾希圣的赞成和中央领导人包括毛泽东的默许,但饥荒危机一过,曾却为此受到批判和撤职(见薄一波,1993,下卷)。因此包产到户初见成效之后,率先改革的省份要求包产到户的全局合法化。在这一点上,地方政治利益与新的产权安排高度一致。1980年中央召开各省区第一书记会议,重新讨论包产到户,此时距上一个禁止包产到户的中央全会还不到一年。
  西方研究中国决策过程的政治学家注意到,有各地领导人参加的中央工作会议意义重大。K.Lieberthal and M.Oksenberg 2.但是以往多数这类会议并不改变决策的自上而下的性质。1962年的7000人大会是个例外,主要从各个决策层面总结年的严重教训。1980年的这次会议带来一个新的特点,即各地都力争把本地的经验写进中央政策,即力争自己的模式的全局合法化。由于当时各地经验的差距甚大,地方立场各异,以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激烈的争论甚至从会场延伸到饭桌。支持包产到户的贵州第一书记池华卿有一次在席间对持反对立场的黑龙江第一书记杨易辰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不料一语中的,提供了多种模式并存的解决思路。最后,会议通过的政策文件允许生产队实行多种责任制安排,其中包括包产到户。这就是1980年75号中央文件。关于这一新政策文件的制定背景,见杜润生在制定这一政策文件的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杜润生,)和吴象的文章(1980)。这等于修改了中央的原来立场,完成了包产到户在全国范围的合法化。
  1980年决策模式最重要的贡献与其说是其内容,还不如说是其程序。不同的地方利益和主张,可以在中央决策过程里讨价还价,并最后合成一个新的中央政策。围绕产权创新的中央政府与农民两极之间做交易的模式,发展为“农民—社区—地方—中央”多极之间的谈判、沟通和“交易”。我们不必过高估计这一决策模式的制度化程度。但从长期角度来看,这里包括了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要素。关于程序在变革过程中的重要性,见季卫东(1993)。
  (六)分步渐进的交易
  农民紧接着要求新政策的长期化,因为他们担心这次农村政策调整很可能仍旧如同20世纪60年代初期一样,仅仅只是一个短期的“权宜之计”。历史经验表明,如果国家仍然主导农村社会,那么调低了的国家租税,可以因为经济恢复而重新调高;下放的权力,也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而重新回收。农民和社区精英一方面对国家的农产品提价和允许包产到户政策作出增产的反应,另一方面交替使用叫喊和退出两种策略,迫使国家的改革政策长期化。这里一个关键的事实是年期间全国化肥施用量年平均递增14?4%(ZTN ,),似乎可以证实当时许多记者、地方官员、农学家和政策调查人员关于农民怕政策变而从事“掠夺地方经营”的报告。短期行为通常总要受到谴责,但是为什么不把农民的短期行为看作对短期化的制度约束的一个理性反应呢?更重要的是,农民短期行为指示着短期约束之所在,并迫使改变短期约束结构。这个论点同样适用于对改革过程中其他寻租行为(rent seeking)的分析,许多人谴责寻租行为,完全忽略了寻租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1984年初,中央政策文件明确了土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为了同长期承包制相适应,同一文件还允许土地承包权的有偿转让。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见马克伟主编,.
