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同意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后期可以再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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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九级,想申请劳动中裁,但我不知道该赔我多少钱,劳动局不予受理,怎么办?
我从医院出院后,我就只在老板那里拿了260元钱,老板还把会计骂了一顿,只后的医药费都是我自己向别人借的,现在老板不知道搬到那里去了,我现在连生活费都没有了,我是在鹿城区受的伤,当时住在厂里租的公寓里,我想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老板就不让我在那里了。我现在住在欧海区的老乡那里,劳动局叫我到鹿城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但那里要鹿城区的站住证,我没有,请问我该怎么办?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九级了,那么,下一步应该是的单位赔偿。
如果单位拒绝赔偿,你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注意四点:
一是,被申诉人是单位,而不是老板个人;
二是,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三是,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为依据,是必赢的官司,且申请法律援助有困难的情况下,你没有必要申请法律援助,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了;
四是,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从一年内,当心不要过期。
至于赔偿多少,这适用以下规定,自己算一下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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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知识多年工伤没有认定,企业破产后,还能怎么办。我与97年厂里上班,发生工伤,当时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自_百度宝宝知道推荐阅读:
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怎么按“本条例”执行,对《条例》施行前的工伤职工也施行一年的认定时效吗?那岂不要把原来很多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所享有的权利给剥夺了吗?如此做法显然有违《条例》“保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2004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国务院法制办:“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作出规定,该条例实施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职业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以上理解当否,请批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日,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研究,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理解,我们没有不同意见。”(国法秘函[2005]39号)
  结合“国法秘函[2005]39号”文件的精神来看,《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条例》生效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并没有实行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即并没有规定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利益、扩大社会保障的立法宗旨。而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与“国法秘函[2005]39号”文件精神相违背的做法,无疑是对《条例》过于机械的理解,这种“依葫芦画瓢”的行政作风应该及时加以纠正,让更多应该得到工伤救济的职工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以利于构建稳定与和谐的社会。</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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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期限过了能申请工伤吗,如果不能 该怎么办
我是在矿上工作,两年多前由于工友操作机械失误挤了我脑袋
当时到医院拍了片医生说没什么事,就没在意
过了一年多就头疼起
医生说是脑外伤后神经性头痛
到了最近就越厉害了
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遇有特殊情况、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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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要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按当事赔得很少,事后病重也可以再增加赔偿费用的。现在你已发生事故2年多,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工伤认定部门不会受理的。
但是,导致未申请工伤的主要原因是由医院的错误诊断造成,本人认为,发生脑外伤后神经性头痛的后果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医院未准确诊断从而未得以及时治疗所致,应承担医疗过失责任,你可要求医院赔偿,若医院不予赔偿,可提起民事诉讼。
附: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要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按当事赔得很少,事后病重也可以再增加赔偿费用的。现在你已发生事故2年多,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工伤认定部门不会受理的。
但是,导致未申请工伤的主要原因是由医院的错误诊断造成,本人认为,发生脑外伤后神经性头痛的后果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医院未准确诊断从而未得以及时治疗所致,应承担医疗过失责任,你可要求医院赔偿,若医院不予赔偿,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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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因单位责任事故,单位当时没给报工伤事隔快一年了,单位要求做鉴定我可不可以不同意做工伤鉴定_百度知道
因单位责任事故,单位当时没给报工伤事隔快一年了,单位要求做鉴定我可不可以不同意做工伤鉴定
快点申请工伤认定吧,超出一年就申请不了了,等工伤认定下来再慢慢谈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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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得到鉴定通知单,CT或其他材料之后等待结果就可以了有问题,你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具体情况,上面有什么时候到哪里鉴定6,审核后会返给个人工伤认定书4,营业执照工伤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鉴定时必须本人去.到劳动局申报.等待审核。报工伤步骤,签字的地方按手印)3.在一个月内准备好病志,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若不是本人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填单位名称的地方盖公章,携带身份证,填写事故报告2,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志及工伤鉴定申请表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5,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故调查表.申请工伤鉴定.递交材料后,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工伤认定时效已经过了,个人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个人认为还是鉴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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