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能解决实际施工合同人问题吗

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03期
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权属登记争议的关系问题、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诉讼的处理问题、关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问题,是民事审判中四个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民事审判中对某些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和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在客观上影响了民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已成为阻碍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瓶颈"。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5.1;D923【正文快照】:
民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方面。由于对某些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掌握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民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已经成为阻碍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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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之际,对从事建筑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最迫切的事情莫过于工程工资款的落袋为安,但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却往往事与愿违,而每逢年关也是法院受理实际施工人(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欠缺施工资质的非法施工人,在非法施工中包工头组织的施工队占有很大比例)诉请工程款数量最集中、审理任务最艰巨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身具有涉案标的大、事实复杂、当事人矛盾激烈、案件审理周期长等特征,由于实际施工人的涉诉,使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更显复杂化,再加上不少实际施工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欠缺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诉讼请求,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圆满维护。笔者综合此类案件所呈现的问题并予以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以求合法、合理解决此类纠纷,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所呈现的问题
一是诉讼涉及人员较多,争议多样。实际施工人一般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形式获得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介绍人、违法分包人在中介费、管理费、双方代扣代缴税款数额等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事实复杂,导致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有难度,有些争议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给纠纷的解决增加难度。
二是施工过程不规范,引发纠纷较多。实际施工人欠缺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过程不规范、建筑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工程交付等环节问题频发,进而引发业主、发包人一系列针对实际施工人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诉讼,业主或者发包人在诉讼中一并提起的抗辩或者反诉使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障碍增多。
三是施工工程量凭证不规范,导致工程审价周期长、难度大,甚至无法得出审价结论。部分实际施工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施工工程量,特别是业主方所要求工程量变更时,往往没有有效的签证单予以证实,审价机构无法按照程序认定其所施工的工程量及范围,导致审价周期比较长,个别案件审价机构依据实际施工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得出审价结论,法院裁判无事实依据,致使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支出有时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易激化。
四是先予执行申请获得法院裁定准许的难度大,实际施工人对司法救济的程序性操作不满。实际施工人在诉讼时,一般都希望法院出具先于执行的裁定,要求发包方或者业主先期支付部分工程款,以解决燃眉之急,但是实际情况是实际施工人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一般是通过层层转包、分包获得,涉案人员、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再加上工程施工的不规范、施工量凭证的欠缺,导致先予执行申请无相关的事实依据,例如无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记录、发包方对施工队人数及劳动量不认可等,使法院认定事实较难,加之申请人多为包工头的现状,其无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导致法院无法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二、处理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的对策
一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实际施工人多为自然人,和其发生纠纷的相对方一般都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业主及发包人,两者在法律意识、举证能力、风险承担上有较大差距。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要使实际施工人的实际付出得到应有的利益回报;另一方面,也要使实际承包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降低实际施工人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期待。
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提升承办法官调解技巧和水平。首先,诉前调解让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了缓和的时间和机会,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的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在庭审中会针锋相对,不如让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冷静地权衡利弊,缓和对抗情绪,增加案件调解几率;其次,增加承办法官释明法律的机会,多数实际施工人对其诉讼请求有不正确的认识,对其诉请利益有过高的期待,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有利于缩小双方之间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可以尽快固定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审价的案件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审价机构,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可以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充分把握,分清轻重缓急,不至于在诉讼程序中因程序外因素拖延案件审理进度。
