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革命遇到新问题归那部门管辖权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颁布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什么?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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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颁布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什么?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颁布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什么?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以下分为4点说明:
(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标题为《前编•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适用》,有6个条文.这6条规定的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而是一切"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前编》(Titre Preliminaire)没有与以下各编统一编号.据说,这6条在当时制定时不是只作为民法的前6条,而是作为当时计划中的包括几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总法典的《前编》的.[4]现在这6条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几个法典大多经过了很大的变动),使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前编了.
这6条的内容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除第3条是国际私法性质的规定外),也是对"封建法"的改变.
1.法律统一原则.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这个条文包含两点:(1)法律须经"公布".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2)法律公布后,在全国施行.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对的.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公开性".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是深有体会的.在我国,不久前还有所谓"内部规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规定,也就是不让人民知悉的规定.
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这一点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会,情况不是这样.这就难怪凡是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统一全国私法作为这部法典的伟大成就.例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他的俏皮话与事实相差并不远.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5]."又说"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6]."这就是这个第1条的意义.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2条规定,"法律只对将来生效,没有溯及的效力."封建社会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过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既得权利,可以肆意改变人民的已有的法律关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当然有例外),不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这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为时只须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不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只能影响以后的行为,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或事没有影响),从而有安全感.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第5条规定,"裁判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裁判."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立法的范围.司法官只能对其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个别的裁判,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习惯法",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7].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定的.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纠纷不予裁判,必将使人民的纠纷无从得到解决,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
本条是原则规定.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第7条(不属于"前编")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1889年改成现在的条文[8],即:"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这一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二者不互相依赖,不互相影响,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
划分公私法,这是近代法律的原则.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主张,私权是天赋的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当然,在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法国人",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人"相比似乎差了一点.但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用"法国人"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苏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
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表现.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必要.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我国在解放后,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关于这一方面,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用不着详加阐述.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我国近年来制定某些法律时,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还要反复讨论.这时,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要有多大的勇气.
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第一,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第二,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为了说明这一点,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第一,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在这种规定下,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第三,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对于买回,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法院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第1661条).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两相比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因为第一,限于不动产,第二,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但正因如此,这种规定就成为对我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例如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这种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因此,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仍要引用它.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9].所以会如此,当然有复杂的原因,对此,本文不去详论.
