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山受工伤,出享受新工伤保险条例定残,停工留薪以外,还能要求那些赔偿。

热门关键字:,,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 海南人才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招聘信息和独家资讯!
海南省网上招聘求职第一网站 页面执行时间:37,875.00000 毫秒
招聘求职帮助热线:6
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企业招聘人才咨询电话:8 办理人事档案/人事代理/职称服务电话:0
本站办公地址一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6号亚希大厦1818室(南亚广场正对面)
本站办公地址二部:海口市滨海大道36号海口体育馆后门二楼海南招聘快讯报办公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受工伤怎么办?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受工伤怎么办?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工伤事故赔偿名词解释_好词好句
工伤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的索赔计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伙食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赔偿标准中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承包经营或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日)丛书名: 损害赔偿法律手册平装: 385页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开本: 32ISBN: , 1条形码: 1尺寸: 20.6 x 14.6 x 1.8 cm重量: 358 g
《损害赔偿法律手册3:工伤事故赔偿》主要内容: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愈发认识到损害赔偿需要在法律层面土依托法律文件来解决。但纯粹的法律文件因其专业性又使读者不易理解和适用。为了帮助读者更准确理解法律、更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我们组织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编辑了此套《损害赔偿法律手册》。本丛书专为常见损害赔偿的有效解决而精心设计,丛书共分为十一册。每册除收录损害赔偿常用的法律文件外,还对重点法条做了适用性脚注提示,并精选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和常用文书等实用内容,是理解法律、有效实现索赔的最佳帮手。本丛书五个值得您选择使用的理由:理由之一:“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理由之二:“收录全面”,每本书除了收录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外,还收录了部分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可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理由之三:“编排合理”,本书按照损害赔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设计结构分类,并在每类中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先后顺序。读者朋友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迅速查找法律信息。理由之四:“文本标准”,书中所涉法律文件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文本,除标明施行日期。还逐一标注公布文号,方便读者查找核对。理由之五:“内容实用”,丛书能为读者提供实用、广泛的损害赔偿信息。包括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实用性脚注等。
一、一般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日)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日)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典型案例1.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2.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3.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疑难问题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2.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参加工伤保险?4.临时工发生工伤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吗?5.离开单位以后,档案在街道或者个人存档的人员发现职业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二、劳动关系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日)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日)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日)典型案例1.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诉姜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2.覃某与彭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3.田某诉东营市信义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疑难问题1.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3.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4.口头通知辞退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常用文书劳动合同书(参考文书)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流程图工伤认定办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日)典型案例1.李庆印因其女儿在执行公务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诉南纺服装有限公司按因工死亡给予劳保待遇案2.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3.陈俊华诉武陵源旅游产业公司其子在约定的工作中出事故死亡要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4.李某与路桥集团一局一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疑难问题1.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2.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3.退休回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4.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能否算作工伤?5.职工违章操作而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6.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7.单位聚餐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8.未下班的情况下提前开溜或者加班加点的算不算"下班途中"?9.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职工该怎么办?10.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11.领导安排外出办事受伤能否构成工伤?12.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13.保姆在雇主家受伤能否举证属于工伤?常用文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四、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图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日)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日)疑难问题1.评残是否一评定终身?2.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3.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4.医疗终结与否是否影响工伤认定?5.