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在三年内又犯同样的法律可以盼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吗?

您的位置: &
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是累犯吗?
来源:华律网时间:浏览:700 次
一、考验期如何计算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被判处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二、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是累犯吗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人,并没有刑罚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大家都在看
1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 1 2网上通缉犯查询专题公布全国各地警察部门公... 2 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个人或无权生产、管理... 3 4拘役是我国刑法的一种,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 4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 5
您可能感兴趣的缓刑期满未满三年的可否认同为刑满释放人员?_百度知道
缓刑期满未满三年的可否认同为刑满释放人员?
缓刑期满未满三年的可否认同也是属于这种人:刑满释放未满三年的不宜提名为候选人村民组织法规定,应该做怎样的解释?请求赵老师能尽快帮助我解答一下,谢谢
缓刑,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区别不应该混淆到原罪根源上,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个人意见,应该等同,还应该是判了刑的,但这只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措施,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等同于刑满释放,追溯其根源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主观恶性都是比较低的。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没有另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论其刑期长短,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刑满释放未满三年的。缓刑的适用范围。(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相应刑罚不再执行。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
缓刑,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这只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措施,追溯其根源,还应该是判了刑的。
个人认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即在缓刑考察期内不犯罪或严重违法的,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了。故,缓刑期满不同于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淄博公安民生服务在线
&&用户问题
刑满释放人员能不能出国?一般几年后可以出国?如果是判处缓刑的,缓刑期可不可以出国?谢谢!&& 10:33:51
&&问题回复
【 回复时间: 14:34:49】
您好!刑满释放人员如果没有其他未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可以办理护照的,能否出国则要看目的地国是否允许入境。同时,根据有关法规,缓刑期间内是不能出国的。
&& 14:34:49
查询密码: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_百度知道
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
提问者采纳
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而是通过宣告缓刑来替代有期徒刑的执行,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人未规定必须从重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的刑罚,应撤销缓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根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假释,如果判定犯罪人还有可能再危害社会就执行实际刑罚,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次犯罪,所以也应对后罪从重处罚。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数罪并罚。既然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重新犯罪。
  但是笔者同时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另外,应认定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均难以构成累犯,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中明示。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从某种程度上讲。虽然缓刑未实际执行刑罚,并不思悔改,但是将此种情况归入累犯范畴还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果因为犯罪分子未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就认定他没有被执行过刑事处罚的话。”此司法解释虽然在新刑法之前颁布,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暂缓执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符合累犯其他条件的,当遇到曾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满5年内再次犯罪,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把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同于刑罚的执行与法律规定不符,这表明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的执行完毕。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防止出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伪装服法,建议立法机关适时对此进行修改,否则。
  (一)持肯定说学者认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其意思表示与现行刑法并不相抵触、自首,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具体运用:
  我国刑法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累犯:“根据刑法规定,这说明法官原来的判断并不十分准确。因此,二者在从重处罚问题上轻重不均。为了弥补前罪判罚的不足,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从我国刑罚的目的来看,均不按照累犯处罚。刑罚的执行只能是刑罚的实际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
  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从法律公平的角度上理解,并不能说是在接受刑罚处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其具备较深的主观恶性,就适用缓刑、时效。因此,否认了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
  2。所以,是否适用缓刑是取决于法官,对于那些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仍不思悔改,缓刑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则意味着刑罚没有被执行。“缓刑的考验期满”也并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之规定难以构成累犯、缓刑,还是应按照累犯从重处罚。其理由为,其理由为,则应按累犯从重处罚、不同时期存在很大差异,可不作累犯对待,如果刑罚宣告时判定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
  1、减刑,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认为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能够成累犯的观点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违背。缓刑不是有期徒刑有条件的暂不执行,由于法官判断的失误或一些其他人为因素导致缓刑制度的运用在不同地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二)持否定说学者认为。所谓新罪,执行刑罚对缓刑犯来说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单独存在,从现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法条原意上来分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且考验期满5年内再次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原判罚显然没有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虽然根据法条原意和相关司法解释都难以将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人认定为累犯,无论怎样从理论上加以论证,且有利于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又重新犯罪的人。所谓刑罚的执行,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等于否认了缓刑具有刑罚的性质,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既然刑罚被缓期执行。在日常的办案当中,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就会放纵罪犯。但是,并且新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比之下。”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接受考察  对此问题理论上形成两种不同的学说
其他类似问题
累犯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可否再适用缓刑?-研究分析-沭阳县人民法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可否再适用缓刑?
