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犯罪离我们有多远了,该怎么去自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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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由全国、重庆知名刑事律师张智勇发起设立。是首家专做(只做)刑事案的专业化的刑事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律师简介:全国十佳律师 、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市最佳刑辩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十大刑辩经典案例获得者,还曾荣获原....
当前位置: && && 案情简介:
2010年底,马某将他人用来抵债的一批高仿53度“贵州茅台酒”以“内供酒”的名义,在云南省昆明市以每瓶550元的价格与被告人尹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并约定尹某出售后支付货款。之后,尹某又向周某推销该酒,周同意购买并约定售后付款。自2011年1月至11月,尹某先后四次以每瓶680元到700元不等的价格,将马某提供的75件“贵州茅台酒”通过物流公司从昆明市发给周,周又分多次将进购的酒以每瓶900元到1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xx公司。月份尹某从马某处得知所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是高仿酒后,将此消息告知周某。2012年5月周某明知尹某提供的“贵州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情况下,要求尹某提供24件“贵州茅台酒”,同月尹某将马某提供的“贵州茅台酒”发给周某,周某收货后将其中24件存放于家中,准备销售牟利。
辩护方案:
尹某到案后,尹某家属委托了重庆智豪律所律所,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尹某,到法院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交换意见,对整个案件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辩护人及被告人尹某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尹某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尹某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尹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尹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的犯意是由马某提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也是由马某所有,并且尹某是在月份才知悉马某卖给自己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此外,尹某获利较少,只有5.5万元,按照尹某的销售数量获利应为117000元,从中也可以看出尹某主要是代为销售,主要利益由马某获得,尹某只是代为联系买家,获得较少利益,只是起到一个辅助和次要的作用。到案后尹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尹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还是多家公司的法人,致力于农业发展事业,而且尹某系烈属之后,家中唯一男子,母亲身体虚弱长期患病,仍在医院抢救中,恳请法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刑法的教育作用,考虑到被告尹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近五个月,受到了相应的惩罚,结合被告的具体认罪态度,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恳请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19万余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尹某退出相关违法所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详细
案情简介:
2010年底,马某将他人用来抵债的一批高仿53度“贵州茅台酒”以“内供酒”的名义,在云南省昆明市以每瓶550元的价格与被告人尹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并约定尹某出售后支付货款。之后,尹某又向周某推销该酒,周同意购买并约定售后付款。自2011年1月至11月,尹某先后四次以每瓶680元到700元不等的价格,将马某提供的75件“贵州茅台酒”通过物流公司从昆明市发给周,周又分多次将进购的酒以每瓶900元到1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xx公司。月份尹某从马某处得知所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是高仿酒后,将此消息告知周某。2012年5月周某明知尹某提供的“贵州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情况下,要求尹某提供24件“贵州茅台酒”,同月尹某将马某提供的“贵州茅台酒”发给周某,周某收货后将其中24件存放于家中,准备销售牟利。
辩护方案:
尹某到案后,尹某家属委托了重庆智豪律所律所,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尹某,到法院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交换意见,对整个案件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辩护人及被告人尹某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尹某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尹某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尹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尹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的犯意是由马某提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也是由马某所有,并且尹某是在月份才知悉马某卖给自己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此外,尹某获利较少,只有5.5万元,按照尹某的销售数量获利应为117000元,从中也可以看出尹某主要是代为销售,主要利益由马某获得,尹某只是代为联系买家,获得较少利益,只是起到一个辅助和次要的作用。到案后尹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尹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还是多家公司的法人,致力于农业发展事业,而且尹某系烈属之后,家中唯一男子,母亲身体虚弱长期患病,仍在医院抢救中,恳请法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刑法的教育作用,考虑到被告尹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近五个月,受到了相应的惩罚,结合被告的具体认罪态度,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恳请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19万余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尹某退出相关违法所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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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 吴某,男,汉族,28岁。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 & 经依法侦查查明:从2010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廖某、吴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从广州西站处购进大量的假冒名牌普拉达PRADA等女士包包等物,后二人在家中通过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假冒世界名牌普拉达PRADA等女士包包,日被公安分局查获货值高达20万元的物品。经鉴定,全部物品均系假冒商品。