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法国民法典并不是没有成就,它仍旧对"旧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纪末期,国王和教会争夺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斗争,到法国民法典终于确定.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从此,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10].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仍然在法典中承认教会的地位[11].这一点表明,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这一点,比德国民法典还要先进.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法典规定了复杂的结婚同意制度,以缓和对家父权的冲击,但在经过了多次以“尊敬证书”请求同意后,法典于第152条、第153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这样最终地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
法典第326条规定,"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这一条规定的意义,有的学者只解释说,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对身份问题的裁判[12].但是不能否认,这一规定也同样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义.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这些都一直要到许多年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随西方国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纠正.
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因而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法典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第732条规定:“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原来在封建时代,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对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以后长子不独占继承,但享有较大份额),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第745条规定:"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这些规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
(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中,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有时,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当然也就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以下各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形.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上面列举的5个方面,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的成果.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  影响  《法国民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汇聚2000万达人的兴趣社区下载即送20张免费照片冲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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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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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人部发〔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日颁布,10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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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军转干部长期维权上访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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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军转干部是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二、企业军转干部的分类、生活现状和上访缘由
  三、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法律依据
    1、党和国家三代领导人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讲话
    2、有关军转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
  四、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基本要求及诉求目的
  五、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几种主要形式和方法
  六、企业军转干部长期维权上访的主要原因
  七、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八、正确对待和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善待企业军转干部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一、企业军转干部是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都是全民企业,产品完全由国家包产包销。军队转业干部也是由国家统一安置和包分配。按照我国长期以来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论分配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都是属于国家干部的范畴,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军队转业干部被分配安置在企业工作。据统计,在计划经济时期,被分配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全国总计约有94万多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更是日新月异。大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型转轨,有的彻底破产倒闭不复存在,有的资产重组变为股份制企业,有的被民营企业收购。改制后的企业,工人阶级不再是企业的主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老板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因此,近百万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由国家干部身份不由自主地改变为“企业职工”。不再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应给予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从此社会上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近年来从上至下所称为的企业军转干部。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凡是从部队退役的军官统称为军转干部或统称为退役军官,本来是没有所谓“企业军转干部”一说的,因为那个时期的军转干部,不论是转业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他们的身份都是国家干部,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都是一致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从改革开放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致使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特别是生活待遇与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比之下,其待遇十分悬殊。因此,企业军转干部一致要求按党和国家长期以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政策,恢复“一个身份,落实两个待遇”。从而就产生了企业军转干部全国性的、自发的维权上访事件。由此可见,企业军转干部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弱小的特殊群体。