三是推进法院审价协调工作,发挥法院在提高审价效率及质量方面的作用。可以说,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案件,工程审价是确定工程款最重要的一步,是诉请是否获得支持及获得多少支持的依据,在这方面法院可以用审价协调会的形式推进相关审价、质量鉴定工作。法院可依据审价机构的请求,确定审价协调会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协调事项,向业主、施工方、审价机构及相关争议方发送参加审价协调会通知,该通知对各方具有拘束力。其次,法院在审价协调会中应审价机构的要求,确定争议各方应承担的审价配合事项、完成配合事项的期限,并向争议各方释明逾期不配合事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以书面形式记录审价协调会议内容,经各方签字确认,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最后,法院依据审价协调会议记录所确定的期限,加强与审价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不履行审价协调会议要求事项的相关当事人及时采取相应的督促措施,保障审价协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四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裁决方式,及时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的高发期多集中在“逢年过节”时段,该特点决定了实际施工人对法院是否能够高效处理案件有着非常强的期待,实际施工人往往对法院的程序性操作不理解,单一的终局性判决显然无法满足实际施工人对诉请利益的迫切要求,因此,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法院应采取先予执行裁定、先行判决、部分调解的方式及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做出回应。同时,法院要设置一定的工资款发放程序,防止包工头侵吞工程款,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作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李迎昌)(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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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规范和不断完善,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施工企业如何能在强手如林、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生存。那就要看施工企业经营者和施工项目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强不强,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认识足不足。有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等文件中有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仅限于一些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缺乏系统性。因此,加强施工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对提高施工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促使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施工企业常见的几种经营风险
  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周期性长、规模大、投资多、产品多样性和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风险的表现形式不同于其他行业,而且其存在方式也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施工企业常见的经营风险主要有投标报价风险、合同履约风险、现场作业风险、物资涨价风险、结算诉讼风险等几种。
  1.1 投标报价风险
  施工企业经营营销活动主要是承揽任务、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在目前建筑市场“僧多肉少”、竞争不规范的情况下,往往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低价中标,而低价中标中蕴含着很大的施工风险,主要表现在投标成本和投标回报上,以及标价盈利空间的不确定性上。
  1.2 合同履约风险
  施工企业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因类型选择不同、合同条款遗漏、责任义务不清、签证索赔不明确等原因,形成项目施工中的合同履约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实施中的不确定性。
  1.3 现场作业风险
  施工工艺是否合理、技术方案是否可行、采用的新技术是否已成熟掌握,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的施工措施是否得当,这些构成了项目施工风险的主要因素。
  1.4 物资供应风险
物资涨价风险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时间长,投资数额大,建筑材料受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
2 如何加强施工企业风险的管理
  身处风险丛林的施工企业,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合理减少风险带来的各种损失,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各级领导要切实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防范意识,在顺境中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逆境中要居险思变、运筹帷幄,做到风险分析要超前、风险决策要慎重、风险防范要科学。对施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风险,我们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管理。
  2.1 搞好基础工作,理性分析决策,防范经营投标风险。
  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全方位、多渠道地掌握工程发包方及其项目的有关资金、立项、审批、招标等情况,远离可能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或应用其他对策的代价昂贵,得不偿失的工程项目,同时要做好政策研究,吃透国家经济和产业政策,避免工程项目受政策风险的波及与影响。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发包商意图及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研究招标策略,在投标承诺前做到心中有数,留有余地,提出兑现承诺的应对办法。
  2.2 严防合同履约风险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完善企业合同管理。
  严格合同评审、灵活谈判技巧、防范合同履约风险。首先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招标文件和合同评审,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尽力排除风险因素。然后通过灵活多变的合同谈判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特别是对付款方式和索赔进行约定,以防止商业陷阱。在谈判中要沉着应对、处处设防,做到心中有数、取舍有度,安全走出合同谈判的风险关。最后以合同为武器,当工程进度款被拖欠或工程竣工后结算久拖不决时,要充分运用《合同法》及时向发包商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依法采取工程留置权,并争取首先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防止工程交工或交出后被动起诉。
  2.3追求过程精品,强化项目管理,防范现场作业风险。
  在生产组织和现场管理过程中,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抵御风险能力的大小。把工程项目作为企业效益的源头,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项目部要把质量、安全、工期责任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人,大力开展标准化作业,坚持动态管理、节点考核,以一次成优确保全面创优,从而有效规避对业主承诺的质量风险;再者,要选准适合企业实际的核心技术作为培育对象,使之发挥持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最后,要把项目管理效益最大化作为成本控制的目标,强化检查控制,消灭亏损项目,避免低价中标带来的效益风险。
  2.4 强化采购招标,严格采购管理,防范物资采购风险。
  要想防范物资采购风险,一是要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依法签订供货合同。二是实行阳光采购,进行内部公开招标,货比三家,在保证质量的同时,确保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三是对发包商指定的供货商要依法收取合理的工程配合费,明确付款方式,坚决制止发包商直接向分包方付款的现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于大宗材料,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按市场价取费,争取发包商签认。
