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未经容许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调取他人住宿信息属于什么行为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8:55:25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
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
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
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
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办旅馆必须符合公安部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系统建设标准;
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
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外;
7、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门户和通道的,应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第五条:统一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开办旅馆报告;
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具体遵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材料书;
5、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严格行政许可审查
(一)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人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对照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2名民警进行,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附在行业管理档案中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并有核查人员签字备查;
(二)因开办旅馆可能直接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经许可开办的旅馆因合并、迁移等,可以导致核准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经许可开办的旅馆,经营地点不在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辖区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传输、验证
(一)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的,都是旅业信息源,必须按规定录入传输住宿人员信息;
(二)旅馆业系统建设原则实行“一店一证一机”制,新建旅馆和留客住宿的浴室,必须单独装机传输入住人员信息;
(三)对住宿人员的验证登记和信息录入传输,必须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采集传输率达到100%;按规定必须采集、传输的住宿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照片。住宿人员为境外的,必须采集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等内容;
(四)涉外旅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八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落实管理职责。旅馆业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公安局治安大队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所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旅馆业经营单位无论有哪一级审批发证,必须接受所在地派出所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加强对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规范治安检查。派出所每月、治安大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日常检查有派出所进行;
检查内容项目:证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旅馆旅客会客登记等情况;
有必要核对旅客身份时,一般应有旅馆工作人员陪同进行,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
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实行复式登记制度,经检查人员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备查;
旅馆业必须每年定期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手续,预期无正当理由不审验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予审验的,不能继续经营旅馆业。
(三)落实防范措施。市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教育培训,以提高旅馆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市局拟每年召开两次旅馆业业主和治安责任人例会,宣传法律法规,通报治安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理措施,适时开展旅馆从业人员、特别前台登记、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规制度,传授识别违法犯罪嫌疑的基本知识;
原则上,新雇用的前台登记人员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培训方可上岗;同时,要指导和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提高技术防范投入;
派出所要大力物建秘密力量和治安信息员,提高预防、发现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
(四)定期分析研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与旅馆业管理相关的各类情报信息,掌握本辖区及周边旅馆业治安动态和发破案情况及作案规律特点,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研判机构及治安大队、派出所,要定期开展旅馆业治安动态分析研判;
原则上,派出所每月、市局每季度至少要研判一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及时调整防空对策,适时发布预警通报;
对多发、高发案件,要迅速向旅馆发布预警信息,并在内部发布预警通报,指导落实防控措施。
(五)严格考评奖惩。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严格兑现奖惩;
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旅馆业治安管理问题突出,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制度落实、措施到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省部级通缉协查对象,或者破获重大案件的,要对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六)星级管理制度。旅馆业实行四、三、二、一级挂牌摘星制。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定为四星级、89至70分的定位三星级、69至60分的定位二星级、不足60分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定为一星级;一星级旅馆列入“黑名单”管理,延期6个月或不予年审以致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一)关于对旅馆业违反开业、变更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和处理
1、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旅馆业经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的规定予以处罚;
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2、依法设立的旅馆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否则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与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予以处罚;
3、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旅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且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要抄告工商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该旅馆相关工作人员;旅馆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1、一证登记,多人入住,本人登记,他人入住,无证(“三无”人员)入住,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2、未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3、登记的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多次有错漏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4、住宿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未予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仍按照旅客提供证件登记的;
5、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因旅馆业系统故障未及时录入传输住宿旅客信息,且旅馆业经营单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要求落实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
6、旅馆业前台登记人员按规定登记后,住宿人员擅自留宿他人,而旅馆业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馆经营者或者有关主管人员。
(三)关于有效证件
旅馆业工作人员根据住宿旅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附照片的《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外国人《护照》以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均视为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四)关于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住宿旅客在办理住宿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有公安机关予以收缴。)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于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予以处理:
1、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治安保卫机构、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3、为建立值班巡查、财物保管、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制度的;
4、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5、其他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
(六)关于旅馆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旅馆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业主管人员指使的,处罚该主管人员;
在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治安检查,侦办案件时,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认定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关于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可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1、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报告,或者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一年中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经告知仍不改正,又因同一行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旅馆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该旅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危险,足以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予整改的;
4、旅馆业经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关于取缔
取缔无证经营旅馆,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程序,依法终止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取缔无证经营的旅馆时,可以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向无证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住宿旅客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设备等财物;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旅馆经营活动;
2、收缴专门用于从事旅馆非法经营活动的设备等财物;
3、追缴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的旅馆业范围和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行政处罚的旅馆,既包括经批准开办、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旅馆,也包括证照不全、无证无照,实际从事旅客住宿经营活动的旅馆。其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开办的旅馆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其“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和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处罚;
(二)违反旅馆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民警当场收缴。
第十三条:关于停业、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的治安管理。
依法设立的旅馆如有装机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或者之前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由派出所报市局治安大队审核后,呈报州局治安支队报自治区公安厅在“旅业系统”变更;