  二、企业军转干部的分类、生活现状和上访缘由
  企业军转干部大约可分为以下九类:
  1、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企业军转干部。这部分军转干部,他们都是按规定享受的是离休干部待遇。他们离休的时间早,大部分都是80岁以上的人了。尽管企业离休的军转干部较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待遇略偏低,但他们儿孙满堂,享受天伦之乐。他们虽已风烛残年,但别无它求。因此,他们没有参与企业军转干部上访之列。
  2、解放初期参军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这部分军转干部退休的时间较早,有的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和中印自卫反击战,大部分都是70岁至80岁的人。他们是按照“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的。他们目前的退休工资和待遇加起来只有700多元,加上近年来中央财政给各地下拨的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的补贴每月约200多元,合计也只有900多元。他们与同期参军甚至后于他们十几年参军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战友相比,待遇明显偏低,其差别大约在二至三倍。虽然也不愁吃不愁穿,但是,他们的心理极不平衡。他们在战场上奋勇杀敌,有的还是战斗英雄,他们流过血,受过伤,多次立过战功,有的还获得过金日成勋章。他们体弱多病,普通的医保已不能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医药费用的需求。因此,他们强烈要求落实军转干部政策,要求恢复“一个身份(即国家干部身份),落实两个待遇(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十几年来,他们从地方到中央,始终不渝地依法维权上访,有的甚至倒在了艰难的上访路上。他们甚至打出了“依法维权,落实政策,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口号。
  3、企业效益较好尚未退休的在职企业军转干部。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目前仍在尚未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他们大都处在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位置上,由于企业效益较好,他们的收入比较丰厚,没有后顾之忧,因此,他们没有参与企业军转干部上访之列。但是,他们同情、声援和支持上访的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
  4、企业效益差尚未退休的在职军转干部。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目前仍在尚未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由于企业效益差,有的每月工资加奖金也只有几百元。按照中央下拨给各地的解困专项资金和关于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效益不好的企业军转干部,其工资收入没有达到当地城市人口平均收入的,从中央下拨的解困专项资金中补助到当地平均收入,不足部分由各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解决。这一解困政策已基本得到贯彻和落实。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收入大都在1000元至1500元之间。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这部分军转干部也没有参与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之列。但是,他们暗中支持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上访。他们说:“你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
  5、企业改制时按企业职工待遇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军转干部。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已接近退休年龄,有的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有三至五年不等,他们年龄偏大,且体弱多病。因此,只好按企业职工待遇提前为他们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待遇明显偏低。王某因企业改制,54岁时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不足600多元。而与他在同一部队服役的同级别同职务同军龄转业到党政机关的战友李某,按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实行一刀切(李某为正科级),实行“内退”。即:上下班自由,可以不去上班,工资和福利待遇分文不少,什么事都不用做,每月可拿到2000多元,而且还享受党政机关的各项福利待遇。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相比之下,悬殊如此之大,如果换位思考,企业军转干部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部分军转干部强烈要求落实军转干部政策,积极地参与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
  6、企业改制和转型后下岗的企业军转干部。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是80年代至90年代转业的,年龄在四十几岁至五十岁左右。企业改制后,由于企业有用人自主权,由于他们年龄偏大,且大部分是在企业做政工或党务工作,又没有专业技术,企业老板自然将他们列入下岗的行列。企业老板把他们视同为企业一般的普通职工,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让他们下岗。即按照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一次性补偿。如:工龄没有超过10年的,按照每年补助一个月工资,每月标准为778元;工龄超过10年的,其超过部分按每年一个半月给予补助。李某20岁参军,军龄20年,转业后的企业工龄8年,他48岁下岗,合计补偿28786元。他们下岗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几年,还要按规定按月缴纳医保费和养老保险金。由于当地政府没有妥善地安置,他们又没有一技之长,因此,很难在社会上寻求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湖南某市一姓彭的企业下岗军转干部,用两万多元的下岗补偿金,加上向亲友借的两万多元,怀揣五万元,到原部队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与战友合伙开饭店,因不懂经营,半年后亏得血本无归。妻子十年前就下岗了,每月只有300多元,加之当地政府又没有给他解困救助,孩子还要上大学,只好四处借钱。每遇亲戚朋友或战友家婚嫁丧娶发来请柬,连几十元的红包也送不起。朋友或战友聚会请他吃饭,他不敢参加,因为他没有能力还礼请别人吃饭。因交不起电话费,手机停机了,住宅电话也停机了。没有钱买菜,只好到蔬菜批发市场去捡别人不要的菜叶。因在部队时腰肌受损,转业到地方后胃被切除五分之三,体弱多病,没有办法找到工作,只好靠捡垃圾维持生计。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他们强烈要求落实军转干部政策,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
