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批捕追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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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意思:
【词语】: 逮捕
【拼音】: dàibǔ
【解释】: 捉拿(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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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逮捕的证明标准瞿鑫馨 江西省井冈山市检察院
时间: 00:59:00作者:瞿鑫馨新闻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该意见第四条规定:“‘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是指依据现有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基本上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基本构成犯罪,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该证明标准又如何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是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实践运用&
  一、两起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比较分析&
  (一)艾某非法持有毒品案[1]&
  某日,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在某街15号院附近有人吸毒,民警赶到15号院1号楼楼下发现犯罪嫌疑人艾某形迹可疑,将其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快餐盒内查获白色粉末可疑物一包,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49.16克,后将毒品收缴。艾某到案后辩称,是其好友王某让其将餐盒从车上拿下,并不知餐盒内有毒品。&
  该案审查批捕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艾某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餐盒中收缴毒品海洛因49.16克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辩解称是其朋友王某让其将餐盒拿回来,其不知道里面有毒品。但因犯罪嫌疑人艾某为吸毒人员,持有毒品数量巨大,有持有毒品的可能。故对其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王某,所驾驶车辆车主施某及嫌疑人的母亲,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艾某是否明知是毒品而持有。&
  侦查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没有调取到任何有效证据,犯罪嫌疑人艾某在其口供中始终辩称其对所持有的物品为毒品并不明知,只是帮助王某为其妻子送盒饭,并不知道饭盒内藏有毒品,在案证据虽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携带了49.16克毒品海洛因,但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携带物品是毒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艾某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公诉部门建议侦查机关将该案做撤回处理。&
  (二)陈某、周某绑架案[2]&
  陈某与周某多次密谋对即将乘飞机返回的某公司董事长朱某实施绑架索取钱财。周某在得知朱某返回时间后,电话通知陈某,陈即指使杨某、刘某、岳某、彭某等十余人驾驶两辆轿车,携带铁棍、砍刀等器械在机场等候朱某。在朱某下飞机进入自己的奔驰车返回途中,陈即指使杨等十余人驾车尾随,利用朱某驾驶奔驰车等候红灯之际,杨用车拦在朱某车辆前面,刘某、岳某、彭某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铁棍砸坏奔驰车并强迫朱某下车。朱某车上的驾驶员见势立即强行掉头夺路而逃,朱某及车上的两名乘客才得以安全脱身,杨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后经鉴定,朱某乘坐的奔驰车挡风玻璃、左侧车窗玻璃等多处砸损,损失3万余元。&
  当侦查机关以陈某、周某等涉嫌绑架罪提请批准逮捕时,因多名涉案人员在逃,证据有所缺失但认为周某的行为基本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且该案社会影响恶劣,潜在的社会危害极大,受害方反响强烈,周某又拒不供述,释放后有逃跑、串供的可能,确有逮捕必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对周某以涉嫌绑架罪附条件批准逮捕。&
  在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的同时,列出了补充侦查提纲,列明了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事项,如补充与朱某同坐奔驰车的两名证人及司机的证人证言。加大对同案犯的追捕力度,补充固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等在案嫌疑人的供述。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了解取证进度,予以引导,进一步收集、完善、固定了本案证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也交代了自己与陈某合谋实施绑架罪的行为。该案在侦查期限内成功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周某等涉案人员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由该两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该两起案件都适用了附条件逮捕措施,结果却大相径庭,一例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建议侦查机关予以撤回;另一例在侦查期限内成功移送审查起诉,涉案嫌疑人均被依法定罪处刑。那么该两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何不同之处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艾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在该案当中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并不妥当。