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毒品判刑的判无期多年才可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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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毒坐牢8年秉性不改 出狱2年后贩毒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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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十堰11月12日电 (刘道西 王天鹏)武汉男子曾因贩毒坐牢8年,出狱不到二年又重操旧业,充当毒品掮客,被远赴武汉追捕的湖北十堰市东岳分局车城刑警一举擒获,难逃“二进宫”的命运。  今年5月中旬,十堰市东岳分局多警种联合作战,经过五个月的艰苦侦查,成功破获部督特大贩卖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冰毒8公斤,麻果8000余粒,扣押赃车2辆、毒资33万元。但是这起部督特大毒品案件的重要下家易某(男,52岁,武汉市人)还一直逍遥法外。  11月2日,缉毒专班从车城启程,赶赴武汉开展追捕工作。侦查员克服异地办案的区域困难,通过走访摸排,摸清嫌疑人居住位置,锁定嫌疑人藏身于武汉市江岸区渣家左路某小区内。江岸区渣家左路一片,建筑林立,街巷纵横,人口稠密,加之嫌疑人极度狡猾,行踪不定,时常夜不归宿,抓捕难度较大。  为防止打草惊蛇,办案民警只好三日两夜猫在车里“守株待兔”。经过夜以继日的不懈蹲守,终于在11月5日14时,在小区大门口将三天不落屋的易某摁住,将其抓获归案。  现查明:2004年,易某曾因贩毒被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判刑10年,服刑8年减刑释放,出狱不到二年又重操旧业。2014年5月,易某为牟利牵线搭桥,将湖北随州女人任某(已逮捕)以35元/克的价格从毒品上家黄某(已逮捕)处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再以40元/克的价格转卖给下家,易某充当毒品掮客,居间介绍从中牟利1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易某已被刑事拘留,相关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完)(原标题:男子坐牢8年贩毒秉性未改 出狱2年后因贩毒再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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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曾任国有银行大客户部客户一处副处长的牛学辉,将新婚十几天的妻子杀害,随后伪造现场报假案。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判决牛学辉死刑。
今年35岁的牛学辉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职于某大银行,先后担任行长秘书、大客户部客户一处副处长。案发前,他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牛学辉的妻子小芳(化名)被害时31岁,曾是本硕连读的高材生,事发前为一名公务员,也是在读博士生。
2012年3月24日,两人在牛学辉的老家石家庄举办了婚宴。3月31日,他们又在小芳的老家办了回门宴。回门宴后的第四天,夫妻俩回到北京。次日凌晨,牛学辉就将妻子杀害。
据了解,牛学辉作案后伪造案发现场,隐匿、毁弃了作案凶器及物证。天亮后,他照常去上班。当时单位领导让他和新婚妻子“请假”以便出席当晚的应酬。
此后,牛学辉故意拨打小芳的电话,并告诉自己的领导,妻子联系不上,晚上的应酬可能无法参加。此外,他还给妻子的领导发短信,称一直联系不到妻子,询问妻子是否在单位。
在得到妻子单位领导的否定回答后,牛学辉假装着急赶紧和单位请假提前回家,并在家中“发现”了躺在沙发上满头是血的小芳。牛学辉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同时给小芳的父母打了电话。
与急救中心医生同时赶到现场的,还有丰台分局的民警。经验丰富的民警勘察完现场后,发现案发前后只有他们夫妻两人出入现场,并要求牛学辉到公安机关走一趟做笔录。于是,“悲痛欲绝”的牛学辉,在朋友的搀扶下来到派出所,此后再也没能出来。
牛学辉交代,回京当天晚上11时,两人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后牛学辉用花瓶砸、电线勒,将妻子杀死。然而两人的纠纷实际上并不仅仅因为财产。据悉,开庭时,检方还出具了牛学辉与其他多名女子暧昧的证据。
检方认为,牛学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而被害人家属放弃一切赔偿要求,只求严惩凶手。今年1月18日,此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牛学辉死刑。牛学辉上诉后,市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青岛张韶军涉黑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张韶军涉黑案今天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韶军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一年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张韶军以狱友、朋友、同学等关系,先后纠集被告人王广智、孙立志、王江龙、高大卫等人,在青岛市李沧区经营练歌房、承揽土石方工程、开发网点房获利。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韶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0多年来,被告人张韶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次持枪或以其他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非法持有枪支11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韶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其组织实施、参与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必须严惩。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杀人重犯 今执行死刑