& &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 & 吴某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被立案侦查,且案件侦查完毕已被公安机关移送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妻子廖某怀孕在身被取保候审在家等待生产,如果自己被定罪受刑,将不能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照顾妻儿的职责,想到这里吴某再也坐不住了,于是通过上网的方式搜索律所寻求帮助。在浏览了大量的网页信息后,吴某了解到为赵红霞成功辩护的张智勇大律师领衔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刑辩第一律所&,拥有最优秀的刑辩团队,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刑辩服务,该所只做刑案,十分专业,办理了大量像他这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案件,很多案件经智豪律所辩护都被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了解到智豪律所拥有这样强大的实力,吴某马上来到律所委托。
& &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当天下午就赶去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第二天早上会见了吴某,向其了解案情细节,辩护律师从谈话中了解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诱供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找准了案件的重要节点,辩护律师立即到检察院与办案人员交流意见,建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吴某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办案人员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本案仍然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将案件两次退回九龙坡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了更加适宜审查起诉的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嫌疑人吴某居住地为江北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律师立即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本案已经由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侦两次,因此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能再将案件退回补侦,并且本案在证明吴某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排除其中的非法证据后明显不足,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本案仍然有提起公诉的必要。
& & 不抛弃,不放弃,不达目的绝不妥协。智豪律师团队就是这样一个执着而倔强的团体。当我们受理一个案件时,就绝不是一个律师在为打赢这场官司而战斗,整个律师团队都在为这场官司的胜利而战斗。&团队资源+集体智慧&是保证每个案子最后取得伟大胜利的关键,智豪律师团队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后,决定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再次强烈建议对吴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智豪律师团队一致认为:1.犯罪嫌疑人吴某虽然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小。原因在于吴某基本不参与其妻廖某的淘宝店运营,对女式服装、包包等商品的进货、挑选、拍照、上传等各个环节都不经手,不参与淘宝网店的管理。其陪同妻子前往广东、深圳等地进货是为了保护妻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2.吴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根据起诉意见书的指控,嫌疑人吴某尚未销售商品金额大约为20万,其应依法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吴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 & 办案人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作出对吴某不起诉的决定。吴某在得知自己不被起诉后,欣喜之情难以言表,他和妻子十分感谢智豪律师团队为他们这个家庭所做的一切努力。他激动地握着辩护律师的双手说道:&想人之想,急人所急,人民律师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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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号-1&&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张律师 详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栋22层 电子邮件:E&mail: 律师在线QQ:盗窃4000元左右的手机,后来去派出所自首了且属于首次犯罪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盗窃4000元左右的手机,后来去派出所自首了且属于首次犯罪,现在被刑事拘留。这种情况有可能会被批捕吗?
我在饭店捡到一个手机..后来失主来找。我说没看见...到派出所被查了出来...他的手机去年买的时候是2700..现在市场价格是1800
他要我赔2700..我该怎么赔呢..
我是不是够成;了 非法侵占罪了、
够判刑的了,啊??
根据美罗城监控录像表明:录像明确显示:一女子尾随我至美罗城门口偷了我的手机。当时,我第一时间通知保安,当场拨打了110,后来又去零陵路721号徐家汇派出所报了案。
案发时保安坐着不理会。
事后我想调看美罗城的监控录像,美罗城表示只有派出所批准才行。而派出所的人又说只有美罗城同意即可。互相推诿。徐汇派出所的人敷衍我,投诉到徐汇公安,也没结果。事发已有6天了,任何答复也没有。我的手机2000元左右,派出所的态度属于行政不作为么?我该怎么办?
我手机丢了,但是上网查以后,我的手机号给另一个人打过电话,警察管不?捡手机人属于犯罪不
在网吧被人盗窃一部手机,调取的视频能发现还有同伙放风,这算什么性质的案件,还有我是在网吧的包间,门是关着的,里面就我自己,小偷是趁我睡着进去盗窃的,这还是一般的公共场所的扒手吗,还有派出所周末有权利不给我办理案件吗
网吧盗窃一手机价值苹果4,
8G.与元.属于初犯.现在已经取保后审请问会判型吗
你好,请问我在公司上班,公司要填写犯罪记录承诺书,我去年因盗窃后来自首并将盗窃的还给物主,后来被拘留了15天,这算犯罪记录吗?会被公司查到吗?
