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土地使用权最早在何时从武汉国民政府旧址接管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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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京政发[2002]第4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第4号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健全规范的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和《》(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杜绝多渠道、多源头供应土地的现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本市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市计划、国土房管、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和拟开发地块的实际状况,在现有的新征集体土地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不仅要规定土地供应总量,还要分细项确定土地供应的类别与结构。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考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的消化,统筹考虑各区(县)、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需求方案,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要于上年度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对未取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五)要严格执行《》、《》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六)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八)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九)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十)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和物价等部门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高档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十一)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市土地交易市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专门场所。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  1、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市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2、市和区、县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商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他成片开发后,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企业、事业等单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交易。  四、加强地价管理  (十二)市政府依法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商有关部门,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今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市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时,出让价格均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五、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十三)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十四)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国土房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十五)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国土房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通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六、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十六)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十七)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1、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2、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5、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  6、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9、市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0、其他依据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八)下列建设用地不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1、依照《》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以下建设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  (十九)实行土地收购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重点收购储备范围、土地供应计划、收购储备政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等事项。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日常工作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二十)成立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的办事机构,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和承办土地交易市场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也可以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定的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二十一)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除市财政拨付的启动资金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2、银行贷款(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  3、储备土地的经营性收入。  (二十二)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审慎地运作收购储备资金,切实规避资金平衡风险。市计划、财政、国土房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资金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二十三)凡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各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私自进行土地招商,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各类投资者不得直接与现土地使用者商谈土地转让开发,也不得直接申请征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十四)对于暂没有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现土地使用者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二十五)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办理了立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清理,确定是否对其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对于确认无需收购储备的项目用地,必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二十六)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征用土地时,要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购或征用协议,负责按现行政策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十七)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的重大改革措施,要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矛盾与问题,实施中应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起步阶段重点收购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城市规划影响大的特殊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房地产增值潜力大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和依照有关政策收回的土地等,如奥运会场馆及奥运村周边地区、中央商务区(CBD)及其周边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等。  (二十八)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情况和具体形式,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子以处置。《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8〕77号)规定应办出让的用地,均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二十九)在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过程中,要保持现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的连续性,注意调动原土地使用者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原则上实行二次补偿,即在土地储备阶段,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现状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储备土地出让后,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按照现行的各项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再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三十)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十一)依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收购储备的土地若以“熟地”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根据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协议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土地一级开发任务的企业。