  (七)交易产生的所有权
  包产到户的合法化和长期化,在农户手中累积起日益增多的归属他们自己的经济资源。这部分缴完国家和集体“定额税”之后的剩余,最初只够用来满足农民的温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些地区的部分农民那里,拥有了可以投资的经济资源。如果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的经典要求,对这部分资源再推行国有化或集体化,强行采取国家计划控制,那么国家等于单方面撕毁包产到户合约;反过来农民也可以不履行交够国家的和集体的承诺,其结果是当时国家的政治结构所不能承受的(否则国家不会接受包产到户)。另一个可能的选择是按私产制度来安排农民“自己的”资源,通过市场加以调节。这样可以保障包产到户制对农民的刺激,同时提高农民自有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率。整个20世纪80年代,国家在确认了包产到户体制之后,农村经济政策的基本走向,就是在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推动下承认农民自有资源的私产制度。此期间,国家一再缩减计划收购的品种和数量(年),改统派购为合同收购(年),宣布农副产品完成国家收购后可以自由交易(年),允许私人长途贩运(1980年)、期货交易和农民进城经商(年);国家宣布改革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体制,恢复其民营性质,并重新实行股份分红制(1983年);国家允许私人投资大型生产资料和创办个体资本(1983年),默许并进而正式承认雇工超过8人以上的私人企业的合法地位(年);国家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业活动(年)、开放小集镇和中小城市的就业和创业(年),进而改革了大中城市国营企业的招工制度,对农民工开放城市劳动力市场(年)。这里提及的政策和法律文件,可以在历年的中国农业年鉴中找到。在英文著作中,Yang,X.Wang ,J.and Wills ,I.(1992)的论文对这一时期的农村改革政策和法律,作出了出色的整理,虽然他们按文件提法对政策制度环境作出的计量,在我看来还有待改善,因为文件有时落后于真实生活,有时又并未被完全执行,因而不完全等同于现实的制度约束。在这一时期,“集体资本主义”即原社队企业获得更充分的合法性肯定。发达地区的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在财政地方包干制下,对社队企业提供了最充分的保护并为其获得中央政策的承认出力。这个过程与落后地区保护包产到户,是一致的。国家仍然限制私人的金融和土地入股活动,但对集体则是开放的。最重要的是,集体可以向私人出售牌照,使那些对国家政策心存疑虑的私人资本活动得以顶上集体的牌号进行。大体到80年代末,中国农村完成了一场也许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商业革命,其制度基础则是集体公有土地的农户承包制、“集体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和农户及个人的私产制。总之,自50年代被国家剥夺走的剩余权机制,现在以多种形式重建于农村社会。
  (八)全面退出与稳定性
  新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强化了农民的退出权。现在农民控制着农产品的生产和初级分配,如果国家单方面破坏包产到户合约,等于授权农民收回上缴承诺,即退出游戏。农民不但可以携带资源,退出某个农产品品种的生产,转向另一种生产,而且可以转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农民还可以从他不满意的市场交易中退出,转向只为自己家庭的消费而生产。例如,每个农户平均多储备200斤粮食,全国的粮食市场就会因此减少360亿斤的供给。这个事实构成1985年以来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基本动力。最后,最有生产力的那部分农民现在可以退出农村转入城镇。这就是说,农民的局部退出权已经发展为全面退出权。农民的全面退出权增强了他们讨价还价的力量。人们到处看到,农民正在产权和组织的市场上为强化自己的权利喊价,正如他们在产品和要素市场上正在为自己的产品喊价一样。
  同样道理,农村社区对国家的谈判地位也上升了。由于社区经济拥有较大的起始规模和较强的人力资本,因此社区购买保卫自己产权的实力更强,或者反制侵权行为的办法也更多。由于地方财政利益与乡镇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发达省区的地方政治结构成为乡镇企业的保护层,正如落后省区早先热中于保护家庭经营一样。在发达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发达乡村,社区经济构成农村社会的组织中坚。
  在改变了的国家和农村社会关系的背景下,新的产权安排包括着自我保护的机制。当然,新产权的合法化并在实施中受到保护,仍然是国家不可被替代的职能,但现在当国家有效地这样做时,它会得到社会增加长期财政上缴的回报。反过来,当国家重犯侵犯有效产权的错误时,它会受到社区和农户的有力反弹,并为此蒙受财政损失。简言之,国家再也难以单方面为所欲为地改造社会,特别是改造产权。最近的一个证据是,年间北京个别领导人发起再版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不了了之而收场。至此,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已经演化为一场难以逆转的产权改革。这既不是单方面因为国家决策的英明远见,也不是单方面因为农民和社区精英的自发努力,而是国家和农民双方围绕有效产权制度的重建,在分析决策的架构里分步进行了一场长达10年的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
  (九)总的图景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表1列出了作者根据国家统计局1993年公布数据对目前农村总资产结构的估算。如果这个估算可以被接受,那么目前中国农村的总资产(95196?12亿元,1992年)中的77?29%为集体的地产(耕地和山地)和企业资产,22?71%为农户私产;而全部集体资产的95%以上已长期承包给农户和个人经营,仍由集体经营的部分不足4%.