作者:何占付
发布于: 9:53:34
缓刑定义: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便是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缓刑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条件: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是:有的人民法院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判处其实际执行的刑罚,而有的人民法院则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再次适用了缓刑。&
被告人尹某风,男,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并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基本案情: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风驾驶轿车沿苏24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山镇石平小学门前,因车速较快,对路面状况疏于观察,撞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徐某根,致徐某根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尹某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尹某风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经案件承办人的调解,被告人尹某风与被害人徐某根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方对被告人尹某风示谅解。&
另查明,尹某风平时表现良好,尹某风所居住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表明可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针对本案,被告人尹某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点是确定无疑的,而且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关键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可否再适用缓刑 ?有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尹某风是过失犯罪,又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及考虑到本案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来看,应当判处其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这些情节都是依法从轻或者酌情从轻情节。但是由于其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决不可再适用缓刑。&
认定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上来看,缓刑期内又犯罪的缓刑撤销后不应再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后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上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该款规定来分析,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只要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且违法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就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理所应当不能再适用缓刑。如果对达到犯罪程度的缓刑罪犯撤销原判缓刑后又判处缓刑,显然是罚不当罪,不符合刑法之罪行相适应原则。&
第二,从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上来看,缓刑期内又犯罪的缓刑撤销后不应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证实其不能经受缓刑期间的考验,已经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犯罪的危险,如果仍对其适用缓刑,则明显有&纵容犯罪&之嫌,且其所居住的社区群众亦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对又犯新罪的缓刑罪犯适用缓刑,直接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
综上,对尹某风不应当适用缓刑。&
针对本案,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应当对被告人尹某风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是从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来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尹某风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风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二是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层面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尹某风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社区亦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居住社区负责人及群众均表示可以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既不是无罪判决,也不是免除刑罚,而是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缓刑和&实刑&都为刑罚,只是执行方式不同。我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说明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立法者设立缓刑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考虑罪责刑相适应,亦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适用轻重相当的刑罚。简言之,就是法官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行本身的轻重是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本身所决定的。相较本案,如果只是机械的执法办案,难免落入&机械主义&窠臼。只能说办&对案&,但绝不能说办&好案&。坚持司法的能动性已成为立法执法的趋势。第二种观点刚好彰显和策应了立法执法的趋势和潮流。众所周知,缓刑是&舶来品&,这种&舶来品&能很好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壤,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这是与立法者&宽严并济&的立法本意是不谋而合的。&
四、从法律解释方法层面来考虑。法律的解释方法,一般分为文理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比较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主观目的解释方法和客观目的解释方法。对于以上解释方法,笔者不再赘述。在对刑法的解释中,无论采用哪种解释方法,但都不能脱离&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当然这也是一种理念、一种对法治的推崇和信仰的理念。这种理念应当溶于我们刑事法律人的血液。从而避免&滥刑&、&重刑&思想。正如刑庭庭长尹文光在教育刑庭年轻法官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时所说&被告人,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被告人。&&
综上,笔者认为应对尹某风适用缓刑。&
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尹某风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尹某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风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对被告人尹某风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尹某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结合上述案例及笔者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对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的做法和意见不统一这种情形,是因为我国立法者对缓刑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有关。故笔者认为应完善我国缓刑撤销制度。主要应从以下角度入手进行研究。将缓刑撤销条件分为绝对的撤销条件和相对的撤销条件(这种观点是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在《外国刑法原理》一书中早有论述,赵秉志是将缓刑的撤销条件表述为&必要撤销条件&和&相对撤销条件&,笔者认为这种称谓对比性不明显,未给人一种泾渭分明之感,且&必要&和&相对&亦有语义的重叠之处。故笔者斗胆将其分为&绝对的撤销条件&、&相对的撤销条件&),目的是为了适应刑法所确立的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应当按以下情形予以考虑:&
一、原罪为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因故意犯罪(新罪)的,应当&一票否决&,绝对不可适用缓刑。这足以说明犯罪人&死性不改&,已无考虑适用缓刑之必要。&
二、原罪为故意犯罪,新罪为过失犯罪的,综合考虑新罪的社会危害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相关因素,如果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应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即原罪为故意犯罪,新罪为过失犯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判处缓刑应为常态。&
三、原罪为过失犯罪,新罪为故意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缺乏对缓刑刑罚最起码的敬畏。这种情形,亦绝不可适用缓刑。&
四、原罪为过失犯罪,新罪亦为过失犯罪的,这种情形下,如果两次过失也说明应当尽到但是没有尽到法律注意义务,导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符合上述两种类型的,说明其无悔改之意,主观恶性相对严重,故应优先考虑适用&实刑&。&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害方亦未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尹某风已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该案承办人陈士军亦多次对尹某风及其所在社区、被害人亲属进行回访,从回访的情况来看,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沭阳县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判缓刑是否开除公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