注册未装机、装机停业的旅馆,派出所应及时报治安大队审核,呈报州局治安支队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旅业系统”中予以注销,确保传输数据质量和传输比例。
对于不及时履行手续的旅馆业业主或单位负责人,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分局备案)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予以处罚。
文章录入:mz&&&&责任编辑:mengzhoujws&
上一个文章: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字体: 】
专 题 栏 目
相 关 文 章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标准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公安局: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全区民警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公安厅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情节恶劣&、&赌资较大&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施治安管理中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法实践中,如认为哪些裁量标准不适合本地实际,可以盟市为单位,研究制定本盟市的裁量标准,并报公安厅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一、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量标准
1-01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故意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以及文件材料等,不听劝阻,造成损失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医务人员等,造成损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不听劝阻,造成公共交通堵塞1小时以上或者虽不足1小时,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者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5)因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时间达1小时以上或者虽不足1小时,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曾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务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4)在公共场所乱设摊位、强行兜售商品、散发小广告,造成秩序混乱的;
(5)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3)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超过1小时或者虽不足1小时,但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4)曾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船舶、航空器,影响其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超过1小时或者虽不足1小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3)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因上述行为,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后果的;
(5)曾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l款第5项)
【法律依据】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致使他人不能正常行使选举、被选举权利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者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4)在选举现场寻衅滋事,干扰选举秩序的;
(5)以金钱或财物收买选票的;
(6)因上述行为,造成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重新选举的;
(7)曾因扰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6、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l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2)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
(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5)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
(6)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7、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危害后果的;
(2)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8、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的;
(3)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9、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的;
(3)导致人员受伤、财物受损或者秩序混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4)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10、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法律依据】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导致人员受伤、财物受损或者秩序混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3)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11、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法律依据】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3)导致人员受伤、财物受损或者秩序混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4)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1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l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1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1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后果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加以改正的。
15、寻衅滋事(第26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寻衅滋事或者曾因寻衅滋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结伙斗殴中的组织者或纠集者,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挑逗性动作行为的;
(4)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5)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6)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100元以上的,或者多人、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7)任意损毁、占用他人或者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
(8)使用工具、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9)寻衅滋事造成较大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1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
(2)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1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初次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较小的。
18、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或长时间实施干扰行为,或者曾因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受到处罚的;
(2)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铁路等通信进行干扰的,或者恶意干扰民用航空、防火、防汛等无线电专用频率的行为;
(3)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
19、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曾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造成相应的无线电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20、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l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系统文件丢失、运行瘫痪、病毒感染等危害后果的;
(3)曾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1、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系统文件丢失、运行瘫痪、病毒感染等危害后果的;
(2)多次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危害的;
(3)曾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2、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系统文件丢失、运行瘫痪、病毒感染等危害后果的;
(2)多次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曾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造成系统文件丢失、运行瘫痪、病毒感染等危害后果的;
(2)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
(3)曾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1-02 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24、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极少的,未造成后果或者对此不明知的。
2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2)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购买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非法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26、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l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造成损失较小,不足以危害行车安全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27、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2)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微小,尚未危及列车运行安全。
28、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2)投掷的物品微小,尚未危及列车运行安全。
29、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采石取沙数量较少,尚未危及铁路安全的;
(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30、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擅自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尚未危及铁路安全的;
(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3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2)不听劝阻或者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后果的;
(4)曾因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32、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2)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危害后果的;
(3)曾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33、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听劝阻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曾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34、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因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听劝阻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多次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4)曾因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35、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2)盗窃、损毁照明等公共设施两个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损毁路面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3)曾因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36、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1-03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37、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经劝阻立即停止,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2)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等方法且对表演人员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38、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以扣押工资、奖金为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劳动强度较小的;