  总之,经营与风险是相伴相生的,同时,高风险又是与高利润紧密联系的。面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形形色色的风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施工企业要紧紧把握主动权,从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入手,努力协调好自身与市场、社会和环境的复杂关系,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白热化的风险市场中,实现安全、健康和稳步的发展。(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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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马文选& 北京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嘉宾:李里丁& 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
杨正来&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刘& 皓& 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大环境下,我们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为企业减负、为行业助威”为宗旨,研究建筑行业如何科学发展,如何优化市场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保证金问题是建筑业的沉疴,迁延多年,始终得不到有效治理,近年来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今天,论坛将保证金问题再次拿出来讨论,一方面说明了保证金对建筑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规范建筑业保证金的必要性。
建筑业保证金名目繁多、金额巨大,企业不堪重负
主持人:对于保证金问题,建筑企业最有话语权,首先,我们有请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皓为我们介绍一下目前建筑业有哪些保证金。
刘皓:毋庸置疑,保证金制度在建筑业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应予以肯定,但现在名目繁多的保证金也是制约行业发展、加重企业负担的突出问题。我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保证金主要有几下几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廉政保证金、预付工程款保证金、扶持工程保证金、诚信保证金、人员到位保证金,另外还有环保、水务、技术监督、公安、工商、城管执法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设立的形式多样的保证金。据不完全统计,保证金数目多达20多项,大致估算占到工程总造价的15%-20%之间,个别地区、个别项目甚至达到30%以上,可谓触目惊心。
其中,对建筑企业负担增加比较明显的几项保证金有:一、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收取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保函。但实际上,大多数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供现金担保。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是双方对等提交,实际情况则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单方提交,而且在进行招投标时,这也是企业参与投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一般都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10%,有的高达15%。二、质量保修金。第一,质量保修金收取比例偏高,国家规定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但实际操作中要达到5%-10%。第二,留置时间过长,质量保修金按规定应当在工程保修期满后逐项返还,实际上,多数时候要全额留置3年甚至更久。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无可厚非,但建筑业拖欠工程款问题一直客观存在。拖欠工程款不仅造成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且会造成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部门,特别是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都是直接问责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从保证金当中先行支付。四、企业注册保证金,特别是外地企业注册保证金。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在实行该制度。有的省市中的下属区县也要求企业备案,而且硬性要求施工企业要有固定场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设立分公司,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从业人员的社保、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证明等等,手续非常复杂,而且注册保证金额度一般都在50-100万元,个别省市甚至达到了150万元。以上4项保证金的长期存在,对于利润微薄的劳动密集型建筑企业而言,实在难以承受。今天借助中国建筑企业高峰论坛这个平台,希望大家能一起探讨,寻求解决的对策,破解保证金难题!
行业偏见、无序竞争、监管单一、法制落后、诚信缺失是建筑业保证金泛滥之源
主持人:建筑业保证金名目繁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为什么这些保证金会存在,且多如牛毛,我们如何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呢?请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杨正来先生,谈谈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杨正来:刚才刘总已经说得非常全面了,我来归纳一下保证金的几大特点,一、重复;二、量大;三、不公平;四、不规范;五、阻碍了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发展。保证金在各个地方、各个企业存在的形式都不一样,但是它对建筑行业的不利影响是明显存在的。
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多的保证金?我想无非是希望“保证”3方面内容:
第一,保证合同兑现。企业签了合同,就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要求兑现,这是保证金存在的最根本目的。
第二,保证社会和谐。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等,就是保证农民工不闹事、保证项目不出事、保证社会和谐。
第三,保证招标成功。招投标保证金的设置,不排除有业主希望找到实力较强的施工队伍,把项目做好的目的,但也有借此设置门槛,让“意中人”来中标的现象存在。据我所知,有些地方,有些项目设置投标保证金非常随意,金额也定得很高,甚至达到了万元,谁能将这笔钱汇到业主账户中,谁就可以参加投标,否则,就没有投标资格。
为什么要通过保证金来实现对这三个方面的保证?无非是这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行业偏见。社会上有些人认为建筑行业、建筑企业不文明、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看不到建筑企业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所以政府部门、业主,包括农民工都可以对建筑企业采取某种制约的措施,都可以对建筑企业行使一些权利。社会的偏见造成了建筑行业地位的低下,建筑企业没有话语权。
二是建筑业竞争无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能过剩。建筑施工供大于求的现实不容抹杀。在湖南省,仅今年外省进驻湖南的建筑企业就有400多家,僧多粥少。二是企业之间无序竞争。你说保证金不合理,你不交,但是你不交别人交。你不交,拿不到项目,甚至要受到处罚。竞争的无序性、过度性导致了各种处罚措施的产生。
三是监管单一。市场主体不只是建筑施工企业,但是现在监管的对象只有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监管其他市场主体。监管单一,是造成保证金名目繁多的一个原因。
四是法制落后。我们国家是法制国家,按道理讲施工有一个合同就行了,达不到合同要求,依法惩处就行了。但是目前我们的法律不健全,达不到要求,只有罚款、交保证金,以经济手段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五是诚信缺失。建筑施工企业绝大多数是非常优秀的,但也确实有不负责任的施工企业,工期、质量都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影响很恶劣。诚信的缺失,造成了社会对建筑企业的不信任。
行业偏见、无序竞争、监管单一、法制落后、诚信缺失这五方面导致了多种保证金涌现,严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各方同心协力,光靠建筑施工企业是很难做到的,光靠行政主管部门也很难做到,要怎么做呢?