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工伤认定是否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常用文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五、职业病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日)职业病口录(日)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日)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日)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日)疑难问题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怎样申请鉴定?2.职业病复查诊断能否延续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六、工伤待遇与赔偿1-10级工伤劳动合同解除操作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日)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日)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日)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日)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日)最低工资规定(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oo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日)典型案例1.殷成述等因其子在下班后参与斗殴致死诉银联商贸公司按非因工死亡给付直系亲属救济费案2.朱杰洲诉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赔偿案3.何某与上海虹鑫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4.罗某诉黎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疑难问题1.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2.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3.抚恤金标准提高后,相关人员是否可以随之提高相应的待遇?4.工伤职工或伤亡家国定居的,工伤保险怎么领?5.什么是停工留薪期间?这段期间内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6.工伤职工被判刑后。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7.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是如何计算的?8.单位能否以医疗事故为借口,拒付工伤医疗费?9.工伤职工死亡,配偶又结婚的,其子女是否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常用文书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七、工伤争议处理行政诉讼流程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日)典型案例1.佛山市顺德区快洁美清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上诉案疑难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伤残职工各项伤残保险待遇?2.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3.工伤争议仲裁中,是否可适用先予执行?常用文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诉讼起诉状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4.民事起诉状八、工伤保险基釜九、信息公开实用附录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opyright &copyright 。好词好句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查看收益 >>
好险啊有超过100家合作机构
合作航空公司
其它合作机构
Copyright (C)
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201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1年最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011年四川成都新工伤赔偿一览伤残等级关系伤残补助金(基金本人工资)一次性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业补助金单位支付上年度)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1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27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90%(本人)2级25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5%3级23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0%4级21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75%5级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保费18月解除的14月(医疗补助金)加60月(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70%(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6级16月解除合同的12月(医疗补助金)加48月(就业补助)(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5%(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7级原劳动合同履行的13月合:36月(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8级11月合:26月(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9级9月合:16月(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0级7月合:10月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政策对比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的政策对比如下: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排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三、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四、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新《条例》规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五、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新《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六、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原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消除各地差距。2、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八、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1、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2、新《条例》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发商在出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存有欺诈的行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是直属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四川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09年四川省群众最喜爱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在市中心自有三百余平方米写字楼,拥有现代化办公、通讯、交通、电脑资料库等硬件设施.成功案例:一、成功案例:1、深圳远惟讯贸易有限、银晃(四川)通讯设备有限、上海无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诉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寻呼四川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为联通公司减少应付货款和损失364余万元)。