  这个新形成的产权结构,包含着一些极为重要的特点。首先,由农户和个人长期承包经营的社区集体资产,占据全部农村资产的70%以上,构成目前中国农村生产活动最主要的制度形式。Coase (1992)强调他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研究的正是有关生产的制度结构(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 )。这部分承包经济的制度特征是社区集体与农户之间就如何利用集体资产而达成的一种合约。承包经济的最终所有权,归属社区集体;但利用和支配的权利,则归农户和个人。但是,承包经济几乎到处都是因地因事因人制宜。它服从的是地方化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平衡,而不是一致的体制规范。
  其次,承包经营的产权合约本身是变化的。20世纪无论80年代早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制和中期形成的集体企业承包制,都发生过和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例如,土地承包制从短期变为长期(最近中央政府政策文件已宣布可长达30年)转引自杜鹰和袁崇法(1993)。,并在一些落后地区消除了按新增人口不断重分承包地的早期安排早期包产到户并未排除农户家庭因人口变动而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权利,这引起土地承包的内生不稳定。贵州湄潭最早进行消除此种权利的制度创新,那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农户开发荒山荒坡,交换农民增加人口重分土地的权利。笔者曾认为这是包产到户以来最重要的改革创新,因为它试图解决人口和土地利用中的一个由来已久的不良循环(见周其仁和刘守英的调查报告,1988b )。这个办法现在引起许多其他地方的兴趣和仿造(见杜鹰和袁崇法,1993)。;另外,土地转包权被合法化并在一些地方发展为土地承包权市场例如山东平度县的经验,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土地制度课题组,1990.,乡村企业的承包制,则发展为合作股份制杜鹰和袁崇法,1993.,它同农村社区基金会的发展结合在一起,可能引起农村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创新。陈锡文,.可以预料,随着农村经济要素流动性的加强,承包产权还将进一步演化。这些实际的变化与农民要求“政策不变”的呼声和政府对此所作的允诺,正好相辅相成。后者要求的是防止重演自上而下用政治手段制造和改变产权,而前者则表明交易环境的变化调整产权合约需要。重要的是,大体从80年代后期开始,农村新产权结构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要求提上了改革的日程。这当然不是把最完满的产权形式写成法律文书了事,而是通过法律形式记录已经通过交易形成的权利,同时增加保护有效产权的手段和侵犯产权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利益当事人之间修订产权合约的程序。
  1992年中国农村资产结构1234数量资产估值比例Ⅰ?农村总资产9519612亿元100?00%Ⅱ?集体产权集体经营3434?16亿元3?61%2?1耕地①419?31万公顷2201?59亿元②2?31%2?2山地182?31万公顷277?89亿元③0?29%2?3企业固定资产约30?4万个④517?18亿元⑤0?54%2?4企业流动资金812?76亿元⑥0?85%2?5企业债务367?86亿元⑦-0?39%2?6集体净存款⑧-7?4亿元-7?4亿元-0?01%Ⅲ?