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公证处(2007)泰证民内字第565号公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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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办理母女关系公证!上海公证处咨询电话么一直没人接的。有谁知道需要带什么材料吗?还有费用多少?
本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一寸照片 费用大约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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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社保是要退回现金的, 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对方委托给你办理的情况下, 是不能支付给你的。所以,这需要进行公证。
该公证应该是由委托人持他自己的身份证和社保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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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凤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6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仙,女,汉族,日出生。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公司)诉被告王凤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三环锁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农,被告王凤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环锁业公司诉称,原告是第133629号“三环”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华老字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中的锁,产品质量良好使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凤仙辩称,被告所售锁具有合法来源,没有故意侵权,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所谓的各种损失16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三环锁业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组证据材料:第一组:原告权属证明及荣誉。1、(2013)烟莱山证民字第15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133629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2012)烟莱山证经字第7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注册的“三环”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3、(2011)烟莱山证经字第283号公证书,证明“三环”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二组:被告主体及侵权证据。1、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2013)宁泰证民内字第156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3、公证处封存的从被告商铺购买的锁具。拟证明被告销售的锁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第三组:合理支出。1、购买侵权商品的票据12元;2、公证费发票500元;3、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被告王凤仙向本院提交进货清单一份,拟证明从关林进货。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为第133629号“三环”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锁,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发商标监(1999)43号《关于认定“三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注册并使用在锁商品上的“三环”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2011年,商务部颁发第215026号证书,认定三环锁业公司注册商标“三环”为“中华老字号”。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根据南京广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陈某、助理公证员许某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在被告王凤仙经营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宜人路,门头名称为金喜批零超市的店铺内购买锁具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马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外观标有“三环”牌商标标识的铁锁二把,并取得收据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日,原告工作人员何某对上述封存的物品进行了拆封、鉴别和标号拍照,并以三环锁业公司的名义出具了《鉴别证明》,认为公证封存的“三环”锁不是原告或其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公证员陈某、助理公证员许某现场监督了上述拆封、鉴别和拍照的全过程,并将上述物品进行了二次封存。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出具了(2013)宁秦证民内字第1559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及封存实物显示被控产品外包装及锁身上均使用了与原告的第133629号文字及图形商标相似的标识。另查明,被告王凤仙系洛阳市洛龙区金喜超市业主,个体工商户,于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小百货、卷烟、雪茄烟零售。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第133629号“三环”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同种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情况下,对公证书的内容应当予以采信。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王凤仙的侵权所得或者原告公司受到的损失,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133629号“三环”商标产品的行为;二、被告王凤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三、驳回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凤仙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杨保国审判员  宋梁凤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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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枉法公证助吞房产,害死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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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大,还是法大???
老人看靠这房子了,再不给个公道,老人靠什么来安度晚年啊
希望国家司法部门能尽早给您个公正的判决,让老人能够得到一丝安慰
进来支持一个,感觉这样的事有丢我们80后的面子啊!
唉,,,,
这些人做的太过分了,不过总有我们说理的地方
老人,人老了,也没有什么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啊。
枉法公证助吞房产,害死人命
让人心痛啊!
人民网,你们看看公证处都这样了,也不管一管啊
枉法公证助吞房产,害死人命
这孩子竟然勾结外人气死了自己的母亲,还不知悔改啊
怎么会这样呢
支持,我来替老人说个公道,看看结果吧!但愿是公正的结果!
天天喊执政为民,这个时候是兑现承诺的时候了,有关部门行动吧!
