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河北省少年管教所所 ,我能去当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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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离我有多远――参观少年管教所有感_6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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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离我有多远――参观少年管教所有感_6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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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万里无云的周五,我们年级迎来了一次外出,可这个外出的地方却与众不同&&未成年人管教所。
  进入之前,我们先做了一系列的&严格防范措施&:1、不许带任何电子产品。2、不许带任何铁制产品3、进入是每次只能进100人。4、任何时候都不许说话。5、还要安检。这5条不只是学生,还包括老师。在很长时间的折腾后,我们终于见到了少管所中的设施,到处都是高墙,铁窗,电网的360&的摄像头与武警士兵的监控。又看到这些&囚犯&这么的不自由,我的心里也在想:他们离我有多远呢?
  &他们离我们很远&。虽然今天我见到了他们,可我们的距离还是很远。就算我和他们面对面,我们也不能自由地谈话。他们因为一时的错误而进入了这个&进的来出不去&的地方,从此他们没有了自由,他们生活在高墙电网之中,他们也不能来看望我们,所以我们跟他们的距离非常的远。
  &他们离我们很近&。其实他们这些人就在我们的身边。只要我们稍不注意,便有可能触犯法律,走向这里。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交不应该交的朋友,不做不应该做的事,不说不应该说的话,好好学习。&一失足成千古恨&,若是进来,便会留下医生也洗不掉的污点,更会失去人生中最重要的东西&&自由。我们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不以身试法的好学生!
  最后,我想对&他们&说:&好好改造,争取出来做一个有用的人&。对还没有进去的同学们说:&他们离我们并没有多远,只是看你自己的行为,犯不犯法只是一念之差,所以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做犯法的事!&
  和平街一中初一:***
不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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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名少年在管教所死亡续:法医解剖尸体
来源:http://.c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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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3月发生,其家属通过网络传播有关信息,加上云南“躲猫猫”事件影响,这两起死亡事件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法医进行了尸体解剖,但最终报告还需时日。
  两少年犯死亡
  两名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少年犯是肖海兴和邱小龙。
  肖海兴出生于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白田村人。2007年1月因犯入户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至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管区服刑。
  邱小龙出生于日,湖南郴州市永兴县高亭乡联合村人。2007年因在网吧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刑期至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管区服刑。
  对于两名犯人的死亡经过,管教所方面称:肖海兴服刑期间,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很少与其他犯人交流,个人卫生情况较差。肖海兴经常出现间歇性答非所问,精神恍惚。2008年11月开始,出现尿失禁现象。从9月8日到日,管教所安排警察带其到所内和所外医院就诊治疗共计22次。3月2日晚,在湘雅附三医院,肖海兴出现一次心跳停止,经抢救恢复心跳,3月3日19时左右出现第二次心跳停止,经医生抢救半小时后无效,于19时34分宣布死亡。
  邱小龙因患气喘、消瘦病于日送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医院检查并住院,3月2日医院通知出院,此后一直休息。3月6日早7时许,同组服刑人犯叫邱小龙起床时发现没反应,管教所立即将邱送至航天医院抢救。7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人质疑死因
  肖海兴的家人亲属都在长沙,3月2日接到病危消息后,有100多人到湘雅附三医院。
  对于弟弟的离去,肖嘉兴无法接受,认为其中有冤情。
  3月4日下午,肖海兴亲属10多人在太平间用数码相机对尸体照相,此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邱小龙死亡后,其父邱赛光、大哥邱大龙等家属先后从郴州、广东惠州赶到长沙,因怀疑其死因,家属也对尸体进行了拍照。
  对于两人的死亡原因,星城地区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尸检,根据长检技鉴(2009)3号与长检技鉴文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分别称,“死者邱小龙全身无致命伤及中毒症状,可以排除暴力及中毒死亡。”“邱小龙因疾病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肖海兴生前患有较大面积皮肤病(疥疮类),且时间较长。因皮肤长期反复感染不愈,导致身体重要生命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外伤体征,可排除外伤致死因素。建议作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此后,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蔡继峰博士等5人做尸体系统解剖。
