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慕和南道户型图和道律师费多少

第A05版:聚焦广东路桥收费怪相3·焦点;专题
年票制,各方诟病路往何方 汽车量骤增、项目到期却照旧征收,捆绑年审被批“违法”,具体项目信息不透明……
  ←洛溪大桥收费站,工作人员摆放年票检查标志(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朱文海 摄
  ↓广州的年票(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蔡惠中 摄
  广佛年票互通后两地公交资源共享(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 摄
  揭东县公路局规费征稽所门口标语(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杨媛 摄
  羊城晚报记者&张&&薇&王昱&王漫琪&&苏政雯&彭卫&尹安学  年票制,几家欢喜几家愁。  在交管部门眼里,收费站是交通堵塞的诱因;在商人眼里,收费站影响投资。  为缓解矛盾,地方政府创造性地推出年票制,通过向市内所有车主一次性收取一年通行费的做法,将市内(城区)大部分或者全部收费站拆除。  然而,年票制实施至今,引来各方诟病:汽车量已然骤增或捆绑项目已经到期,却仍照旧标准征收;与车辆年审挂钩强制收年费被指“违法”;年票具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广东车主何时能走“免费路”,确实任重道远。  汽车量骤增年票费为何不减  广州汽车量十年翻了几倍,年票费仍是980元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州市政府利用贷款修建了江湾大桥、解放大桥、广州大桥等过江桥,由于收费还贷,大量过江车辆堵在海珠桥、人民桥等老桥上。市政府经多方探讨,决定试行年票制,将五桥一隧(鹤洞大桥、解放大桥、江湾大桥、海印大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广园快速路西段、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全部纳入年票制,一起收费。后来,广州将琶洲大桥、大观路、东南西环等路桥纳入年票制。2008年10月,广佛年票互认,2010年3月又实现广佛肇互认。  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年票制作为城市路桥收费体制改革的新尝试,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广州经过十一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目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取消原有大量收费站和避免设置新收费站;二是平衡城区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三是为车主通行提供了方便,减轻了负担。”  但令广大广州车主不满的是:广州自日开始征收年票费,10年过去了,广州汽车数量翻了数倍,但年票收费依然不变。记者从广州市车管所获悉,2005年底广州市汽车(不含摩托车)总量为77.2万辆,到今年6月底,则已达174万辆,然而,广州年票一年收费仍是980元。  广州车主针对年票制的意见还有一大堆,诸如年票制范围内覆盖道路的设置、与外地机动车年审业务的衔接,以及因征收燃油附加税后涉嫌重复收费等问题,均一直为车主所诟病。&  广州车主连先生今年6月将市政设施收费处告上法庭。他3月15日入户的车,必须要交足3月份全月的费用,他觉得自己被多收了14天共37.5元的通行费。连先生称“醉翁之意”不在于37.5元,而在于“将不合理的年票制取消,真正还路于民”。  广州目前有这样一群车主,从一开始就对年票采取抵制态度。广州市“华南×威车友会”中,注册车辆超过300辆,其中150辆从未购买过年票。该车友会会长告诉记者,凡是群内有新成员加入,在咨询上牌时,会有老车主“现身说法”,详细阐述年票费用的不合理,让新成员自行选择上牌时是否购买。  年票“绑架”年审被指“违法”  年票与年审挂钩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据了解,广东个别城市存在年票制与机动车年审“捆绑”收费的现象。  经广东省政府批准,从2003年开始,潮州、梅州、汕头和揭阳四市先后试行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对本市车辆征收年票,对过路的外地牌照车辆征收次票。其中揭阳市借鉴韶关、河源、清远等市的“经验”,从日起,实施年票收费与车辆年审联网,以此提高年票收取水平。  为何要实行年票与年审“挂钩”?据通报称,至2009年底,揭阳全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总额为1.8亿多元,年票漏征率达30%。有关部门预测,若不实施年票收费与交警车辆年审联网,2010年漏征额将超过4000万元。&  在潮汕地区,众多车主对年票制均持反对态度,认为年票制是把原本依照“谁多走路谁付款”的过路费,平摊到所有机动车辆上,使大部分“少走公路”的车主蒙受损失,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至于交警部门对不购买年票的车辆就不予年审的“捆绑”做法,这些车主意见更强烈,认为这种强制购买年票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据悉,在惠州,“不缴年票车辆就不能年审”这一规定已被悄然取消。去年惠州市政府规定的办年审应先交年票的规定,因与国家上级交通法律法规相违背,最近已被该市车管所更改为“提醒和建议车主购买”,而不是强制要求购买。  业内人士指出,2009年国家推出燃油税以后,原先属于地方征收的养路费等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也随之消失。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公路养护资金,最终决定通过实施年票制,以筹措耗资巨大的公路养护及收费站回购等巨额支出。但市民们对此并不买账。惠州市民陈伟表示,在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后征收年票,并将其捆绑汽车年审,不仅涉嫌双重征税,而且涉嫌违法。  