一要肯定建筑行业的地位。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但是现在建筑行业在民众眼中好像只有两个作用:一是吸纳农民工就业,二是给城市造房子。
二要强化监管机制。要改变对建筑施工企业仅用罚款来监管的单一方法,取消一些保证金,提高企业诚信程度。诚信评价体系在有些地方很有用,像我们长沙市就是采取这种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劳动部门等都赞成这种方法,即施工企业只要评上3A企业,在招投标中就可以加分,保证金直接放在企业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可以放在企业。当然,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肯定。
三要减少保证金数量,减少金额。建筑施工行业依然是微利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减少保证金数量,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也是避免建筑企业恶性竞争、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的有效途径。
行政部门和协会要与企业一道,推进建筑业法制和诚信体系建设,破解保证金难题
主持人:的确,现在保证金泛滥,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有些地方保证金能达到工程造价的33%。以招投标保证金为例,按规定,一个工程按照2%的比例,投标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如果说一个集团做到1亿元的产值,投标100个工程,积压的资金就将近8000万元,所以说企业负担确实很重。另外,各种保证金已经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合同兑现,它已经成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作为提高进入工程项目门槛的一种手段。我们公司曾遇到过一个工程,是地铁施工的一个标段,建设方竟然要求缴纳保证金700-800万元。所以刚才两位老总讲的关于监管不利导致我们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在座的所有建筑企业大家共同背负的负担。
下面有请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李里丁,就行政部门和协会如何利用自身优势,引导、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保证体系,优化保证金制度,谈谈他的见解和建议。
李里丁:刚才两位嘉宾对保证金的种类、危害以及产生的原因做了阐述。我觉得解决好保证金泛滥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
首先行业协会要督促政府部门在法律和制度这个层面解决问题,先解决能够解决和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质量保证金问题,现在已经明确规定了3%-5%的收取标准。最近,中建系统里的企业在努力,中国建筑业协会也在调研,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争取能够将质量保证金降到2%左右。再比如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是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现在,2%定下来了,但80万元的界限却已经被突破了,这个问题能不能通过有关法律和制度来进行修改?最近,国家把《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拿出来征求大家的意见,我觉得这种方式非常好,拖欠工程款、拖欠劳务费,包括农民工劳务费用和员工工资等问题都可能迎刃而解。能做到什么程度,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需要大家共同呼吁。
第二,政府要为企业考虑。各级政府要把握好“度”,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等往往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希望建筑企业共同努力,诚信经营,不出问题,换取和政府协商的话语权。政府是愿意和企业协商的,比如像陕西建工集团,他们不是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交保证金,而是由集团总公司交几百万元,对所有的项目起到保证的作用,这就是企业自己争取到的。
第三,施工企业要多和建设单位协商。按照《合同法》,在市场经营当中的履约保证金10%,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保函。企业间可以通过协商,多使用保函,尽量降低现金的支出。有些施工企业,诚信做得比较好的,长期和某一个建设单位合作,以保函为主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这样就能够降低企业的风险,减轻负担。
第四,诚信体系建设,这是最复杂的问题,也是需要长期关注的工作。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行业同仁的共同努力。各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要带头做好工作,给企业建立档案,经常公开展示企业的经营状态、资质、人员配置,尤其是项目经理资质情况、信用情况。通过展示,让业主能够信任企业,使企业在交投标保证金的时候将金额降到最低。
总而言之,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行业要提高自律意识,要将建筑行业建成一个有秩序的、讲诚信的行业,这是咱们共同的愿望,也是对保证金问题、对行业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问题。(文/查炎平、宋健)(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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