朋友因为和其他3人一起盗窃移动公司电瓶,分赃500元左右,属于初犯,这该怎样量刑呢
我下午在超市由于忘记给两件衣服付款就走出收银台,后被超市保安抓获,然后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按了手印,写了检查,当天晚上警察说让我以后注意点儿,给我机会就不处罚我了,就让我回去了,警察说衣服的事儿他再跟超市说,本来说让我原价购买的,后来他说他处理。两件衣服总共价值59.8元,请问这样会留案底吗?考公务员会受影响吗?以后能否再开无犯罪记录?谢谢!买的其他的物品总共298元我都付款了。
我下午在超市由于忘记给两件衣服付款就走出收银台,后被超市保安抓获,然后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按了手印,写了检查,当天晚上警察说让我以后注意点儿,给我机会就不处罚我了,就让我回去了,警察说衣服的事儿他再跟超市说,本来说让我原价购买的,后来他说他处理。两件衣服总共价值59.8元,请问这样会留案底吗?考公务员会受影响吗?以后能否再开无犯罪记录?谢谢!买的其他的物品总共298元我都付款了。
走出收银台时候是下午4点多,晚上10点多出来的,期间我一直等警察处理,到...
我下午在超市由于忘记给两件衣服付款就走出收银台,后被超市保安抓获,然后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按了手印,写了检查,当天晚上警察说让我以后注意点儿,给我机会就不处罚我了,就让我回去了,警察说衣服的事儿他再跟超市说,本来说让我原价购买的,后来他说他处理。两件衣服总共价值59.8元,请问这样会留案底吗?考公务员会受影响吗?以后能否再开无犯罪记录?谢谢!买的其他的物品总共298元我都付款了。 走出收银台时候是下午4点多,晚上10点多出来的,期间我一直等警察处理,到后来...犯罪人员快去投案自首吧-青岛报纸电子版
&第04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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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奶粉“最好”为啥消费者不信?5日迎立夏节气气温升高要戒躁?天气预报?彩票开奖?时装周19场秀请你看?本地西瓜迟到还抬价?犯罪人员快去投案自首吧?春雨湿地皮量小不解渴
犯罪人员快去投案自首吧
我市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符合五种情形可从宽处理
&&&&晚报讯&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敦促违法犯罪分子停止作恶、投案自首,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期间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人员依法从宽处理。通告明确以下五种情形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法定条件的,均视为自首。
&&&&三、犯罪人员的家属或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家属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只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符合自首法定条件的,均视为自首。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或者投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办案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予收监羁押。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和意见;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损害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不起诉或缓刑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缓刑。
&&&&同时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投案自首,并且顶风作案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到案后拒不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惩处。
(记者&张勃&通讯员&刘人斐)犯罪者如果把所有犯罪证据销毁,然后去自首,所有的犯罪事实只能从自己的口供所得,那么法律上应该如何定_百度知道
犯罪者如果把所有犯罪证据销毁,然后去自首,所有的犯罪事实只能从自己的口供所得,那么法律上应该如何定
提问者采纳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些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轻信口供,只有当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有被告人供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证据的一种、充分的。
证据确实:孤证不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综合全案证据。就刑事诉讼而言,重调查研究;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才能认证这些证据真实可信: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证据确实;没有被告人供述。自古以来常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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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事发当地调查,取证,看是不是与其口供属实,然后再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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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自首立功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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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自首立功
“两高”发布意见对此进行规范体现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徐日丹)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充分体现了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意见》还对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规定: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为严格立功的认定程序,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要求,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意见》还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规定四种来源不得认定为立功,即: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鉴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对于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意见》区分情况提出了程度不同的从宽处理意见。为依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坦白认罪,《意见》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或者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不属于自首,但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此外,《意见》区分赃款赃物追缴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渎职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全文及相关报道见今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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