年票“筐”里有啥如雾里看花  有关部门连一些基本数据都不愿公开  年票如同一个筐,各类路桥收费项目都被一股脑装进这个筐里,但这里面各类项目的具体收费内容、年限、还贷情况等,却总令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  羊城晚报记者多路采访发现,很多地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年票问题避而不谈,连一些基本数据都不愿意对外公开。  韶关市实行年票制后,除了坪乳收费站外,将所有收费站纳入年票范围,小车每年交费650元。去年韶关一共收缴了年票费1亿元,全部缴纳给省财政。&  李先生是省里一家派驻机构的负责人,平时他基本上都在韶关市区内走动,一年到头路桥费不到500元,可是实施年票制之后,他的那部公车每年需要缴纳年票费1200元,费用不减反增。&  也有市民反映,年票主要是为建路还贷而设立的,交多少钱,最初的依据标准应是按照当年的汽车拥有量来计算的,眼下韶关年票制实施已经3年,车辆增加了,一些道路的还贷年限也应该到了,可是年票的收费并没有减少,这个并不合理。据了解,韶关市2010年拥有汽车40.3万台,目前新增上牌车以每月4000辆递增。&  针对市民的质疑,韶关市公路局有关负责人称,韶关有多少个收费站、收费站的建设年限、收费年限、还款年限、还贷情况等,都必须报交通部批准、审计部门审计之后才能对外发布,目前尚无准确数据。&  只有一个收费站  为何也要搞年票  开平、台山、恩平不少车主仅在当地活动,年票制增加了额外支出  江门市境内的国道省道和特大桥梁,大多依靠“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融资建成。目前,江门市范围内19个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收费里程541公里,相当于国道、省道总里程的50%;投资总额约65亿元,相当于目前江门市每年公路养路费投入的18倍。  随着“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不断深入,收费站过多、过密的问题凸显。既要收费,又要撤并收费站,2004年10月江门开始在市区试行年票制。去年,江门将年票制扩大到全市,并与珠海、中山三地试行年票互通。  去年江门年票收入为2.2亿元,全市有13万辆汽车和20万辆摩托车缴交年票。江门市年票收入的增长,除机动车数量上升、汽车缴费期缩短等客观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是2010年1月实施的珠中江年票一体化,经常过境三个城市的车主由于交年费可以减少过路费成本,交年费的私家车主有所增加。  在珠中江三市中,江门年票最低。江门市区小车收费600元,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则按该标准的90%收取。&&&&  尽管如此,开平、台山、恩平等地区离江门较远,不少车主仅在市内活动,年票实施前很少要缴纳路桥费。这些车主觉得,年票制的实行,无疑使他们增加了一笔额外的支出。以前仅有一个收费站的台山市车主反应最为激烈。  据悉,目前网友对年票制的意见主要分为两方面:支持方认为实行年票可以减少道路阻塞和撤销不必要的收费站,总体来说对大部分人是互利互惠的,但很难顾及全部人的实际需求。反对方则强调,年票制带有强制性与不公平性,政府应当坚持“谁用路,谁交费”的原则,不应让市民花冤枉钱。  项目到期,年票费照收不误  珠海市解释:新增了收费还贷项目;律师却炮轰:政府忘记了其在公共交通中的责任  珠海征收的年票费,涵盖11个政府投资的路、桥、隧道收费项目,包括105国道改造,港湾大道、珠海大道、斗门大桥、井岸大桥、尖峰大桥、南屏大桥、前山大桥、珠海大桥、板樟山隧道等。这11个路、桥、隧道交通项目共投资19.1亿元,主要是政府利用贷款建设的。  截至2007年底,这11个贷款修建的路、桥、隧道交通项目尚有5亿元的贷款余额,然而据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2009年珠海收取的路桥通行费共计7亿元。  珠海律师孙农说:“据我了解,这11个路桥项目大多是在1994年以前投资建设的,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15年收费大限,现在却仍在继续收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南屏大桥项目于1986年建成投入使用,迄今为止已经收费超过24年了,今后仍要继续收费,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规规定。”  去年,孙农向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发函,申请公开珠海路桥通行费相关信息。该处答复说:“我市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是全市所有公路收费项目的综合收费,而不是就单个项目的收费。如附表所反映,我市2007年前的收费项目就有11个,年经省审批新增收费还贷公路项目5个,总投资额约104.65亿元,预计增加还贷基数68亿元。其中省道S272线白蕉至机场段已建成通车。”  年票所捆绑的项目中,有些已经到期,这样的年票还能不能收?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答复称:他们现在收费依然合法。  珠海继续征收年票费的依据是2009年12月《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称:同意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期截至日止;鉴于珠海现行普通公路次票标准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次票标准较广东其他城市已属偏高,且未按规定程序就提高次票收费标准召开价格听证会,不同意提高次票收费标准。年、次票收费标准及高速公路代收次票标准仍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孙农律师说,按照交通运输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珠海这些捆绑收费的路桥早已到期,收取年票已无依据。况且,修路建桥是政府的责任,“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是全市所有公路收费项目的综合收费”这种说法,完全忘记了政府在公共交通中的责任。 