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明知,亦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非法持有毒品案,主观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倘若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私家车内、口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藏有毒品,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自不待言。然而在本案当中,公安民警是在开放地点,居民楼楼下搜出嫌疑人藏在饭盒中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辩称是应朋友之托帮忙送饭给朋友的妻子,并不知饭盒内有毒品,具有合理性,无法排除嫌疑人主观不明知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无罪的。而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艾某系吸毒人员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与本案关联。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艾某系吸毒人员就推断其明知饭盒内有毒品。&
  此外侦查监督部门所附条件是否切中要害也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调取犯罪嫌疑人母亲的证言是有必要的,但要看调查方向是什么,侦查机关后来补充的嫌疑人母亲的证言只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吸食毒品的习性,诚如上文所言意义不大。倘若其母亲的证言可以证实嫌疑人在事发前从自己家中拿了饭盒出去,并将装有毒品的饭盒拿给嫌疑人的母亲进行辨认,是否是自己家中的饭盒,倘若是,那么艾某的辩解不攻自破。而对于艾某所指的其朋友王某,侦查机关经工作无法查到其下落,然其妻儿尚在案发地,侦查机关可以找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做笔录,以证实当日王某的妻子是否曾让丈夫带饭,再拿装有毒品的饭盒给其妻子、儿子辨认,以证实该饭盒为谁所有。&
  通过分析本案可知,本案当中侦查监督部门所适用的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值得反思。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认知缺位,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主观明知,无任何他证可以证实,嫌疑人辩解具有合理性,无法排除无罪可能性的情况下,错误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且所附条件并未切中案件核心要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未切实履行引导侦查职责,并在侦查机关无法取得所附证据时,未及时撤销附条件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怠于保护之嫌。&
  而在陈某、周某等绑架案中,虽然多名同案犯尚未到案,周某拒不供述,然而本案当中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以及陈某、周某的通话记录均能反应出周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适用附条件逮捕是合理和妥当的。虽然犯罪嫌疑人周某辩称,其在被害人朱某下飞机前打电话给陈某并非商量如何绑架朱某,其并不认识朱某,然而该辩解与陈某的供述相左,而陈某的供述与通话记录相一致,且该时段并未有其他人打电话给陈某,也就是说周某打电话告诉陈某被害人返回时间的事实基本能够认定,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周某的辩解则略显勉强。&
  通过对该两起案件的分析,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当中,案件证据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是附条件逮捕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核心问题。&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有学者指出,附条件逮捕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只字未提,因此,附条件逮捕制度在诉讼法上无立法依据可循。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在《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在该意见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逮捕制度予以明确定性,这是一项“工作制度”。它并不是有别于逮捕权之外的创设,而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某些特定案件所使用的变通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权及运用的内容当然适用于附条件逮捕制度。&
  (一)关于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批准逮捕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该意见第四条就“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做了具体规定:“‘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是指依据现有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基本上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上述法条对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的表述是,“基本构成犯罪”或“基本上能够认定犯罪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基本是排除例外的存在,也就是说在排除一些特定情形的情况下,能够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根据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及高检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适用包含附条件逮捕在内的逮捕措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是指案件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这是案件处理的基本前提。二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指通过审查判断证据,现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需要注意的是这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有区别的,前者的证明标准显然低于后者。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是指据以认定犯罪事实发生及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存在。&