& 和讯新闻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因家庭房产纠纷,37岁的某机务段职工郭燕军持刀杀死亲外甥;26岁的山东农民桑运凯、30岁的山东农民李朋春分别以查燃气表、咨询开户炒汇事宜为名入室抢劫杀人。
今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二中院将桑运凯、李朋春、郭燕军等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郭燕军因家庭房产纠纷对二姐产生不满,遂于2011年10月10日6时许,在丰台区一人行便道处,持尖刀杀死亲外甥胡某,后被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桑运凯蓄意抢劫,于2011年4月1日19时许在丰台曾某租住处,以查燃气表为名骗开房门入室后抢劫,在逼曾某交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其杀死。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李朋春与薛某(已被判刑)经预谋后,于2009年6月25日上午,以向被害人裴某咨询开户炒汇事宜为名,进入裴某暂住处抢劫,裴某因被闷堵口鼻、勒颈致死。二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朋春死刑。
近日,左云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件,缴获毒品3601.6克。
10月14日,左云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东古城煤矿一自建房内住户举止异常。民警迅速出击,在自建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男子杨某抓获,当场缴获安钠咖549.6克、“忽悠悠”1克,并在其家中将吸毒人员李某某抓获。
经审讯,杨交待了“上线”,民警连续作战,于10月15日将“上线”李某抓获,当场缴获制毒用咖啡因3000克、“忽悠悠”51克。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被刑事拘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刘俊卿)
5、湛江海关摧毁一毒品走私团伙
本报湛江讯 (记者于敢勇通讯员马悦、李兆颖摄影报道)湛江海关昨日向媒体通报,该海关日前侦破一宗代号为“8?30”的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产、制、销一条龙的走私毒品犯罪团伙,查获毒品大麻约6080克,抓捕犯罪嫌疑人8名。
执法人员在此案中组织了多次抓捕行动。其中在9月1日,执法人员在湛江遂溪县某乡镇偏僻山地的毒品大麻种植场抓获正在准备转移毒品大麻以及制毒工具的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缴获制毒工具一批。该大麻种植场约2亩,有专业化育苗室1间,规模化种植大棚6座,铲除毒品大麻2033株。
湛江海关缉私局办案人员介绍,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幕后主使利用现代物流的便利,在境外将毒品邮寄回国,指挥其他团伙成员在国内进行销售,并提供资金、种子以及技术给其在国内的成员,建立起制毒场所以及种植场,形成了产、制、销一条龙的走私贩毒链。国内的团伙成员通过朋友、同学的关系代收邮包,然后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销售。
6、四川米易破获一起特大毒品案 缴获海洛因1558克
央广网成都10月31日消息(记者刘涛、攀枝花台记者陈燃)记者从四川攀枝花市获悉,攀枝花市米易县公安局通过设卡查缉,近日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妇女运输毒品的特大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558克。
10月20日下午3点多钟,米易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根据指挥信息在108国道某路段设卡堵截贩毒团伙。然而,贩毒分子中途下车,试图通过徒步翻山躲避民警查缉。发现堵截未果后,米易警方随即部署警力展开地毯式搜索,经过近2小时搜索最终将三名运毒妇女挡获,当场从三人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物4块,重1558克。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帮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7、攀枝花警方缴获毒品30斤
昨天,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安分局向媒体透露,10月18日至21日,该局连续破获2起特大运输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缴获毒品30.9斤,成功打掉2个长期组织特殊人群,从中缅边境贩运大宗毒品到四川贩卖的特大贩毒团伙。
8、牵出背后购销毒品团伙
本报讯(记者郑旭光通讯员林登)因为女友的一句夸奖,闽侯男子“东仔”就义无反顾地走上贩毒之路。近日,闽侯警方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闽侯县祥谦镇一出租屋内查获一对吸食贩卖毒品的小情侣,随后民警循线追踪,仅用24小时,便一举捣毁一个购销冰毒团伙,抓获嫌疑人7名,缴获冰毒200余克。
家住祥谦镇的25岁男子“东仔”,3年前在福州一酒吧内染上了毒瘾,父母为了不让他继续和毒友接触,将其送往外地务工。
今年8月,“东仔”回到闽侯,在一家游戏机店上班。其间,他注意到一名经常来店里玩游戏的女子。该女子认真玩游戏的样子,深深地吸引住了“东仔”。该女子名叫丽丽。她告诉“东仔”自己吸过冰毒,“东仔”自然也坦白了自己的吸毒史,随后两人便相约“吞云吐雾”了。