  邱小龙家属对“尸表检验报告书”不认可,管教所告知其家属有权提出尸体解剖司法鉴定,并可由他们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和法医,但家属始终不予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管教所以死者监护方的身份向星城检察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检察院3月11日下午对邱小龙的尸体进行解剖。
  管教所法制科副科长李云龙说,法医鉴定保留了部分器官和组织,这些东西要保存数十年的,家属如果对鉴定有异议,还可以自己找有资质部门来鉴定。这些证据需要保全,否则将来说不清。
  处置难达成
  肖海兴哥哥肖嘉兴说,赔偿是肯定的,但他暂还没有提出这方面的具体要求,他认为,最重要的是查清死亡原因,要一个公道。
  对于死亡原因的调查,湖南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彭四清提出,为了一个公正的结果,请求法医做尸体解剖。他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纪委联合调查组在调查中没有发现管教所存在过失。他说,如果存在警察渎职、犯人殴打情况,一定会严肃处理。
  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有2000多名犯人。目前管教所医院尚有31名住院病人,住院病人中有癔病、肺结核、皮肤病等患者,2008年医疗花费55万元。
  记者获悉,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已介入调查。肖海兴、邱小龙家属已经同检察人员多次接触。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除了提供上文中两份尸表检验报告书,并没有公布其他具体情况。尸体解剖后,其结果需要30多天才能获取。
  过程中,管教所接待、安排肖海兴、邱小龙家属的开支不菲,截至3月15日,已经分别达到48000元、25000元。
  邱小龙死亡后,其父邱赛光对管教所提出9万元丧葬费的要求,后降到5万元。对于邱赛光的要求,管教所表示正常死亡的犯人尚无如此高的补助先例,需请示上级部门。3月14日上午,邱赛光给管教所送了一份书面意见,要求赔偿4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不管是病死还是暴力致死,再不追究责任。
  对于邱赛光的赔偿要求,监狱局一位干部说,每年监狱、管教所都有自然死亡、因工死亡,赔偿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专家:法律手段解决
  湖南省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对于此类事件宜通过正常法律手段解决,否则解决的社会成本会增加,并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这位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鉴定。
  他说,监狱每年都有自然死亡,并不是每起死亡事件都类似“躲猫猫”存在问题,因此首先要通过法律途径弄清是否正常死亡,如果非正常死亡,可以通过上级机关、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否则应理性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监狱给予适当补偿。(记者 禹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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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麦网版权所有关注青少年教育者们帮帮忙吧!我弟弟现在17岁,非常叛逆,爱上网不想学习,我想找一所关于弟子规教育的学_百度知道
关注青少年教育者们帮帮忙吧!我弟弟现在17岁,非常叛逆,爱上网不想学习,我想找一所关于弟子规教育的学
有些人说好,想找一下这样的学校,请大家帮帮忙,很叛逆在网上看到弟子规教育非常好,爸爸妈妈的话也不听,去学理发,我们现在跟他说一千句都不如他朋友的一句,有些人说不好,我弟弟现在不去上课了,帮忙给个建议,救救他吧,之前浏览了江苏徐向洋教育工作室,知道内情的,老是跟社会上的人混一起
提问者采纳
。:经历一个大起大落对他伤害很大的事情
楼主的心情 我能理解
因为 我以前就和你弟弟基本一样
所以我有深切的体会 1:等他年纪大点 进入社会了
他就会明白 现在怎么说他都不会听的只能慢慢开导3。:那就是锲而不舍
他去网吧 你们就和他一起去
就和他坐在一起
只能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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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登录同桌100
说起上网,我一给我弟弟玩,他居然上影了,哎,每个星期六星期天来,有时候我拒绝了,他居然跑到他同学家去玩电脑,每提起这个我就一肚子火啊1.对于赶出家门你有什么看法2.不给他零用钱你又有什么看法3.把它的家里钥匙没收你又有什么看法4.每次针对他你又有什么看法5.对他进行师教,并想出一个办法让他记住这个教训吧看完后别问我为什么
这样的性格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家里对他采取的是什么教育方式呢?对这样的青年,不要压制,要疏导,要有耐心。不读书的原因是什么,他有感兴趣的事的话,只要不是坏事,就放手让他去做。找件他喜欢的,可以让他谋生的是去做,不读书了,也不要强迫他,只要愿意做事,凭自己的双手活着就行。
也许在他看来学校是是个让他压抑的地方,得不到自由,得不到理解,也许你可以试着和他一样叛逆,做他的朋友,和他谈心,当他愿意把心里的事都说给你时,你就可以开始慢慢的教育他,不必要说的很明白,而是让他经历一些事情慢慢明白,多关心他,在他面前不提让他烦恼或不愿听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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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北保定有少年管教所吗?_百度知道
河北保定有少年管教所吗?
