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架怎么判刑成被告要判几年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故意杀人,逃案,会判几年_百度知道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故意杀人,逃案,会判几年
初步调查,故意杀人证据补充,相约见面,进而发生了冲突打群架,案件是由于当事双方网上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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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根据很多因素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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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3名未成年人打人成被告 父亲无一例外庭审全缺席
3名未成年人打人成被告 父亲无一例外庭审全缺席
日 来源:红网 作者:网友供稿
  这是一场多少让人觉得有点特别的庭审。被告席上,坐着3名单亲妈妈,她们的儿子,因为将同学打成九级伤残而被告上法庭。而孩子的父亲,则无一例外全部缺席。
  这3名孩子都才十四五岁。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他们的母亲就儿子的打人行为,都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但对于自己的家庭并不愿意多谈。
  刘东和杨勇(均为化名)是长沙市岳麓区清水塘中学的学生。去年一次课间休息时间,刘东下楼时看到杨勇正在和同学打架,便上前朝杨勇的背后踢了一脚。杨勇随后气愤地推了刘东一把。“等着,看我怎么收拾你。”刘东丢下这句话离开。
  去年9月18日(隔天),刘东听说杨勇准备找高年级的同学来报复自己,决定“先下手为强”。他通过QQ和电话召唤已经辍学的张涛和吴龙来“了难”,准备“教训”下杨勇。
  放学后,三人先是学校门口蹲点。三人尾随着杨勇到了学校附近一处工地,将杨勇打了一顿。
  事后,杨勇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尺桡骨骨折。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勇的伤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8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东、张涛和吴龙都来自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这天他们的父亲都未到庭。面对儿子的打人行为,3名单亲母亲都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但对于自己的家庭和儿子并不愿多谈。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根据刘东、张涛和吴龙的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刘东承担80%的责任,张涛和吴龙各承担10%的责任,三人互负连带责任。而三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其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 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是监护人
  法院在判决中,要求吴龙的生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吴龙的父亲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与吴龙的母亲已经离婚,并离婚调解书上已经明确儿子吴龙由其前妻抚养,因此他对吴龙没有监管和抚养的义务了,不应对吴龙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谢伊妮介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双方都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1&&&&
【】【】【】未成年人打群架,把别人打成重伤,会判多少年_百度知道
未成年人打群架,把别人打成重伤,会判多少年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满16周岁的、抢劫等几类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要看未成年人的年龄了,只对杀人,年满14周岁,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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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满十六岁,3-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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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聚众斗殴从轻处罚辩护词
时间:日&&|&&作者:马世军律师&&|&&关键词:聚众斗殴&&|&&浏览:1700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彭某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彭某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冠南接受本案被告人彭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彭某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彭某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彭某某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彭某某是被朱某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因为他与朱某某是是同学,开始他并不想去,朱某某说“有人找他哥的玩伴要钱,要彭某某一起去看看”,碍于同学的面子,而且是去看看,所以他只好跟着去了,这说明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彭某某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二、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周某某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人李某、何某因分赃不均并预谋打架,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周某某携刀前往,过错在先。彭某某等依仗人多势众,追赶李某某、付某、周某某等人,如果李某某、付某、周某某等不携刀,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有人被砍伤的结果。换句话说,是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周某某携刀行为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三、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六、刑罚只是手段而并非刑法的目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庭审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刑法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本着此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彭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到社会,早日为社会作出贡献。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在一家照相馆里打工,规规矩矩上班,兢兢业业工作,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至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所以订立这样的司法保护原则,主要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于厚望,这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们同样对他们抱有希望,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专门规定了体现国家和人民寄于厚望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可塑性大,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办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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