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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乾坤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集)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浏览次数:0
&&&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王乾坤,男,日出生,汉族,业余体校举重队员。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日被逮捕。
&&& 被告人葛磊,男,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逮捕。
&&&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乾坤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磊犯聚众斗殴罪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 日晚8时许,葛磊与曾有恋爱关系的女青年刘丹通电话,引起刘丹男友高杰不满,并与刘丹争吵。刘丹打电话叫其朋友杨峰过来劝说高杰,杨峰叫一起吃饭的张言亮、黄靖前往。其间,葛磊再次打电话给刘丹,高杰与葛磊在电话中争吵,并相约在蚌埠市纬四路玻璃厂门口见面。葛磊随即给被告人王乾坤打电话告知此事,并乘坐出租车去接王乾坤,王乾坤从网吧叫上陈骏、丁梦龙等人,同车来到玻璃厂门口。此时,杨峰等3人与高杰、刘丹已在玻璃厂大门南侧。葛磊见状打电话给王乾坤,表示自己与高杰单打,其他人交给王乾坤等人,王表示同意。葛磊见高杰向玻璃厂大门口走来,上前拳击高杰面部,两人打在一起。杨峰往高杰跟前走去,被王乾坤拦住并打在一起,丁梦龙、陈骏与张言亮打在一起。厮打中,王乾坤持刀朝杨峰的腹、腰、腿、臀部等处连刺16刀,杨受伤倒地。随后,王乾坤向正与陈骏、丁梦龙厮打的张言亮胸背部、臀部刺5刀,向正与葛磊厮打的高杰左上腹、臀部、腿部连刺9刀。作案后,葛磊、王乾坤等人逃离现场。杨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峰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腹部致肝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张言亮、高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葛磊、王乾坤先后于日、2月4日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投案自首。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乾坤、葛磊因琐事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乾坤持刀连刺三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葛磊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王乾坤、葛磊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王乾坤在同伙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刀刺被害人的行为属&实行过限&,从其持刀刺杨峰的刀数及部位,可见其主观上显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应由其独自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王乾坤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两名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乾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王乾坤的辩护人提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的辩护意见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王乾坤、葛磊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情节严重,均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日判决如下:
&&& 1.被告人王乾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被告人葛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乾坤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性错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其犯罪后自首,又系偶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乾坤、原审被告人葛磊因琐事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王乾坤持刀连刺三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上诉人王乾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严惩。原审被告人葛磊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上诉人王乾坤、原审被告人葛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王乾坤、葛磊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均可不予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杨峰等人为劝解刘丹和高杰之间的矛盾到现场,无证据证实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王乾坤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王乾坤受他人邀约参与聚众斗殴,持刀连续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王乾坤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对王乾坤判处死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1.不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0020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乾坤死刑的刑事裁定;
&&& 2.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0020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乾坤死刑的刑事裁定;
&&& 3.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二、主要问题
&&& 1.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聚众斗殴的转化条件?
&&& 2.聚众斗殴过程中同时致人轻伤和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 3.如何把握聚众斗殴转化的主体范围?
&&& 三、裁判理由
&&& (一)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前提是主客观条件都发生转化。
&&&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具备了某种情形,刑法明文规定不再以本罪论处,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条文规定的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况。聚众斗殴转化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罪,就是转化定罪的典型立法例。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的法律依据。即对于在聚众斗殴行为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关于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的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客观条件说&。该说认为,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在于增加了新的犯罪情节,即行为人在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时又实施了其他危害行为,产生了不能被聚众斗殴罪包容的特定犯罪结果。该种观点的本质是将转化定罪的原因绝对归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否定故意内容的转化。二是&主观条件说&。该说认为,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由聚众斗殴的故意转化为伤害、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即应当转化定罪。三是&主客观条件说&。该说认为,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在于主客观要件的诸项事实的转化,即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的转化。我们认为,转化犯是从此罪向彼罪、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即犯罪构成的转化。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体,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全面考察犯罪构成要件的转化,片面强调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因此,&主客观条件说&是妥当的。成立聚众斗殴行为中的转化犯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由一般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的故意,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超出了聚众斗殴行为的界限,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具体地说,聚众斗殴转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存在聚众斗殴的事实。二是必须实施了聚众斗殴性质所要求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该行为超出了一般聚众斗殴行为界限,具有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特质。三是必须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四是超出斗殴性质所要求的行为和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发生在聚众斗殴的当场或者是没有时间间隔和中断的延续现场。这是转化定罪行为和结果的时空条件要求。否则,在聚众斗殴结束后,因聚众一方发现己方吃亏而实施的对对方部分个体进行的殴打,因时空中断而不再适用转化定罪的规定,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直接定罪处罚。(2)主观条件。一是必须具备基本的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二是发生了故意内容的转化,即斗殴中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故意内容由先前的斗殴故意转化为致对方某一个或者某一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三是行为人犯罪故意内容的转化以发生在斗殴的过程中为必要,这是转化定罪主观条件转化的时空要求。
&&& 本案中,被告人葛磊、王乾坤等人因为琐事纠集他人与高杰一方进行殴斗,争强斗狠。在厮打中,王乾坤持刀朝杨峰的胸、腹、腰等处连刺16刀,朝张言亮胸、背部、臀部刺5刀,朝高杰左上腹、臀部、腿部连刺9刀,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王乾坤作为年满18岁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持刀捅刺他人胸、腹、腰等要害部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然不计后果,连续捅刺他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已从互相斗殴转化为问接故意杀人,其客观行为也从一般的相互殴斗行为&升级&为持刀捅刺他人行为,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已不能被聚众斗殴罪所包容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王乾坤的行为不应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二)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以故意杀人一罪定罪处罚,而不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罪定罪处罚。