2、银晃(四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为联通公司减少应付货款和应赔偿损失170余万元)。3、上海无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联通寻呼四川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为联通公司减少应付货款34万余元)。4、航天工业部719厂诉工行成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为719厂取得借款3000万元)。5、四川电建三公司上诉涪陵地建司承包合同纠纷案(为电建三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6、成都市建工集团诉成都倍特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为成都建工集团追回工程款550余万元)。7、成都军区后勤部诉国营三江机器厂借款纠纷案(为军区后勤部追回长达十年的借款80余万元)。8、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诉成都万福印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为农行追回借款600余万元)。9、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诉四川大陆集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驳回沈阳建设投资公司诉讼请求,为大陆集团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10、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曹波强奸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无罪)。11、徐星云故意杀妻案(从轻辩护,法院判决死缓)。12、韩常贵盗窃案(定性错误辩护,如果定性盗窃,将被判8年左右刑期,通过辩护,秦律师认为应定性贪污,定性贪污将可能免除处罚。法院判决构成贪污罪,免予处罚,当庭释放)。13、彭玉成故意重伤案(轻伤辩护,院撤诉)。14、赵玉珍故意重伤案(从轻辩护,法院判决缓刑)。15、杨大忠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缓刑)。16、资阳市地税局行政诉讼案(通过律师代理政府部门参加诉讼,保护了国家利益,使800余万元的税款顺利入库)。17、考生陈某诉四川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失误案(通过律师代理政府部门参加诉讼,维护了省招办声誉挽回影响)。二、经典案例:1、2009年10月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清理其公司对外欠款总金额达总清欠金额2300多万。接受委托后,由事务所主任代领律师团,针对不同欠款单位制定出不同方案,通过努力,至今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为委托人收回70%的欠款,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新兴铸管公司高度赞扬。2、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不良资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非诉讼案(为改制企业核销国有资产1亿余元)2004年2月,我所接受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清产核资提供法律服务。有幸成为省内首家为省部级大型企业清产核资提供律师鉴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在有限的2天时间内,完成工作部署。对经济鉴证法律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两大步骤,在时间上整合,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了高效、优质的基础。承办律师共调查收集外部证据资料1200余份,内部证据资料2000多份。至2004年3月历时40余天,以公正合法的原则,出具经济鉴证法律意书600余份,涉及金额1.3亿多元,报国资委为企业成功核销资产损失1亿余元。我所律师出具的经济鉴证法律意书内容详实,文字版面设计科学、美观、整洁,赢得委托企业的好评和赞誉,并得到国资委领导的肯定。3、中冶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资产损失认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非诉讼案(依法认定损失200余万元)。2004年5月,中冶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资产损失认定历时20个工作日,律师出具经济鉴证法律意书18份,所涉金额400余万元,全部报国资产委审核通过,圆满完成工作。4、成都市火车南站加工贸易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诉成都新耀华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欠款纠纷案(为原告追回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款近700万元,同时成功地让被告撤回了反诉,为原告避免了700万元的违约损失)5、四川江油长钢公司诉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天津机械进出口公司、山西进出口公司等系列购销合同纠纷案(为原告追回被长期拖欠的货款额近500万元)6、资阳市地税局行政诉讼案。(保护了国家利益,使800余万元的税款顺利入库。)7、上海惠深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上诉中建二局建筑工程联营合同纠纷案(为上诉人取得联营主体身份并赢得10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追偿权)8、电子科技大学成教院副院长薛晓东等8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从国有资产的性质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撤诉)。9、原四川省建委副主任王诚志受贿案。(免于刑事处罚作者:律之师回复日期:2011-2-律师成长之路执业之初先从案件、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纠纷开始起家。收的律师费很低,但却是很卖力的为当事人办事,判决结果当事人都很满意,甚至有几位当事人在结案后还另行给红包感谢律师个人。特别是劳动和工伤案件全年每一件都保持全胜。543#作者:律之师回复日期:2011-2-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件,是最麻烦和收费最低的苦力活,劳动者往往连证明劳动事实的劳动合同等证据都没有,这需要律师想办法取证,而且法律程序也繁杂,所以许多律师都不接工伤案件。作者:律之师回复日期:2011-2-1113:20:00一件有趣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天道酬勤)偶然中接了一件刚参加工作女孩委托的房产案,小女孩要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户型违约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是国内一家有名的上市公司。当时小女孩经济有点困难再加上人很不错,。所以谈的律师费也很低(记得是收了2500元),为这个小案件我把与本案相关房产法、规划法、土地法、合同法等肯的滚瓜烂熟,一切准备的很充分,开庭时我方旁征博引、雄辩滔滔、句句合法有据,而开发商法务部的律师被反驳的哑口无言低头不语,最后当然是我方全胜。最关键的是该楼盘有几位业主好奇来听庭,回去马上有几十位业主集体委托本律师,在完美的办完这几十个业主的案件后,后面还有许多家小区业主在排队。后面的案件法官连开庭都省略了。下列房子不能进行交易,或者交易行为无效:1.依法被查封或者被限制权属交易的房子2.共有的二手房,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的同意3.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房子5.列入拆迁工作范围的房子6.已购公房,购买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收集资料必须客观、全面。收集资料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资料的本来面目进行收集,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资料,包括对自己不利的资料。如果只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对自己不利的资料不愿意收集,这是战略性的错误,&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甲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明确把房产一套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丙,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丁借款19万元,丁向法院起诉,对甲乙双方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现问:丁也什么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答: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来律所咨询的是一位62岁左右的大妈,06年再婚的老伴去世,未留遗嘱,留下一处房产,且该房产是其老伴的婚前财产。再婚时大妈已有一子一女已成年,大爷有一女已成年。