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找什么机构社区调解纠纷案例

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张超 汤海涛 【
&& 江油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积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民事纠纷大排查,解决民事纠纷在基层,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处理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有效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结合公安机关日常工作,梳理基层派出所各类突发矛盾冲突和纠纷,在乡镇(街道),村(居)大调解形势下,为解决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调解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当前,社会治安形式总体良好,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较之以往,针对基层派出所而言,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等纠纷,城镇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婚姻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个体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矛盾纠纷的焦点。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通存在,非一个地方、一个企业所独有,纠纷涉及面宽;二是群体性,集体上访时有发生,因经济纠纷、家庭纠纷、用工务工等多类纠纷引发群体械斗情况时有发生,矛盾主体方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时则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
&& 针对当前形势,基层派出所地处城乡集合部,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农村矛盾突出。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个别地方土地权属不清,群众争执激烈,甚至发生械斗。二是劳动就业矛盾突出。一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困难,自主择业性不强,就业压力增大;二是下岗职工及进城务工农民增多,就业渠道狭窄,社会闲置人员增加,易诱发治安问题。三是个别上访矛盾突出。老上访户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或有关部门未予答复持续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四是婚变纠纷突出。社会发展多元化,农村在外务工人员多,接触社会面广,接收新思想信息便捷,思想观念改变,对婚姻价值取向转变,一些人追求金钱婚姻,弃之无钱婚姻,轻视感情婚姻,单亲家庭重组,
&& 解决社会矛盾现实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河口派出所组建调解委员会12人,其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司法调解组织8个,建立村矛调网络系统4个,村社调解骨干和调解员和成员26人,协调小组先后调解各种民事纠纷45起,调解率达96%以上,各级调解组织以内防外控,化解民间纠纷为己任,防止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健全各类矛盾防控组织机构23人,有效防控群体性上访问题,确保和防止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矛盾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
一是注重重点查。河口派出所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了由乡人大主席、派出所所长、教导员为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两次排查会议,一把手亲自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协同综治、司法、信访、土地、管理区等部门有关人员,深入农村、企业、学校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三夏&、&三秋&、及元旦和春节等重要时节敏感期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大规模排查,确保城乡农忙、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河口乡村由于近年来建修公路和大道占地,导致村里的土地被占了相当一部分,很多失地群众对国家政策掌握不清,经过派出所调解委员会和村委会双向调解,排查小组分成三组,及时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及时展开疏导,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说下,解决了&三秋&大忙期间,村民土地重新分配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问题在基层。
&& 二是依靠组织抓。河口派出所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预防和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确保制度健全,组织机制健全。一是坚持值班接访。每天安排2名领导值班,两名班子成员带班,每村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值班;二是坚持督导工作。全天候、不定时对机关和各村进行检查;三是每村确定一名信息员,随时报告情况;四是如发生突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做好劝返、疏散工作,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态恶化。
&& 三是健全机制引。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基层派出所在调解解决纠纷中,应注重重点解决三方面问题抓好调解工作。一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司法行政系统指导,自治性解决机制发育不足。各级执法职能部门及时指导村民调委会进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间组织,防止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较大,增加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从机制上强化群众对政府的信赖,有效调动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防止基层信访压力过大产生负面影响。二是依靠制度化、规范化引导抓好调解工作。如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充分发挥村级调解委员会作用,防止调处过程、结果随意化,解决纠纷扩大化,从而使矛盾当事双方不满意引发新矛盾,造成调处结果不公平。同时,在行政协调过程中,要坚持立足&稳定压倒一切&思想影响,基层派出所协同基层干部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及时坚持政策和原则协调,防止和杜绝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使思想上、组织行为上、法规制度上引导群众矛盾能解决、有地方解决,矛盾不激化,有效促进社会稳定。
