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书己受理大概几天才能有回复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企业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样本]
作者:&&来源:&&更新:&&&& 【字体: 】
∷ 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减压舱 ∷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区口口街4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口口, 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口口市口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口口区口口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号),向口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口口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口口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口口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口口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口口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口口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a href='/qx/su/.html'2<a href='/qx/su/.html'下一页
上一个文章: 下一个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刷新页面即显示您的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来源:上传者:dragon198510时间: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 局长
复议请求:申请撤销**(2014)**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了&**(2014)**号&的《工伤认定书》,然而,该《工伤认定书》中的当事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仍有着争议,申请人已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初字第**号。申请人已将该案的受理通知书传真给被申请人,该案于201*年*月*日进行开庭审理,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决,但被申请人在未确定申请人与《工伤认定书》中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情形下作出该认定书,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法律的第二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然而当事人是无法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被申请人也应当知道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已由**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中,因此,被申请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时所作出《工伤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处理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希望**市**区人民政府能够重视以上问题,撤销**(201*)**号工伤认定,从而避免我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市**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月*日
该篇范文(全文共有872个字)可完全免费阅读或下载全文。香当网为全国范文类知名网站,每一篇范文均为原创WORD文档,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阅读与下载全文:
点此阅读该doc格式WORD文档全文---
点此下载该doc格式WORD文档全文
上篇:下篇:
今日新增会员:2
今日新增文档:0
本站热门范文推荐
香当网常见帮助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刘某不服越秀区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穗人社复案字〔2014〕10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4〕*号),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丈夫尹某因于2014年8月27日下午下班前就已出现呼吸道疾病突然发病加重情形,下班回家后由于夫妻间平常各有工作,沟通较少,尹某没有将在其单位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某小区上班地点上班时已经发病情况告知申请人,当日尹某回到租住于天河区员村石东西六巷的住房时说人不舒服,直接就倒在床上休息,晚饭时才发现尹某身体状况极度不舒服情形,23时左右疾病明显加重,呼吸极度困难,出现病危状况,便赶紧送往医院抢救,到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时,尹某已言语困难,均是由家属就回家后所发现时的病况描述告诉医生,医生记录患者约4小时前开始咳嗽、气喘、呼吸困难,咳白色痰伴血丝……因病症非常严重,立即进入抢救状态,经多方抢救到2014年8月28日1时50分时呼吸骤停。医务人员没有放弃继续抢救,但将严重后果告知了患者家属和申请人。一直到了2014年8月28日早上3时20分,医生在家属表示理解同意的情况下,放弃了没有意义的抢救措施。最终因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而宣布死亡。申请人自行雇急救车辆将尹某拉回老家土葬,后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为尹某出了死亡证明并据此现已注销户口。
事故发生后由于申请人与尹某生前用工单位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产生工伤争议,争议发生后申请人经多方走访尹某生前单位工作地同事及工友了解情况,因都与单位有利害冲突上关系,都刻意回避申请人,不愿意将尹某在单位已发病的实情告诉申请人,也不愿意出面做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好不容易找了一个老乡,当天因病请假不在公司上班,不知尹某2014年8月27日当日上班情况,只能证明尹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另外一个该小区物业当班保安员刘某知道尹某当日上班情况,由于当时他很忙,没有来得及详说情况,只承诺如果劳动部门找他了解情况,他会说他知道的情况,并将身分证复印给了申请人,就急忙工作去了。申请人没有办法只能以自己当时知道的片面情况向被申请人提起了工伤认定的请求,并写了补充材料的说明连同证人刘某的身份证提交给了被申请人。原本以为被申请人单位会派工作人员对证人和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的,未料到被申请人单位并没有派工作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没有走访尹某工作单位的其他同事了解尹某死亡前2014年8月27日上班情况,便于2014年12月9日做出了越人社工伤字[2014]*号关于尹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情形不认定为工伤,不视为工伤的决定。
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视为工伤的决定是在缺乏客观公正调查了解情况下未经核实做出的认定,是不正确的结论。这一原因是由于申请人的身份属性没有调查权和强制配合询问当班其他工友的权力,而这一权力被申请人是具备的,被申请人没有主动履行行政职责,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了解,对错误结论的做出具有原因上的过错性才导致了这一错误结论的做出。申请人接到对尹某工伤不予认定,不视为工伤的决定后,找时间趁该小区保安员刘某上班有空闲间隙详细问了2014年8月27日尹某上班时情况,其告诉了申请人尹某当日上班时早已生病的情况,问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找他调查过没有,他说没有。申请人又详细问了尹某生前一同上班的其他工友,其他工友说知道尹某早已生病的情况,发病有一段时间了,为此病情突然加重死亡前几天还向单位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过辞工请求,单位没批,单位的其他同事均有主动与他保持一定距离情况出现过。以上早已生病情况由于尹某个性一直是比较木纳,不喜言语,所以从无向家属和申请人提起过,加之平常都各有工作,申请人也有多份家政工作,每天都是早出晚归,工作到很晚才回,与尹某聚少离多所以也无留意他的身体变化情况。故此导致申请人在尹某突然发病而死亡之前的情况知之甚少,感觉突然。