时隔近四年,大妈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中,三位子女也从未要求分割财产。大妈想知道老伴的亲生女儿现在还有无财产继承权。其依据是继承法第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所谓权利被侵犯,大妈理解自己独占住房近四年,大爷的亲生女儿未表示任何异议,就默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因此二年的诉讼期限已过。就以上这起案例来说,如果大妈擅自将尚未分割的老伴遗产--那套房子出售或者过户到自己或其他人名下,即可认定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二年的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大爷的亲生女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大妈独自居住此房,其他继承人未表示异议,只能认定遗产分割尚未开始,其他继承人随时有权利要求分割遗产。这套房子是大爷的婚前财产,其去世未留下遗嘱,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老大妈和大爷的亲生女儿各分得50%的遗产。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在出售(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本文由成都鹏律师整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律师电话律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七部委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虽是部门规章,但可以在判决中加以引用,作为说理论证的依据3、成都市市房管局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在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含法院判决、离婚、继承等),则必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期限满5年后,购房家庭方可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房屋的完全产权一样,自主上市交易,不再受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规定限制。4、经济适用房买卖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必然要牵涉到责任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不错,帮你顶顶吧!司法部司发函[号《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禁止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理由是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在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进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受原告的委托,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指派杨鹏国律师担任委托人与何容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据该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构成民法上典型的雇佣关系。原告是经朋友介绍为何容打零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天按100元结算雇工费,并由雇主何容提供伙食。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具有的特点是:第一、双方是口头协议,第二、被告无须按《劳动法》为雇员购买基本社保,3、双方的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是按天结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而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合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关系则是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是长期、持续、稳定的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具有临时性。因此,本案当事人双方是典型的雇佣关系。二、原告受被告的指示在拆除广告灯箱时,由于灯箱广告突然下滑砸到原告的手指,导致原告手指开放性骨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四川省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手第4指关节开放性骨折、脱位,2、左手第4指间关节肌腱断裂、基底部粉碎&。被告虽然向四川省骨科医院缴纳了第一次手术的全部费用,但在第二次钢针取出次手术时却故意拖欠手术医疗费。四、原告在向法院提交了&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所做的十级伤残鉴定后。被告又向双流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后经法院指定由&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了鉴定。被告主动到该鉴定中心缴纳了鉴定费,经华西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仍为工伤十级伤残。五、本案中有工友书面证明、被告为原告支付手术医疗费的行为、以及被告申请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行为等足以证明双方的雇佣关系存在。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并且证据充分。本案的原告是靠自己的双手劳动进行养家糊口的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现在手指受伤致残,势必会影响他及其家人今后的生活,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代理律师:杨鹏国中院的法官给当事人讲解请律师的作用是这样说的:&原告与被告就像战争中的敌我双方,律师就是各方当事人自己花钱购买的为赢得战争的武器装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成都鹏律师整理,律师法律咨询]《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第46条第1款规定,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在试用期内的职工还依法享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否则,职工一旦维权,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张某于2011年1月份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入职烟台开发区某电子公司,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张某登记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下面备注中注明:试用期3个月。张某工作2个多月后,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结果遭到公司拒绝,张某遂以公司不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结果同样遭到公司拒绝。张某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诉,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其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要求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仲裁委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这样,张某在实际工作2个月后,由于电子公司用工管理上的不规范,他又依法讨回了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于干了2个月的活,拿到了3个半月的工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多因一果造成的工伤的认定【本文由成都鹏律师整理律师电话】在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对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难以界定时,则应依赖证据规则进行推定。将不属于工作原因的致害原因认定为工作原因,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将属于工作原因的致害原因不慎排除,又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在认定工作原因过程中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归责责任原则实质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否认工伤进行举证。