&& 对解决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 一是要从源头上防。一是要深化农村改革。新形势下集中精力发展农村经济,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与改革有不解之缘。这些矛盾有的是由于新旧体制的碰撞而引起的,有的是改革没有配套而产生的,有的是由于旧思想看不惯新事物而出现的。解决好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招商引资蛋糕做大。社会财富增加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二是要搞好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普法教育,使广大公民在生产、生活中能够依法办事、依法做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二是要从机制上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一是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给予高度重视,并将排查和梳理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乡主要领导;二是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工作中要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达到&五个底数清&,即矛盾纠纷总数、已调、未调底数清;重大疑难纠纷底数清;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纠纷底数清;群体上访事件底数清;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员情况底数清。并要做到矛盾纠纷主要情况及产生原因明确、涉及人数明确、调处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明确、处理办法及具体措施明确;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各村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坚持做到&四个不&,即不弄虚作假、不夸大问题、不缩小问题、不隐瞒事实,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五是要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群众前来办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好首问负责制,属本科室职能的认真办理,需由其他科室办理的,引导其如何办理,不能出现推诿和不理不睬现象。
&& 三是要从组织上稳。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组织力量建设,只有把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综治办、维稳办等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整合起来,才能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与大力支持下,既各司其职,又大力协作、互相配合,真正维护好当地的社会治安,保证稳定的工作大局。一是综治办要当好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并经常向党委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严格治安管理措施,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二是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属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适当的调整工作重点、警力部署和勤务制度,改进工作方法,用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以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三是司法所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依法积极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四是法庭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审限跟踪监督,确保办案快捷高效。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简易化审理方式,缩短办案周期。加大诉讼调节力度,积极疏导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非诉讼渠道解决社会纠纷,缓解审判压力。开展清理超审案件和超期羁押被告人的活动,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有效纠正&拖案&现象。
&& 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措施
&& 一是建立矛盾预防机制。农村的矛盾纠纷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生的过程,因此,坚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在工作中,基层干部要解决的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可能诱发矛盾的苗头性、倾向性因素,积极预测,超前防范,消除矛盾。我乡一直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今年以来,基层派出所通过乡、村两级矛盾排查机构共排查出纠纷28起,劝阻上访8起(次),排查出的矛盾全部化解在基层,真正起到了筑牢&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 二是强化调委会管理机制。基层派出所在加强乡镇村三级组织过程中,注重发挥村级调委会主力军调解作用,科学运用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要使村级调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出其作用,一是实行层级管理机制,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内的各类纠纷,调解不下的,交由乡调委会进行调解,尽可能做到在辖区范围内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发;二是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村调解员、治保委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调解技巧,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每年都组织基层所、乡综治、民调主任培训班,通过邀请综治办领导和律师给讲解如何处理复杂的矛盾纠纷,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处理纠纷的能力,为解决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纠纷起到良好效果;三是加强村级调委会的自治性,司法行政部门要尽量放权给村级调委会,地方行政部门则在调处过程中起监督作用,保障村级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其自主性。
&& 三是健全保障激励机制。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调解员的日常工资及误工补贴,调动其调解积极性;三是建立调解奖励措施,对调解成功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级调委会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
&& 江油市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所长 张超&&副教导员 汤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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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网讯12月4日&5日,四川省林业厅厅长尧斯丹莅临内江调研林业工作。省..我的位置: >
大调解是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时间:日&&|&&作者:杨长春律师&&|&&关键词:房产,地基,买卖,所有权,确认,大调解,矛盾&&|&&浏览:4046
随着成都集镇建设(试点)的步伐,城镇修房地基买卖已是日常生活中住的体现。但在买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何化解矛盾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考虑社会效应(构建和谐社会)。以下的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在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调剂土地及我方当事人证据明显不足或根本就无有利证据的情况下,积极促成由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既维护了我方...
