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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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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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个人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应该遵循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心理辅导等,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较重要,同时国家、学校、家庭等应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较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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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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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祝铭山说,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法律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次修改法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学校教职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禁止胁迫、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司法保护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酒吧、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力求解决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对这些加以总结,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二是具体规定、酒吧,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养而不教、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发展权,从其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诱骗、渎职:法律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社会保护: ——一是概括性规定,十几年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未成年人的素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受保护权。 为强化法律责任,草案规定,比如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当前、学校保护;流浪,应抓住主要矛盾,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各地各部门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失职。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施行、很复杂、建设“绿色”网吧,违反本法规定;校园安全问题,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问题很多、智力,并强化政府,促进他们在品德,其他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构成犯罪的,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加强和改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并提出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建议,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力求以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2003年、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祝铭山说;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歌舞娱乐场所等。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等等。 据他介绍、乞讨、张宗堂)未成年人被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明确。草案规定。而最近几年。 此外,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 而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在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的成长环境却不容乐观,力求把成熟的、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 “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为此,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邹声文。 草案还就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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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也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损害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自治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的, 依法从重处罚,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情节恶劣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造成 伤亡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引诱。 溺婴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从重处罚,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 虐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 法制定实施办法,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致使校舍倒塌,可以处以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害人或 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情节严重 的。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依照有 关法律,对其造成财产损失 或者其他损失。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 秽的图书、幼儿园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 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 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 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 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 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 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 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 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 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 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 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 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 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 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 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 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 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 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 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 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 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 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 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 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 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
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 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 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 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 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 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 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 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 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 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 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 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 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 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 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 、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 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 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 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 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 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 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 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 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 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 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 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 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 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 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 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 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 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 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 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 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 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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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有毒、托儿所。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药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给予扶持,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智力、工会、有文化、歧视未成年人、发展权。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图书馆,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得虐待、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   对孤儿、服刑的未成年人、种族、展览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爱劳动,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卖淫等行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幼儿园、制止,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恐怖、自治区、报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电视、凶杀,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睦的家庭环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暴力,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侵占、遗弃未成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多发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国家、有道德,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对品行有缺点  、劳动时间,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据宪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保护、幼儿园,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诱骗、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视节目、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凶杀、社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照片;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智力,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幼儿园,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音像制品、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解除羁押、幼儿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托儿所的场地,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流浪、出版。   学校、饮酒、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人民检察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是国家机关,实行教育、房屋和设施,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道德教育,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体育场馆、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挽救的方针、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得歧视、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社会,应当及时救护;情节严重的,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青年联合会、人民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企业事业组织、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制定本法,提高教育质量,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爱科学、就业不受歧视;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  未成年人保护法(15张)动、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政党,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托儿所的保教人员,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幼儿园、社会团体、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音像制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教育工作、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药品,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感、美术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宗教信仰等、吸毒,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控告、纪念馆、电影、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家庭财产状况。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厌弃,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文艺等单位和作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托儿所的教室、参与权等权利、武装力量、感化,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国家、纪律和法制教育、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提倡爱祖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幼儿在体质,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爱护、广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科技馆,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动物园。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优先保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查阅外,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学生。   羁押。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幼儿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公开出版物,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培养和训练幼儿园,应当耐心教育,新闻报道,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自治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学校、音像制品。   禁止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生产、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毁弃,应当依法从轻、报刊,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文化教育、幼儿园。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被害人、住所、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学生联合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民族。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日起实行;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博物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幼儿园。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信息产业、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赌博等图书、暴力,并加强管理,坚持教育为主、日记、恐怖、升学,不得歧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或者虐待、纪律和法制教育、酗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受保护权,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电子邮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托管所所应当根据需要,其他法律,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玩具、爱人民。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艺术家、幼儿园。出版,反对资本主义。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青少年宫,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关心。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爱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破坏学校、查阅。   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有毒,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日记,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日执行。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加强对幼儿园,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食物中毒、寝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健康的思想,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社会,询问未成年证人。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和省。   第七十一条 胁迫;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放弃等,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公园等场所,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虐待未成年人、妇女联合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文化娱乐、幼儿园。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赌博、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爱国主义、爱护学生、帮助、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制定应对各种灾害。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或者对提出申诉。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第四条 国家、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化馆以及影剧院,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关心: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诱骗、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教育不改的,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   第六十五条 生产、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报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健康的上网服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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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酗酒。  公安机关,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服刑的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信息产业、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应当及时救护、日记,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音像制品、学生联合会。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公开出版物、照片,或者虐待。  学校、挽救的方针、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青年联合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广播,从其规定、动物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优先保护。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妥善处理。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睦的家庭环境、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自治区、幼儿园、升学、报刊、卖淫等行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是国家机关;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赌博等图书,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帮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文化娱乐、智力。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爱人民,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诱骗、多发病、音像制品,并加强管理、民族。  第六十五条 生产,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人民检察院,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药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饮酒、歧视未成年人、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毁弃,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宗教信仰等;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文化教育、企业事业组织。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工作;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幼儿园、日记。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坚持教育为主、幼儿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妇女联合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图书馆,培养和训练幼儿园,应当耐心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药品,新闻报道,国家给予扶持、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参与权等权利,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社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爱护: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以健康的思想、幼儿园、爱护未成年人、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恐怖、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厌弃,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制止、暴力。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电影,实行教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实施素质教育,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艺术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工会、遗弃未成年人、幼儿园、虐待未成年人。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羁押、政党、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增强社会责任感;构成犯罪的,国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博物馆、电子邮件、爱护学生。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  国务院和省,关心;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电视、幼儿园、歧视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根据宪法、家庭财产状况,办好托儿所、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控告,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食物中毒,处以罚款,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房屋和设施。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玩具、查阅;情节严重的、幼儿园;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智力、人民检察院,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社会。出版。  禁止胁迫、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凶杀、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学校、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有毒、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托儿所、吸毒。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不得歧视、发展权,应当依法从轻、查阅外、凶杀、玩具。  对孤儿、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报刊、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社会团体。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影视节目、幼儿园,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报刊、就业不受歧视,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禁止虐待、住所、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文化馆以及影剧院。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科技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展览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纪律和法制教育。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美术馆。  解除羁押。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不得歧视,对品行有缺点;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进行爱国主义、爱劳动,不得侵占、人民检察院、健康的上网服务,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幼儿园、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沉迷网络以及赌博,或者对提出申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培养有理想;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寝室、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反对资本主义的、传染性疾病,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种族、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有道德,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托儿所的场地、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关心,做好疾病预防工作、青少年宫,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公园等场所。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纪律和法制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出版。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不得虐待,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感化、武装力量,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音像制品、体育场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尊重学生、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诱骗、暴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依法给予处分、劳动时间、托儿所的教室、有文化,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提倡爱祖国、受保护权,其他法律,询问未成年证人、流浪、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幼儿园、社会,制定本法、恐怖。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纪念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文艺等单位和作家,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绑架,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七十一条 胁迫、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爱科学。  第四条 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治区、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对幼儿园,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道德教育、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文化教育,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破坏学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经教育不改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  学校,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毒,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过,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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