集体产权农户承包经营70138?25亿元73?68%3?1耕地12096?19万公顷63510?99亿元66?72%3?2山地1823?09万公顷2778?94亿元〖〗2?92%3?3企业固定资产约121?6万个2068?72亿元2?17%3?4企业流动资金3251?04亿元3?42%3?5企业债务1471?44亿元-1?55%(续表)1234数量资产估值比例Ⅳ?农户产权私人经营21623?71亿元22?71%4?1农用固定资产⑨1114?32亿元1114?32亿元1?17%4?2企业1927?2万个1007?82亿元〖〗1?06%4?3私人住宅万间14349?03亿元15?07%4?4净存款3107?8亿元3107?8亿元〖〗3?26%4?5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2044?7亿元2044?74亿元2?15%注:①1992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国家统计局公布为9542?58万公顷(即14?3亿亩),但同时注明此数偏小(ZTN ,)。据同一册ZTN (、357),1992年农户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面积0?1373公顷(2?06亩),山地0?022公顷(0?33亩),以当年农村总人口91154?4万计(ZTN ,),全国耕地为12515?50万公顷(18?77亿亩)和经营山地2005?40万公顷(3亿亩)。本表用后一种数计全国土地。
  ②耕地的资产估价办法如下:以地租率占农业总产值的40%计,1992年地租总额约为3633?88亿(ZTN ,),另以当年向农村个体户的贷款率11?23%计(ZTN ,),扣除当年物价指数5?4%(ZTN ,199,237),真实利率约为5?53%;因此地价总值约为65712?12亿元,以12515?50万公顷耕地计(见注1的说明),平均每公顷为522505万元或每亩3500?33元。
  ③林地地价以地租占林业总产值(1992年为422?61亿,ZTN ,)的40%计,共169?04亿。真实利率以5?53%计(见注2说明),经营山地总估值为3056?78亿,全国经营山地面积约2005?40万公顷(见注1),平均每公顷15243元,或每亩1016?2元。
  ④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共152万个(ZTN ,),据估计,仍由集体经营的不足20%,其余承包给个人,或仅仅只是挂牌的集体企业。
  ⑤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为2585?9亿元(ZTN ,),这里以集体经营占20%计,承包经营占80%计(见2?3栏同列数据)。
  ⑥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流动资金年末占有量为4063?8亿元(ZTN ,),这里以集体经营占20%计。
  ⑦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839?3亿元(ZTN ,),这里计入20%,其余计入3?5栏本列。
  ⑧集体净存款等于集体农业存款年末余额减贷款余额,这里只计入集体农业在信用社的净存款(ZTN ,),而不包括国家银行即农业银行的统计,因为后者没有分类,并且1992年的净额几为零(见ZTN ,),下面3?3项计算农户净存款的方法相同。
  ⑨这里包括役畜和产品畜,大中型铁木农具,农业牧渔业机械和运输机械,(见ZTN ,1993,35)。
  村以下农民企业的资产没有统计数据,这里用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统计中的“工业机械”,“生产用房”和“其他”三项之和来反映(ZT,)。可以认为,虽然这里用的是原值而不是净值,但对农户企业资产总规模的估计还是偏低的(平均每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值仅为5688?92元)。
  见ZTN ,.