——高XX、邓XX与黄XX、冯XX、黄X、aXX、黄某某、吴XX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编写人:杨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随着集镇建设(试点)的步伐,城镇修房地基买卖已是日常生活中住的体现。但在买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何化解矛盾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考虑社会效应(构建和谐社会)。以下的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在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调剂土地及我方当事人证据明显不足或根本就无有利证据的情况下,积极促成由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既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避免讼累、维护了安定团结。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2009年7月,被告黄X将黄XX的修房地基转让给黄某某;日,黄XX与XX公司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修建该两间门面房;日,被告黄某某、吴XX将该修房地基转让给高XX、邓XX;高XX为修建该房共支付建房工程款133446元。黄XX与冯XX系夫妻关系且系被告黄X的父母,黄X与aXX系夫妻关系,黄某某与吴XX系夫妻关系,且系黄XX的远房亲戚。2011年1月,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要求黄XX需将承包的0.7亩土地调剂给建房地基的所在村社,为此,双方产生矛盾,虽多次协商未果。
[办案经过]
接受高XX、邓XX委托后,经过分析,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因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要求黄XX需将承包的0.7亩土地调剂给建房地基的所在村社的事实及我方当事人无有利证据的前提下,若要妥善处理该事宜,只有通过协商的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过本律师的多方周旋,黄某某、吴XX向高XX、邓XX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促成由法院、政府、社区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我方当事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获得利益达十万元左右,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迅速增多,社会迫切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合理合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避免当事人各种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别是律师参与或主持调解民事、经济纠纷时,方法灵活,形式多样,能够迅速抓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怨恨和隔阂,尽快解决矛盾和纠纷,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比较和缓,不伤感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等16家单位近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意见指出,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指出,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引导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公安派出所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可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
意见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乡镇(街道)特别是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工作。
意见指出,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险监督等部门,推广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意见指出,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意见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意见强调,民政部门充分运用调解办法处理民政行政纠纷和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
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网络和联络员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意见指出,信访部门进一步健全与大调解工作平台衔接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大力推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意见指出,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意见强调,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债务债权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律所: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14071积分 | 帮助5220人 | 5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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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解类电视情感谈话节目的发展瓶颈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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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121”联动联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来源:大众网
“有困难找警察”,是群众的一句口头禅。日常生活中,公安机关已经成为处理各种群众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但面对千差万别的矛盾纠纷,只靠公安机关一种手段、一个部门不一定能妥善化解问题。
& &&“有困难找警察”,是群众的一句口头禅。日常生活中,公安机关已经成为处理各种群众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但面对千差万别的矛盾纠纷,只靠公安机关一种手段、一个部门不一定能妥善化解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综合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近年来,德州市武城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针对本地实际,由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参与形成合力,探索建立“121”联动联调工作机制,使大量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在基层、化解在苗头、控制在当地。该机制实施以来,该县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下降43%;集访、越级上访数量下降31%;民转刑案件下降26%,调解工作真正变成了社会的“减压阀”和“稳定器”。
  机制创新破难题
  2011年4月,武城县发生一场交通肇事案,由于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十余人在肇事者所在单位--某外资企业大门口静坐,该单位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这类由工伤、医疗、劳资纠纷、交通肇事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在公安日常警情中并不鲜见,如不合理引导妥善解决诉求,即使暂时纠正其违法行为,也难以治本。而民警调解不仅需花费时间和精力,也需要调解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专业知识。当时,派出所考虑到此案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为保证调解效果,请来辖区法庭的法官一起参与调解,仅用一天半时间,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工作中,武城公安机关发现,很多矛盾之所以以较为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往往是当事人对事件处理方式缺乏法律评估而造成的,如邀请法律工作者对他们讲法析理,会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