  无论是“基本构成犯罪”或“基本上能够认定犯罪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亦或是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均表明附条件逮捕的证明标准具有高度盖然性,换言之,附条件逮捕制度所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二)高度盖然性的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常是民事诉讼讨论的范畴。在英美法证据制度当中,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用了不同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排除合理怀疑”,后者为“占证据优势”,而高度盖然性则属于“占证据优势”的范畴。&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到刑事诉讼中是否合理呢?刑事案件一经发生,案件事实就已然完成,刑事诉讼活动是通过一系列活动形成法律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是“实然”,法律事实是“应然”,“应然”与“实然”之间达到完全吻合的情况是最理想的也是比较稀少的。通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法对犯罪分子使用逮捕措施,对于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处的。然而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由于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运用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刑是缺乏严谨的。刑事诉讼应当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对此观点笔者没有异议。&
  然而,逮捕措施的适用并不是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归根结底它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倘若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必须采用严苛的证明标准,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定无疑的构成犯罪,那么审查逮捕后的侦查工作、审查起诉工作、审判工作意义何在?因此笔者认为在附条件逮捕制度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指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明标准,这是两个概念。&
  另有学者指出,由于附条件逮捕制度通常适用于重大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就采取逮捕措施,是不严谨的。&
  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规定,“重大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类型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案件。我们再来看看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就“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列举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的具体犯罪方能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而第二款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足以显现“重大案件”本身,就隐射了此类犯罪具有重大的社会危险性,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类案件适用附条件逮捕是为了保障国家及社会多数人的权益。且附条件逮捕究其本质是检察机关在适用逮捕措施时的一项工作机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终极审判。一旦发现附条件逮捕措施适用不当,检察机关有及时撤销的义务,此外法律就检察机关的跟踪审查、报送备案、错捕纠责等义务进行了明文规定。足以表明,附条件逮捕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犯罪嫌疑人个人权益与国家权益、公共权益、社会权益等相调和的产物。&
  三、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排除几种不能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唯有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方能定罪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逮捕的风险是非常大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拒不供述,在被采取逮捕措施后依然不认罪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证不仅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且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因此此种情形下不能适用。同理唯有获取关键证人证言方能定罪的情形也不能适用。另外还应当排除唯有获取在逃同案犯供述的情形,因为在逃犯罪嫌疑人是否抓获本身就是一个未知数,且在逃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供述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也是未知的,该情形下采取附条件逮捕措施是不可取的。&
  那么在排除以上情形的前提下,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方能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呢?&
  (一)犯罪构成要件应齐备&