9月份,两人正式成为男女朋友。一天下午,丽丽让“东仔”带一个烟盒到楼下,交给一名男子。该男子打开烟盒看了看,收好后,交给“东仔”另外一个烟盒,便转身离去。“东仔”再次打开烟盒,发现里面是一叠人民币,“东仔”意识到这是在贩毒,心中开始忐忑。
“你这人真是不错。”上楼后,丽丽笑着搂住“东仔”说。听到女友的夸奖,“东仔”也忘记了贩毒带来的不安。在随后的一个月内,“东仔”除了多次帮丽丽贩毒,还被引荐到福州等地向上家购买冰毒。
10月25日,青口派出所和禁毒大队民警经过缜密侦查,进入“东仔”他们位于祥谦镇的出租屋,将两人抓获。通过预审,警方摸清了一个分布在福州城区、青口、祥谦的冰毒购销团伙,成员共有7人。随后,闽侯警方循线追踪,仅用24小时,便一举捣毁该团伙。
9、假释期贩毒17.75公斤 男子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 和讯新闻
商报讯 贩毒被判无期,假释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度从事贩毒活动牟取非法利益。10月28日,市五中院对一起贩毒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曹春宝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另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8日,刘江驾驶水箱内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货车从昭通市到达重庆江北区盘溪农贸市场,曹春宝得知刘江驾驶藏有海洛因的货车到达重庆后,即电话联系刘江,准备将藏于刘江货车水箱内的海洛因取出贩卖获利。
随后,曹春宝指引刘江驾驶云A牌照的大货车至重庆沙坪坝区一停车场内停放。2012年11月9日上午,曹春宝和刘江将云A牌照的大货车驶至九龙坡一汽配厂更换水箱。当日下午3时许,两人在汽配厂拆下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水箱,拟运走切割取出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捉获,民警现场从水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
市五中院认为,被告人曹春宝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刘江运输毒品海洛因17.75克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17.75千克海洛系曹春宝出资购买,但曹春宝于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6月11日被假释出狱后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0、12公斤毒品藏在水果里
& 新浪新闻
将12公斤毒品藏在拉水果的货车里,从云南运到阜阳临泉,之后又藏在棉花地里。这伙人将这批毒品进行转移时,埋伏的民警突然现身。昨天,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宣布,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成功破获杨某某等人团伙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吗啡12.047公斤,彻底摧毁一个盘踞在临泉多年的贩卖运输毒品团伙。
杨某某是临泉某镇的农民,一夜暴富后,在县城买房子,还买了辆小轿车,平时出手十分阔绰。这引起警方的注意和秘密调查,发现杨某某组织人员前往云南购买毒品回临泉贩卖。
8月中旬,警方获得线索,杨某某与团伙成员孙某某、孙某将毒品从云南运回临泉,并藏匿在临泉某处。临泉县禁毒大队决定收网。8月17日凌晨,民警在临泉县某路段将孙某某驾驶的轿车拦下,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赵某某、孙某三人,并从副驾驶座位前方查获三大包吗啡,净重12.047公斤。与此同时,另外两个抓捕小组分别在临泉某小区附近将正在家中等候消息的主犯杨某某抓获,在毒品藏匿地将神秘男子马某抓获。
据嫌疑人交代,这批毒品是以每公斤3万元左右的价格进的,到临泉后,每公斤要卖10万元左右。为了防止引起警方的注意,他们运输时十分小心,将毒品藏在拉水果的货车里。毒品到了临泉后,他们不敢放在家中,而是藏在棉花地里。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葛晴冯兰友)
11、雇佣黑头车 偷偷运毒品
记者昨天从合肥警方获悉,该市经开公安分局成功侦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6?21”特大贩卖毒品案,团伙成员20余人悉数落网,缴获各类毒品6000余克,同时缴获自制霰弹枪一支。这个团伙头目很狡猾,为降低风险,竟以高价雇佣黑头车为其送毒品。
今年5月份,合肥经开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经过近半个月的秘密侦查,发现一个特大跨省贩毒团伙。该团伙成员较多,涉案区域有广东、河南、江苏、安徽等多个省份,贩卖的毒品种类繁多,数量较大。 9月25日,专案组获悉,这伙人将把一批毒品从东莞市运到合肥。专案组连夜派出两个抓捕组,分别奔赴广东东莞市和江苏省南京市,同时,在合肥安排七个抓捕组和一个机动组,对这伙人进行收网。
肥东县人马龙是该案嫌疑人之一,曾是一名千万富翁,在朋友的“盛情邀请”下,经不住诱惑的他,抱着吸入少量的毒品不会上瘾的念头,沾上了“毒瘤”,身价也从近千万一路跌至要以贩毒来维持生计。每月,马龙等人至少进货一次,至少在3个品种以上,价值均在3万元以上,经过倒卖后,这批货可获纯利20余万元。出货给马龙的“武哥”,从不亲自送货,经常故意与黑头车驾驶员联系接送,借机认识毫无关系的司机,后许以高额利润,让这些驾驶员为其承担运送毒品风险。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文中嫌疑人姓名均为化名)(记者冯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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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 累犯获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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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12月1日电 (记者 陈静)刚出狱不久的查某被警方抓获,并当场被查获甲基苯丙胺三千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
