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提拔任职资格到本市其他单位做主官还用办理调动手续吗

大家好 我是山西电力系统一名正式员工,现需要到其他单位任职,请问我的五险一金可以转到新单位吗?(据说_百度知道
大家好 我是山西电力系统一名正式员工,现需要到其他单位任职,请问我的五险一金可以转到新单位吗?(据说
据说山西电力系统是参照社会保险的,和社会上不一样,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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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险金会受很大影响。 (1)“新增” ,以保障自己的养老待遇,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月缴费工资” :“续保”,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 二: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个人编号” : 单位名称! &quot: “姓名”、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填报此栏;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验资报告等):需经工商登记: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属新增类型、“隶属关系”,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机关、“性别”。 附报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转移一般是,就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 三、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原未参保人员;三险一金”,失业保险: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养老保险、私营企业等)、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 1.国家规定的是;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办理手续如下,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破产或者解散的。 “缴费单位专管员”,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事业,按照职工工资!切记: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社 会 保 险 办 理 流 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医疗保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相关证件如下,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最后,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单位撤销:如果他调动换了工作单位、 表格填报说明。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出生年月”、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四;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办理手续如下.你朋友的情况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相关证件如下。 一,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方面,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工伤保险0: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现单位做增人处理,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一金即,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 (3) 地税登记证。本年度新招人员.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 “开户银行”;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如果不能合并。) 3、集体企业 三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地址发生变理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3、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地址发生变更的: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养老待遇不受影响、股份制企业,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险 种 国有: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 五,具体五险即。(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 “住房公积金&quot,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办理手续如下;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1。 “批准成立信息”。 (3)本表一式四份;,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quot,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属续保。(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2: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住房公积金,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个人1%。 一: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原参加过社保;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国税登记证,(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92号”栏号码:工商部门的证明。 (4)“市外转入”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五险&quot,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一般来说是指、 在失业办领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个人2%、外商投资企业,然后. 2! 抓紧时间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二。 (3)“转入” 、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单位类型”,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登记表1.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quot。 (2)“续保” ;一金则是指; 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五险一金&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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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山西电力系统是参照社会保险的,和社会上不一样,有这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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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2008年办随军,部队一直未给就业,2o14驾校一点通c1年3月老公批转业,当年8月驻地双拥安置置 - 51无线网
我2008年办随军,部队一直未给就业,2o14驾校一点通c1年3月老公批转业,当年8月驻地双拥安置置
淮安市双拥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淮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和《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淮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以下简称“两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加强对“两就”工作的组织领导
&& (一)抓好“两就”工作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两就”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实际举措,作为事关部队建设和军人家庭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 (二)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成立驻淮部队“两就”工作军地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军分区政委任副组长,市双拥、组织、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驻淮部队政治部(处)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双拥办。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两就”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
&& (三)市、县(区)双拥办和军分区政治部、县(区)人武部是“两就”工作的军地牵头协调机构。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是“两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就业就学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权限内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聘用合同制干部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调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随军随调家属中的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和安置就业。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部队干部子女入学入园工作。编制、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意见。
&&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等,都有支持和接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两就”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范围;县(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武委会主任要将“两就”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年度双拥工作考核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双拥先进个人,要将当年随军随调家属就业率是否达到100%、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率是否达到100%、未就业随军随调家属生活保障金等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落实作为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两就”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安置和干部子女就学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参加市、县(区)“年度目标管理先进集体”等综合性评比,不能被评为县(区)级以上“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并取消所在单位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可暂停办理该单位接收、招聘、调进各类人员等业务。
&& (五)凡在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和军人子女就学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 二、发挥行政调配主渠道作用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工作
&& (六)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是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6号)和苏政办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以行政调配为主,实行“保底”安置。年度内随军随调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区),当年就业率要达到100%,其中行政调配安置率不得低于80%。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家属,当年随军随调就业率要达到100%。
&& (七)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按照“地域、职业、单位性质对应对口顺向或平向安置”原则落实就业单位。对原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按照“尽量把随军家属安排到效益比较好的单位”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也可由随军家属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符合安置条件规定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 (八)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每年市区为淮阴区分流安置6名随军随调家属;淮阴区、楚州区正团职以上干部的家属,纳入市政策性安置范围;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纳入市政府随军随调家属指令性计划安置范围,每年具体安置人数及单位由军分区政治部、市双拥办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与区政府(管委会)协商确定。
&& (九)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干部家属。对录用随军随调家属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其中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安置单位3000元,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有关经费每年由双拥办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后,拨付用人单位。对安置随军干部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十)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除随军随调家属个人原因外,不得安排其下岗。确因企业关闭、改制、破产,不能恢复上岗的随军随调家属,应重新列入当年行政调配安置计划。随军随调家属应服从安置,安置合理但不服从安置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计划安置。
&& (十一)为给军队干部家属劳动就业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淮安市军队干部家属劳动就业服务站”,在市双拥办设立“淮安市军队干部家属劳动就业咨询中心”。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驻军相对集中的县(区)每年应集中举办一至两场军队干部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合适岗位。
&& (十二)设立“军嫂岗”,定向安置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如其工作调动,原岗位由待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接替,不得安置其他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十三)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年申报当年安置。每年,7月份由市双拥办、军分区政治部牵头,协调驻淮部队上报计划安置名单,经初步审核后,根据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单位性质将有关名单分送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8月底前,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对安置对象的审核,确定计划安置对象,在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后,提出安置意见,经市双拥办审核同意,确定就业单位;9月份召开随军随调家属安置会,市政府下达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指令性计划;用人单位应在年底前将随军随调家属安排到岗上班。市双拥办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军分区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9月和12月组织督查组对“两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 三、大力扶持随军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 (十四)各级政府和驻淮各部队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家属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就业,走竞争就业、灵活择业、自主创业的道路;在其创业时,要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能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 (十五)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随调家属,可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可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加大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力度