  2011年,武城公安建立推行“所庭联动”机制,即在调解时邀请当地法官提前介入,使当事人在行政调解程序中就能听到权威的法律解读,提高了案件的调处率。该机制实施以来,共有效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7件,案件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均达到100%。
  “所庭联动”工作的成效,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协调其他部门参与调解的信心。2013年以来,执法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群众期盼与公安职权的局限性,司法工作的谦抑性与群众诉求的迫切性存在较大差距,这需要整合更多的执法力量,共同联手,源头治理。”武城县公安局局长刘学广说。
  刘学广提到的执法环境的变化,是指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2013年,德州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推出“轻刑快审”工作机制,其中有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与驻所检察室沟通,和解后依法办理。
  既然轻微刑事案件可调,那社区民警经常遇到的土地宅基、邻里纠纷、夫妻矛盾等各类小纠纷就更可调,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参与民间调解的经验十分丰富,邀请他们参与调解,效果更好。
  2014年,在“所庭联动”工作的基础上,该县探索推出了“121”联动联调化解矛盾机制。该工作机制是在县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建立的一项对话、协商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机制。即一庭(人民法庭)、两所(派出所和司法所)、一室(派驻检察室)四部门共同调处矛盾纠纷。
  “121”联动联调使大量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阻断一部分疑难案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减少了法检部门压力,也减少了群众诉讼成本,对群众和参与调解的各部门来说,是多赢。”武城县法院县直法庭法官卜庆勇说。
  部门联动巧借力
  2013年2月6日,正值农历腊月二十六,武城县某集团门口有80余名农民工封堵大门聚众讨薪。公安机关调查后,以“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检察院批捕该公司老板谢某。检察院发现,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标准,但这样做极可能激化矛盾。于是,检察院、公安局启动“121”联动联调工作机制,由派驻老城检察室会同新城派出所,一方面做谢某家属工作,另一方面逐一登门向讨薪工人陈述利害,取得他们的理解。最终谢某家属筹款发放了工资,实现“案了事好”的执法目的。
  相比于单个部门介入,“121”联动联调的优势和特色非常明显。它依托联动联调平台模式,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优势,在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建设,协调政法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实现了职责明确、无缝衔接、高效运作等优势。
  &&& 在“121”联动联调机制中,公安机关负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前期调查及现场稳控;法院负责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分析诉讼结果和诉讼风险;检察院负责调处过程的法律监督,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司法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收集、分析纠纷调解工作动态,并视情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联调参与各方及时响应,联动联调,打破了过去各部门各自为政的条块分割局面,将部门调解资源进行系统性整合,实现调解协议效力在各部门相互认可,在纠纷前期介入、现场调处、法律监督、司法援助等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构建了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一站式”化解模式。自机制建立后,此前耗费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调解的同类纠纷,现在一周时间就基本实现处结,辖区案(事)件处置效率大幅提升。
  “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具有交叉性、复合性、相关性的特点,“121”联动联调的优势在于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综合性强、权威性高、公信力大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使调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权威,这与党的十八大倡导的大调解理念完全一致。”武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井为民这样评价“121”联动联调机制。
  以调促和保民安
& & 一场由房屋装修引发的纠纷让本来交情很好的甲乙双方剑拔弩张,引发20多人参与的冲突,在“121”联动联调的化解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一场离婚纠葛引燃两个家庭矛盾的导火索,眼看要变成菜刀和擀面杖的交锋,在“121”联动联调的化解下,快速厘清双方离婚后的各种法律关系,避免了民转刑的发生。
  自“121”联动联调工作机制运行以来,已累计调解处理类似纠纷201起,有效预防了因此类纠纷可能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有效维护了辖区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调解既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又让群众一不跑远路、二不花本钱、三不伤感情。”武城县鲁权屯派出所嘉和社区民警陈长胜说。
  陈长胜从事社区工作三年多时间,每月走访社区居民不下60户,处理各类纠纷200余起,他所管辖的辖区实现了无越级上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收到社区群众送来的锦旗数十面。
  “警务室辖区有8300名群众,遇到疑难复杂的事,磨破嘴皮跑断腿,还不一定能调下来。现在有了联动联调机制,遇事可以请法庭、检察室、司法所的同志一起调,效果好,相关单位都愿意配合。”陈长胜说。
  目前在武城,遍布城乡的社区警务室里的调解室已成为集调解、普法、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于一体,上下联动,警民联动,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防火墙”,而“121”联动联调,则为社区民警的调解工作安上了助力器,使辖区朝着“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街道),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的目标迈进。
  从单一调解到“121”联动联调,体现更多的是执法理念的提升。近年来,武城县在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背景下,面广量大的社会矛盾纠纷在基层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化解。武城公安接处警量、法院民商事诉案量以及集访上访量每年以15%左右的比例下降,全县85%以上乡镇实现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事件,2013年,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达到97.23%。
  “调解是一种经济有效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公安机关千方百计搭建联动联调平台,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服务群众更进一步。” 武城县公安局局长刘学广说。(公宣)
(初审编辑:&&&责任编辑:李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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