  笔者认为,欲适用附条件逮捕,不能有犯罪构成要件某一方面完全缺失的情形。让我们回到本文开始所例举的艾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艾某主观明知其持有的是毒品。虽然犯罪嫌疑人艾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客观上确实在其携带的饭盒内发现了毒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然而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其持有的是毒品,犯罪嫌疑人系吸毒人员这一事实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缺位使得对犯罪嫌疑人艾某的定罪缺乏依据,难以排除其辩解成立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已取得的证据并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甚或盖然性标准,因此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艾某适用附条件逮捕是不正确的,风险较大的。而在陈某、周某绑架案中,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只是略显单薄,通过继续收集和固定,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在此情形下使用附条件逮捕措施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同理可证,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法定身份,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是非常不严谨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已达盖然性证明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已达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犯罪构成所指向的每一个构成要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如陈某、周某绑架案中,周某在客观上打电话给陈某告知其朱某返回时间的证据有陈某的供述、陈某与周某的电话记录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而周某辩称其打电话给陈某并非告知其朱某返回时间一事,该辩称仅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供述予以证明。客观行为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这就是盖然性。&
  除此之外,纵观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具有高度盖然性。关于此处所指称的“高度盖然性”的内涵,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先生的话说“证据离定罪的要求虽然有所欠缺,但已很接近,或者说‘八九不离十’了。”[3]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在通常意义上,经过补充侦查,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仅在少数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翻供、关键证人翻证、关键证据被排除,根据常识、常理能够依法获取的证据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无法获取的特殊情况才会存在补充侦查后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
  (三)所附条件具有可达性&
  最后,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根据一般正常人的判断,附条件逮捕所列补充侦查证据是经进一步侦查依法可以取得的。这也是笔者之所以将唯有获取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在逃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方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情形排除在外的原因。在陈某、周某绑架案中,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并未获取被害人朱某的司机及同坐两名乘客的证人证言,而朱某的司机及两名同坐乘客与被害人朱某关系密切,为了维护朱某的权益,根据常识、常理、常情,根据一般正常人的判断,该三人作证可能性较大,因此该证据是经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依法可以获取的证据。&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经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获取需要补充的证据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还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也就是说,假如能够补充到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根据补强后的证据能够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因为倘若经过补强,依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那么就违背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设立初衷。&
  四、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条文中虽然没有就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具体规定,然而其作为检察机关逮捕权适用的一项工作机制,并不是镜中花、水中月,它具有立法依据和司法基础。它的适用解决了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在现有证据不甚全面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护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依据、方法、程序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就该工作机制的适用问题在《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中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就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的规定却不够细致全面,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岗位上做出更多的探索和思考。&
  [1]&张新宪,《捕后无罪案件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第441-442页。&
  [2]&毛建平,《侦查监督实务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第43页。&