张薇、王昱、王漫琪、苏政雯、彭卫、尹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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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郑正海、庄道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责人:蔡国宏。委托代理人:李正宝。被告:郑正海。被告:庄道送。被告:徐冬花。被告:颜云琴。被告:张滔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为与被告郑正海、庄道送、徐冬花、颜云琴、张滔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郑正海、庄道送、徐冬花、颜云琴、张滔滔外出,下落地址不明,于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正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正海、庄道送、徐冬花、颜云琴、张滔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起诉称:日,被告庄道送、郑正海、颜云琴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日起到日止,各被告自愿为原告向其成员发放总额不超过300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100000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徐冬花作为被告庄道送的共同借款人在该协议上签字。日,被告张滔滔与原告签订了《联保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滔滔自愿对被告颜云琴的借款以及向其他联保小组成员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郑正海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3.5%,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期限至日,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但被告方借款后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244.1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正海偿还截止日所欠的借款本金76244.14元、利息4291.25元、逾期利息10976.38元,并支付自日起以80535.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判令被告庄道送、徐冬花、颜云琴、张滔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五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的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郑正海由被告庄道送、颜云琴、张滔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贷款100000元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原告按约发放贷款100000元的事实。3、贷款结清试算单、信贷管理系统信息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截止日,被告郑正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6244.14元、利息4291.25元、逾期利息10976.38元,合计91511.77元的事实。4、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的事实。被告郑正海、庄道送、徐冬花、颜云琴、张滔滔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郑正海、庄道送、徐冬花、颜云琴、张滔滔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庄道送、郑正海、颜云琴、张滔滔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郑正海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的,应当按约支付罚息,并应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庄道送、颜云琴、张滔滔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徐冬花作为被告庄道送的共同借款人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被告徐冬花不是该笔借款的共同担保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徐冬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正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截止日所欠的借款本金76244.14元、利息4291.25元、逾期利息10976.38元,并支付自日起以80535.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包括复息)。二、被告郑正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庄道送、颜云琴、张滔滔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4元,由被告郑正海、庄道送、颜云琴、张滔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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