中新网上海12月1日电 (记者 陈静)刚出狱不久的查某被警方抓获,并当场被查获甲基苯丙胺三千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披露,该院对这起非法持有毒品罪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查某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且为再犯、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据悉,今年43岁的查某曾在2002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日,刚出狱不久的查某在闸北区场中路附近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一黑色纸袋中查获三千余克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千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且又曾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宣判,被告人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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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平贩卖毒品,蒋先志贩卖、运输毒品,曾祥华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5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祥华,男,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刑满释放。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曹正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曾小平,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日刑满释放。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彭水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洋,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人蒋先志,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军,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蒋先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曾祥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祥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日上午,被告人曾小平在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公交车站附近将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曾祥华,曾祥华支付了部分毒资,曾小平遂让曾祥华将剩余购毒款汇至户主为郑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同日10时许,曾祥华携带海洛因在菜园坝公交车站处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曾祥华处查获海洛因262克。二、2013年6月上旬,被告人曾小平打电话向四川省成都市的毒品上家“老赖”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同月8日上午,曾小平向“老赖”提供的户主为蒋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35400元作为部分毒资。同日,被告人蒋先志受“老赖”安排,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从成都市乘车至重庆市后,在曾小平住处将该批甲基苯丙胺交给曾小平,并收取曾小平支付的76300元毒资。次日15时许,曾小平在渝中区大坪以每克17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刘某,刘某给付部分购毒款3万元。随后,曾小平被捉获,公安民警从曾小平身上查获毒资3万元,并从刘某处查获曾小平贩卖的甲基苯丙胺197.84克。之后,公安民警在曾小平家门口将蒋先志抓获,并从蒋先志处查获毒资76300元。公安民警从曾小平主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94.6克和电子秤等物。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通话清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平分别向他人贩卖海洛因262克和甲基苯丙胺197.84克,且应对从其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94.6克承担贩卖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先志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92.