  7、停产、破产、倒闭后的中小企业且没有享受任何待遇的企业军转干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批准在全国主要的省、市、自治区建立类似于深圳的经济开发区,当时统称为经济特区。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也分别在各自区域内成立省级、地级经济开发区。为了把这些经济开发区尽快搞上去,当时,各级政府号召党政机关干部到经济开发区去领办、创办企业。当时政府承诺,凡是愿意调到经济开发区企业或政府所属的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在职机关干部,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不变。几年后,愿意回机关的仍然可以回机关工作。在这批“下海”的机关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军队转业干部。但由于没有资金,缺乏经商经验,一两年后,这些所谓的全民企业全部倒闭、停产、歇业或关门。而这批“下海”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没有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不仅三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政府部门也没有安排他们再就业,就连最低的城市生活保障了没有享受到。湖南株洲有一名正营职军转干部,1992年,在党政机关的岗位上,响应政府号召,经组织批准调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任一家新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1994年该企业歇业关门,下岗失业至今已有十四年,下岗时,他年仅40岁。他年年上访,要求安排适当工作,但政府至今不仅没有安排其上岗,就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没有得到任何保障。十几年以来,没有得到政府的分文补助。为了谋生,他曾举债进行个体经商,但几次均血本无归。在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到垃圾堆里捡皮鞋穿。类似情况的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年龄均在四十五岁至五十多岁之间,他们还能正常工作,他们强烈要求政府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他们坚决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上访。
  8、直接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和辞去企业职务从事个体经商没有成功的企业军转干部。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军转干部以买断工龄的方式,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有的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军转干部主动辞职后从事个体经商。他们经营亏损后血本无归,负债累累。有一姓邱的副团职企业军转干部,辞职从事个体经商亏损后生活极度困难。类似情况的军转干部,他们认为,其后果主要是自己造成的,他们不好意思要求政府重新安排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也根本不会给他们重新安排工作,也没有为他们发放任何补助和救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得到任何保障。他们处在极度的贫困线上挣扎。类似的企业军转干部,他们一般没有参与但却积极支持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上访。他们希望企业军转干部的整体问题解决后,他们的具体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9、辞职从事经商后成功的企业军转干部。这部分军转干部通过努力打拼后取得了成功,有的自有资金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类似少数成功的企业军转干部,没有参与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上访。但他们同情、支持和暗中资助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
  在广大企业军转干部中,百分之九十九是中共党员,多数同志的党龄长达三十至五十年以上。他们热爱党,热爱自己的军队,热爱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这些企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时,在都是团以下军官。他们现在的年龄大都在50岁至80岁之间。他们的军龄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甚至三十多年。他们在部队受过严格的正规的训练,大部分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及政策水平,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他们与军队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各阶层有着广泛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相当一部份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现状堪忧。
  在全国,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不论其在部队时的职务高低,全部是按照企业普通职工的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金每月只有600~700元左右,可购中等质量大米约500市斤,较五六十年代一个连级干部每月薪金96元可购大米约1200市斤的水平比,整体生活水平没升反降。可以说,这点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是够了。但是,若遇天灾人祸生病住院时,则捉襟见肘入不敷出。
  如果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待遇与企业军转干部待遇作一个比较,就不难看出其中的悬殊和差别是如此之大:甲乙二人是同年入伍,在部队是同级别、同职务的战友,又同年转业到同一个城市工作。甲转业到党政机关工作,退休后享受国家干部待遇,每月退休工资2000元多。而乙则被分配安置在市内一家中型全民企业担任管理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待遇(退休证上明确注明为“企业职工”),每月退休工资只有600多元。以丙丁二人为例:丙在部队当连长时,到地方接兵将丁作为新兵接到部队,经部队培养,丁被提拔为军官。两人作为上下级关系,在同一个部队共同战斗了十几年。刚好两人又是同一年转业到同一座城市,丙是副团职转业,丁是副营职转业。副团职丙被分配安置在一家全民企业工作,副营职丁被安置在市内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现在丙丁两人均已退休,丙是按企业职工身份退休的,现在每月只有退休工资700多元,加上政府给予的“解困”补助200元,合计每月也只有900多元。而丁是按国家干部身份退休的,现在每月享受退休工资2000多元。上述二者之间的差别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的是国家干部待遇,而企业军转干部被视为“企业职工”,所以企业军转干部享受的是“工人待遇”。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或关、停、并、转后、政府把这些企业军转干部视同企业的一般普通职工,把他们推向了社会,他们成为了改革开放的铺路石和牺牲品。他们的年龄大多在四十几岁到五十几岁之间,按规定还不到退休年龄而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又因年龄偏大或体弱多病等多种原因而无法重新安排上岗。因此,改制企业时,地方政府强行安排他们下岗,有的以“先买断,后安排上岗”的手段欺骗他们,以两万元左右一次性买断,从此,连基本生活费也没有发放,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都要由个人承担和缴纳。以上就是绝大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今日生活状况的真实写照。他们已经被沦为当今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已经被沦为不是乞丐的乞丐。
  三、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法律依据  
  (一)、党和国家三代领导人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讲话
  毛主席:这些军队转业干部,是当之无愧的人民功臣,他们为党为国为民付出的太多,他们用鲜血铸就了不倒的长城。对转业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妥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
  邓小平:“军队是我们自己的军队,军队中的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就某种意义上讲,更有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江泽民:“就是我们国家完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要安置好转业干部不动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可以研究”。:“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干部,我们的安置工作,应当而且能够做得更好”。
  在2001年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上讲话”中胡主席又说:“江主席一再强调,全国军队转业干部老兵安置工作,国家各种不管怎么改,对军转干部老兵,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要包下来。什么叫包?就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转干部老兵在社会主义生活中享有充分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声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经绝对保证他们的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有保证。不得随意侵害他们应有的权益。只有这样,祖国的钢铁长城才会更加牢固”。同时,还强调:“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霰干部政策没有变”