  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净存款,1992年为2107?8亿(农户存款余额2867?3亿,贷款余额759?5亿,ZTN ,)。农户在国家银行中的存款余额没有分项统计发表,仅有“农村存款”1409?42亿元和“农业贷款”1448?72亿元(ZTN ,),不清楚其中农户的净存款余额。但当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为11544?7亿元,其中农民的部分估计占40%—45%,因此我们在信用社农民家庭净存款(2107?8亿)上加上1000亿来估计这个值。
  1992年居民手存现金3407?9亿(ZTN ,),以农村居民手存现金占60%估此数。
  再次,农户家庭及其自由联合的私产已占全部农村资产的23%.农民私产的绝大部分为私人住宅(占全部私产的66?4%),可用于生产投资的资产规模尚很小。但在整个农村产权结构中,农民私产成长最为迅速。笔者曾估计过1985年农村资产结构,当时农户家庭私产未计入私营企业部分约为7000亿元,加上各种私人企业的资产220亿,共7220亿元。当时估价农用地产,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真实利率,因此地价被低估了。用真实利率重估的结果为农用地价值约50000亿,而农村总资产约为60000亿。因此当年农民私产约占农村总资产的12%(见周其仁,1987,刊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自那时以来,农民私产增长了近3倍,年平均16?97%,快于非私产年平均增长速度12个百分点。农民私产,主要形成于承包经济的剩余增量,即“剩下都是自己的”那部分,因而以承包经济为其历史前提。另外,在实际经营中,农户私产和承包经济浑然一体,即都由农户和个人来决策、控制和支配,只不过遵循不同的合约分配产品。这两点,决定了今天中国农村私产与社区公产之间的密切关联,或者反起来说也一样。但是,农民私产在法权上并不依附于集体公产,而具有一种独立的地位。例如今天一个农民可以完全退出承包经济,但这并不意味他因此必须交出他的私有财产。因为他的私产不是白白得来的,他完成了对国家和集体的承包上缴,并为形成私产花费努力,承担风险和责任。在这个意义上,今天中国农民的私产已经不同于土改后形成的私有土地制。这里没有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政治运动对个别农户的恩赐,也就没有国家意志任意更改产权合约的历史理义性。
  最后,中国农村新的产权形式,包括承包经济和农户私产,是随着其执行和保护系统的发展而同步成长起来的一种权利结构。或者用Alchin(1972)的话来说,农村产权的硬度是在其保护构造成长过程中逐步提高的。现实的情形是,并不是国家单方面主动提供了一套执行和保护有效产权的系统,也不是农村社区和农户自己仅仅依靠村庄习俗或其他自费的安排,而是经过“中央政策—地方政府—农村社区—农户”之间一系列分步达成的交易,首先最大限度地排除国家对农村社会产权合约的侵犯,其次增强农村社会内部资源利用的排他性。这个双重意义的排他性制度安排,至今也不是依靠成文法律及其执行机构,而主要依靠尚未法制化的信息沟通、谈判、讨价还价,特别是事实上的退出权。因此,与通过政治运动分配产生的产权不同,交易产生的产权,只能由交易双方的互相制约和制衡来执行和保护合约。好的交易会使双方不吃亏。不吃亏的交易才能长久,长久的交易才需要并有可能供应制度化的规则。许多人习惯于免费制度或规则的思想。例如,Bater (1990)提供了一个博弈论模型说明尼罗河上游养牛人之间产权秩序的建立。在这个模型中,两个养牛人家庭在没有仲裁者的情况下,总是理性地选择攻击对方的策略。这种导致资源浪费的“囚犯博弈”结果,在引入了能够制裁攻击行为的第三者后才被改变。问题是,这位第三者在B 的模型中没有消耗任何资源,而在生活中,制度、秩序和规范都不可能是免费的。因此,在改革进行了十几年以后,人们才可以有把握地预料,中国农村多种产权合约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度上升。
  五、结论性评论
  本文把中国农村改革看作是围绕产权重建展开的制度变迁。经典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理论和实践,试图消灭农民产权即剩余权的激励机制来加快国家工业化。这个模式的失败,表现在经济效率低下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更表现在体制运行费用高昂和自我调整机能的僵化。在这个模式下,国家侵入乡村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直接控制和指挥一切农村经济组织。这不仅导致农村社会活力的窒息,而且也损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和政治机构的合法权威。
  当社会主义农村体制需要改革的时候——它往往是长期的慢性体制病,随机的突发性灾难和上层政治危机的复合结果——它发现自己陷于真正的困境。
  这里的问题不是尼罗河上游两个养牛家庭如何寻找一个免费或不免费的中间人,以避免互相攻击策略对双方带来的浪费;这里的问题也不是加拿大东部的狩猎部落,在皮毛价格上涨的时候,如何划定狩猎范围以避免“公共的动物资源”过快灭绝;这里更不是私有财产的伟大原则早已深入法律和习俗的美国,只是由于比如说飞机的发明而带来噪音侵犯,需要解决预先的产权合约中没有或不可能写入的权利纠纷。
  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面对的至少是一个North 难题,即拥有暴力潜能的国家为什么和怎样严守保护产权合约的边界,或者反过来,私人为什么和怎样能够防止国家的越界行动。这个问题,在成熟的当代西方制度文明的表层已经消失,只有在其早期的大制度变迁史中才可能找到答案。
