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矫期间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还要解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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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规范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
原标题:新邵:规范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
  红网新邵站4月10日讯(通讯员 夏雪平 谢敏姣)4月9日,新邵县司法局严塘司法所两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前来入矫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对其举行了庄严的宣告仪式。这仅是新邵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环节,自2013年社区矫正宣告室建立以来,新邵县就规范了入矫对象宣告仪式。
  该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村干部及家属皆参加,仪式首先宣布了宣告纪律;然后宣读了判决书、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再公布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最后是社区服刑人员当场做出承诺,签名确认并宣读承诺书。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与他们亲切交流谈心,对其进行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教育,鼓励他们走出过去的阴影,遵法守法,开始新的生活。
  自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新邵县司法局就严抓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入矫、解矫”三个工作衔接环节,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目前,新邵县共建立了酿溪、严塘、谭府等5个高标准宣告室,自此,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都按规定程序举行了宣告仪式。入矫宣告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使新入矫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使其明确自己的身份,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为以后的日常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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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规范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
日 15:40 来源:红网
原标题:新邵:规范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
  红网新邵站4月10日讯(通讯员 夏雪平 谢敏姣)4月9日,新邵县司法局严塘司法所两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前来入矫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对其举行了庄严的宣告仪式。这仅是新邵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环节,自2013年社区矫正宣告室建立以来,新邵县就规范了入矫对象宣告仪式。
  该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村干部及家属皆参加,仪式首先宣布了宣告纪律;然后宣读了判决书、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再公布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最后是社区服刑人员当场做出承诺,签名确认并宣读承诺书。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与他们亲切交流谈心,对其进行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教育,鼓励他们走出过去的阴影,遵法守法,开始新的生活。
  自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新邵县司法局就严抓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入矫、解矫”三个工作衔接环节,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目前,新邵县共建立了酿溪、严塘、谭府等5个高标准宣告室,自此,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都按规定程序举行了宣告仪式。入矫宣告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使新入矫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使其明确自己的身份,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为以后的日常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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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入矫衔接检察监督之思考
作者:李建军 严敏 【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其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亦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建立,标志着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正式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执行监督机制尚不够完善,特别是社区矫正入矫衔接环节社区矫正中面临着种种困难,笔者就社区矫正入矫衔接环节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初浅探讨。
&&&&&&&&&&&&&&&&&&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 笔者所在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亦积极推进。2012年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截止6月,辖区监外执行罪犯总人数268人。其中:缓刑208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剥夺政治权利26人,假释25人,管制4人。这些人员分布面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目前社区矫正监督一般以监督矫正对象是否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是否接受正常社区帮教,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为主。我们通过对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发现,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内进行社区矫正的134人,也就是说社区服刑人员除部分未移交的外,还存在脱管漏管现象。这些脱管漏管人员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改造,存在着重新犯罪的巨大隐患。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而言也不公平,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更让人民群众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虚化的形式,使罪犯逃脱了法律惩罚,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严性受到削弱,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
&&&&&&&&&&&&&&&&& 社区矫正入矫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社区矫正入矫衔接工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衔接工作是非常复杂的,衔接工作出现差错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实施。笔者谈一下社区矫正入矫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一)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造成监管缺失问题。
&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现象比较突出,派出所未移交的监外执行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外务工人员。如何对这部分人员进行日常矫治的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要求外出务工的,根据矫正的实质和目的,应当允许。当前,特别是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求外出打工,对于这部分人如何实施矫正,一般采用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 (二)交付执行滞后导致脱管漏管问题。
&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处在监外执行模式向社区矫正模式转换过程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工作脱节,衔接不够。如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按时回来,法律文书送达、邮寄出现问题或监外执行罪犯因拆迁等原因人户分离等等,造成脱管漏管。如在社区矫正检查中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使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不能按时掌握,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有的被监管人员报到后外出不知去向,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社区矫正的职责分工等原因,对这部分人员束手无策,从而导致脱管。
& (三)职能部门配合不力出现交接难问题。
&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受传统&大公安小司法&错误认识的影响,也易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常常在交接过程中出现&只有名单不见材料不见人&、&只见材料不见人&&只见人不见材料&&人头底数不一致&等问题。在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过程中没有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推进实施,出现了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脱节等现象。&
& (四)社区矫正对象自身认识不够,矫正人员压力大问题。
& 人民法院判决后,矫正对象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使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矫正,更有个别矫正对象远走他乡,杳无音讯,无法对其实施矫正教育。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持无所谓态度,认为矫正对自己而言,就是解脱了法律的惩罚,又回归到社会中,自己是自由的,认为社区矫正只是一个摆设而已,并没有重视它。从目前的情况看,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的人员还是原来的人员,原来的工作任务没有减少,增加了工作量却没有增加编制,工作人员的经历和时间都不能够保证他们全身心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现有的人员也没有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即使接触过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管是从理念上、观念上,还是实际工作经验上,都还十分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理论知识指导和实际操作经验。一些社区矫正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司法所,也仅仅只是做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完备,虽有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思想汇报和季度考核记载,但仍然是简单粗糙,流于形式,谈不上有实际意义的教育和思想矫正,更谈不上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 加强社区矫正入矫衔接检察监督对策建议