&&& 对于被告人王乾坤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一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在审理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王乾坤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不同后果,但致人轻伤行为被聚众斗殴行为吸收,其聚众犯罪已全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定故意杀人一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王乾坤存不确定故意下实施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 我们认为,从对法条的理解上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排除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这是因为,从社会危害性上看,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离出来的,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聚众斗殴一般都是为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极易造成他人轻伤结果的发生,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在设定法定刑时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因而一般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与没有造成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上看,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确定的概然性故意,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因此,致人轻伤的结果完全可以包容在聚众斗殴罪评价之中。因此,本案被告人王乾坤持刀捅刺二人轻伤的行为,没有超出聚众斗殴罪客观要件的范围,因此,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同时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定罪,所以对其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
&&& (三)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
&&& 在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认定中,如何确定具体的主体适用范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有&全案转化&和&部分转化&两种不同观点。&全案转化说&认为,凡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不论其是否直接造成了重伤、死亡的后果,均应对聚众斗殴造成的重伤、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全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将直接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犯罪成员以转化犯对待,而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仍然以聚众斗殴罪处罚,无异于承认行为人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进而否认了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性质,所以,应当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均以转化犯对待。&部分转化说&认为,在聚众斗殴中,部分成员实施了超出全体成员故意的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坚持罪责自负原则,由具体行为人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仅将直接行为人转化定罪。
&&& 我们认为,两种观点均有所片面。&全案转化说&片面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至于&无异于承认行为人具有不同犯罪故意&的观点,不仅违背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同时也忽略了转化犯转化定罪的内在根据。&部分转化说&忽视了转化的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性本质,忽视了对转化犯本质内容的考查。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地位,结合共同犯罪构成的要求,来具体确定转化的主体范围。
&&& 本案中,被告人葛磊因为电话中的口角,为争强好胜而邀王乾坤参加殴斗,其事前未让王乾坤等人携带棍棒、刀具等,说明葛磊在共同犯意上只是想邀王乾坤与他人进行一般的拳脚殴斗,并且当葛磊发现致人伤亡后便埋怨王乾坤不该持刀捅人也说明葛磊主观上并不想追求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王乾坤单独持刀捅刺他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属于&实行过限&,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仅由王乾坤一人对致人死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葛磊对王乾坤的过限行为并不构成共犯,不应对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葛磊的行为应认定聚众斗殴罪。因此,本案中转化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只应是王乾坤一人,对此,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
&&&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蔡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梁国海)
&&&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1集(总第6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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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5人酒喝多了去歌厅唱歌发生打架事件,其中一人带刀杀了人,打架还至一人重伤,一死一重伤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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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浙江-金华刑事辩护浏览1247次 2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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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的刑事量刑,首先得明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然后才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可能的量刑.一死一重伤,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死人死亡等,应当区别对待.若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我的. 17: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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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打架用刀将人伤害致死如何量刑赔偿_百度知道
打架用刀将人伤害致死如何量刑赔偿
还有A男单亲,主要打架双方A男与B两男,中刀男B1,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如何量刑,后A逃离现场,想自首,其他信息不详,刚刚登记无任何财产,互有不同程度受伤,两伙均25-27左右,A桌一对小夫妻刚刚登记事情发生在烧烤店两桌青年发生口角并打起来,B两男一女。如何赔偿,但A男将B其中一男捅了两刀。现A男得知B1死亡,死者加有父母
提问者采纳
必要的营养费.、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犯前款罪.,如果A男将B1故意伤害致死,依照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行计算。
至于赔偿,致人重伤的,其行为就触犯了上述的规定、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及相关的条款、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依法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交通费、住宿费,结合B1男家的实际。原则应在20万元以上..;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误工费。
法律链接..,包括医疗费。本法另有规定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它打架的人,也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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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不过如果是对方先动手,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护理费、住宿费,可能构成正方防卫;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描述来看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续治疗费。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按二十年计算。 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必要的营养费,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包括残疾赔偿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交通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至于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受害人死亡的、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护理费,按五年计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可以判死刑,你这种情况如果全额赔偿是可以判无期或者十几年左右的,但是如果不赔偿判死刑和死缓无期的可能性比较高
就算是对方先动的手,就算A因为是防卫,但是导致他人死亡会被判为防卫过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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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重伤怎么判罚
我用第一人称叙述:日晚,我父母在棉花地里干农活,我父亲准备开车离开,这时受害人的弟弟把我父亲的车拦了下来为了一点小事两人争吵起来,后来开始动手打架。我妈妈看见了就跑过去把手里的铁锹放在一边拉架,这时受害人就跑来帮忙,拿起铁锹就准备去打我父亲,我妈见状就去拉扯受害人,受害人就一铁锹打在我妈妈头上,顿时鲜血直流,他还不断的往我妈妈身上打,我父亲见状,在车上拿起一根50公分左右长的铁棍往受害人头上打去,打了一个口子。这时受害人的弟弟也捞了一根差不多的铁棍把我父亲的头也打出血了。这样大家都停手了,过了会我家雇佣的一个长工(他脑子少根筋,有点傻)拿着铁锹过来了,我父亲就说了句:“拍他”他就真的一铁锹拍在了受害人头上。。随后警察来了,我爸妈去医院治疗,我妈妈头上缝了6针,我爸头上缝了3针。检查出来受害人头骨被拍碎了,法医鉴定为重伤。现在人活过来了,是正常的,也能说话。我想咨询下,如果他们不愿意和解,会怎么处理我父亲?我们会赔多少钱??
 问题来自:新疆 - 阿拉尔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37 咨询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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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刑3到10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赔偿
回复时间: 17: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刑3到10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赔偿。
回复时间: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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