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执行期满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转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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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捕前可否变刑事拘留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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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 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窜至某市一网吧阳台处,用刚买来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网吧外三台空调外壳打开,将里面铜管掰断,被网吧空调检修人员王某发现后将其抓获,并通知网吧老板黄某某。黄某某到网吧时看到空调铜管已经被损坏了,空调外机报废,于是黄某某报警。经查,阳台三台空调外壳被打开,铜管被掰断不能使用,且无法修复。三台空调室外机需维修的配件费11028元,拆装及维修人工费2800元(失主报称损坏的三台空调购买价为22500元,若要更换三台室外机一共需要2万元左右)。
&&& 当日公安机关对张三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后延至七日。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一天,公安机关以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为由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当日变更为行政拘留十五日,即公安机关对张三故意损坏财物造成他人损失22500元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当日交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张三由行政拘留转为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张三被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 【分歧】
&&& 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就公安机关对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张三,是否可在对其提请逮捕前就同一行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三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后延至七日,因需要补充证据将其变更为行政拘留十五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补充证据后在行政拘留期间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结束之日转捕,将来法院判决时会对其被行政拘留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第二种意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三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延至七日后,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若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需继续侦查的,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若经侦查发现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后,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进行。
&&& 【分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 一、&& 从行为的危害程度看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这种社会危害性在程度上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一限度,就会成为犯罪行为,而由《刑法》来调整。而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可见,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简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刑法》惩罚的是刑事犯罪行为,《诉讼法》是为保证刑法正确实施而制定的。
&&& 对于本案,既然公安机关已对张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立案侦查,说明张三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已超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限度,因此则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 二、从案件的处理程序看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毁损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也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但公安机关在这两法执行中的职权、处理方式和程序等都不相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治安案件的处理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对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是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而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实施犯罪及时被发现,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可见,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2)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况。而且拘留的后果有很大可能导致正式逮捕。而且《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一规定是用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以作到既能继续搜集证据,又不违反法定的拘留期限。还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若具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可见,该规定是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因证据不足不能提请逮捕,还需继续侦查的,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并对需要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对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后,才能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 对于本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三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后,在其拘留期限届满前,以“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为由释放犯罪嫌疑人后,当日又以同一事实(认定被处罚人张三故意损坏他人空调三台,造成损失2万余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被交付执行。在张三被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见,张三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且已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应当按《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即使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也可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而且该行政处拘留罚决定存在实体和程序的不合法:第一,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处罚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案件的处理的规定;第二,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在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后,诉讼还在进行中,而非对其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后,依法应作出的符合规定程序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处理】
&&& 从以上分析得出,公安机关对张三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即不可对犯罪嫌疑人在提请逮捕前就同一行为变刑事拘留为行政拘留,这是一种变相的非法羁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撤销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计算对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羁押时间应加上其被行政拘留羁押的日期,即犯罪嫌疑人张三在被批捕后,公安机关在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应加上其已被行政拘留羁押的日期。同样,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将其被行政拘留羁押日期予以折抵刑期。&(四川省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 刘德华 王敏玲)&
责任编辑: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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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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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颁布单位】人事部【发文字号】&人函[2001]27号【颁布时间】【生效时间】&【时效性】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人事部二o0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发布日期】日【执行日期】日【相关说明】目前,其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参照此复函处理相关业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号省、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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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关于贯彻执行渝人社发〔2011〕55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社发〔号 日)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四舍五入到元,下同),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被停发工资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但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如未被开除,按本意见第一条(三)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但给予行政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根据所受处分确定工资待遇,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停发的原工资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再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待遇,原被停发的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发。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但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按本意见第二条(三)、(四)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但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被停发的原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发。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未被追究政纪责任或同时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级及以下处分的,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不受原处分处罚的影响;被同时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未被追究政纪责任或同时被追究责任依法应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同时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的,按应给予开除处分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开除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不论是否同时被追究政纪责任,均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待遇和生活费之间的差额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 三、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受行政处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处理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停发工资待遇,仍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从本人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下同),被停发工资待遇(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但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开除的,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期满后,先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再按本意见第二条(三)、(四)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如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的情况不同按以下办法处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达到退休年龄之日)之前的,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相应规定处理其工资待遇,除受开除处分以外的再按公务员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先按公务员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再按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退休待遇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处分决定前被停发工资待遇(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处罚期满后,从期满的次月起先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再按本意见第二条(三)、(四)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被处罚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日至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其工资(退休)待遇的处理,参照渝人社发〔2010〕55号文件及本处理意见执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注:渝人社发〔2010〕55号文转发了人社部发〔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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