  (二)、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企业军转干部认为: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军转干部的有关政策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二条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
  6、国发[1975]29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7、国发[号文件规定:“连排职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的,按当地干部行政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8、国办发[1977]12号文件还特别强调:“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9、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地方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10、日中发[1980]3号文件规定:“改办转业干部为国家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11、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员转业干部都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12、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83]国转办字2号文件规定:“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行政机关级别待遇执行”。
  13、日国发[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本工资的数额确定,不参加企业的工资改革”。
  1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国务院(号令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3]4号文件规定:“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的工资,按本人在原军队标准工资的80%减去1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作等级。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
  17、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18、国务院日颁发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四、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诉求目的和基本要求
  1、要求“恢复一个身份”。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后,其退休证上注明为“企业职工”,他们认为,国家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其国家干部身份被人为地否定了,被改革开放的浪潮淘汰了。他们要求按照党和国家长期以来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恢复他们的国家干部身份。
  2、落实“两个待遇”(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他们认为,国家干部身份被否定后,其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远远低于同职同级别的党政机关干部待遇。因此,他们强烈要求落实两个待遇,主要还是要求落实生活待遇。他们并不要求完全比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职务同级别来解决其生活待遇问题,但不能象现在这样相差如此之大。
  3、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的人事管辖权问题。长期以来,企业军转干部属于干部身份。因此,他们的人事关系都是隶属于人事部门管辖。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军转干部的人事管辖权却转移到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不言而喻,他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变成了工人身份。所以,他们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企业军转干部的人事管辖权重新隶属人事部门,从而恢复他们的国家干部身份。
  4、要求对近年来中央下拨给各级地方财政用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支付情况审计并予以公布。他们怀疑地方政府没有将这笔资金完全用于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而是挪用了这笔资金。
  五、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的几种主要形式、方法、主要特点     (一)、上访的主要形式
  1、个人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党政军领导口头或书面上访。
  2、用邮寄文字材料的形式向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直到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等党、政、军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强烈要求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
  3、以本地军转干部代表的名义,以五至十人为组,提前与主管部门联系好,在约定的时间,以口头或书面汇报的方式,与当地有关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对话和沟通,同时,要求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当面答复。
  4、组织地、市级小规模集体上访。这种小规模的集体上访,是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时而采取的。一般为50人至几百人不等。参加的人员主要是各县(市)、区企业代表。大部分人在当地的县(区)和地(市)级政府门口以静坐的方式进行,同时,派出企业军转干部代表小组与有关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对话和沟通,继续就“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和有关具体个案问题要求有关领导进行答复。
  5、组织省级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这种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以各省会城市为主,在约定的时间,在省委或省政府所在地集中,主要是省内各地、州、市的企业军转干部参加,一般人数在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组成由各地、州、市、县企业军转干部代表团,到达指定地点后,派出的代表团要求与省委、省政府领导进行对话和沟通,要求就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6、组织大规模的进京集体上访。各省企业军转干部代表通过互相联络后,约定在统一的时间,统一的地点集中。按预先约定派出由各省企业军转干部代表参加的代表团,要求与总政治部和人事部领导对话和沟通。继续就“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进行答复。
  (二)、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活动的主要方法和特点
  1、与本地、市战友间互相走访、聚会。他们经常性的三五成群地互相走访和进行家庭聚会。他们在一起主要是学习和研究党和国家长期以来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他们始终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权上访。
  2、与外地、市甚至外省、市部队的战友互相走访,互通信息。由于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战友遍布全国各地,他们与转业到外地省、市的部队战友互相走访、或用电话联络的方式或用口头的方式,或用文字的方式互相通报各自所在地区关于军转干部解困信息。因此,他们的信息来源广,迅速快捷。
  3、与部队的在职军官取得联系。目前,有相当一部份在职军官,有的甚至是高级军官,要么是这些企业军转干部原来在一个部队的战友、上级领导或在原部队时自己的部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不可割舍的战友之情。这些企业军转干部把自己目前的处境告诉还在部队的战友们,甚至告诉他们在部队的儿女或孙辈们,这些在职军官又告诉他们在部队的战友们,博得了军队在职军官极大的同情和支持。
  4、与转业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尚在职在位的战友取得联系,同样得到了他们的同情与支持。
  5、与转业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且尚在职的战友取得联系,得到了他们的资助和支持。
  6、与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媒介和身边的亲朋好友及左邻右舍取得广泛联系,以得到他们的同情和声援。
  7、利用互联网发布各地有关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和解困等方面的信息及企业军转干部的呼声。
  六、成企业军转干部长期维权上访的主要原因
