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业盐20公斤被查40公斤检查院起诉 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可以判缓刑是否开除公职吗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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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范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刑二初字第0060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个体。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范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及辩护人孔靖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日至6月10日,在其经营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新颜路103号的&香港富誉卤鸭馆&期间,让被告人范某为其购进&桂花牌精制盐&工业盐2袋(每袋50公斤)并用于加工卤鸭向外销售。日,常熟市盐务局在&香港富誉卤鸭馆&内查获使用上述工业盐生产的半成品卤鸭85只、成品卤鸭8只及未使用完的工业盐54公斤。经检验,涉案工业盐不含碘、亚硝酸盐含量为0.1mg/kg。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具备坦白情节;同时,补充认为被告人范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孔靖岳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罪无异议;2、被告人范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请求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4、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范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日至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香港富誉卤鸭馆&(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新颜路103号)期间,让被告人范某为其购进&桂花牌精制盐&2袋(每袋50公斤),并用于加工卤鸭向外销售。日,常熟市盐务管理局盐政人员在该卤鸭馆内查获未使用完的上述&精制盐&54公斤及使用该&精制盐&生产的卤鸭半成品85只、成品8只。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涉案&精制盐&为工业盐,碘项目不符合GB《食用盐》标准;含亚硝酸盐(0.1mg/kg),不符合国家有关食药监管的规定。
日上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至琴湖派出所。同日20时许,民警至常熟市虞山镇丁坝菜市场一冷冻食品批发部将被告人范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工业盐被常熟市公安局予以扣押,卤鸭半成品及成品已由环卫部门进行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赵某、王某、董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甲、范某的辨认笔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标准、公告、相关规定、常熟市盐务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常熟市盐务管理局案件移送意见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调查报告、调查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范某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范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本罪系行为犯,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罪情节,涉案卤鸭馆位处常熟市区繁华地段,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其使用涉案工业盐制作卤鸭向外销售达2000只左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且不具备本案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幅度,故对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甲、范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同时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应当对其适用禁止令。据此,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张某甲、范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工业盐54公斤,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瑞秋
代理审判员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李 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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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确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张××生产加工卤肉的过程中添加工业用盐(亚硝酸盐),并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检验,从张××处提取的卤肉中检测出亚硝酸盐含量(以亚硝酸钠计)198mg/kg。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使用工业用盐(亚硝酸盐)生产加工卤肉,并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检验,从张××处提取的卤肉中检测出亚硝酸盐含量(以亚硝酸钠计)198mg/kg。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证实:派出所来我家检查发现工业盐的时候我才听张××说使用了工业盐,他在确山县盘龙镇菜市场有个卖卤肉的摊子,位置在菜市场中间那一排离北门约30米面朝东,他把在家卤好的肉带到菜市场卖,在那已经有一年多了,一天大概卖出去三十斤卤肉。2、证人李某甲证实:我在张××家楼上住,我在这里住了有四五年了,他平时在家里加工卤肉,天天骑着三轮车把加工好的卤肉拉出去卖,具体在哪里卖的我不清楚。3、证人张某乙证实:我是张××的邻居,他们家里有人加工卤肉,加工卤肉的时候产生的烟味熏人。4、证人李某乙证实:我经常在确山县南菜市场中间那一排一个卖卤肉的摊位(离东门大概有两米远,面朝东)买卤肉,那里卖的卤肉不是太咸,我口味比较淡,所以经常去那买,老板是个外地人,身高一米七左右,偏胖。5、被告人张××供述:铁东派出所民警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我家检查时发现了两袋工业盐,大概重180斤。那两袋工业盐时用来卤肉的。我在确山县盘龙镇金河花园1号楼1单元西户自己家中加工卤肉,冻肉都是在驻马店双汇销售点定的,我在煮肉的过程中加入了工业用盐。我知道工业盐不能添加到食品中,因为食用盐一直在涨价,我为了节省成本从日以来开始使用工业用盐,大概四十斤肉中我加入一斤工业用盐,我把在家加工好的卤肉拉到确山县南菜市场里卖,都是附近的居民来买。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生产销售卤肉地点的勘查情况。7、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张××对购买工业盐地点的指认情况。8、确山县工商局抽样取证记录、现场笔录、确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对被告人张××销售的卤肉进行抽样提取及扣押工业盐的情况。9、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载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处提取的卤肉中检测出亚硝酸盐含量(以亚硝酸钠计),检测结果为198mg/kg。10、卫生部2012年第10号公告证实,自日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1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盛平审 判 员  王守军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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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第SZ07版:苏州城事·姑苏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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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卤味馆用工业盐加工烤鸭,卖出2000只