& (一)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矫正管理。
& 对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首先严格控制,不满半年的社区矫正人员、严重暴力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应禁止外出务工。其次,对已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实地回访考察,要求其24小时开机,便于矫正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进行针对性管理。再次,对准备外出务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委托管理,委托地社区矫正机构将委托管理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传至接收地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地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并将委托管理书回执传回委托地社区矫正机构时,才批准请假外出务工。这样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管理平台,确保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措施落到实处。
&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移送移交工作,杜绝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 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移送交接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第六条依然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还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这样的规定为脱管漏管提供了空间和时间。这样由社区矫正人员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报到的规定,让脱管漏管的隐患依旧没有堵住。在社会流动性很大的今天,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之时,他们很可能已经不在户口居住地了,不管是决定机关还是司法行政机关都没有人力、物力和时间将社区服刑人员追回,就是有这样的能力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实施办法》的时候有必要由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联动,出台相应的规定,实行决定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交付的制度,履行必要的移送交接手续,或者让司法机关派驻人员到决定机关专门负责这部分人员的交接,总之不能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报到,这样才能够保证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漏管的现象发生。
& (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作用,牵头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法、检、公、司各个部门,在目前部门配合不够、工作条件差的情况下,亟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不能形同虚设,建议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社区矫正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现阶段督促基层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配合,因为移交和接收矫正对象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初始环节,解决好&不移交&和&不接收&这两大源头性问题,防止因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和矫正对象不报到而造成漏管,对不来报到或者脱管的监外执行罪犯,履行好责令限期报到职责,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
&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配备、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将会不断增加。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有很多的规定,详细具体,涉及到司法所要做的工作有近20条之多,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要把这些工作做到位都很不容易,更谈不上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出成效。从笔者所在区域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的人员已达到两百多人,分布全区18个乡镇司法所,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最多的才3人,有的乡镇仅有1人,甚至有的乡镇没有司法人员。工作点多面广,需掌握这些人的思想改造、劳动就业等情况,不可能只坐在办公室工作,有时必须下去了解情况,实施帮教。 因此建议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落实人员编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提到议事日程中,尽快解决。通过公招、选调等方式,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充实到基层司法所,配强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从思想上认罪服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
& 【作者: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李建军 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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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网讯(一舟记者常斐)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我院千灯检察室参加司法所入矫、解矫仪式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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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千灯检察室参加司法所入矫、解矫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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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早上九点,我院派驻千灯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了由千灯司法所对本镇缓刑、假释人员的入矫、解矫仪式。整个仪式由司法所朱秋良副所长主持,检察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帮教人员、志愿者等均到场参加。
首先公开宣读了对缓刑、假释人员矫正期间表现的考察意见,通过规范、严格的社区矫正活动,向期满人员宣告其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随后,对近期接受矫正的人员,集中宣读了入矫通知书,告知入矫人员社区矫正的时间及在矫正期内所要遵守的规定。
通过这样规范的解、入矫仪式,社区矫正人员端正了对待缓刑、假释的态度,均表示自愿服从社区矫正的规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活动。
检察长致辞
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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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铜陵县司法局西联司法所从“入矫”到“解矫”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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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铜陵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铜陵县司法局西联司法所从“入矫”到“解矫”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铜陵县司法局西联司法所从“入矫”到“解矫”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铜陵县司法局西联司法所从“入矫”到“解矫”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为做深、做实、做细社区矫正工作,西联司法所不断扎实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规定,多措并举,确保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解矫。&&&& 一、入矫“三见面”:一要和矫正对象本人见面。首先对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再通过谈话教育,努力使得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认识到由于自己所犯的错误而给社会、他人、家庭带来的伤害,使其正确地对待自己的过去和将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二要和矫正对象家属见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与其家人沟通,利用亲情唤回他们的良知,重塑美好人生的信心。充分发挥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帮助作用。三是和矫正对象所在村干部见面。了解矫正对象家庭及个人的基本情况和总体表现,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工作。同时与村干部签订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适应社会。 &&& 二、日常监管不松懈:一方面不断强化法律意识。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的实际,因人而异为他们制定了学习计划,从法律法规到道德观的教育,增强了他们遵纪守法、诚实做人的观念。另一方面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公益劳动,让他们从帮助别人、奉献社会当中获得自我认同感,并不断增强自我认同和自我肯定意识,增强回归信心。 &&& 三、解矫重教育:在期满前一个月,指导矫正对象写好书面总结,根据矫正期间的表现,对其矫正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报市司法局审批。同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解矫对象进行解矫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法制教育、再就业政策及就业形势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为防止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信息来源:铜陵县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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