  1、对上访不作明确答复是造成长期维权上访的主要原因。就“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企业军转干部至今已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维权上访。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军转干部政策,当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往往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九十年代中期上访时,还只是个别省、地、市。由于得不到明确的答复,上访逐年升级。近年来,已经发展到全国性的企业军转干部联合上访和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对他们的维权上访根本不作明确的答复和表态,只是一味地做思想政治工作,讲大道理,要求他们理解国家的困难。
  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电[2005]24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少数军队退役人员上访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是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和关于“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少数军队退役人员上访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企业军转干部大规模进京上访的又一主要原因。  文件中提到:“军队退役人员在服役期间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退役后又在各自岗位上为推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也有部份军队退役人员生活上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问题的解决,得到了绝大多数军队退役人员的衷心拥护。”
  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政策措施。对退役人员的安置,国家已制定了一整套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近年来,为解决军队退役人员遇到的实际困难,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符合实际、完全正确的。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这些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处”。
  同时,文件中又规定:“要严格按中央的政策办事,不能乱开口子。对一些人提出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必须坚持原则,态度鲜明地做工作”。
  文件指出:“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少数军队退役人员上访的违法行为。在处理少数退役人员上访问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极少数经反复教育仍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特别是对撰写蛊惑性文章、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进行造谣的,对幕后策划、操纵跨地区串联聚会、组织赴省进京上访的,对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相互勾结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取缔各种非法组织”。
  军转干部们认为: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国企业军转干部上访而下发的。文件中所指的“少数军队退役人员”,实际上指的就是现在的“企业军转干部”。文件一方面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把这些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安置,国家已制定了一整套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措施”。但是,转业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他们至今仍然享受的是国家干部身份,享受的是与地方国家干部同职务、同级别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因此,他们不需要落实政策,他们没有上访,他们也不需要上访。对这个文件,各级地方政府在理解、贯彻和执行中,根本没有按照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政策”。
  中办的文件精神,实质上就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少数军队退役人员上访的违法行为”。但是,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地、单纯理解和执行了文件中关于“不能乱开口子。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少数军队退役人员上访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反而把他们要求落实政策的上访行为列入了违法犯罪的范围,把他们依法维权的上访活动作为违法犯罪活动加以打击。如果政策落实了,就不会有上访了。不首先抓落实政策,而单纯地去打击上访,是于事无补的。因而导致了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活动更加频繁和升级。
  3、日和9月10日,国家人事部〈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是造成企业军转干部进京上访的重要原因。两个文件中的主要精神是:“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解决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改革政策。国家在各个时期制定的军转干部政策,在当时是正确的。”“对企业军转干部中的挑头人、重点人要依法查处”。
  企业军转干部们认为: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是长期有效的。2001年元月10日,朱熔基总理签署国务院319号令,废除了221份行政法规,没有一份是涉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面的文件。这充分说明了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长期性、连续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4、当地政府动用国家机器对企业军转干部采取的一系列强硬措施是激发企业军转干部持续大规模上访的又一重要原因。公安部周永康部长日的讲话,把企业军转干部说成是“不稳定因素”,把他们的维权上访行为说成是“违法行为”。因而各地政府成立了以公安、检察、安全、政法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门办”,用以专门对付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把他们视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危害大局”的“重点人”和“主要骨干”,对企业军转干部进行“人盯人”、“人身监控”、“电话窃听”、“私拆信件”。把他们的维权上访说成是“组织串联”、“盅惑煽动”、“别有用心”、“公开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根据领导们关于对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进行上维权上访要“统一口径”、“理直气壮”“依法打击、毫不手软”的指示、对他们的维权上访行为采取围追堵截,对上访的企业军转干部进行所谓的“传唤”、“训诫”、“具结悔过”、对他们的正常起居和日常生活进行监视和跟踪。甚至对参加省上访和进京上访的军转干部进行软禁和治安拘留,甚至威胁企业军转干部的子女,以调动其工作、降职、处分、下岗相协迫,千方百计阻挠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上访。
  如:江苏省某县将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军官张万高同志非法软禁达1300天。每天由四五人在宾馆守着他。江苏海安县将转业干部张友旺同志软禁在海边某乡镇达六个多月。辽宁省东港市企业军转干部于广增等四人进京上访,被便衣警察强行扭进汽车用警棍毒打成重伤,浑身鲜血染红了衣服,全身数十处软组织受伤,左耳失聪,右眼视力模糊,被打成严重的脑震荡。据当地的医生说:“这样的伤势,没被打死,已属万幸。”
  日,湖南省株洲市65岁的团职企业军转干部刘佑民因维权上访,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8名警察强行传唤和拖进汽车内拳打脚踢,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精神和肉体受到极大的摧残。湖南省长沙市银太纺织有限公司退休军转干部谢应辉因上访后被监控。
  日上午,谢在长沙市烈士公园内煅练身体时,被几个公安便衣警察和几名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的人员强行非法拘禁关押和审问达二十几个小时之久,市政法委书记谢树林亲自进行审讯,要他老实交待上访的情况,并指使有关人员对其强行进行搜身。因其本来就身体有病,在关押审讯期间有受凉和受到惊吓,释放后大病一场。