  但这仍然不够。因为真正的问题是,被战争、国家工业化和改造旧中国的伟大志向造就的强大国家,已经侵入乡村社会,并保留了制造、改变和剥夺农民所有权的长期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方面,国家对产权的政策为什么以及怎样改弦更张;另一方面,农民为什么和怎样才能预期国家新政策将是长期稳定的,并以此作为约束自己履行与其他私人合约的基础。一句话,这里面临的问题是在国家职能曾经被过滥利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特别是转型期的产权秩序。
  这就是问题所在。中国农村改革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创造了一些朴素的经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产权改革的胚胎在人民公社时期就已经形成,这就是生产队自主、家庭自留经济和社队企业。开始它们只能靠部分退出权保护自己,躲避国家政治运动的急风暴雨。这些初级权利的生命力如此顽强,以至于可以影响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费用—收益结构,并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偶发因素的配合下,迫使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和退却。然后农民表示热烈拥护其实是他们自己发动的改革,承包了几乎全部公产,并用上缴的剩余形成私产。多数产权创新首先在地方完成局部合法化,当制度创新显著见效于经济增长时,这些地方的创制权得到巩固,并进而改变中央决策的政治平衡和完成全局合法化。正是在这样一套构架下,一次性的短期交易发展成多次性的长期交易。正是在多方参与的交易中,人们交换信息,平衡利益,培养预期和校正合约行为。不到10年时间,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模式完全改观,被承包制和私产制混合的新产权结构取代。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增长和结构变化的主要制度基础。按不变价格计算,年间农村社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4%,人均纯收入每年递增6?16%;在同一时期,农村每年增加约500万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农村社会总产值数据ZTN ,;物价数据ZTN ,;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ZTN ,;劳动力数据见ZTN ,和ZTN ,.考虑到这几个数字反映的是9亿多人口的经济活动,覆盖世界总人口的1/6,农村改革的经验有理由受到重视。
  中国经验最重要的内容也许是,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与西欧早期的路径不同,中国农村新产权的保护机制不是依托“个人—市民公共领域”制衡国家,而是依托“家庭—村庄社区—地方政府”的联盟与国家之间正式和大量非正式的交易,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保护和执行经过初级界定的产权合约提供了条件。在此基础上,更为复杂的产权合约形式正在大量生成。我们已经看到证据,中国农村不但完成了社区公产承包制和农户私产制的重建,而且股份企业制、合作股份制以及其他多种多样传统时代闻所未闻的产权合约蓬勃发展。我们不能确切地断言未来10年中国产权结构的进一步变化,但它有可能继续自己过去十多年改革形成的传统,即更多地依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而不仅仅是上层政治结构这一种或那一种权力的平衡。无论如何,中国制度变迁经验与东欧及俄罗斯的经验,构成值得持续观察比较的一个对照。
  注释:
  *本文及其更早的一个草稿曾分别在UCLA中国研究中心召开的“社会主义农业体制转型:苏联、东欧与中国”讨论会(上海,1993年8月)和中国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召开的“九十年代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讨论会(北京,1993年12月)上发表。作者感谢上述两个中心的邀请,感谢MacArthur Foundation和Ford Foundation对作者参加这两次会议的财务支持。会议的讨论使作者得益匪浅,特别要感谢杜润生,Philip Huang,Kathryn Bernhardt,陈锡文,杜鹰,林毅夫(Justin Lin),刘守英和James Kung的评论和建议。在写作和修改的过程中,与宋国卿,崔之元和罗小朋的多次讨论,对作者最为重要。当然文中的论点仍由作者自己而不是由上述任何机构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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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夏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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