一偷就上千了,一点也不老实。。帮帮忙啊。。 不管怎么打怎么教育也改不了这毛病。,请问河北保定有吗。和亲戚朋友的钱?能不能详细的说下。 想送进他少年管教所?那是干什么的。老偷我们家的钱。。。。我弟弟几年16岁
提问者采纳
有啊 在保定市 东边呢 东金庄再往里面走 就到了
采纳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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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有,可以先自首
有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
(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司法部批准。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
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区。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为人师表。
未成年犯管教所除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收监外,对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
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应当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未成年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少数民族未成年犯较多的,可单独编队关押和管理。
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型,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在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收受物品、离所探亲、考核奖惩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处遇。
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警卫机构,负责警戒、看押工作。
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如遇有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手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未成年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犯遇有直系亲属病重、死亡以及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准许其回家探望及处理,在家期限最多不超过七天,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护送。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犯服刑期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及路费,0通知其亲属接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回。
第二十七条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其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劳动常识等,所用教材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
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争取在教育经费、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得到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禁止罪犯担任教师。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十课时,每年不少于一千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其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采取分年级编班施教,按规定的课程开课,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有条件的可以进行高中教育。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应当根据其刑期、文化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重点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其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可以参照社会同类学校。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或者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新入所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入所教育,其内容包括认罪服法、行为规范和所规纪律教育等;对即将刑满的罪犯在形势、政策、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出所教育,并在就业、复学等方面给予指导,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入所、出所教育时间各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未成年犯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实行教育转化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生活常识教育,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办好报刊、黑板报、广播站、闭路电视等。
第四十一条
定期举行升国旗仪式,开展成人宣誓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根据需要,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场所及其设施。
第四十三条
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
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助。
第四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
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志愿者担任辅导员。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不得遗弃或者歧视。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配膳,保证未成年犯吃饱、吃得卫生。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单独设灶配膳;对生病者,在伙食上给予照顾。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犯的被服,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
未成年犯以班组为单位住宿,不得睡通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定期安排未成年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
禁止未成年犯吸烟、喝酒。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
第五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
第五十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医疗、防病工作,设立医疗机构,保证未成年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做好未成年犯的防疫保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生活物资供应站,由人民警察负责管理,保证未成年犯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供应站所得收入,用于改善未成年犯的生活。
第五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对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前三款所述时间的限制,及时提出减刑建议。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的方法,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对未成年犯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所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一条
未成年犯被批准离所探亲的时间为五至七天(不包括在途时间),两次探亲的间隔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离所探亲的未成年犯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送。
第六十二条
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未成年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三至七天。未成年犯禁闭期间,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第六十四条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河北省保定监狱 河北省石家庄监狱 河北省深州监狱河北省石家庄北郊监狱 河北省承德监狱 河北省冀东监狱河北省隆尧监狱 河北省获鹿监狱 河北省邢台监狱河北省唐山监狱 河北省太行监狱 河北省沙河监狱河北省沽源监狱 河北定州监狱 河北省涿鹿监狱河北省大名监狱 河北省漳河监狱 河北省衡水监狱河北省冀中监狱 河北省宣化监狱 河北省沧南监狱河北省上板城监狱 河北省少年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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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海口晚报数字报·海口晚报网
07版:国内新闻·综合
湖南两少年管教所服刑死亡
家属质疑死因
  本报讯&2009年3月,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有两名“90后”的少年犯,分别因为“皮肤病”和“气喘、消瘦病”死亡。家人质疑死因,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法医进行了尸体解剖,但最终报告还需时日。  两少年犯死亡  两名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少年犯是肖海兴和邱小龙。  肖海兴出生于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白田村人。2007年1月因犯入户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至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管区服刑。  邱小龙出生于日,湖南郴州市永兴县高亭乡联合村人。2007年因在网吧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刑期至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管区服刑。  对于两名犯人的死亡经过,管教所方面称:肖海兴服刑期间,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很少与其他犯人交流,个人卫生情况较差。2008年11月开始,出现尿失禁现象。从9月8日到日,管教所安排警察带其到所内和所外医院就诊治疗共计22次。3月2日晚,在湘雅附三医院,肖海兴出现一次心跳停止,经抢救恢复心跳,3月3日19时左右出现第二次心跳停止,经医生抢救半小时后无效,于19时34分宣布死亡。  邱小龙因患气喘、消瘦病于日送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医院检查并住院,3月2日医院通知出院,此后一直休息。3月6日早7时许,同组服刑人犯叫邱小龙起床时发现没反应,管教所立即将邱送至航天医院抢救。7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人质疑死因  肖海兴的家人亲属都在长沙,3月2日接到病危消息后,有100多人到湘雅附三医院。对于弟弟的离去,肖嘉兴无法接受,认为其中有冤情。  邱小龙死亡后,其父邱赛光、大哥邱大龙等家属先后从郴州、广东惠州赶到长沙,因怀疑其死因,家属也对尸体进行了拍照。  对于死亡原因的调查,湖南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彭四清提出,为了一个公正的结果,请求法医做尸体解剖。他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纪委联合调查组在调查中没有发现管教所存在过失。他说,如果存在警察渎职、犯人殴打情况,一定会严肃处理。(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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