根据2010年劳动统计年报并经省统计局核定,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2543元,而成都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工资为元,增长了3243元,比上年增长11.89%。2010年四川省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成都市市平工资比省平工资多3563元。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保吗?问:我是一名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由于工作不稳定,经常要换不同的单位。对于自己和单位而言,办理社保带来了很多不便。我能否和用人单位协商,不办理社保而发现金。请问这样做可以吗?鹏律师答: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不得以自己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更不能同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社会保险是必须缴纳的。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四川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省省级文明律师所四川成都鹏律师电话律师未年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得赔【本文由成都鹏律师整理,谢绝转载,律师电话律师】车主张先生于日在成都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条款,同时支付了全部保费,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投保一个月后,张先生驾车时由于对行人动态判断错误、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他人受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张先生的小车本应该在日前到车辆管理部门参加年检年审,但至事发前却一直没有办理。张先生疑问,在保险合同中并无此约定,保险公司也没有对他作出过说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因此拒绝理赔?成都鹏律师解答: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而必须承担理赔责任。虽然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有相似内容,但《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就《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与《保险法》的地位而言,前者只是保险系统的行业规定,后者则属于法律规定,前者只有在符合后者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即&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只有在已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时,才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尽管张先生未及时参加年审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鉴于没有年检年审可以拒赔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约定,加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只是张先生&对行人动态判断错误、采取措施不力&,与未年检年审无任何关联,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对张先生的理赔请求加以抗辩。举报温州市鹿城公安、检察院、法院行政不作为实名制联系人手机号码年5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将女精神残疾人堵在厕所,用手插入女精神残疾人的阴道,被女精神残疾人的丈夫发现后报警,女精神残疾人的丈夫将预逃跑的预犯罪嫌疑人交与接警后到的鹿城公安分局黄龙派出所的民警手中,黄龙派出所的民警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后,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将女精神残疾人的丈夫带回黄龙派出所调查,后将女精神残疾人送鹿城G.A局行侦队作鉴定。始终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控制。2009年5月受害人向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提交书面信访材料,至今没有回复。日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作出温鹿公不立字(2009)第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日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作出温鹿公复字(2009)第3号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决定书正确。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温鹿检侦信举字(2009)第10号答复申请人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确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发生,故不接受立案监督申请。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收了申诉材料后说:没有复议程序。可以自诉。2009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执法监督局徐宏智口头表示:他管不了。期间,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拒绝提供犯罪嫌疑人信息,不支持受害人自诉。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温鹿行受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诉状及诉讼请求所反映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裁定:不予受理。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温行受终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该刑事报案及处理过程是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采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定:驳回上诉。日,受害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至今未过,2011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戴一威(办公电话:0)说:申诉材料找不到。希望有人关注。实名制联系人手机号码手机作者:我是油菜花花回复日期::00:00这个是四川省内所有的地方都执行的标准吗?不会再有地方政策了吧,我说的是工亡标准===依据最新的法规规定工伤死亡的标准现在全国是统一标准,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2011年全国工伤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元。2、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因工受伤后导致的自杀性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因公死亡!贾某工作时被重物砸到头部,经治疗出院后经常头晕目眩,恶心失眠,医院诊断为脑震荡,之后不久就自杀身亡。尸检认为是脑震荡引发的病变,以致情绪抑郁自杀身亡。贾某的亲属找到当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机构只对贾某因工头部受伤认定为工伤,针对自杀死亡不认定为因公死亡。于是,其亲属不服该认定,提起诉讼。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死亡的、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不予认定工伤。可见工伤认定的范围只包括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但条例没有对自残或自杀的原因或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中&自杀&的理解应当是非因工作原因或工作事故导致的自杀。《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由因工伤残引发的死亡,也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本案中因工伤导致的精神抑郁自杀性死亡,属于工伤后果的扩大,应当被认定为因公死亡。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工伤治疗必须在定点医院,否则社保局不予报销费用和赔付。如果一旦住入了非工伤指定医院,待3天病情稳定后,要求转院到指定医院.