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曾祥华非法持有海洛因26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曾祥华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蒋先志、曾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曾小平、曾祥华系毒品再犯,蒋先志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蒋先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曾祥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四、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手机予以没收。上诉人曾祥华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未认定曾祥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曾小平的重大立功表现,实属错误;原判决对曾祥华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原审被告人曾小平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曾小平贩卖262克海洛因给曾祥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小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本案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曾小平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蒋先志的辩护人提出,蒋先志系从犯,且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蒋先志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上旬,上诉人曾祥华联系原审被告人曾小平购买海洛因。同月29日,曾祥华在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公交车站附近支付部分毒资给曾小平后,曾小平将海洛因贩卖给曾祥华,并让曾祥华将剩余毒资汇至户名为郑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同日10时许,曾祥华携带该海洛因在渝中区菜园坝公交车站处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曾祥华处查获海洛因26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抓获曾祥华的情况。2.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日,公安民警从曾祥华手提的1个印有“香港威特尔珠宝”字样的朱红色布袋中,查获用报纸包裹的黑色塑料袋内1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经称量净重262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58%;从曾祥华处提取到OUKI黑色直板电话、黑色ZTE智能手机和原始电话卡1张(无SIM卡)。同年6月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曾小平住处的客厅电视柜上提取到农业银行卡1张,户名为郑某某。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3.《通话清单》证实,从2013年3月至同年5月,曾祥华的电话和手机与曾小平的手机有过多次通话。4.帐户明细查询证实,户名为郑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于日存入现金5000元。5.证人朱某某证实,日,曾祥华打电话让她帮忙汇款。之后,公安民警也打电话让她配合公安机关。同日16时许,她在合川区人民医院附近的农业银行打款5000元。6.证人郑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左右,他在曾小平的要求下,将他的农业银行卡拿给曾小平,之后一直都是曾小平在使用。该银行卡是用他的名字办理的。7.上诉人曾祥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上旬,他电话联系曾小平购买海洛因,曾小平让他见面谈。他坐车到渝中区储奇门与曾小平会面后,他说月底要100克到200克海洛因,曾小平说每克380元。同月28日,他凑齐76000元毒资后,用电话打曾小平的手机,说次日到重庆。同月29日早上,他从合川坐车来到储奇门公交车站与曾小平见面后,他把装钱的袋子拿给曾小平,称只有76000元。曾小平拿着袋子往储奇门菜市场的楼上走去,他就在站台处等候。等了一二十分钟,曾小平提着他装钱的那个红色布袋返回站台处,将布袋交给他,说袋内有260多克海洛因,并要他将所欠的23500元次日打到户名为郑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该农业银行卡的户名及卡号是曾小平于同年3月3日通过短信发到他手机上的。曾小平离开时还给了他1个手机号码,并叫他下一次联系曾小平时打该号码。他拿了布袋后坐120路公交车来到菜园坝,下车走到地下通道口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他手提的印有“香港威特尔珠宝”字样的朱红色袋子内查获262克海洛因。公安民警押解他回彭水的高速路上,他主动对公安民警说,曾小平让他回到合川打个电话报平安,并提出给曾小平打个电话,以稳住曾小平。曾小平打来电话,他未接到,后他回电告诉曾小平当时在上厕所。同月30日上午,曾小平又打来几个电话,经公安民警同意,他回电说“还差你23500元,我过两天给你打过来,有人要把那262一起接。”当日下午,他给朱某某打电话,让朱某某往曾小平指定的银行卡上打款5000元。8.原审被告人曾小平供述,他在永川监狱服刑时认识了曾祥华,出狱后二人一直有联系。2013年3月,他将郑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号发给了曾祥华。郑某某的银行卡一直都是他在使用。