(3)利用他人需求、弱点或困境,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劳动强度较小的。
39、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不超过1个小时,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40、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庭院的;
(2)虽经主人同意,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的;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1、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响的;
(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2、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威胁未成年人、妇女人身安全的;
(4)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5)曾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3、侮辱(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利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多次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侮辱妇女、未成年人的;
(5)因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 (6)曾因公然侮辱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4、诽谤(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诽谤他人的;
(2)诽谤多人的;
(3)诽谤妇女、未成年人的;
(4)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5)曾因诽谤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5、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5)曾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6、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经制止,不听劝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4)曾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7、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
【法律依据】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3)因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的;
(4)曾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8、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
【法律依据】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3)为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
(4)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5)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6)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
(7)曾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9、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危害后果较轻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危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50、猥亵(第44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恶劣&:
(1)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结伙猥亵他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猥亵孕妇的;
(2)造成被猥亵人人身伤害,精神受到危害或者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3)当众或者多次猥亵他人的;
(4)一次猥亵多人的;
(5)曾因猥亵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5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恶劣&:
(1)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生殖器官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重点地区故意赤身裸体,造成群众围观或者秩序混乱的;
(3)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社会影响恶劣的;
(4)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暴露生殖器的。
52、强迫交易(第46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且未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主动认识错误,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200元以下;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3、盗窃(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盗窃财物数额200元以上或者数额虽未达到200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结伙、流串盗窃或者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的;
(2)使用专业工具或者技术手段盗窃的;
(3)盗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物品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7)曾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多次盗窃行为的。
54、诈骗(第49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诈骗数额在500元以上或者数额虽未达到500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结伙、流窜诈骗的;
(2)多次进行诈骗活动或者诈骗多人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在公共场所设赌行骗或者利用互联网、短信、电话等形式进行诈骗的;
(5)曾因诈骗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55、哄抢(第49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哄抢财物价值200元以上;
(2)多次参与哄抢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5)哄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
(6)拒不交出哄抢财物的或者因哄抢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7)曾因哄抢,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56、抢夺(第49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抢夺财物价值在100 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00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结伙抢夺中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
(2)驾驶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拒不交出抢夺财物的;
(6)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的;
(7)曾因抢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57、敲诈勒索(第49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或者数额虽未达到500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多人的;
(2)挥霍敲诈勒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的;
(3)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58、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或者数额虽未达到500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多次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3)故意毁损军用物资、救灾、救济财物的;
(4)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1-04 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59、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人员受伤或者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4)不接受紧急措施,不服从紧急管制的。
60、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不听公安机关劝阻的;
(2)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4)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5)以侮辱、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7)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61、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聚众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多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4)经喊话或者鸣笛,置之不理的;
(5)因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6)曾因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62、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四)强行冲闯、跨越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2)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3)因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4)曾因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63、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吃、骗喝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满足虚荣心,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社会影响,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64、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本单位、本人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65、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本单位、本人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买卖或者使用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处罚。
66、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伪造、变造、倒卖少量有价票证、凭证的。少量,是指票面价格在2000元以下的;
(2)未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取得利益较少的。取得利益较少,是指取得利益在500元以下的;
(3)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社会影响的。
67、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68、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69、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70、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2)经港口、锚地、水库、引水渠管理人员要求驶离,而拒不驶离的;
(3)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水库的;
(4)因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造成危害后果的;
(5)曾因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71、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72、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73、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而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需要许可的行业,尚未造成隐患和后果的;
(2)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不以此为主业的;
(3)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4)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擅自转包、出兑的;
(2)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74、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
【法律依据】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多次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7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
【法律依据】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2)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5)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76、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情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收取好处费的;