看看公证处都这样了,怎么就没有人站出来管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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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52 在线时间15 小时金币66 魅力0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0积分52阅读权限20UID647848
论坛游侠, 积分 5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4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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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大家好我农村有一个房子要卖,由于农村小产权房不好过户,就想去公证处办一个产权公证,就是房产证给他,然后公证一下,我想问的是双方去公证处要带什么东西?还有公证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公证处在什么地方?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告诉我我先谢谢你们了,本人从来没有办过公证。
经验4404 在线时间488 小时金币3555 魅力3376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2积分4404阅读权限90UID33790
黑侠, 积分 4404,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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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公证处在司法局门口,2中东边路口有
经验10909 在线时间2825 小时金币37351 魅力2082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1积分10909阅读权限100UID12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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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帮顶了。
经验71 在线时间14 小时金币108 魅力0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0积分71阅读权限20UID310605
论坛游侠, 积分 7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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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公证处不给公证
经验1185 在线时间611 小时金币1899 魅力0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0积分1185阅读权限70UID361866
侠之大者, 积分 1185,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1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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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不公正
经验38930 在线时间1602 小时金币1290 魅力223849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16积分38930阅读权限150UID72180
蒙面侠, 积分 389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7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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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买卖的,就算你公证了也是一张废纸。
经验38524 在线时间4414 小时金币13887 魅力54990 达人币9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14积分38524阅读权限100UID12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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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的千分之六
经验8838 在线时间475 小时金币2084 魅力4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1积分8838阅读权限110UID300724
蜘蛛侠, 积分 883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6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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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翻译和公证一个无犯罪记录,我跑了6趟,钞票当然没少花,人家也许不愿意一次说清楚需要做什么材料,于是就派出所,公证处,派出所,公证处。。。反复跑
经验8838 在线时间475 小时金币2084 魅力4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1积分8838阅读权限110UID300724
蜘蛛侠, 积分 883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6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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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啦,上面说的是以前,现在好多了
经验38195 在线时间2276 小时金币38096 魅力52 达人币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精华6积分38195阅读权限150UID45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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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讨厌去办事不一次性说清楚的,然后你问他为什么没有告诉我,他会说你又没有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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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梅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农,男,汉族,日生。被告:霍梅玲,系洛阳市瀍河春风超市业主。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公司)诉被告霍梅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环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梅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环锁业公司诉称,原告前身是山东烟台造锁总厂,其申请注册的第133629号和第1911519号商标分别于1993年3月和2003年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核准注册,原告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三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华老字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盛誉。日,原告在公证员监督下以20元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三环标识的铁锁2把,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后经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购买物品进行鉴别,被告所销售的三环锁具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被告销售侵权产品,造成了市场混乱,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3、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4、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霍梅玲未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三环锁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1、(2013)烟莱山证经字第154号公证书;2、(2012)烟莱山证经字第77号公证书;3、(2011)烟莱山证经字第283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享有“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三环”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驰名商标。第二组:1、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2、(2013)宁泰证民内字第1531号公证书;3、公证处封存的从被告商铺购买的锁具。拟证明被告销售的锁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第三组:1、购买侵权商品的票据20元;2、公证费发票1000元;3、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为第133629号“三环及图”、第191151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权人,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锁,上述商标至今均在有效期限内。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发商标监(1999)43号文,认定使用在锁商品上的第133629号“三环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011年,商务部颁发第215026号证书,认定三环锁业注册商标“三环”为“中华老字号”。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在被告霍梅玲经营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南路59号左侧隔壁的“春风乐购”店铺内,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超群从该店购买锁具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马超群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外观标有“三环”牌商标标识的三环牌铁锁二把,并取得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日,原告工作人员何清来到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封存的物品进行了拆封和鉴别,并出具了鉴别证明,认为公证封存的“三环”锁不是原告或其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上述物品进行了二次封存,并对上述行为出具了(2013)宁秦证民内字第1531号公证书。票据原件、封存物品及《鉴别证明》原件由证据保全申请人带走。公证书所附照片及封存实物显示被控产品外包装及锁身上均使用了与原告的第1911519号图形商标相同,与第133629号文字及图形商标相似的标识。另查明,被告霍梅玲系个体工商户,于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糖烟酒、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小百货、干鲜果零售。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第133629号“三环及图”、第1911519号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标识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同种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损害赔偿,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被告侵权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考虑到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商店的实际规模、涉案产品在当今社会形势下的市场占有率、销售价格、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在维权过程中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系侵犯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商标权系财产权,不涉及人身权利,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因侵权而受何损害,从而应当以消除影响的方式给予救济,故对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梅玲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二、被告霍梅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霍梅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如期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杨保国审判员  殷 萍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寇晶晶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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