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被告人曾小平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曾小平贩卖262克海洛因给曾祥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曾小平贩卖海洛因262克给曾祥华的事实,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清单》、账户明细查询、证人朱某某、郑某某证言及上诉人曾祥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2013年6月上旬,原审被告人曾小平电话联系毒品上家“老赖”(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同月8日上午,曾小平向“老赖”提供的户名为蒋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35400元作为部分毒资。同日,原审被告人蒋先志在“老赖”的安排下,携带甲基苯丙胺从成都市乘车至重庆市后,在曾小平住处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曾小平,并收取曾小平支付的76300元毒资。次日中午,曾小平与刘某(另案处理)电话商定,刘某以每克170元的价格向曾小平购买甲基苯丙胺250克。同日15时许,刘某驾驶渝BL牌照的轿车与曾小平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会面后,曾小平在该轿车内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刘某支付了部分购毒款3万元。随后,公安民警抓获曾小平,当场从曾小平处查获毒资3万元,并从渝BL牌照的轿车手刹处查获曾小平贩卖的甲基苯丙胺197.84克。之后,公安民警在曾小平的住处门口将蒋先志抓获,从蒋先志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资76300元,并从曾小平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94.6克和电子秤等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实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抓获曾小平、蒋先志的情况。2.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日,公安民警从曾小平处提取毒资3万元、WP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三星牌白色直板手机1部;从刘某驾驶的渝BL牌照的轿车手刹处提取到五大袋疑似冰毒,其中四大袋疑似冰毒经称量分别净重49.06克、49.46克、49.56克、49.76克,共计197.84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5.8%、66.0%、65.5%、65.5%;从蒋先志身上提取人民币763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从重庆市渝中区曾小平住处的主卧室电视机下面的电视柜左侧立柜靠里侧查获疑似冰毒5袋,从右侧立柜靠里侧查获疑似冰毒7袋,经称量分别净重49.6克、49.6克、49.7克、49.7克、49.7克、49.4克、49.7克、48.6克、49.8克、49.7克、49.6克、49.5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7.0%、65.6%、64.1%、65.7%、66.0%、65.2%、71.4%、70.5%、68.5%、66.3%、67.3%、67.2%;从该主卧室电视机旁边的储物柜从上往下第二格抽屉里查获银白色电子秤1个等物。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上述毒品、毒资及手机等物予以扣押。3.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曾小平手机上提取到日23时17分,“老赖”发给曾小平WP牌红色直板手机的信息,内容是“建行、农行┄都是叫蒋某”。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实,日,户名为蒋某的建设银行卡上由重庆ATM存款机分4次存款共计35422元,当日该存款在成都三支行北门所被支取。5.《通话清单》证实,2013年3月至6月,曾小平的手机与“老赖”有频繁联系;与刘某的手机有频繁联系;与蒋先志的手机有频繁联系。2013年5月至6月,曾小平的手机与“老赖”通话12次。6.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曾小平让他帮忙寻找毒品下家,并说有冰毒。同年6月8日晚,曾小平给他打电话,说“东西”到了,质量还可以,并说50克8500元。当晚,他驾驶渝BL牌照的轿车去找曾小平购买毒品。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他发现被1辆车跟踪,猜测是警察准备抓人,于是甩开了后面的车。之后,他给以前认识的公安民警打电话,简单说了曾小平在贩毒的情况。次日上午,公安机关安排他再找曾小平购买一次毒品,他就打电话向曾小平提出购买5个(250克)冰毒。他收到公安机关给的30000元后,与曾小平约定在大坪见面。他驾驶渝BL牌照的轿车到后,曾小平从小区出来上了他的车。他给曾小平说只有30000元,还差12500元,并把30000元交给曾小平。曾小平将5袋冰毒放在汽车手刹处就下车了。7.证人王某某证实,曾小平住在她位于渝中区大坪的房子里,从该房卧室里查获的大量冰毒她不清楚。8.证人郑某某证实,日,他和曾小平一起回到曾小平位于渝中区的住处,开门发现“蒋三娃”(蒋先志)在房里。曾小平说“蒋三娃”是昨天晚上住在这里的。当日14时许,曾小平让他帮忙从“赵五”处拿20000元回来。他从“赵五”处拿了20000元后回到曾小平住处,将20000元交给曾小平,曾小平转手给了“蒋三娃”。9.原审被告人蒋先志(绰号“蒋娃”、“蒋三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与曾小平认识多年了,关系比较好。日中午,朋友“老赖”让他带冰毒到重庆给曾小平,报酬3000元。他同意后,“老赖”给了他1个黄色纸箱子,说里面有1条(1000克)冰毒,让他带到重庆后交给曾小平,收取毒资125000元。“老赖”还交给他1张卡片,上面写有银行卡卡号和蒋某的名字,说把毒资打到该银行卡里。他提着纸箱从成都坐车到重庆后,来到曾小平位于渝中区的住处。他当着曾小平的面打开纸箱,见里面装着一大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冰毒,他就对曾小平说还要拿125000元。曾小平说知道,并把装有冰毒的纸箱提到主卧室,他跟着进去,见曾小平在用电子秤把冰毒分成50克1袋。