  [3]&《“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审查批捕工作的制度创新”--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载《法制日报》日。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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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国际【马来西亚发生骇人轮奸少女案 已逮捕13人】马来西亚媒体报道,该国北部吉兰丹州发生骇人轮奸少女案,可能多达39人轮奸两名分别为15岁和17岁的少女,警方在5月30日已逮捕13名嫌疑人,并在追捕其他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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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警察总部数据,马来西亚平均每天有10名女性遭强奸,意即每2.5个小时就发生一宗强奸案;更惊人的是,73%受害者为年龄18岁以下少女或女童。武吉阿曼性侵犯、家庭暴力及虐待儿童特别调查组(D11)的统计数据显示,从年,各年强奸案数字分别为2431起、3098 起、3409起、3626起及3595起。
  小组副主任哈米达助理总监说,虽然去年案件有所减少,但数据仍然是令人担忧的。她也指出,强奸案的嫌犯人数比受害者人数多,因为有的案件是轮奸案。过去5年,在1万6159起强奸案中,有2万零255名涉案嫌犯年龄超过18岁以上,3061人为少年嫌犯。
  至于强奸案地点,哈米达指出,大部份是发生在屋子里,这是因为往往受害者是认识嫌犯的,地点不是嫌犯家就是受害者家。根据记录,过去5年来1万1064起强奸案发生在住所,2900起在公共场所、1362起在酒店或旅馆、580起在汽车及252起在不明地点。
  哈米达表示,或许有些关系到未成年少女的强奸案,是经女方同意下进行性行为,但法律上这是强奸案。&这就是法律,如果你是16岁或以下,这是强奸案,不管女孩愿意与否。&然而成功控上法庭的强奸案,并不是很多。
  盘点全球轮奸惨案
  最近,网帖爆料湛江一名17岁女生遭7人轮奸,致女生连续流了三天血。对女生性侵的嫌疑人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其中部分还是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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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女子宣称自己遭到轮奸 因上庭拒指证三被告被捕
  据英国《卫报》2月12日报道,爱尔兰共和国(Republic of Ireland)首都都柏林一宣称自己遭到轮奸的女子因在法庭拒绝指证3名被告而遭到逮捕和短时间拘留。
  相关人士抱怨道,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保尔?卡尼(Paul Carney)直接站在这3人面前历数他们对该女子犯下的罪行。这让原告变得极为痛苦。她的律师后来抱怨称法官的做法很可能会导致她在庭上崩溃。果然,该女子第二天没有出庭。为将审判继续下去,当局对她颁发了一道逮捕令。警方在她家里找到了她,她当时显然正企图自杀。接受治疗后,她被拘留在爱尔兰最高法庭 (Four Courts)的监狱里,在里面呆上了一天。
  3名被告被控于日到19日间非法监禁该女子和她的伴侣,侮辱伤害他们,并对该女子实施了轮奸。他们将其强行压制在地板上时,大肆嘲笑她,并在轮奸她的过程中向她身上淋伏特加酒。当时该妇女已怀有3个月身孕。3名被告已于上周被暂时释放。
  据悉,该案还将重审,但要看这名妇女什么时候做好再次出庭作证的准备。法官卡尼说:&如果在重审开始之前她不得不在监狱里呆上很长一段时间,那也只能怪她自己。&
  女兵遭强奸或性侵
  女兵48小时被6男轮奸 揭开英军&营妓&黑幕
  据西安《华商报》报道: 日,前英国女兵查梅因?梅尔向英国媒体披露了她作为一个女性加入英国军队后遭遇的恐怖经历―――在入伍后48小时之内,她就被6名英国男士兵轮奸,并且几乎天天都遭到男兵们的性虐待。英国《世界新闻报》日前对查梅因10天军营生活的惊魂遭遇进行了独家披露。
  入伍第一天的恐怖经历
  近来英国军营中接连发生年轻士兵自杀事件,死去士兵的家人怀疑这些士兵曾在军队中受到了非人虐待。联想到自己入伍后的恐怖经历,24岁的查梅因&梅尔终于鼓足勇气,决定说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那段噩梦般的往事。
  查梅因回忆道,她的梦魇开始于1997年10月,那时她才19岁。当时她的梦想是成为一名英军伞兵护理人员,因此她踊跃报名参加英军的医疗后勤兵团。&当我通过各项测试后成功加入了军队,那几天是我一生中最开心的日子。&查梅因回忆道。然而,在她来到服役的惠丁顿兵团后不到两小时,她的兴奋就变成了恐惧。在她上军营的卫生间时,她惊慌地发现一个男兵尾随而入,将她堵在里面,并强行将她奸污。&我吓呆了,一动也不能动。他折磨了我10分钟后,才放开我离去。&
  军营办公室中遭遇轮奸
  在卫生间遭遇男兵强奸后,查梅因立即将此事汇报给上级。第二天早晨,她被叫到一间办公室里。&有一个军人坐在办公桌后,我开始向他叙述我的遭遇,然而还没说几句话,就被他打断了,他对我说∶&你是在浪费我的时间,你来此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总要有一些女人成为我们的营妓,我们认为你正好适合这项工作。&我听了他的话后整个人呆住了,刹那间我知道了在这个军营中我无人可以求助。&查梅因道。
  几个小时后,查梅因又被喊到那间办公室里,有7个士兵在那里等着她,包括一个女兵和前一天在卫生间将她强奸的那名男兵。一个男兵将查梅因推倒在地板上,并命令她脱下身上的衣服。&我一口拒绝了,那个士兵就用来福枪把砸我的后背和脑袋,接着另外几个男兵也过来踢我。我哀求地望着那个女兵的眼睛,希望她能同情我,过来阻止他们。然而,那个女兵仿佛很高兴看到我被殴打,她在一旁不闻不问,得意地笑着。&
  就如同前一天在卫生间一样,在惠丁顿军营的办公室里,查梅因惨遭6名士兵的先后轮奸。事情发生后大约三四个小时,那些士兵再次从门外进来,松开绑在查梅因手脚上的绳子,命令她穿上衣服继续履行在惠丁顿军营的职责。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查梅因又遭遇了另外六次强奸,并且每天都受到身体虐待。
  逃出魔鬼军营
  在惠丁顿军营呆了9天后,查梅因终于获准可以给家人打上一个电话。接通家里的电话后,查梅因请求母亲伊莱恩给军队总部打一个电话,就谎称父亲心脏病病危,想让女儿回去见上一面。第二天查梅因得到了24小时的探亲假,她像逃离魔窟一样迫不及待地离开了惠丁顿军营,逃回到达德利的家中。查梅因一回家就生病了,脱水、发高烧。第二天被送往沃德斯利医院,在那儿住了两个礼拜。病好后,查梅因即因&健康原因&从部队退役了。一份医学报告称,查梅因在部队服役期间,自称遭遇强暴,因此导致了她的反应性精神沮丧,并且身体各处受伤,膀胱也出现了问题,因此不宜继续在军队中服役。
  寻找活下去的理由
  查梅因称,几年来,她之所以没有提起诉讼,是因为律师曾告诉她,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军营强奸案往往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查梅因对记者道:&我的一生都给毁了,每天早上起床时,总是心灰意冷,每天早晨我都要为使自己继续活下去不断地寻找理由。&