  2005年元17日,长沙市一批抗美援朝的老军转干部省政府上访,要求落实军转干部政策,请求有关部门或领导接见,直到元月19日,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不理不睬。当他们唱着革命歌曲,迈着整齐的步伐到省委去上访时,在市政法委书记谢树林的亲自带领和指挥下,几百名武装警察和公安干警将这些老革命强行驱散。
  元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局出动大批警力对所谓的“非法组织、策划、煽动者进行传唤和审讯。如: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连续发出号、第002号、第003号传唤证,对70多岁的抗美援朝老军转干部周克敏、杨致祥、周国和三人传唤到公安局,以15名公安人员对付一人,轮番进行审讯,要他们老实交待,象对付犯罪分子一样审讯他们。
  5、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受理是造成企业军转干部逐级上访的又一重要原因。因为长期的维权上访要求落实政策的请求得不到处理和解决,他们只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针对政法系统和当地政府派出有关人员,对维权上访的企业军转干部进行跟踪、监视、殴打、拘留企业军转干部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企业军转干部人身权利等问题,请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决。但是,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虽然有的地方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受理了诉讼,但却不予开庭。且此后凡涉及企业军转干部就维权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全国法院一律不再受理。让企业军转干部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和法制的高度健全。《行政诉讼法》本来就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却为何依法依程序起诉,而法院却不予受理呢?2005年月,湖南省益阳市军转干部集体起诉当地市政府时,开始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诉讼,但却长期不予开庭。当益阳的军转干部向法官进行咨询时,法官的答复是:“虽然你们的诉讼请求没有违法,诉讼程序也没有违法,我们也进行了受理,但是,当地政府和上级法院有规定,就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解决待遇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不得受理。已受理的也不得开庭。我们没有办法,请你们体谅”。
  6、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以下简称“解困”)政策的不满,是造成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一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不断升级,引起了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困政策。自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向各省、市、自治区下拨了专项资金近百亿元,用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这一解困政策,缓解了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暂时的生活困难。但是,全国各地的解困政策不平衡,在具体落实到企业军转干部个人的金额上悬殊较大,富裕地区不如贫穷地区。有的省、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金额人均不足100元。企业军转干部认为:中央的“解困”政策实际上是给地方政府解困,有的地方政府将这些资金截留、挪用了,而到他们手里的只不过是一点微小的“施舍”。他们认为,解困只是暂时的,并没有从根本上为他们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待遇问题。他们不要解困,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因而,他们继续不停地维权上访。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
  七、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上访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强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今年三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目前,已离休的军转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和在职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都不存在要求落实政策和要求解决生活待遇的问题。自1998年以后转业到地方工作的所有军转干部和目前仍在军队服役的军官已由国家“包”起来了,今后也不存在有类似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的问题发生。1998年以前的企业军转干部,全国不过几十万人,如果一次性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待遇问题,也就是解决了在改革开放期间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多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些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
  关于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资金来源的建议:
  一是按照现有的中央每年下拨给地方政府用于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资金数额每年继续下拨给各级地方财政。
  二是中央财政每年再增加一部分下拨资金。
  三是各省(市)、地(市)、县(区)各级地方财政每年自筹补贴一部分。
  四是各级地方政府将大量动用人力、物力、财力用于阻止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的那部分资金补贴给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中央出大部分,省级财政出一部分,地(市)级财政出一部分,县(区)级财政出一部分,可以考虑按5:2:2:1的比例,真正、彻底地解决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相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完全有能力按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解决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真正为他们落实军转干部政策。
  笔者认为: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关键的问题是,要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一次性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这批企业军转干部年龄的老化和相继辞世,国家的负担也越来越轻。只有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待遇问题。到那时,人事部门就完全可以在企业军转干部的退休证书上的身份一栏上填写:“国家干部”。只有从根本上一次性地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上访问题。只有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问题,才能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八、正确对待和处理企业军转干部上访,善等企业军转干部
  这些企业军转干部,有的经历过炮火连天和腥风血雨的战争年代,有的经历过守土戌边的对敌斗争,有的经历过抗灾抢险的生死考验。他们不论是在对敌斗争面前,还是在生死考验关头,或是在任何艰难险阻环境的环境中,他们都能做到面不改色心不跳。他们有着钢铁般的意志。他们不同与普通的老百姓,他们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钢铁长城的组成部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在对待和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问题上,千万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千万不要把他们推向我们的对立面。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善待他们吧,这些曾经被我们称为“最可爱的人”!“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
  企业军转干部们:自强、自立、自尊、自爱,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相信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你们所企盼的那一天一定会到来。
                  旁观者
               二OO六年五一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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