曾小平分装好后,到客厅拿了56300元给他,并说剩下的钱再想办法。当日23时许,曾小平出去一趟后回来拿了20000元给他,他还是把钱装在棕色挎包里。次日下午,曾小平说出去办事,把钱解决了。他接到曾小平的手机发来的让他下楼的短信后,刚出门就被公安民警抓获。10.原审被告人曾小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通过朋友认识刘某后,刘某问他找不找得到冰毒,他就说成都一个叫“老赖”的人有毒品。日,他用手机给“老赖”打电话购买20手(每手50克)冰毒,双方谈成7850元一手,20手就是157000元。之后,“老赖”发短信让他将钱打到户名为蒋某的建设银行卡上,他就在渝中区大黄路建设银行ATM机上将35000余元打到该卡上。同月8日,朋友蒋先志来到他的住处,说“老赖”派蒋来送毒品,并说把剩下的毒资全部拿给蒋带回成都。他当着蒋先志的面打开黄色的纸盒验收冰毒,见里面装着一大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因大袋冰毒不方便保管,他就按50克1袋分装,但每袋的数量不足50克,实际分装了17袋。当晚,他支付给蒋先志56300元。次日中午,他找“赵五”借2万元,郑某某帮他把钱取回后,他拿给了蒋先志。当日下午两三点钟,刘某打电话说要5个(每个50克)冰毒,双方谈成8500元1个。他拿着冰毒从家中出来,在小区大门口上了刘某开的车后,将冰毒拿给刘某,刘某给了他30000元,还差12500元。随后,他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他住处查获的12袋冰毒,都是“老赖”这次安排蒋先志送来的。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祥华非法持有海洛因26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关于曾祥华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未认定曾祥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曾小平的重大立功表现,实属错误的上诉、辩护人意见。审理认为,曾祥华归案后供述曾小平使用的手机号码,以及从公安民警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曾小平,均系曾祥华应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立功表现。曾祥华归案后主动与曾小平电话联系,以及通过电话联系让朱某某向曾小平持有的银行卡打款等行为,虽对稳住曾小平起了一定作用,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系通过自身侦查活动抓获曾小平并破获本案。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曾祥华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对曾祥华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的上诉、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曾祥华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鉴于曾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对曾祥华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对于该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曾小平贩卖海洛因262克、甲基苯丙胺792.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曾小平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曾小平的辩护人提出曾小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曾小平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本案第二笔毒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贩卖262克海洛因给曾祥华的事实,不属于认罪态度好。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曾小平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虽经查属实,但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所致,不能成为对曾小平从宽处罚的理由,故曾小平的辩护人据此请求对曾小平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蒋先志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92.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蒋先志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蒋先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虽蒋先志系受他人指使参与贩卖、运输毒品,但蒋先志独自将毒品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输至重庆市贩卖给曾小平,并收取毒资,行为积极、主动,并非从犯,且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所致。对蒋先志的辩护人提出蒋先志系从犯,且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据此请求对蒋先志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小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刘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唐晓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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