  在英国军营中,各种虐待士兵的丑闻此起彼伏。不久前,英国蒂普卡特军营中4名年轻士兵突然自杀,死者家属怀疑其中可能有不可告人的虐待内情。今年春,英国高级法院受理了几起英军士兵被虐案,在一起案子中,一些英国士兵被迫扛着50公斤的重物裸跑老远的路程;在另一起案子中,一些英国士兵被赤身裸体绑在大炮上,被打得不省人事,体无完肤。
  女中学生和男友约会,途中遭8人轮奸
  广东初中女生遭8人轮奸 10多人在围观
  近日有关广东茂名市电白县林头镇某中学一女学生上学途中被轮奸的帖子在电白同乡论坛、我的茂名等当地多个网络社区疯传,一度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9月26日,网友&老和尚&发帖称:&林头一名女中学生在上学途中被10多人轮奸,女生身受重伤,已经住院。&当天,电白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案发生在夜晚,&此女前往和男朋友约会,途中遭8人轮奸。无受重伤。案件正在处理中&。除此,该名负责人不愿透露更多案情。
  9月28日,电白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再向记者证实,案件发生时,有10多人围观,其中8人参与轮奸。林头镇环城中学有关负责人一开始否认受害人是该校学生,随后又称受害人&上个学期(初一)已退学&。
  女子醉卧街头
  莫斯科女大学生醉卧街头 被流氓轮奸抢劫
  为了制止妇女酗酒现象和维护莫斯科的社会秩序,市政府在市中心建立了第一家妇女醒酒所。醒酒所设有21个床位,以供酗酒者醒酒之用。
  被送入莫斯科妇女醒酒所的妇女年龄相差悬殊,最小的16岁,最大的年逾80岁。
  醒酒所每天可收容5-25名酗酒者,被送入该所的人并非免费,一次需交纳罚金510卢布,其中包括治疗费、床位费。但由于送往这里的人越来越多,加之卢布一再贬值,罚金也不断提高,以示惩戒。每位醉酒者进入后,被关在一个窗上装有铁栏杆的小房间内,房内墙壁是用黑色涂料粉刷的,以使醉鬼稳定情绪。许多醉酒妇女出现严重酒精中毒,护理人员首先是将她们尽快送往医疗中心抢救,然后再关其&禁闭&,直到她们清醒,交完罚金方可离去。
  据莫斯科妇女醒酒所所长伊凡诺娃说,酒精中毒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损害很大,甚至会对下一代产生不良的影响。妇女醉卧街头是一种可怕的社会现象,同时可导致一连串的严重后果。一名23岁的姑娘,大学毕业后,一时难以寻觅到合适的工作,便借酒消愁,以致醉卧街头,遭到一伙流氓的轮奸、抢劫,在她心灵深处留下了可怕的阴影。另外一些妇女由于在工作上失意,家庭纠纷增多,对未来丧失了信心而自暴自弃,也沾染上了酗酒的恶习。
  一天深夜,30岁的少妇奥莉卡被送入了醒酒所,当时她的形象十分狼狈,脚上的鞋已不翼而飞,蓬头垢面,只穿一件污秽的短上衣,直到第二天早上8时30分才苏醒过来,可是她当天晚上又喝的酩酊大醉,再次被送进了醒酒所。这位年轻的少妇已对一切丧失了信心。
  如此现象,上至俄罗斯的贵妇,下到贫民百姓常常发生。
  遭到强奸的妇女坐在病床上等待接受手术(资料图片)
  五青年轮奸16岁少女 律师帮忙作伪证被判两年
  一起强奸案却牵扯出了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检察院表示,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辩护律师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被判实刑的案件。
  日,16岁的平谷农家少女王兰被同村的5个同龄的男孩儿轮奸。警方很快将5人依法刑事拘留。在预审期间,嫌疑人陈钟山又交代了曾伙同同村青年吴艳国于7月21日将另一名少女林红轮奸的犯罪行为。
  然而就在陈钟山等人被拘留后,陈钟山、张会明、张继以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开始积极活动,他们以物质引诱等方式试图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证实与陈钟山等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迫不得已的王兰几次跑到公安机关&翻证&,说自己是自愿与张会明、张继以等人发生关系的,甚至指责公安机关&逼供&。事后张振河等人在平谷、密云等地专门租了房子,将王兰带到租住地与其父母分开近4个月之久,几个被告人家长轮流给她做工作,希望在法院审理时王兰能作假证。陈钟山的家属为他聘请的辩护律师宋福义、平谷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于占飞奔走于两名被害人间。
  然而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1999年7月平谷法院不公开审理王兰被轮奸一案时,王兰当庭指证陈钟山、张会明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奸了她。法院以强奸罪对陈钟山、张会明等人作出一审宣判,其中陈钟山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审判结束后,张振河等人在法院门口对王兰的家人大打出手,随后几名被告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将此案移交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承办案件检察官发现受害人王兰的证词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而陈钟山、张会明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惊人相似。与此同时,另一被害人林红则提供证词,证明自己与陈钟山是两小无猜的好朋友,发生性关系完全是两人自愿。
  检察官经多方了解得知,林红是被宋福义、于占飞等人控制后,才被迫改变了证词,并按宋福义等人事先写好的&翻证&材料抄写后由陈钟山的父亲送交二审法院,以达到他们推翻一审判决的目的。随着检察官深入追查,王兰&翻证&一事也真相大白。2000年11月,法院认定宋福义在代理陈钟山强奸一案中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辩护人于占飞和陈钟山的母亲、舅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继以的父亲张振河等7人也因妨害作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遭到强奸的妇女坐在病床上等待接受手术(资料图片)
  恶徒三天强奸俩妙龄女 泄欲后丢给同伴轮奸
  三天时间,与同伙一起连续非法拘禁两名女子,并实施强奸、轮奸,3日,记者从山东青岛李沧法院获悉,马某一审被判20年有期徒刑。
  1985年生于沂水县的马某于去年3月19日23时许,与同伙侯某、&小宁&(均另案处理)至李沧区刘家新村将19岁的女子王某强行带至李沧区南王家上流村,三人对王某看管、殴打、恐吓。期间,马某于3月20日上午将王某强奸,又于3月20日晚上伙同侯某将王某轮奸。3月21日上午,马某再次将王某强奸,后侯某、&小宁&及另一名&长发&男青年(另案处理)将王某强奸。当天晚上11时许,侯某、&小宁&及另一名男青年(另案处理)驾车至崂山区将 32岁的胡某强行带至该暂住地,&小宁&将胡某强奸。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伙同他人轮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其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其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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