综上所述,足以说明尹某突发疾病情况是在上班期间就已经延续性存在,只是在2014年8月27日下午下班前明显加重性发作而已,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并且证人刘某现在已答应愿意就当时值班时发现尹某发病的情况前来贵局说明。故此尹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4〕702号)、《病历》、《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2014年9月28日,刘某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诉称其丈夫尹某是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8月27日晚8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28日凌晨3时20分死亡,申请人刘某认为属于工伤,要求我局对尹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刘某同时提交了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2、商事登记信息(企业注册资料);3、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4、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5、工牌等。
我局依法立案受理后,即展开工伤认定的调查。2014年11月6日,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按我局的通知前来接受调查。据调查,尹某为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岗位清洁工,日常工作地点为天河区金穗路某小区,工作内容为小区内的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上午7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7时。出事当天,尹某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于当天17时打卡考勤下班。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资料:1、《尹某受伤经过情况说明书》;2、尹某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28日考勤记录;3、《关于尹某不属于工伤的陈述意见》。
按我局要求,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两名员工莫某(尹某的领班)、陈某(尹某的工友)于2014年11月14日到我局接受调查,经了解,尹某2014年8月27日当天,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并完成了正常的工作内容,并未听说尹某在工作时间有身体不适。
综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证实:尹某生前为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清洁工,2014年8月27日17时按正常时间下班后,从工作地点天河区金穗路某小区离开,回到天河员村石东西的居住地时,大概为18时左右。晚上20时左右吃晚饭时自觉呼吸困难身体不适,在23时55分到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就诊。8月28日凌晨尹某的病情加重,医院于零时10分发出病重通知书并一直予以抢救,但心跳仍未能恢复,诊断结果为:心脏骤停。3时20分病人家属签名同意放弃抢救并将尹某带离医院,由家属雇用车辆运回老家土葬。2014年9月19日洞口县醪田镇明家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尹某于2014年8月28日零晨3时20分因病抢救无效死亡,洞口县公安局黄泥江派出所当日也出具了尹某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尹某2014年8月27日晚20时是在家里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规定。我局据此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4]*号),认定尹某2014年8月27日下班后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并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申请人刘某代理人,2015年1月9日送达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注册资料》、《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死者尹某于2011年4月入职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任清洁工一职。2014年8月27日晚20时左右,尹某下班回到家后,家人发现身体出现极度不适。23时55分家人将尹某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抢救。次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28日死者家属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于2014年12月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认定、不视同尹某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4〕*号),并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9日依法送达死者家属和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死者尹某2014年8月27日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20分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4]*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尹某为工伤的主张,既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也是对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规的误解。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4]*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吉林&人身损害律师
提问者:&&Y&|[吉林];& 08:25: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20:03:00
你好:单位申报工伤是15日内,个人是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工伤。工伤鉴定要在医疗期结束后,工伤认定书下来后申请。你已经咨询过同样的问题,如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电话咨询我。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09:44:0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5:32:00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1:17:00
1、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为并非职工发生的任何伤害都是工伤,为此需要劳动部门来进行认定。进行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伤害治疗的医疗材料。
一旦为劳动部门受理后,要积极举证。
2、如果劳动部门最终结论是认定为工伤的,可以等伤治疗结束后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如果最终结论不是工伤的,你可以对此结论提起行政复议再有行政诉讼。
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你就可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如果你事发时单位为你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则应当由当地社保部门向你支付;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应当由单位向你支付,单位拒付的,你可以凭着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并强制执行。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111,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民事类律师咨询
昨天,林培章诉莆田市三级政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
最近网上曝光了一则,团伙利
在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