&& (十六)各地要把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及时向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初、中级技能培训。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军队干部家属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免收相关费用。随军随调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免费给予鉴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设立“淮安市军队干部家属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为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等配套服务。
&& (十七)驻淮部队应积极挖掘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搞好随军随调家属培训。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要及时发给相应证书。
&& 五、扎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社会保障工作
&& (十八)建立随军随调家属生活保障机制。对6个月未安排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按失业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领取该费用最多不超过24个月,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申报程序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属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经街道(乡、镇)审查后填写审批表,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县(区)民政局审批后,由所在街道(乡、镇)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 (十九)对落户本市且已落实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在部队个人账户记载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其医疗账户资金可转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 (二十)对符合随军条件、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随调家属,可以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免费进行劳动人事关系代理,待工作落实后再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 六、切实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 (二十一)驻淮部队干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优质初中、小学就学,可以择校并免收择校费。如出现择校人数相对集中的情况,由市双拥办、教育局和驻淮部队按一定比例协商调剂解决,尽量尊重干部子女就学意向。初中升高中、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军人子女加10分录取,其中团职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军区级以上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的军人子女,加20分录取。
&& (二十二)驻淮部队军人子女需在地方接受幼儿教育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优质公办幼儿园就读。各级教育部门应将部队幼儿园纳入基础教育整体规划,在教育培训、业务指导、评选表彰等方面给予支持。
&& (二十三)军人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驻地教育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相应优惠条件。高中阶段学生可转入同等学校就读。符合入学、转学条件的干部子女必须在当年9月1日前办理完入学手续。
&& (二十四)各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关心军人子女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学习质量。建立军人子女学习情况通报制度,每学期结束,相关学校可采取和驻淮部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情况,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联系。驻淮各部队应视情建立教育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军人子女,给予适当奖励,并把子女全面发展情况作为“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等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 各县(区)委、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优惠条件不低于本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促进驻淮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就业和子女就学等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 电话:6   网站地图 | 电子信箱  
淮安市双拥网 主办  技术支持:淮安市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苏ICP备号四川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跟帖条&&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并将从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府发〔2014〕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拟接收安置部门(单位)根据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方式由各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受流向限制。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动安置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十条 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有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留用。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川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
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四川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省军区政治部、财政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对在省内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部队相应证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应优先聘用。要积极创造部队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军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提高劳动技能。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自学和函授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川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省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市(州)、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第十七条 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八条 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各市(州)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军分区(警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各市(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商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第二十条 驻川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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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军转干部管理
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稳定部队干部的思想,保持部队的战斗力,探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担负特定任务,驻守在深圳市的人民解放军所属部(分)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分)队。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的在深临时机构、临时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二章& 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任务
  第四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为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类及未曾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原公务员及干部类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  驻地在特区内的部队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驻地在宝安区、龙岗区的部队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别由所在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承担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可将随军家属安排在本单位就业,也可根据本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业务联系进行协商推荐就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随军家属。对于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该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调动。  第六条& 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地参加应聘。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企业有安置意向、且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2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
  第三章&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驻深部队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名单及相关资料向对口的随军家属安置部门申报。&&& (二)随军家属安置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随军家属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安置指标,实行逐步安置。&&& (三)随军家属安置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向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下达安置任务的对象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财政投资为主新建、扩建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财政投资或由政府扶持的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应置换出岗位,用以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对随军家属进行考试、考核。以统一考试招用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岗位选招、选聘随军家属。&&& 以下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1.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 2.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符合有关选调、选聘条件的干部类随军家属,可采取选调、选聘方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干部类随军家属须经公开招考,方可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九条& 随军家属需办理招调迁户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直接办理招调手续。随军家属招调不受招调迁户计划指标的限制。在随军家属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也可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委托其下属服务机构代办招调手续和档案托管手续。
  第四章& 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 (一)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随军家属给予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上述补贴和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核实后,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实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随军家属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在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随军家属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随军家属本人先行垫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补贴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随军家属参加技能鉴定和技能鉴定类培训的各类补贴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目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市、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根据就业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体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划拨资金。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不符合我市首次就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女性年龄在35周岁(男性45周岁)及以上、登记失业3个月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至其配偶转业止,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援助。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相关补贴、奖励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列支。随军家属配偶转业的,其所属部队应及时通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女性年龄在35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下的随军家属失业人员,按照我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后,对未安置或下岗的随军家属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随军家属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原已安置的随军家属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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