土地开发完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验收,交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出让。  (三十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等具体工作。土地公开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北京市基准地价》和有关土地开发成本测算,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三十三)对储备土地实行公示制度,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土地出让信息,包括位置、用途、年限、价格和出让方式等,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三十四)本意见正式发布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已出台的各类土地开发和批租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相配套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土地储备办法和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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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级三公去年省15.2%&政府性基金收入远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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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算报告
  昨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本市2013年市级决算的报告、市政府关于北京市201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市政府关于本市2014年上半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本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公经费”备受关注,2013年市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合计9.4亿元,比预算减少1.69亿元,下降15.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比预算下降25%;公务接待费比预算下降39.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比预算下降10.6%。
  焦点?三公经费
  公车1.9万辆车均运维费2.9万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的2013年决算数7.5亿元,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8940万元,下降10.6%。
  市财政部门解释,其主要原因是为缓解北京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切实减少公车不必要出行,严格控制公车使用,使得公车运行维护费进一步降低。
  其中,公车购置费2013年决算数18264万元,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1636万元,下降8.2%;更新车辆754辆,车均购置费24.2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2013年决算数57396万元,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7304万元,下降11.3%。
  据透露,截至2013年底,本市市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有车辆19473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9万元。记者了解到,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级公务车20288辆;2011年北京市级公车19553辆;2012年则为19491辆。至此,北京市级公务车保有量已连续小幅下降。
  此外,随着国家车改政策已经推出,北京有关部门正在国家车改政策基础上,加紧研究本市相关落实方案。
  出国费降25%人均2.9万
  因公出国(境)费用2013年决算数1.3亿元,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4322万元,下降25%。其中市级因公出国(境)团组1009个,共4475人次,人均因公出国(境)费用2.9万元。
  财政部门解释,按照中央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本市进一步强化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审核出国团组,控制出国天数及人数,切实降低费用,使因公出国(境)费用减少。
  公务接待费降近四成
  公务接待费2013年决算数6000万元,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3673万元,下降39.1%。据分析,其主要原因是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本市公务接待费用降幅较大。
  焦点?土地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远超预期
  市财政局局长李颖津介绍,2013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1069.3亿元,其中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99.7亿元,完成预算的189.9%。超预算主要是在土地供应量增加、企业经营情况较好等因素的带动下,市级土地出让金、地方教育附加等收入有所增加等。
  在北京市2013年市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013年预算收入248.3亿,2013年决算收入592.8亿,超收344.5亿元,完成预算的238.7%。
  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873亿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864.6亿元,完成预算的158.3%,超预算主要是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收入增加的同时,相应增加本年支出。
  &&回应
  北京不靠“土地财政”
  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市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决算数,也就是“实际收入”达592.76亿元。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土地收入的增加并非意味着北京依靠“土地财政”。“北京的土地收入是列入政府性基金里的,不同于民生财政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为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同时,北京的土地资源是比较稀缺的,市政府不可能把土地财政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来源。”据介绍,北京整体土地收入的管理来讲,目前采用收支两条线。全部土地收入的一半属于开发成本,可用的土地收益占40%到45%。以2013年为例,市级可用土地收益仅占政府可用预算收入的8%,也就是说北京市财政收入并不是过多倚重土地财政收入。”
  要点?执行情况
  财政加大环保民生投入
  李颖津在作关于北京市2013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时介绍,2013年市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决算数1981.2亿元,比预算增加27.3亿元。2013年市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决算数1888.4亿元,比预算增加49.3亿元。从支出投向看,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民政改善、科技创新等重点事项的投入力度,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撑。
  今年上半年,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182.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4.7%。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上半年共支出2061亿元,同比增长30.6%,完成年度预算的51.7%。此外,上半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同比增长118.4%,完成情况较好。主要是因为,受土地供应总量增加、溢价率较高等因素带动,土地收入同比增长127.4%。
  将缩短资金结转周期
  当日市审计局报告提出存量资金统筹安排力度不够的问题,市财政局报告也显示在2013年市级决算中,上年结余收入有46.3亿元之多。
  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杰表示,本市要专门加大对结转存量资金的清理消化力度。制度上今年本市已做出要求,原来部门资金可以结转半年,今年起只能结转4个月,逾期就要收归国库,统一用于一些重要事项的支出。
  韩杰透露,存量资金的出现与多种因素相关,这包括预决算口径不完全一致,预算编制不细化导致追加预算等情况。下一步本市将力争把结余结转资金,以及中央追加资金,在年初批复预算时,就将其列入预算,进一步缩小预决算的差异。
  韩杰还介绍,如果今后决算公开能按照经济分类公开,就可以单独公布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等具体项目的支出数字。在目前按照功能科目列支并公开的前提下,本市正在研究逐步推进此事。
  亮点?决算公开
  公开范围扩大更详细
  今年本市进一步扩大公开部门决算的市级部门数量,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的市级部门由上年的80个增至90个。预计后续除涉密部门外,其他单位都要公开部门决算。
  本市进一步丰富了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内容,新增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及相应说明,增加“三公”经费年初部门预算数据并对因公出国(境)主要事宜进行说明。比如出国经费原来可能只是简单报一个出国经费有多少,以及多少人次,多少团组,今年则要求各个部门进一步细化公开支出内容,比如说出国是考察,还是培训,或是参加国际会议,都要明确列出。
  在后续的市级部门决算公开时,相关部门将在“三公经费”中细化列示主要的出国会议及培训等事项,并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细化为公务用车燃油、保险、维修及其他这四项支出明细;还要将行政经费支出细化为基本支出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
  公开形式更直观易读
  今年在公开的决算报告中,本市增加运用图表、注解等展现方式,更加形象直观地反映财政收支情况及所报告事项间的相互关系,易于社会公众阅读理解。
  本市首次建立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与部门决算信息同步公开机制,由大额专项资金的牵头主管部门,在公开年度部门决算时,同步公开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今年本市要求各区县预决算在报请同级人大审议后,要及时公开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部门预决算的情况。这一方面提前一年达到中央要求,另一方面也将是各区县首次都要公布决算信息。记者孙乾赵鹏
(责编:沈宇波、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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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三)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规划变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建设规划许可,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五)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六)核实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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