(2)多次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
(3)曾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77、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情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的;
(3)因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造成危害后果的;
(4)曾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78、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情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违反有关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矿山、水利、测量、市政消防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大的;
(3)多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
(4)曾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79、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情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
(3)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4)曾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裁量情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收购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的;
(2)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3)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4)曾因违法收购,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被管理人员发现,不听制止,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损坏国家、省级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4)多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
(5)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6)曾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经工作人员制止,不听劝阻的;
(2)多次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
(3)因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4)曾因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偷开机动车或者曾因偷开机动车被治安处罚的;
(2)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3)偷开他人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的;
(4)未取得驾驶证者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5)偷开特种车辆的;
(6)因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8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无驾驶证驾驶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2)偷开驾驶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3)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的;
(4)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8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多次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破坏、污损多个坟墓的;
(3)因破坏、污损坟墓行为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
(4)曾因破坏、污损他人坟墓,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导致无法复原的;
(2)因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8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秩序混乱;
(2)持续时间在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3)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88、卖淫(第66条第1款)
【法律依据】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卖淫,认错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4)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卖淫违法行为的;
(5)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89、嫖娼(第66条第1款)
【法律依据】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认错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3)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90、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9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制作、运输、复制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副(册)以下,淫秽照片、图片20张以下,淫秽影碟、录像带、视频2盒(条)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2张(盘)以下的;
(3)出售、出租淫秽扑克、书刊、画册3副(册)以下,淫秽照片、图片5张以下,淫秽影碟、录像带、视频2盒(条)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2张(盘)以下的;
(4)获利不满100元的。
92、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10件以下的,且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3)以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10人次以下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下的;
(5)获利不满200元的。
93、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高利贷的;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兑换筹码、提供结算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利用&黑彩&、赌球等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的;
(8)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因为赌博提供条件,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10)一年内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94、赌博(第70条)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赌资较大&:
&&& (1)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2)在家中,与亲朋好友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虽然赌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经公安机关劝告不听的,按照赌博行为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0元以上的;
(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4)多次参与赌博的;
(5)利用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7)参与&黑彩&、赌球、网络赌博等活动,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
(8)因赌博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影响的;
(9)一年内曾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需要明确的几点事项:
(1)关于赌资的认定。
赌资是指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包括:
1.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2.在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
3.在赌博活动中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4.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人均赌资是指在同一赌博现场查获的全部赌资除以现场实际参赌人员数。
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无法确认时,以每次投注额和赌博活动持续时间计算。
(2)关于赌具的认定。
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于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如:扑克、麻将、赌博机以及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3)关于赌博作案工具的认定。
赌博作案工具是指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专门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等。
对于参赌人员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不能认定为赌具。
(4)调查取证方面。
1.查清赌博各具体情节,固定好相应的证据。如赌博的具体地点、方式,携带赌资数量、每局(每盘)个人的输赢起点,赌资的给付方式,现场有否放贷、有否人从赌博中&抽水渔利&及其具体方式等具体情节。对于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做好对相关知情群众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调取110警情信息资料。
2、赌博现场相关证据的固定。具体包括: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对台面上的赌资、赌博工具、筹码等涉案财物、物品的登记和扣押;对各参赌人携带的赌资,应分开登记扣押。
3.在查获多人赌博的案件中,要制作&综合报告&,全面反映赌博现场的具体情形,如参赌总人数、赌资总额(包括台面赌资和各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等涉赌财物)等以及各参赌人的基本情况和当前的处理结果等。
9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情节】
以下构成&情节较轻&: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 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100 株,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情节】
以下构成&情节较轻&: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 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2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 株,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7、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2 千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8、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50 克的;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2克的;
(3)其他少量毒品(苯丙胺类毒品不满4克,大麻油不满200克,大麻脂不满400 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6千克,可卡因不满2克,吗啡不满4 克,杜冷丁不满10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2毫克,咖啡因不满8千克,罂粟壳不满8千克)的。
99、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的;
(2)被迫为吸毒人员提供少量毒品供其吸食的;
100、吸毒(第7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01、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的;
(2)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01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02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2-03 本标准自日起施行。
三、相关术语
3-01屡教不改,是指有诱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3-02 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3-03 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
3-04 减轻处罚,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处罚。
3-05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按照最高额度进行处罚。
3-06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3-07 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3-08 数种行为并罚,是指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每一种行为分别决定,然后合并在一起执行处罚。
3-09 双罚制,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有违法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之后,依照其他规定应当对单位进行处罚的,仍应对单位进行处罚。
 |  |  | 
上一篇:没有了!
主办: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 技术支持:鄂伦春自治旗信息中心
Copyright &
中国·鄂伦春 蒙ICP备号-1
邮箱: 电话:
扫描微信二维码关注鄂伦春动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