成都市工伤定点医院名单序号医院名单序号医院名单序号医院名单1成都市一医院17川大华西口腔医院33铁二局中心医院2成都市二医院18省医院34铁二局职业病防治院3成都市三医院19成都体育医院(省骨科医院)35成铁中心医院4成都市四医院20四川康骨医院医院5成都市六医院21成都军区总医院医院6成都市七医院22解放军5701厂医院38成都建工医院7成都市九医院23武警总队医院39四川建筑医院8成都市结核病医院24攀钢医院40成都交通医院9成都第一骨科医院25飞机公司医院41江煤矿医院10成都骨科医院26军区机关医院42省中心医院11川大华西医院27八一骨科医院43兵器564医院12川大华四第四医院28五冶医院44锦江电器公司医院13成都现代医院29成都西区医院45成都新华医院14四川石油局医院30四川何氏骨科医院46消防总队医院15眉山市中铁医院31成都金沙医院47成都金建医院16成都国美医院您好!我母亲72岁高龄,信奉基督教,为人善良!被凶手残忍的杀害!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一审为何只判死缓?公平吗?请看真实例案[2010]黄刑初字第37号日,被告人翁介松为上网、玩老虎机,便留下字条谎称外出打工,随后到大冶市灵乡镇街上玩了几天。翁介松因身上钱所剩无几,便想办法搞钱。由于灵乡镇街上有监控设备,不便作案。翁介松便选择农村偏僻地方作案。3月22日,被告人翁介松行至大冶市灵乡镇子山村草鞋塘水库旁的一平房,见被害人翁泽申年老且孤身一人,即起抢劫钱财之心,便分别于3月22日、3月23日多次到该处&踩点&。3月23日傍晚,翁介松骗开翁泽申的屋门,趁其不备,用先前翁泽申为其敷脚的旧毛巾和衣服勒住翁泽申颈部,后抽出屋内垫桌子脚的地面砖头猛击翁泽申头部,当翁泽申呼救时,翁介松又随即拿起屋内煤气灶旁的菜刀猛砍翁泽申面部,随后从房间内搜出人民币673.50元逃离现场。案发后,潜逃广东惠州,办了假身份证,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被害人翁泽申,女,1937年生,殁年72岁。被告人翁介松,男1990年生,无业。翁泽申女士,信奉基督教,为人善良,从不与人争吵,与被告人无任何纠葛。案发当天上午,雨下得很大,翁介松被雨淋湿。善良的翁泽申女士为其生火取暖,为他烤衣服,用了整整一个上午才把衣服烤干。翁介松脚有点跛(以前偷盗时所致),翁泽申女士用菜油为他擦脚,直至手都麻了,然后用毛巾给他敷脚。善良的翁泽申女士不知道,自己帮助的竟是一条毫无人性的&毒蛇&,给他敷脚的毛巾会成为杀害自己的工具。农夫与&蛇&的故事再次上演。翁介松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入户抢劫)、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其行为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面对毫无反抗能力的翁女士,根本没有必要将其杀死,但翁介松不仅杀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他先用被害人为他疗伤的毛巾将被害人勒住,而后又用砖头猛击被害人头部,残忍到如此地步,按说也可以了吧,而丧心病狂的罪犯还不罢手,又用菜刀将被害人的面部狂砍十七刀,砍得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对于这样残忍的凶手,法院仅仅判了个死缓?何为死缓,死缓就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会减为无期徒刑,这样公正吗?请大家说说。法院判决理由是:法院认为罪犯年幼无知,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时,罪犯已经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人性的善恶应当有了最起码的认识。而且案发后,罪犯不是选择自首,而是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到案后,其犯罪证据齐全,摄于法律的威严才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何来认罪态度好?请问是不是区别在于:一个发生在繁华的都市,一个发生在偏僻的农村;张妙没有下葬,而我母亲却下葬了;一个是年轻人,一个是老太太?期待您的回复!药案已成为过去,他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现请关注真实案例给评评理!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何只判死缓?谢谢!网址:热心的天涯人,请您也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受害者家属,早日为民除害!还一方老百姓安宁的生活吧!。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否一定会负完全责任?成都鹏律师答:通常情况是这样的,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部长:尹蔚民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工伤职工交通事故赔偿不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工伤职工遭受交通事故赔偿不够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补足。6月10日,工伤职工陈某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交通肇事者姚某赔偿陈某.76元。由于姚某家境贫穷,先期支付了4.5万元,经法院查明,现无财产可用执行,法院将很快下达终止执行书。随后,陈某可依法向成都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不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日,成都某公司职工陈某在下班途中,乘坐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成雅高速向三环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匝道处,陈某从两轮摩托车上摔下,导致严重受伤。日,成都市G.A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事故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受伤害为二级伤残。今年1月26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今年5月12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陈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元。由于姚已支付8500元,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姚某还应赔偿.76元。据了解,由于姚某家庭贫穷,没有偿付能力,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量承担,截至目前,姚某尽其全力支付了4.5万元,现已无其他财产可用执行。那么,卧床不起的陈某咋办呢?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本案中,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工伤,用人单位也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姚某现已尽其所能赔偿了4.5万元,家贫如洗的姚某再也拿不出来钱了。按此规定,他们已向成都市相关部门申请了要求社保机构补足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陈某系工伤二级,按规定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金20万元并每月支付工伤费用3000元,直到终老。&这一规定,确保了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已向社保机构写了申请,法院终止执行书一下,社保机构就可以从工伤基金中补足陈某应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相信陈某很快就能每月拿到钱了!&作者:律之师回复日期:0:14:48回复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保吗?问:我是一名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由于工作不稳定,经常要换不同的单位。对于自己和单位而言,办理社保带来了很多不便。我能否和用人单位协商,不办理社保而发现金。请问这样做可以吗?、、、、、、、、、、、、、用人单位很傻,如果这样的话,用人单位被你害了!缴纳社保是劳动双方的义务,但是,由于,用人单位还有一个义务,就是代扣代缴的义务,其实,不缴社保实质上是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不办理社保!当然,饲法枉法除外!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辶鳎缤ㄌ逋该鞯墓庠笏: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成都鹏律师电话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声明:文章&[民商法学]201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来源于网络或由网友自行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及观点,草根聊吧保持中立(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版权所有 邮箱:
建议使用: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沪ICP备号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