苏州首例非法使用工业盐案宣判 法院判两被告缓刑并发出禁止令
通讯员 俞晓芳 陈洁 记者 於苏云
&&&&姑苏街区&&&&本版主持:於苏云&&&&电话:&&&&QQ:&&&&邮箱:&&&&在常熟市虞山镇某繁华街区,有一家制售烤鸭食品的小门店,一开业就因其诱人的香味,颇受食客喜爱。孰不知“美味”背后,该卤味馆竟是使用工业盐腌制烤鸭!今年6月,常熟警方联合相关部门,一举端掉了这个黑心卤味馆。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范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介绍,这是常熟法院第一次在刑事案件上对被告宣布禁止令。&&&&■案件回顾&&&&一黑心卤味馆售出2000只烤鸭,竟全用工业盐加工&&&&河南籍男子张某,系常熟市虞山镇某卤鸭馆负责人,自该店今年5月1日开业以来,其一直负责店内的进货事宜。由于生意比较好,一天要腌制一百只左右鸭子,店里食用盐的用量就比较大,每天要用掉七八斤。&&&&范某曾为该卤鸭馆送冷冻鸭子,与张某有合作关系。今年5月中下旬,张某卤鸭馆内的食用盐即将用完,“精明”的张某为图便宜,遂叫范某购进低廉的大包装盐2袋(每袋50公斤),共计130元,而相较之前在超市购买的小包装食用盐,20公斤就要105元。后张某将该盐用于腌制鸭子,至被查处时,其使用该盐制作卤鸭向外销售达2000只左右。&&&&今年6月20日,常熟市盐务局盐政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将工业盐用于腌制卤鸭,现场查获用工业盐生产的半成品卤鸭85只、成品卤鸭8只及未使用完的工业盐54公斤。后经鉴定,涉案工业盐碘项目不符合GB《食用盐》标准;含亚硝酸盐,不符合国家有关食药监管的规定。8月5日,张某、范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庭审现场&&&&被告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法院对两被告宣布禁止令&&&&12月1日下午,张某、范某被带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和范某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然而错误已经酿成,谁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初两人的贪婪与放任早就为他们今日的苦果埋下了种子。&&&&鉴于本案事关食品安全,经合议庭评议后,常熟法院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范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范某的作用相对较小。根据张某、范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同时,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决定对两人宣告禁止令。&&&&苏州盐务局的十多位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一审宣判后,苏州盐务局局长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作为盐业部门,要和公安上建立互通机制,要加强执法,和食安委、食药监包括几个部门定期的开展专项治理,对工业盐进行有效的监管,给老百姓一个安全稳定的盐业市场”。&&&&■法官说法&&&&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工业盐主要用于玻璃生产、日用化工、石油钻探等工业生产,不但不含碘,而且含有亚硝酸钠、砷、碳酸钠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肝、肾等器官慢性中毒。根据规定,我国食盐实行的是专营专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后果作为构罪条件。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在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向两被告人颁布了禁止令,禁止令是由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针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具体的情节,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发布禁止令一方面是对被告人的威慑,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通讯员&俞晓芳&陈洁&扬子晚报记者&於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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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法院对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俩盐贩子判刑
文章作者:河北专营(邯郸) 发表日期: 18:48:24 点击次数:435 次 文章来源:无 发布人:hebsaltzy
&近日,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呼延生、张振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的宣判,是我市第一例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盐,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邯郸市供销社与邯郸市公安局《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2013年9月6日,涉县盐政与公安组成的联合打击涉盐犯罪领导小组,在对涉县更乐区域进行食盐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涉县更乐旁岐市场&临漳粮油店&内有工业盐,经调查:该店主张振学,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邯郸市南环市场购买16袋计800公斤工业盐,用6袋300公斤工业盐腌制酱菜,企图销售给天铁施工工地。并将剩余的500公斤工业盐销售给同在旁岐市场经营&大名香饽饽&食品加工人员呼延生,呼延生用买来的工业盐加工水煮毛豆、花生等熟食进行销售。该案被查获后,盐政部门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部门已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呼延生执行逮捕,张振学被取保候审。
今年初,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延生、张振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达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呼延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振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件的审理终结,警示食品经营人员铤而走险,违法使用工业盐,将要付出沉重代价。只有守法经营,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食盐,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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